西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9•【字号】青政[2010]93号•【施行日期】2010.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意见的通知(青政〔2010〕93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促进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十月十九日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促进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二○一○年十月)为深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我省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和统筹发展大局,现就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文明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环节。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确保法律、法规正确实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以来,我省依法行政工作有了明显进展,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在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依法行政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地区和部门认识不到位,依法行政自觉性不强,少数行政执法人员还未真正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行政执法制度不健全、程序不完善、行为不规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时有发生;行政执法监督乏力,责任追究难以落实等,影响了行政执法严肃性和公信力。
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促进公正文明执法,必须牢固树立以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网上公文传输、值班信息、政务信息、督查督办、会议管理等系统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网上公文传输、值班信息、政务信息、督查督办、会议管理等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13•【字号】青政办[2006]18号•【施行日期】2006.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网上公文传输、值班信息、政务信息、督查督办、会议管理等系统的通知(青政办[2006]18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全面推进我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提高政府办公效率和质量,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力量开发了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包括政务信息、值班管理、督查督办、会议管理等)。
目前,两个系统的开发工作和对各地、各部门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已结束,所有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从 2006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启用两个系统,利用省政府专网平台,开展全省政府系统的网上电子公文传输及政务信息、值班信息、督查督办、会议报名等工作。
为确保此项工作稳妥、有序地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积极开展两个系统在省政府专网平台上的各项应用,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加快政务信息化建设步伐。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政府系统专网网络建设任务书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青政办秘[2005]16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05]116号)两个文件的要求,抓紧做好本地、本部门的政务信息化建设工作。
还没有实现与政府专网连接的地区和部门要尽快实现连接,已实现与政府专网连接的,要扩大联网范围,保证政府专网覆盖到本地、本部门的所有领导和相关处(科)室,加强基于专网网络的应用系统开发。
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确保网络安全。
二、切实加强两个系统在本地、本部门的应用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8•【字号】青政办[2012]310号•【施行日期】2012.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青政办[2012]310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我省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对全省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新一轮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此次清理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合理、合法、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特别是投资领域、社会事业领域和非行政审批领域的行政审批项目,规范审批程序,创新审批方式,健全行政审批制约监督机制,为建设国家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和建设新青海、创造新生活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主要任务和清理标准(一)主要任务。
对照《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服务政府建设的要求,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现有的职能职责,对有行政审批项目的省级部门(包括中央驻青有关单位)及其管理机构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
(二)清理标准。
1.对与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对应的省级部门审批项目,相应予以取消。
2.对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有效调节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3.对通过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4.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取消。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扶持发展小型微型宾馆的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扶持发展小型微型宾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1•【字号】宁政办[2012]74号•【施行日期】2012.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扶持发展小型微型宾馆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2012]7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扶持发展小型微型宾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西宁市扶持发展小型微型宾馆的意见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住宿业结构,快速增加床位供应,缓解旅游旺季住宿难等问题,根据《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12]16号)、《商务部关于加快住宿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商贸发[2010]9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扶持发展小型和微型宾馆(以下简称“小微宾馆”)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围绕建设西宁高原生态旅游目的地、集散地和具有国际知名度的高原山水花园旅游名城,以盘活城乡居民和社会存量房产资产,鼓励旅游地产、商业地产快速健康发展,促进全民创业就业,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和经营性收入为主导,以满足多层次住宿需求为目标,本着在发展中规范的原则,有效推动我市小微宾馆快速有序发展,不断扩大全市旅游资源,提升全市旅游接待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审批管理(一)本意见所称的小微宾馆,是指通过利用自有、租赁等方式对合法拥有的空置住宅、闲置楼宇、农村院落和投资兴建的旅游商业地产,按照小微宾馆的服务质量标准经转换改造、装修装饰后具备住宿等基本起居条件,以住宿旅客为接待对象,以个体、合伙或公司经营为主要形式的小型(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和微型(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旅游住宿接待场所。
中共西宁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会议、文件和公务活动的通知
中共西宁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会议、文件和公务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8•【字号】宁办发[2007]29号•【施行日期】2007.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西宁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会议、文件和公务活动的通知(宁办发[2007]29号)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西宁警备区,武警西宁支队:为进一步转变作风,厉行节约,降低行政成本,深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会议、文件和公务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减少会议数量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须经市委常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市属各部门、各单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专业会议,由承办部门(单位)提出具体方案,按照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并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协调安排。
各类会议原则上要提前半个月报批。
每年4月、8月、11月份定为“无会月”,除特殊情况外,“无会月”期间不召开全市性会议。
市直部门每年最多召开一次综合性会议(含工作会议)。
上级会议有文件或主要内容已见报的,一般不开会层层传达,确需进一步传达的,也要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会议规模,不搞层层仿效。
严格控制各类纪念会、研讨会、联谊会、表彰会等。
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表彰会原则上每3年召开1次。
各部门、区县召开的表彰会2年以上召开1次。
二、提高会议效率召开决策性会议前要充分沟通协调,会上以决策为主,不作过多讨论;传达上级精神原则上下发书面材料,重点强调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工作部署会要务实创新,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可以在基层现场解决问题的会议采用现场会形式。
各类会议要根据会议内容和领导分工通知参会人员,各部门、各单位召开工作会议和业务会议,凡确需市级领导出席的,必须提前向相关办公厅书面请示,由办公厅统一协调安排,不得直接向领导个人发出邀请。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西宁市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1986]131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西宁市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西宁市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1986]131号1986年8月21日)各县、区人民政府,西宁地区各单位:《西宁市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业经西宁市人民政府第七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西宁市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契税条例》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我市房产交易的管理,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区范围内的城镇房屋,不论单位或个人买卖房产,对换房屋产权、继承、析产,赠与房产,必须到西宁市房产交易管理所(以下简称市交易所)办理交易手续。
禁止私买私卖或利用交易进行牟利等非法活动。
第三条房产交易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房屋产权归属应当清楚,并持有合法的产权证明。
2.凡经改建、扩建的房屋,产权所有者应向房产登记部门办妥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方能出售。
3.继承人出售房屋,应先取得合法的继承权证书,方能出售。
4.买卖单位自管的公房,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经西宁市房管局批准,方能办理交易手续。
5.出售商品房屋,卖方须具备房屋开发和营业资格,所出售的房屋报市房管局备案,方能办理交易手续。
6.单位购买城市私有房屋,须经市房管局批准。
7.出售出租的房屋,原则上应在租期届满以后,并提前半年通知承租人。
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8.出售共有房屋,须取得共有人同意证明书。
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9.出售享受国家或单位补贴购买,建造的私有房屋,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
规范性文件审查报备工作情况汇报
规范性文件审查报备工作情况汇报城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报备工作情况汇报2018年以来,我办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审查报备相关规定对全区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工作开展情况随着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城北区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来抓,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审签、公布、备案审查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建立制度,规范备案审查工作。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西宁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区政府出台了《城北区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及报备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流程、方法和步骤。
2017年,共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规范性文件3件,2018年未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事前审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坚持区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和法律顾问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为政府集体决策提供法制保障。
要求乡镇、区政府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需以区政府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区政府审定前由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形成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层级网络,通过多次把关保障规范性文件出台的合法性。
(三)公开信息,增强规范性文件生命力。
按照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及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在区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布规范性文件,同时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政府公报查询处,供公众查阅,并接受公众监督。
(四)注重清理,提高规范性文件时效性。
区政府每年坚持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及时公布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
深入贯彻落实《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第99号令),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三次前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城北法〔2018〕2号)等文件精神。
城北区政府按照要求,对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全区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详细的清理工作,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0件,继续确认有效、保留了7件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02•【字号】青政[1999]27号•【施行日期】1999.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青政〔1999〕27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1999年3月26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施行。
1998年4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青政办〔1988〕39号)即行废止。
青海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四月二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总则一、为使省政府的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保证省政府高效、协调运转,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级政府的作用,强化宏观经济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省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依法分别履行省政府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各项工作,切实完成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同时,充分发挥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
三、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行政工作中,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决策、决议、决定。
严格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务。
省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四、省政府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省政府职能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组成。
五、省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进取,恪尽职守,服从命令,讲究工作效率,确保政令畅通。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710”工作制度实行“15710”工作方法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710”工作制度实行“15710”工作方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21•【字号】宁政办〔2017〕154号•【施行日期】2017.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710”工作制度实行“15710”工作方法的通知宁政办〔2017〕1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省政府“710”工作制度建立以来,市政府迅速传达学习,认真贯彻落实,广泛推广运用“清单式管理”、“微信政务群”、“随手拍”等工作方法,健全完善销号台账制度,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
为进一步落实“710”工作制度,创新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优化政务环境,确保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落地生根,现就在全市政府系统实行“15710”工作方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以方式创新倒逼工作落实,将各项政务工作进行科学化、实时化、智能化管理,着力整治庸政懒政怠政,做到“立说立行、限时结办、办就办好”,切实提高政府系统工作执行力,全面提升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实现政府自身建设新突破,在高效政府建设中走在全省前列,切实当好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着力推动“四个转变”的排头兵,为打造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建设幸福西宁做出新贡献。
二、主要内容(一)“15710”工作方法基本内涵。
“15710”工作方法适用于全市各县区、各部门的政务工作,“1”即承接事项后在1天内迅速安排部署;“5”即承接事项5天内反馈办理基本情况;“7”即一般事项原则上7天内落实解决;“1”即重大问题包括一些复杂问题要在1个月内落实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要确定解决时间和并拿出方案;“0”即所有事项都要跟踪到底、销号清零,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事项是指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市委全委会、常委会、专题会确定的涉及政府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政府工作报告》、市政府党组会、全体会、常务会、专题会、市长议事会议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临时安排的专项工作,“西宁市长办公厅”政务微信群“随手拍”发现的问题和“12345”市长热线反映的问题整改落实工作。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完成情况的报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11.12
•【字号】宁政〔2014〕195号
•【施行日期】2014.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完成情
况的报告
宁政〔2014〕195号省政府:
依照《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99号令),西宁市于今年3月印发了《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西宁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2014〕42号),对建政至2014年3月1日前印发的三万多份文件(含通告、公告等)进行了全面清理。
实现了底数清、情况
明、程序正的清理目标。
经认真审查梳理汇总,西宁市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共243件(见附1),废止(失效)676件(见附2),建议修改12件(见附3)。
未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一律无效,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西宁市政府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西宁市政府废止和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西宁市政府建议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西宁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2日附件1
附件2。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15•【字号】宁政办〔2019〕58号•【施行日期】201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2019〕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西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15日西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西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税务、民政、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依据全市产业布局、人口分布情况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第二章项目组织与建设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委、规划、国土等部门依据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在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和用地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中共西宁市委办公厅、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联系群众改进作风的若干规定
中共西宁市委办公厅、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联系群众改进作风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5.06•【字号】宁办发[1998]30号•【施行日期】1998.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西宁市委办公厅、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联系群众改进作风的若干规定(宁办发[1998]30号)各区委、人民政府,大通县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和政府的根本宗旨。
各级党政机关和干部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勤政廉政,高效务实,把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我们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为群众办实事、谋利益,自觉维护党和政府的崇高形象。
现对市委、市政府机关联系群众、改进作风作如下规定:一、加强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市政府办公厅设立总值班室,与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公室合署办公,安排工作人员昼夜值班,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
对群众信访,要热情接待,认真记录,及时送达,妥善处理,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总值班室设立市政府公开电话,其职责是受理群众电话,及时向领导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群众排忧解难。
二、实行市委、市政府领导接待日制度市委、市政府领导轮流值班,每周六下午接待群众来访、解决实际问题。
市委、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及工作人员分工负责,协助市委、市政府领导做好值班工作。
三、建立机关工作公示制度市政府全体会议召开之后,发布会议公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以及各部门的工作会议研究决定的与人民群众有直接关系的重大事项,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市委、市政府部门业务要求与群众接触密切的工作人员一律佩证上岗,认真履行职责。
四、规范工作行为,严守工作纪律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服从指挥,严守纪律,廉洁奉公,依法行政,做到虚心学习,勤奋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中共西宁市委办公厅、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市委、市政府民生工程办实事项目的通知
中共西宁市委办公厅、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市委、市政府民生工程办实事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1.01.21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中共西宁市委办公厅、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市委、市政府民生工程办实事项目的通知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西宁警备区,武警西宁支队:
现将2011年市委、市政府民生工程办实事项目印发给你们,请各责任单位牵头,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处做好项目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中共西宁市委办公厅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月21日2011年市委、市政府民生工程办实事项目。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2000]2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2000〕21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二000年四月四日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办法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青海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2号)精神,全面实施省政府机构改革,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机构改革政治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以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作保证。
一是要按照中央批准的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任命各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成立各部门、各单位的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负责机构改革工作。
二是要坚持既积极又稳妥的原则,把机构改革同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兼顾,不能顾此失彼。
三是无论是保留的、新组建的还是不再保留的部门,都必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广大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以做到在机构改革过程中“思想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
二、认真落实“三定”工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下达的“三定”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三定”任务。
(一)紧紧抓住转变职能这个关键环节。
省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是关键。
为此,各部门必须结合本部门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贯彻执行“三定”方案的规定,坚持做到:1、实行政企、政事、政社分开。
按照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调整、转移、下放职能,明确本部门、本单位的主要职责任务。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宁政办〔2015〕238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2015〕2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9日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市县(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5〕17号)和《中共西宁市委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宁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宁发〔2015〕10号),设立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挂西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日常工作的综合服务工作。
承办市政府及办公厅公文和领导文稿的起草、审核工作;办理各类公文的受理、拟办、运转、印发、报备、归档、清理工作;承办市政府各类会议的会务组织和会议研究事宜、决定事项的记录、纪要以及部署落实工作;承担市政府日常工作运转的政务、事务保障服务。
(二)组织参与调查研究工作。
围绕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改革、重点工作开展专题调研,提出贯彻实施、促进改革、推动工作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三)负责联系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军区及驻军、武警部队、群团组织;协调市政府各部门相关事宜;指导县区政府业务工作。
(四)承办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研究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五)负责督促检查工作;对市政府重点工作及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报告真实情况,提出督查建议,促进工作落实。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宁政办〔2015〕250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9日西宁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市县(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5〕17号)和《中共西宁市委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宁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宁发〔2015〕10号),设立西宁市城市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下放的职责1.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除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职责下放四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2.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职责下放四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3.将城市户外广告(除城市大型户外广告审批)、霓虹灯及临时张贴、张挂宣传品审批职责下放四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4.将因教学、科研及其它特殊需要饲养家畜家禽的批准职责下放四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5.将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核准职责下放四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二)划入的职责将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局。
(三)划出的职责1.将城市大型户外广告审批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城市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2013]115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2013〕1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现将《全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细则》要求,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6月3日全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西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精细化的意见》(试行)、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全市停车场专项整治工作专题会议纪要》(2013第53次)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停车场管理职能移交至各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组织、协调和管理职能,履行行业管理主体职责。
具体由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负责辖区停车场的审批、日常管理、安全监管、受理投诉信访、行业维稳、从业人员培训、违规处理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具备《西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持相关的材料到所属辖区城管局办理相关手续,主动接受行业管理。
第五条各级交通、公安、规划、发改、建设、国土、房产、财政、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区城管局负责辖区内各类停车场的停车秩序管理,达到停车有序,进场入位的要求。
协调辖区内的相关部门、单位、小区对外开放停车场,挖潜新的停车潜力。
第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辖区政府的统一部署,整合警力资源,主动协调区城管局,联合综合治理道路车辆乱停乱放,加大整治检查力度,保障道路通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青海省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青海省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9•【字号】青政办[2012]37号•【施行日期】201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青海省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2]37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二年二月九日青海省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编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编、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过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镇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以及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空间环境等做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州(地、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审批城市、镇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的法定依据,城乡规划部门不得违法调整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审批城市、镇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
青海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青政办[1997]161号
青海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正文:---------------------------------------------------------------------------------------------------------------------------------------------------- 青海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青政办[1997]161号1997年12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修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文秘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培训,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廉洁奉公,公道正派,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领导人应当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并模范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努力促进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行文要少而精,注重效用。
第八条公文处理必须及时、准确、安全。
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九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
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宁政(1998)179号
【发布部门】西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8.08.06
【实施日期】1998.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城市环境
卫生有偿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1998)17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六日
一、为加快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规范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行为,根据《西
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
三、本办法所称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是指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民办清扫组织提供的环境卫生请扫保洁、垃圾请运处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使用和公共厕所管理的有偿服务。
四、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主管本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工作。
五、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或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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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人民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权责一致;(三)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四)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实行层级监督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层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监督工作。
2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第七条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工作程序和制度,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作好层级监督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及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和通报。
第二章起草与审核第八条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市、区(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三)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第九条下列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一)临时性机构;(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3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四)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机构。
第十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二)行政处罚;(三)行政强制;(四)行政收费,但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收费事项除外;(五)依法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其他内容。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组织起草。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起草,也可以确定由其所属一个或者几个部门代为起草。
4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工作部门确定其内设机构或下属机构起草。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主要措施进行调研、论证。
规范性文件所需调整的内容在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中已经规定明确、具体的,不得再制定该规范性文件。
第十三条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以及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对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提出的意见、建议的,起草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论证会:(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必要性或者可行性需要进一步论证的;5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二)涉及内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三)拟设定政策、措施或者制度的科学性、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论证的;(四)可能导致较大财政投入或者增加社会成本的;(五)起草单位认为确有必要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一)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各利益相关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三)起草单位认为确有必要的。
第十六条相关行政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草稿的内容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与相关单位进行充分协调,对未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起草部门和机构经协调仍存在分歧意见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协调或者决定,对重大意见分歧和建议的协调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6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四)制定过程、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五)主要问题的说明。
第十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进行合法性审核;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进行合法性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
无法制工作人员的,应当报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规范性文件草案基础性工作结束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送交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核,并附送下列材料:(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7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三)协调论证结论和反映各方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等有关材料。
未经法制机构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单位不得提交领导人签署或提交制定机关审议,并不得发布。
擅自发布未经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十八条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就下列事项提出审核意见:(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二)是否具备制定的必要性;(三)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四)拟采取的措施或者办法的程序是否公正、适当、可行;(五)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六)起草工作是否符合本办法的制定程序;(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8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合法性审查,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因特殊情形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的,经法制工作机构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的理由告知起草单位。
第十九条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将其退回起草单位,或者要求起草单位进行修改和补充材料后再报审核:(一)制定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的;(二)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或者不符合第十六条所列事项要求的;(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四)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主要内容有较大的分歧意见,且理由充分合理的。
第二十条为应对突发事件、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规范性文件的,可9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以简化制定程序,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查决定,但事后应当及时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单位办公会议报告。
第三章决定与公布第二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会议审议。
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办公会议审议;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乡(镇)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有关负责人签署并向社会发布。
规范性文件签署后,应当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公布和印发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标注登记号。
第二十三条制定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级政府的政务刊物和电子政务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对涉及公众重大利10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益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以及其他媒体上公布。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众利益等特殊需要的,可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场所建立公告栏,公布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公布时间不少于30日。
第二十四条公众有权查阅已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应当在本机关办公场所提供本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供公众免费查阅,并为公众复印文件或者索取电子文本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制定机关应当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
未规定有效期限的,有效期确定为5年;名称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确定为2年。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属阶段性工作的,制定机关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
1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第二十六条制定机关应当每2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其修订或者废止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该文件自然失效;需要继续执行的,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重新制定发布。
第四章备案与审查第二十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是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机关(以下统称备案审查机关)。
备案审查机关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及其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2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二)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三)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12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四)实行垂直管理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报送有隶属关系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外,应当同时报所在地市、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为多个政府工作部门的,由牵头部门报送备案;制定机关中的单位不隶属于同一个机关的,由制定机关分别报送备案。
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制定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处理规范性文件备案事务,并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程序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