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原因及对策
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反思
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反思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在打击职务犯罪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在取得成果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正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
这一现象不仅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也削弱了公众对反腐败工作的信心。
因此,对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进行深入反思,探寻其成因并寻求对策,对于维护法治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的现状近年来,我国职务犯罪案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但与此同时,轻刑化现象也日益突出。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缓刑适用比例过高,部分职务犯罪人员在判决时获得了缓刑,从而减轻了刑罚的实际执行力度;二是自首认定过于宽松,一些职务犯罪人员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但自首情节的认定标准较为宽松,导致部分人员得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是量刑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同类职务犯罪案件的量刑标准存在差异,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二、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的成因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的成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立法层面的不足是导致轻刑化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
当前,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的规定尚不够完善,量刑标准较为宽泛,为法官在量刑时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此外,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分歧,进一步加剧了量刑的不确定性和不一致性。
其次,司法层面的因素也对轻刑化现象产生了影响。
一方面,部分法官在审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存在“重罪轻判”的倾向,过于注重保护被告人的人权,而忽视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和审判过程中存在“选择性执法”和“选择性司法”的现象,导致部分案件得不到应有的查处和惩罚。
此外,社会层面的因素也对轻刑化现象产生了影响。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错综复杂,一些职务犯罪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和资源谋取私利,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然而,由于一些人对职务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反腐败工作的支持度不高,导致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纵容和默许。
浅析职务犯罪产生原因及防治对策
浅析职务犯罪产生原因及防治对策职务犯罪是指利用担任职务的权力和地位,违反法律法规和职务职责,以获得非法利益或使他人受到损害的犯罪行为。
职务犯罪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我们需要深入研究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防治对策。
首先,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之一是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
当现行法律法规对职务犯罪进行规制不严、制度设计不完善,或是制定者在考量不周全、无法预见各种情况时,职务犯罪容易出现漏洞。
因此,应该加强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完善,为职务犯罪提供更加严谨的法律基础。
其次,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还包括经济利益驱动和腐败现象存在。
一些担任职务的人员利用其职权,通过索贿受贿、贪污侵占等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同时,腐败现象也为职务犯罪的产生提供了土壤。
一些公职人员在运作过程中存在不透明、不公正的现象,这为他们进行职务犯罪提供了机会。
此外,职务犯罪的产生也与职务人员的素质和道德观念有关。
一些职务人员道德底线低,缺乏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对法律法规不重视,容易贪图利益,产生职务犯罪行为。
因此,加强对职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是防止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举措。
为了有效防治职务犯罪,我们应采取一系列对策。
首先,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要及时修改和完善法律法规,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严格规制,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惩处力度,形成有效威慑。
同时,要加强执法力度,加强对职务犯罪的监督和查处,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其次,加强职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
通过广泛开展培训教育活动,加强对职务人员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
此外,要加强对职务人员的考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问题职务人员,确保他们正确履行职责。
另外,加大对腐败现象的打击力度,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政府应当采取更加严格的反腐措施,并加强对公共资源和职务权力的监督。
同时,要建立更加透明、公正的运作机制,提高行政效能,减少腐败现象,为职务犯罪的发生提供更少的机会。
论职务犯罪的原因及其预防对策
论职务犯罪的原因及其预防对策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是新世纪检察工作发展目标之一,是事关检察工作全局、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发展的重大举措,它对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至关重要。
我们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败斗争的规律,把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有机地结合起来,为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从近年的工作实践看,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作了许多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需要澄清的认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要搞好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对职务犯罪的产生有充分的认识。
一、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权力失控职务犯罪现象如此严重,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微观层次上个人素质方面的,也有宏观层次上制度结构方面的,而究其根本原因则应该是权力的失控。
国家权力是根据国家意识组织、协调和控制社会公共生活的力量,它是基于人类共同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
自国家产生以来,国家权力主要表现为国家的政治权力。
历史实践表明,无论是少数人还是多数人统治的国家,都无法做到统治者全体直接行使各种具体的国家职能权力,而只能经授权程序由部分人代为行使。
从理论上说,任何授权关系都存在着权力被代行者非合理使用的风险,这是权力政治学的普通常识。
当具体的国家权力偏离了法律规范的轨道,被用来服务于个人或小集体的意志和利益时,权力通常就处于同授权人整体的意志和利益相冲突的状态。
这时,权力蜕变为个别人实现私欲的手段,成为被滥用的力量。
首先,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的权力主要是由国家公职人员代行的,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的国家权力同样存在被其代行者滥用的风险。
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反腐败斗争一直在进行,但是腐败的蔓延之势并没有得到根本遏制。
其主要原因就是单纯地打击和处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权力滥用的问题。
既然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那么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应当对权力的行使者从制度上施以有力的约束和监督。
探究职务犯罪轻刑化及防治对策
探究职务犯罪轻刑化及防治对策摘要:近年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量刑出现了明显的“轻刑化”态势,社会各界反映强烈。
职务犯罪轻刑化,导致执法公信力的缺失,有损于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反腐斗争的信心,危害长期以来业已取得的反腐成果。
关键词:职务犯罪量刑标准防治对策据报道,20XX年至20XX年6月间,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而同期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抗诉数,却仅占职务犯罪案件已被判决总数的%。
另据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字显示,20XX 年全国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受理职务犯罪案件共计49627件601人,其中移送审查起诉33024件42951人,不起诉人数和不起诉率连续两年下降,无罪判决率降至7年来最低。
综上所述,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化现象已日渐突出,此类案件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比率远远高于一般刑事案件。
职务犯罪轻刑化,容易引起群众对法律和执法的不信任,导致执法公信力的缺失;职务犯罪轻刑化,无疑会削弱对打击此类犯罪的力度,影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深入化;更重要的是职务犯罪轻刑化,有损于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反腐斗争的信心,危害长期以来业已取得的反腐成果。
一、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化的成因首先是立法自身存在缺陷。
1.刑法对职务犯罪处罚规定的量刑幅度过宽,对法律的适用没有具体的限制性规定,导致法官在量刑时自由裁量权较大。
比如《刑法》第383条、386条规定了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处罚,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量刑幅度宽,这给缓、免刑“创造”了条件,也给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量刑提供了过大的活动空间。
2.固定数额的量刑标准滞后于现实需要。
这种固定数额的量刑标准容易造成实际上的量刑不公,且现行刑法自修订以来至今已有多年,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指数的变化使立法时确定的数额标准已不能及时体现业已变化的现实社会危害性程度。
《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研究》范文
《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而违反职责,导致公共利益受损或社会秩序混乱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渎职犯罪的轻刑化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通过对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的研究,分析其现状、原因及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渎职犯罪轻刑化的现状当前,渎职犯罪轻刑化现象普遍存在。
一方面,由于部分渎职犯罪的情节较轻,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往往给予较轻的处罚。
另一方面,部分地区在司法实践中对渎职犯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罚的现象时有发生。
此外,部分渎职犯罪案件在调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公、证据不足等问题,也导致轻刑化现象的出现。
三、渎职犯罪轻刑化的原因渎职犯罪轻刑化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制度不完善。
现行法律对渎职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同类案件的认定和量刑存在差异。
2. 司法实践中的主观倾向。
部分司法人员在办理渎职犯罪案件时,受主观因素影响,对案件的认定和量刑存在偏差。
3. 社会舆论压力。
在部分渎职犯罪案件中,由于受害人或相关利益方通过媒体等渠道施压,导致司法机关在量刑时考虑社会影响,倾向于轻判。
四、渎职犯罪轻刑化的影响渎职犯罪轻刑化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损害司法公正。
轻刑化现象导致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罚,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纵容渎职行为。
轻刑化现象使部分渎职犯罪分子认为犯罪成本较低,从而纵容了渎职行为的发生。
3. 影响社会稳定。
渎职犯罪往往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轻刑化现象可能导致社会矛盾加剧,影响社会稳定。
五、解决渎职犯罪轻刑化的对策为解决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1. 完善法律制度。
加强对渎职犯罪的立法研究,明确定罪量刑标准,确保司法实践中对同类案件的认定和量刑一致。
职务犯罪案件量刑畸轻的对策探寻
职务犯罪案件量刑畸轻的对策探寻首先,我们需要建立更加严格的监督机制。
监察部门和纪检机关应该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职务犯罪行为。
同时,建立健全举报机制,鼓励人们积极揭发职务犯罪行为,保护举报人的权益。
监督机制的建立不仅可以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也可以提高案件侦查和审判的质量。
其次,我们需要加强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对于职务犯罪,特别是严重的职务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应该依法从严审判,坚决打击。
对于量刑畸轻的情况,应该加大对犯罪分子的刑事处罚力度,提高量刑的公正性。
此外,我们也可以考虑增设特殊的刑事法庭,由专门的法官和陪审员组成,专门审理职务犯罪案件,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
第三,我们需要改进法律法规,弥补量刑制度的不足。
目前,我国的量刑制度相对较为滞后,且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
我们可以借鉴国际经验,综合各方意见,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和社会需求。
特别是针对职务犯罪,可以设立更加具体和严格的刑罚标准,明确罪名和处罚的量化标准,避免量刑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第四,我们需要加强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
预防比惩罚更为重要,防微杜渐是解决职务犯罪问题的有效手段。
我们可以加强对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同时,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机制,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减少权力滥用和腐败的发生。
此外,我们也应该加强对公职人员的考核和监督,对于履职不力或涉嫌职务犯罪的人员及时进行调查和追责。
最后,我们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往往具有跨国性和复杂性,需要各国共同努力解决。
我们可以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分享情报、交流经验,开展联合调查和打击行动,形成合力,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总之,解决职务犯罪案件量刑畸轻的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加强监督机制、加大打击力度、改进法律法规、加强预防工作和加强国际合作等。
只有综合运用这些对策,才能有效解决职务犯罪案件量刑畸轻的问题,维护社会治安和司法公正。
浅析职务犯罪产生 原因及防治对策
浅析职务犯罪产生原因及防治对策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渎职行为是当前腐败现象的集中体现它严重地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党和政府的威信受到严重损害危及政权的稳固同其作斗争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历史任务。
本文以对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防治对策,提出粗浅意见。
一、职务犯罪的社会原因政治原因1、权力过分集中,监督机制失衡。
作为权力之所有者的人民,与作为权力之行使者的国家公务人员之间出现了相对分离、造成了权力过于集中但又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制衡机制的状况。
另外,加之新旧体制交替时期的各种弊端,市场经济负效应的影响等消极因素,很容易使某些素质不高的国家公务人员或者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或者滥用其职权、或者不尽其职责,实施职务犯罪。
2、严重的官僚主义。
国家机关臃肿庞大,权力过分集中,必然造成严重的官僚主义,从而导致职务犯罪的日益增多。
例如,玩忽职守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渎职型的职务犯罪,便是国家公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严重官僚主义所直接导致的恶果;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贪利型的职务犯罪,也正是行为人钻了领导干部严重官僚主义的空子,在其“委派”、“信任”、“重用”的掩护下所实施的行为。
经济原因1、多种经济成分并存。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体制,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共同发展的体制,其中的消极因素成为了产生职务犯罪的温床,例如,某些有钱无权的私有者为了获取暴利,往往“以钱开道”,用重金贿赂银行、工商、税务、海关、司法、物资等部门的国家公务人员使某些意志薄弱者经受不住金钱的诱惑,从而导致索贿、受贿等贪利型的职务犯罪。
2、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资料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决定了社会财富的多种分配方式,即以按劳分配为主,辅之以按资分配、按股分红、风险收入和其他非劳动收入,人们的经济收入差距由此迅速拉开,一部分人确实先富裕了起来。
这些,易使某些国家公务人员的心理失衡,进而在一定条件下去实施其贪利型的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化的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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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窠件轻刖化的威因&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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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从严 打击职 务犯 罪是建设 和谐 社会 的必然要 求 , 是贯 彻 宽严 相济 刑事 司法政 装的 重要 内容, 也 但近年 来职 务犯 罪 轻 刑化现 象 日渐 突出 , 为司 法机 关理应 妥 善化 解 的难题 。本文从 造成 职务犯 罪轻 刑化 的基本 情况 分析入手 , 成 分析 了成 因 与现 实危 害 , 并提 示相应对 策和 建议 , 以期 能够进一 步规 范对该 类犯 罪的定 罪量刑 。
不满 5万元 的, 1 以上 7 以下有期 徒刑 ; 节严重 的, 处 年 年 情
《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研究》范文
《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渎职犯罪的轻刑化问题逐渐成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通过对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的研究,分析其成因、影响及解决路径,以期为完善我国渎职犯罪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渎职犯罪轻刑化的现状及成因(一)现状当前,我国渎职犯罪的刑事处罚呈现出轻刑化的趋势。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定罪量刑的尺度把握不够严格,导致部分渎职犯罪的刑罚偏轻;二是司法实践中对渎职犯罪的认定标准不一,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三是社会对渎职犯罪的容忍度较高,导致轻刑化趋势加剧。
(二)成因渎职犯罪轻刑化的成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缺陷,如刑法对渎职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
其次,司法实践中存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部分司法人员对渎职犯罪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轻刑化趋势的出现。
此外,社会文化背景、经济利益驱动等因素也对渎职犯罪轻刑化产生了影响。
三、渎职犯罪轻刑化的危害渎职犯罪轻刑化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首先,轻刑化导致渎职犯罪的惩治效果不佳,使得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产生侥幸心理,助长了渎职犯罪的蔓延。
其次,轻刑化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轻刑化不利于国家机关形象的塑造和维护,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
四、解决渎职犯罪轻刑化的路径(一)完善法律制度完善渎职犯罪的法律制度是解决轻刑化问题的根本途径。
首先,应明确渎职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使司法实践有法可依。
其次,应加强对渎职犯罪的刑罚设置,提高刑罚的严厉性和威慑力。
此外,还应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如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建立渎职犯罪举报奖励制度等。
(二)强化司法监督强化司法监督是防止渎职犯罪轻刑化的重要手段。
首先,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渎职犯罪的重视程度。
浅析当前职务犯罪轻刑化的成因及对策
摘要:近年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量刑出现了明显的“轻刑化”态势,社会各界反映强烈。
笔者对当前职务犯罪轻刑化主要表形及成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职务犯罪越来越多,虽然刑法对于职务犯罪规定了无期徒刑、死刑等重刑,但是总体来说对于职务犯罪的惩罚力度出现了明显的“轻刑化”态势,社会各界反映强烈。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过高,且呈逐年递增趋势;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运用不够规范;极其少数的职务犯罪分子适用死刑;上诉抗诉的比例明显低于其他刑事案件;共同职务犯罪处罚不当等方面。
职务犯罪轻刑化,容易引起群众对法律和执法的不信任,导致执法公信力的缺失,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有损于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反腐斗争的信心,危害长期以来业已取得的反腐成果。
笔者分析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化存在以下几方面原因:(一)职务犯罪起刑点偏高,降低了贪污罪的处罚力度。
一是刑法规定贪污罪的起刑点为5000元,而盗窃罪的起刑点则为1000元,且刑八又明确规定只要多次盗窃就可构成盗窃罪而不问起数额大小。
二是各地根据各自的经济发展状况又不断提高贪污罪的起刑点。
而事实上贪污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工作的廉洁性。
其现实危害性远大于盗窃罪,而司法实务中各地的做法无疑是降低了贪污罪的处罚力度。
(二)量刑标准过于宽泛,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首先《刑法》第383条,386条对个人贪污、受贿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量刑幅度之宽泛在刑法中实属难见。
其次《刑法》第384条对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对最为常见的贪污罪、受贿罪,《刑法》并没有对5万元以下的贪污、受贿数额与相应的刑期进行细分,这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提供了基础。
使得法官在审判时,过多的注重涉案金额、认罪悔罪表现、以及是否退回赃款,而对于犯罪动机、目的、手段、影响等不作过多考虑。
浅议职务犯罪轻刑化及防治对策
执 法者的态度 、 理念及方法显 然起着 至关 别是对纪检监察机关 审查期 间和司法 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 在现有 的法律环 境下 ,
重要的作用 。 而这些往往会成 为量刑失偏的走向 。而“ 仁慈执法 ”
会折损 法律权威 , 如果无 动于衷 , 往往会 引发社会 的负效应 , 不 利于有效地减少 和预防职务犯罪 ,甚至会挫伤人 民群众对反腐
要完 善贪污 、 受贿刑罚 的具体规定 , 尽 可能限制法官 自由裁量权 关 于办理 职务犯罪案件认定 自首 、 立公 等量刑情节若 干问题 行使空间。 建议通过对犯罪情节 、 犯 罪数额 的具体量化 , 从而对 1 施《 。 2 0 1 0 年1 1 月1 8 日, 最高人民检察 院发布《 关于加强对职 至l O 年的刑期作出合 理的、 有层次的分解 , 以利 于司法操作并对 的意见 》 , 对职务犯 罪案件一 法官 自由裁量权进行必 要限制 。 2 . 完 善缓刑适用的条件和程序规 务犯 罪案件第一 审判法律监督 的若 干规 定》 定。首先 , 在立法上应设定具体统一的缓刑适用标准 , 缩小适用 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 院同步审查 。我们 期待研究制 定 出更 缓刑 自由裁量空间。其 次 , 对于被告人适用缓刑 、 免处实行听证 制度 。 建议法 院对适用缓刑、 免处 的职务犯罪案件 , 实行缓刑 、 免
( 三) 证据收集不充分也会导致案件判决的轻刑化 。
案 件 轻刑 化 的原 因 。
正执法 者的执法理念 问题是 目前进行 防治职务犯 罪轻刑化 工作 的当务之急 。
二、 职 务犯罪 轻刑化 的防治对 策 ( _ 一) 完善立法是防治职务犯罪轻刑化的根本 。1 . 首先立法上
如今 , 职务犯 罪轻刑 化现象 , 已被社 会强烈 关注 。 我们 国家 司法 机关也陆续 出台了相关规定 。2 0 0 9 年3 月1 8 日, 两 高颁 布实
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刑法研究
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刑法研究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以及生活方式都在不断的改变,然而却带来了一系列的腐败问题。
因此而造成的职务犯罪问题越来越严重,已经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
因此,预防和解决这类问题成为当前一项十分严峻的任务。
然而,在实际中,司法部门对于职务犯罪的惩处却显现出轻刑化的现象,本文从职务犯罪的弊端、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原因以及相对的解决方法三个方面对刑法进行研究。
在我国刑法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职务犯罪的轻刑化畸形处理,这使得职务犯罪现象越来越多。
职务犯罪直接侵犯的是公职人员的职务的廉洁性,应当对其进行严厉打击,而轻刑化的处罚使得罪犯得到了放纵,是对我国法律的权威性的一种损害。
因此,根据职务犯罪的自身特征,树立合理的司法理念,完善法律法规,切实做到“执法必严”四字方针。
一、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弊端(一)违背刑法原则和法律的公平公正性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要求罪犯所犯的罪应当和他的犯罪行为一致,犯罪分子所获得的刑罚应当和他所犯的罪相适应。
此原则的每个环节之间紧密相关,决定着整个定罪与量刑的过程,因此它是我国刑法中十分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
只有严格按照此原则来处理每一件职务犯罪案件,才能够真正的完成案件的处理,才能够使众人信服,并起到警醒的作用。
职务犯罪的罪犯,因为其具有优势的社会地位而受到优厚的待遇,他的行为也就更加恶劣的对社会各界产生着影响,所以,对职务犯罪的犯罪分子进行轻刑化处理严重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二)损害法院裁判的权威性与稳定性减刑制度是一项存在着危险性的制度,这是因为其违背了上述的罪责刑的相适应原则。
对犯罪分子进行减刑处理,会使其所受到的惩罚远远小于其应有的惩罚。
即使犯罪分子在获刑后也会表现出忏悔和坦白等的态度,这也是其消退人身危险性的一种表现,但是在进行定罪和行刑时也不能完全过度的进行减刑,应该适当的对其加以考虑。
众所周知,刑法的作用之一是通过对少数人的处罚来警示其他的人,但过量的减刑使得一些潜在的犯罪分子在权衡了自己的牺牲和收益之后,利用职务犯罪用最低的成本去换取最高的收益。
浅谈职务犯罪轻刑化
大陆桥视野·2016年第18期 295浅谈职务犯罪轻刑化张海燕 /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近年来,随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及深入贯彻,轻刑化继而成为了社会的普遍呼声。
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数量逐年攀升,但各类犯罪的死刑判决却在逐年减少,缓刑判决比率也有了很大的提升,轻刑化已为司法机关所接受。
与此同时,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比率也越来越高,远远超出了一般刑事案件,这一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本文在第一部分介绍了关于职务犯罪的不同定义;第二部分分析造成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原因;第三部分论述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危害;第四部分根据分析得出的原因提出相应对策,以解决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职务犯罪;轻刑化;司法改革;证人保护引言近年来,随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及深入贯彻,轻刑化成为了社会的普遍呼声。
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数量逐年攀升,但各类犯罪的死刑判决却在逐年减少,缓刑判决比率也有了很大的提升,轻刑化已为司法机关所接受。
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办理贪污贿赂、读职侵权等各类职务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反映出职务犯罪轻刑化趋势,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职务犯罪案件在同类案件中所占比率较大,并远远高于一般刑事案件。
这一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随着社会公众权利意识、法治意识、监督意识的明显提高,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渴求日益强烈,对司法审判、执法办案、官员任职情况及其行为的社会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愈发严格。
“近七成职务犯罪分子被轻判”报道的出现,难免会触动社会公众的敏感神经。
当前,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不仅是司法机关所面临的函需解决的难题,而且涉及到包括国有资产管理、证人保护机制等方方面面,成为了影响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构建和谐社会的不和谐因素,成为了社会各界应通力合作、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的共同问题。
笔者结合这些年的工作经验,对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原因探索分析,并尝试提出解决对策,以抛砖引玉。
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调研报告
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调研报告一、引言职务犯罪轻刑化是当前法治领域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一些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规,试图通过减轻职务犯罪的刑罚,以促进社会和谐、法治建设。
本报告对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进行深入调研,以全面了解该问题的背景、影响和现状。
二、背景分析1.改革开放背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法治体系逐步完善,对职务犯罪的处理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
2.社会需求:•随着社会进步,人们对公正、合理的法治环境的需求日益增强,职务犯罪轻刑化被视为一种解决手段。
三、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影响1.社会影响:•轻刑化可能导致社会对法治的信心下降,产生不满和疑虑。
2.司法公正:•是否轻刑化处理职务犯罪涉及到司法公正的问题,轻刑化是否平等公正需审慎考虑。
四、国际经验比较1.欧美国家:•一些欧美国家在处理职务犯罪时更倾向于使用刑事制裁,但也存在一些实施轻刑化的案例。
2.亚洲国家:•一些亚洲国家在法律体系中采用了轻刑化的处理方式,强调社会和解。
五、问题与挑战1.刑罚平衡:•如何在轻刑化处理中保持刑罚的平衡,既满足社会公正需求又考虑到个案的具体情况。
2.法律适用:•是否存在法律适用的灰色地带,导致轻刑化的执行存在不确定性。
六、建议与展望1.法规优化:•针对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建议优化相关法规,明确刑罚的适用条件和标准。
2.公众参与:•引入公众参与机制,确保轻刑化决策更具透明度,避免信息不对称。
3.案例研究:•开展职务犯罪轻刑化案例研究,总结成功经验和问题教训,为今后改进提供参考。
七、结论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来找到平衡点。
通过深入研究、合理规范,可以推动法治建设朝着更加公正和透明的方向发展。
[报告作者名][机构/单位名称][日期]。
《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研究》范文
《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渎职犯罪,指的是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逐渐浮出水面,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针对渎职犯罪轻刑化的现状、原因及解决对策进行深入探讨。
二、渎职犯罪轻刑化的现状当前,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犯罪行为定性模糊,导致刑罚裁量时存在困难;二是刑罚结构不合理,对渎职犯罪的惩罚力度不够;三是司法实践中存在轻刑化倾向,导致渎职犯罪的刑罚执行效果不佳。
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也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
三、渎职犯罪轻刑化的原因分析渎职犯罪轻刑化的原因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法规不完善。
渎职犯罪的法律规定相对滞后,难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犯罪形式。
此外,部分法律条款的表述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适用。
2. 司法理念的影响。
受传统司法理念的影响,部分司法人员在处理渎职犯罪时,更倾向于从轻处理,忽视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3. 社会舆论的压力。
在部分社会舆论中,对渎职犯罪的关注度较低,导致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压力。
四、解决渎职犯罪轻刑化的对策针对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对渎职犯罪的立法研究,明确罪行认定标准和刑罚裁量原则,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 强化司法监督。
建立完善的司法监督机制,确保司法人员在处理渎职犯罪时严格依法办案,避免轻刑化倾向。
3. 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
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使其能够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4. 增强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公众对渎职犯罪的认知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的良好氛围。
5. 优化刑罚结构。
调整刑罚结构,加大对渎职犯罪的惩罚力度,确保刑罚与罪行相适应。
6. 推行刑事政策改革。
在刑事政策上,应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原则,对渎职犯罪实行重典治乱、重拳出击的策略。
浅谈职务犯罪轻刑化
浅谈职务犯罪轻刑化【摘要】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的普遍存在,模糊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混淆了人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滞后了经济发展的基本状况,僵化了审查的行为人再次犯罪可能性的标准。
笔者剖析职务犯罪轻型化的原因,试图通过改善程序公正进而实现实体公正以及完善实体公正促进程序公正的想法分析职务犯罪轻型化的对策,从而为进一步推进反腐倡廉,预防腐败,敲响反腐警钟。
【关键词】职务犯罪轻刑化;裁量空间;量刑金额;缓刑条件在我国历来有“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官官相护”是官场的一个潜规则。
一些司法人员面对犯事的官员,仍会有意或无意地“手下留情”。
同时,这些犯罪官员为官多年,在官场上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网”,有着巨大的“活动”能量,一旦“出事”,会动用各方面关系、用尽各种办法来影响法院审判,以求轻判。
[1]这就使得职务犯罪被轻判广泛存在开来。
1职务犯罪轻刑化的现实考察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高检院组织开展了全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
专项检查活动中发现,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而同期检察机关对于职务案件的抗诉数却仅占职务犯罪案件已被判决总数的268%。
据此,如何有效化解社会各界反应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免刑偏多的难题,是当前维护公平正义的一项紧迫而突出的重要任务。
2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原因剖析21法官量刑空间过大。
《刑法》第383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中“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386条中[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加之法官独具定罪、量刑两类司法权力,对于贪污十万和贪污百万的都可以判十年,且全国各地区犯罪情节轻重的认定标准没有法定,会导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导致同一情节的犯罪案件判决出现差异,严重有损法律公正的权威,造成法律实施不统一。
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研究
检 、法两家 的认识,严格控 制 自首 、立 功情 节 的认定 ,以及 从轻 、减轻 、免除处 罚等法 定 量 刑 情 节 的 法律 适 用 问题 。 再 次 , 出 台 相 应 的司法解释 ,规 定 “ 情节严 重 ” 、“ 情 节特 别 严 重 ” 的情 形 。 2 、强化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的量刑建 议权 ,确 保量刑适当 。案件如果证据充分 , 罪 与 非罪 问题 争 议不 大, 定罪 上不会 有什 么 问 题 。但 在量刑这个 问题上就 容易出现腐败 。 如 果检 察官提 出一个量刑建议相对确定一 些, 那 么法 官如果不按建议判, 他就要在判 决书里 拿 出适 当的理 由, 使检察人员信服 。对量 刑建
谢 丹 丽
进 贤县 人民检察 院
摘要 :当前我 国职务犯 罪案被 判处 缓刑和 免于刑事处分 的比例过高 , 让老 百姓认 为职务犯 罪享有轻 刑的特权 , 违 背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 的刑法基本原 则 ,降低 司法机 关公 正执法可信度 ,挫伤公 众反 腐败的积极性。同时,也对其他在职人 员形成 了职务犯罪容易逃避处罚错误观念 ,从 而强化 了犯罪 分 子的侥 幸心理 ,给职务犯罪 的预 防和打击 工作 带来 了较大的困难。本文分析 了职务犯罪轻型化 的原因,进 而提 出解决对策和建议。
由于目标管理的压力及办案力量和司法成本角度的考虑侦查部门仅注重案件的突破而忽视深挖特别是在掌握一定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侦查工作常常满足于现有犯罪事实的证据固定为案件的侦查终结和反贪任务总数的完成争分夺秒在个案的深挖细究上有所欠缺从而导致案值在5万元以下的贪污贿赂案件占有一定的比例
经 济与法
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研究
关键词:职务犯罪 轻型化 原因 对策
一 、
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的原因分
简析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分析及预防对策
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分析及预防对策1. 职务犯罪的概念职务犯罪指的是在从事工作或担任职务期间,员工利用其职务的职权或资源进行非法行为,以获取个人利益或给他人带来损失的行为。
这些犯罪行为可能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侵占国有财产等。
2. 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分析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2.1 利益驱动职务犯罪往往源自个人对于经济利益的追求。
许多职务犯罪行为是为了谋取个人私利,比如通过滥用职权获得财务利益、接受贿赂等。
由于部分员工在工资待遇、职位晋升等方面的不满,他们容易受到潜在收益的诱惑而从事职务犯罪。
2.2 职权不规范职务犯罪也与职权不规范有关。
一些组织在管理体制上存在不足,职权划分不明确、职责交叉等问题,给员工提供了从事职务犯罪的机会。
缺乏对职权行使的监督和管理,有助于职务犯罪的发生。
2.3 监管不足监管不足也是职务犯罪产生的因素之一。
监管机构在执法力度和监管效果方面存在不足,容易导致职务犯罪者逃脱惩罚。
一些员工对于监管机构的能力和决心存在误判,从而敢于冒险从事职务犯罪。
2.4 道德缺失道德缺失是职务犯罪产生的潜在原因之一。
一些员工在面对利益诱惑时,缺乏正确的道德底线和职业操守,容易被个人私利所驱使而从事职务犯罪行为。
缺乏道德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会增加职务犯罪的发生风险。
3. 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为了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以下是一些预防对策:3.1 健全内部控制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明确职权和责任,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和制度,规范员工的行为准则。
同时,加强对内部各个环节的监督和审核,确保职权行使的规范和合法性。
3.2 强化监管机构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督能力和执行力度,提高对职务犯罪行为的查处率,对职务犯罪行为形成有效的震慑力。
监管机构还应加强与企业和组织的合作,形成联合执法和监管的合力,提高监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3.3 提高职业道德加强对员工的道德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培养员工正确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
《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研究》范文
《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而违反职责,导致公共利益受损或社会秩序混乱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治理的深入,渎职犯罪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然而,渎职犯罪轻刑化现象日益突出,这一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本文旨在探讨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的成因、影响及应对策略,以期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渎职犯罪轻刑化的成因1. 法律法规不完善:现行法律对渎职犯罪的界定和量刑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2. 司法实践中的主观因素:部分司法人员对渎职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导致在量刑时偏轻。
3. 社会舆论压力:受舆论导向影响,部分公众对渎职犯罪的严重性认识不足,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压力。
三、渎职犯罪轻刑化的影响1. 损害司法公正:渎职犯罪轻刑化现象破坏了司法公正,使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降低。
2. 纵容渎职行为:轻刑化现象可能导致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渎职行为产生侥幸心理,从而纵容渎职行为的发生。
3. 影响社会稳定: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可能导致社会矛盾加剧,影响社会稳定。
四、应对策略1. 完善法律法规:应明确渎职犯罪的界定和量刑标准,降低司法实践中自由裁量权的空间。
同时,应加大对渎职犯罪的惩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
2. 加强司法人员培训: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渎职犯罪危害性的认识,确保在量刑时能够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一起案件。
3. 提高公众认识:应通过媒体、宣传等多种途径,提高公众对渎职犯罪的认识,增强公众的法治意识。
同时,应引导公众正确看待渎职犯罪的危害性,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渎职行为的氛围。
4. 强化监督机制: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同时,应加强对渎职犯罪的查处力度,对发现的渎职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五、结论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从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司法人员培训、提高公众认识和强化监督机制等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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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当前对职务犯罪被告人过多地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已经成为全国范围内的普遍问题。
建设和谐社会必须要求从严打击职务犯罪,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内容,但近年来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日渐突出,成为司法机关理应妥善化解的难题。
对大部分被告人适用了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且缓刑适用率一直居高不下。
这样的结果既不利于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同时也减弱了刑罚的威慑作用,挫伤了群众的反腐积极性。
因此,深入分析职务犯罪轻刑化特点及其成因,寻求对策已是不容忽视的课题。
本文从造成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基本情况入手,分析了成因与现实危害,并提示相应对策和建议,以期能够进一步规范对该类犯罪的定罪量刑。
关键词:职务犯罪轻刑化监督机制
近年来,司法机关不断加大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字显示,2009年全国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受理(包括积存、重报)职务犯罪案件共计49627件63901人,其中移送审查起诉33024件42951人,不起诉人数和不起诉率连续两年下降,无罪判决率降至7年来最低。
然而,尽管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数量、质量不断提高,但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化现象亦日渐突出,此类案件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比率远远高于一般刑事案件。
当人们欣喜于上述数字的同时,更多的则是对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感到忧虑。
职务犯罪量刑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若任其发展下去,无疑会削弱对打击此类犯罪的力度,影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深入化,有损于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反腐斗争的信心,危害长期以来业已取得的反腐成果。
因此,如何有效预防和及时纠正职务犯罪的轻刑化倾向,是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一个棘手而又不得不妥善化解的难题。
一、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化的成因
由于渎职侵权犯罪是“不落腰包的腐败”,而且多为过失犯罪,当前,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以及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相当多的渎职侵权犯罪被忽视、谅解,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渎职犯罪轻刑化的严重倾向,究其原因,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认识原因。
(一)立法不完善,自身存在缺陷
1.刑法对职务犯罪处罚规定的量刑幅度过宽,对法律的适用没有具体的限
制性规定,导致法官在量刑时自由裁量权较大。
比如《刑法》第383条、386条规定了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处罚,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
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
期徒刑。
其量刑幅度之宽(1至10年)在刑法规定中实属罕见,这给缓、
免刑“创造”了条件,也给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量刑提供了过大的活动
空间。
2.固定数额的量刑标准滞后于现实需要。
现行刑法对于贪污罪和受贿罪采
取以固定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立法模式,其立法初衷是为了在全国
统一标准,防止各地司法机关自行其是,但这种固定数额的量刑标准虽
然容易操作,但却容易造成实际上的量刑不公,且现行刑法自修订以来
至今已有12年,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指数的变化使立法时确定的数
额标准已不能及时体现业已变化的现实社会危害性程度。
3.法定的缓刑条件仅有实体性条件且过于主观,对法院宣告缓刑是否适当,
没有具体的客观标准作为判断标准。
(二)非法律因素的干扰造成缓刑适用率高
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许多人案发前担任着重要职务,他们大多背景深厚、关系复杂,一旦案发,求情的、打招呼的蜂拥而至。
相对于其他刑事犯罪分子,职务犯罪案件的主体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明显处于有利的地位。
在诸多外来因素的影响下,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审判机关,都面临许多来自各方面的干扰,而最突出的就是要求不要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从量刑幅度上讲只要判3年及以下有期徒刑徒刑,就可以争取宣告缓刑。
而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就可以保有人身自由。
因此,犯罪主体和各种干扰力量会利用可观的人际资源和其他资源,通过各种渠道来争取缓刑、保留公职,从而造成大量缓刑的适用。
二、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化的危害
1、违背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对职务犯罪适用缓刑的规定是比较原则的,然而与同期一般刑事案件的缓刑率相比,职务犯罪案件的缓刑率明显较高,这种
量刑上的失衡,不仅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基本原则,而且与罪责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产生冲突,同时有悖刑罚公正的要求。
2、削弱了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职务犯罪如此之轻的刑罚处罚,抑制了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的发挥,同时也对其他在职人员形成了职务犯罪容易逃避处罚,而且即便进入司法程序也会被从轻判处的错误观念,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刑罚应有的一般预防功能的发挥,从而强化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给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3、降低司法机关公正执法可信度,挫伤公众反腐败的积极性。
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向来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依法严惩腐败分子是民心所向。
而缓刑适用过多的结果在普通老百姓看来,犯罪分子依然像往常一样自由自在地生活着,并没有受到任何制裁。
这不免给普通百姓一种误解,判缓刑等于没有判刑或者缓刑可以用钱赎罪,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失去信赖,对公正执法产生怀疑,不仅影响人民群众反腐败斗争的决心和信心,法律的权威亦受到挑战和亵渎。
二、减少职务犯罪缓刑、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的对策和建议
﹙1﹚从立法和司法上解决职务犯罪量刑问题上文已论述到立法的原因给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活动空间过大,很容易导致量刑失衡。
因此,建议从立法上改变这种状况,通过对犯罪情节、犯罪数额的具体量化,缩小量刑幅度,对1至10年的刑期做出合理的、有层次的分解,特别是判决3年以下的更应该有量化的法律依据,这样既有利于司法操作,又削减了自由裁量权的弹性空间,降低了少数司法人员利用自由裁量权谋取私利的可能性。
适当修改刑法适用缓刑的条件,使某些抽象法律概念更加具体化、明确化。
﹙2﹚强化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的量刑建议权,确保量刑适当检察机关是唯一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司法机关,对了解犯罪人的作案手段、危害后果、悔罪情况等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如果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公诉就更加完整、更加全面、更加明确、更加具体。
如果检察官提出一个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或者检察
官并没有提出缓刑、免刑的建议,那么法官如果不按建议判,他就要在判决书论证适用缓刑、免刑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并且要能经得起本院审委会、上级院的监督,这样会有效减少乃至杜绝因暗箱操作所导致的缓刑适用不当的问题,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
﹙3﹚严格把握对职务犯罪自首的认定条件从立法上细化自首的适用标准,增强自首制度的可操作性,减少人为因素的介入。
人民法院认定自首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关于自首的限制性条件规定进行,要符合“自动投案”的自首本质特征。
检察机关要提高自身的素质和对自侦案件的侦破能力,杜绝为了侦破案件以认定自首来换取犯罪人的“口供”的错误的司法倾向。
﹙4﹚提高证据意识,减少公诉之累要多把功夫下在间接证据的运用上。
一是针对职务犯罪案件证据多为言词证据的特征,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的要求,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和询问重要证人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加强对重要证据的复核和固定工作;二是充分运用各种技术侦查手段,解决好配套措施的问题,真正把侦查、起诉工作的重点放在实物证据的收集上来,努力实现从重口供到重证据的转变,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避免证据收集不扎实、不充分,导致公诉不力现象发生。
﹙5﹚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加大审判监督的力度检察机关应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加大对职务犯罪轻刑化的监督力度。
对自侦案件的判决裁定文书要实行专人审查,严格把关。
特别是对我们没有提出适用缓刑、免刑量刑建议,而法院适用缓刑、免刑的判决,要重点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参考文献:
[1]张雪科,刘汉高.加强教育学习,预防职务犯罪[J].广西林业,2008,(4).
[2]康泽洲. 论刑罚中减轻处罚量刑档次的适用——以遏制职务犯罪缓刑率偏高为视角[J].法制与经济,2008,(5).
[3]《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公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4]《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2010年11
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