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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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4.02•【字号】京人社办发[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7号)精神,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现将《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二○○九年四月二日附件: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7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培训补贴是指政府购买培训服务,对具备资质条件并经确定的培训机构,承担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免费职业培训任务的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第三条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登记手续,取得《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以下简称《求职证》)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取得《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以下简称《转移就业证》)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每年可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促进高技能人才快速成长,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职鉴发[2013]18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实施指南》的有关规定,修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管理中心")是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审查登记机关。

市鉴定管理中心委托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局鉴定管理服务机构”)和市政府相关委、办、局主管职业技能竞赛部门审查企业和院校级竞赛组织机构的登记材料。

第三条市鉴定管理中心负责对市级决赛(以下简称“决赛”)、区县和系统级复赛(以下简称“复赛")竞赛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各区县人力社保局鉴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对市级、区县和系统级竞赛活动中举办的初赛(以下简称“初赛”)以及企业和院校级竞赛活动中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以下简称“初赛")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市鉴定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市职业技能竞赛赛务人员(以下简称“赛务人员”)和全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以下简称“裁判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具体组织赛务人员、裁判人员的培训考核,统筹管理。

第五条举行国家级、市级、区县和系统级以及企业和院校级职业技能竞赛以外,其他级别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不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各级竞赛主办单位(以下简称“主办单位”)举办竞赛活动,原则上同一年度相同职业(工种)不重复举办。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未颁布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职业(工种)及未设等级的职业(工种),经市鉴定管理中心认可,主办单位可参照竞赛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竞赛,但不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参赛选手须符合竞赛职业(工种)的参赛年龄、学历、从业资格等资质条件。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5.03.15•【字号】京劳培发[1995]54号•【施行日期】1995.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培发(1995)54号1995年3月15日)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劳动处、教育处,驻京部队: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北京市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认真实施,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职业技能开发处。

附件: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提高劳动者素质,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制度,根据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组织实施。

经过客观、准确、公正的职业技能鉴定所获得的证书,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组成部分,是劳动者参与市场竞争求职、就业,企业合理配置劳动力的基本凭证。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对象为:本市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培训机构中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毕(结)业生;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需要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

第五条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协调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二)审批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三)核发与管理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证书;(四)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五)审批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六)对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需求预测,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二)组织、指导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业务工作;(三)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建立本市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四)组织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五)参与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条件及培训教材,负责其资格培训和考核;(六)开展与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七)推动本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7.23•【字号】京人社职鉴发[2013]189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职鉴发[2013]189号)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1]33号)文件精神,规范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6号)、《国家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实施指南》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修订了《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7月23日附件: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提出的要求,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1]33号)文件精神,规范本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促进高技能人才快速成长,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要以及生产、服务工作的需求,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的有组织的群众性活动。

第三条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员工业绩考核、企业生产与技术革新紧密结合,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

职业技能竞赛过程及职业技能竞赛结果可邀请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6.01•【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7〕118 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7〕118 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组织)部门、市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按照工作流程精简、管理服务增效的原则,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一)机关北京市各级机关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在岗的工勤技能人员。

(二)事业单位具有北京市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批复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且纳入我市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范围内的各类机构在编在岗的工勤技能人员。

二、申报条件(一)机关1.新参加工作学徒期或见习期满并定级后,可申报初级(职业资格五级)。

2.取得初级(职业资格五级)证书后,在相应岗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5年,可申报中级(职业资格四级)。

3.取得中级(职业资格四级)证书后,在相应岗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11年,或在相应岗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6年且(男)工龄满30年、(女)工龄满25年,可申报高级(职业资格三级)。

4.取得高级(职业资格三级)证书后,在相应岗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10年且工龄满20年,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可申报技师(职业资格二级)。

5.上一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二)事业单位1.新参加工作学徒期或见习期满并定级后,可申报初级(职业资格五级)。

2.取得初级(职业资格五级)证书后,在相应岗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5年,可申报中级(职业资格四级)。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公布日期】2023.08.28•【字号】京人社事业发〔2023〕24号•【施行日期】202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3〕24号各区委组织部、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组织人事部、社会事业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大力推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深入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引才用才机制,助力打造世界一流营商环境,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支持和鼓励持有《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来京创新创业。

现将《目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供国际专业人员来京便利服务持有《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与在京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享受以下便利化服务:1.中国籍人员可纳入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范围。

2.部分境外职业资格可对应具备相应系列(专业)中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本市高级职称的条件;本市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3.外籍人员可办理有效期5年以内的多次签证或居留许可,符合条件的纳入办理永久居留便利通道,可向公安机关口岸签证部门申请口岸签证。

4.外籍人员办理工作许可可不受学历、学位、工作经历限制,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高精尖产业领域可放宽至70周岁),符合外国高端人才(A类)条件的,可办理5年以内的有效证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员工制家政服务员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员工制家政服务员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员工制家政服务员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2.09•【字号】京人社能发[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员工制家政服务员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2]35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培训学校、家政服务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发展家政服务业(“家七条”)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23号)精神,现就我市员工制家政服务员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以享受培训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并被安排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政服务员。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应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取得本市颁发的家政服务资格证书后,上岗服务。

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招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外省市来京务工人员、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及本市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为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的,可以由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组织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二、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培训、鉴定机构的认定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由定点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承担。

(一)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按照“条件公开、合理布局、择优选定、动态管理”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或资质认定的方式,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在本市各级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中择优认定。

具备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也可以申请成为定点培训机构,自主开展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培训。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工种范围表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工种范围表
美容师*、美发师*、美甲师
药品生产及中药制药
人员
药物制剂工、中药固体制剂工、中药炮制与配制工*、中药液体制剂工*
化工生产人员
防腐蚀工*、压缩机工、气体净化工、蒸馏工、萃取工、吸收工、干燥工、化工总控工、备煤筛焦工、焦炉调温工、焦炉机车司机、煤制气工、燃气储运工、硫酸铵生产工、气体深冷分离工、脂肪烃生产工、烃类衍生物生产工、聚氯乙烯生产工、有机合成工、涂料合成树脂工、制漆配色调制工、化学试剂制造工
附件2
质量督导员人选汇总表
序号
所号
姓名
性别
学历
身份证号
申报职业名称
职业或职称等级
专业工龄
单位及地址
电子邮箱
联系
注:此表请应用Excel表格进行编辑,报打印稿的同时,将电子文件一同上报。
附件3
质量督导员个人情况申报表
姓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政治面貌
健康状况
学历
从事职业
职务、职称或职业资格
年 限
身份证号
仓储人员
冷藏工*、保管员、理货员、商品储运员、仓储工
种植、畜牧生产人员
花卉园艺工、果、茶、桑园艺工、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家畜饲养工、家禽饲养工、实验动物饲养工
农林业生产及野生动植物保护人员
沼气生产工*、造林更新工、野生动物保护员
保育、家庭服务人员
保育员、养老护理员*、育婴员、家政服务员
动力设备装配人员
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汽车(拖拉机)装配工
生活生产电力设备安装操作人员
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电气设备安装工*、锅炉操作工*
工艺、美术品、乐器

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以下简称裁判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裁判人员的执裁行为,保证职业技能竞赛公正有序地进行,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关于印发〈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劳赛组办发[2003]2号)以及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职技鉴发[2009]6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裁判人员是指:按照《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注册后取得裁判人员资质,并在按该管理办法备案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中进行执裁的人员。

第三条本市裁判人员实行统一培训、统一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制度。

第四条裁判人员分为高级裁判员和裁判员两级。

高级裁判员可承担市级初赛、复赛、决赛,区县和系统级初赛、复赛,以及企业和院校级竞赛的执裁工作,并可担任裁判长;裁判员可承担除市级决赛以外的各级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五条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管理中心)负责裁判人员的培训、认证和监督检查工作,是高级裁判员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高级裁判员的注册、日常管理和建立业绩档案工作;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竞赛管理机构是裁判员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裁判员的注册、日常管理和建立业绩档案工作。

第二章裁判人员申报与认证第六条裁判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热爱祖国、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年龄原则上应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裁判工作;(二)裁判员原则上应具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在本职业(工种)领域具有较高的技能水平,熟悉技能竞赛相关要求,并能准确、熟练运用;(三)高级裁判员原则上应具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并取得裁判员资格1年以上。

2017年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认证机构名单

2017年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认证机构名单

大兴区黄村镇兴华大 街三段21号(102600)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 条21号一商集团605室 (100007) 房山区城关镇兴东大 街269(102400) 东城区广渠门外大街1 号(100022) 西城区护国寺大街54 号(100035)
60215847


20
64012482
李海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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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345198
五、四、三 五、四、三、二 五、四 五、 四、三 四、三 四、三、二、一 五、 四、三、二 五、 四、三、二、一 四、三 五、 四 四、三、二、一 五、 四、三、二、一
丰台区苇子坑148号7 号(100079)
67620799
周玉兰
丰台区莲花池西里29 号(100161)
63962069


朝阳区化工路甲1号 (100023)
大兴区黄村东大街5号 (102600)
69295616
王志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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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永外大街162号 (100075) 五、四、三、二、一 三、二、一 五、 四、三 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 55号(102488)
6721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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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328062
邢来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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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十六(医药)职 北京医药行业协会 业技能鉴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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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十九职业技能 鉴定所(北京市汽车驾驶 北京公共交通控股 与维修行业技师考评委员 (集团)有限公司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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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十三职业技能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 鉴定所(北京市化工行业 有限责任公司 技师考评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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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十四职业技能 北京市东城区电子 鉴定所 技术职业教育中心
中药购销员(中药保管员、中药养护员)、医药商品购销员、中 药检验工(中药验收员)、有害生物防制员、中药炮制与配制工 (中药包装工)、口腔修复工、医药商品储运员、药物制剂工、 片剂压片工、中药口服液剂工 中药调剂员 保健按摩师 汽车修理工(汽车维修电工、汽车维修钣金工、汽车维修材料 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汽车客运服务员 电工、焊工(电焊工、气焊工)、机动车检验工、维修电工(电 工) 维修电工(无轨电车修理工)、机动车驾驶教练员、汽车运输调 度员 汽车驾驶员(汽车驾驶员、无轨电车驾驶员) 汽车修理工(汽车维修工)、冷作钣金工 锅炉操作工(热力司炉工) 美容师、美发师 加工中心操作工、维修电工、焊工(电焊工、气焊工)、数控车 工、数控铣工、数控机床装调维修工 装配钳工、化学检验工、化工总控工、压缩机工、化工工艺试验 工、有机合成工 气体净化工、机修钳工、制冷工、冷作钣金工、食品检验工、工 程机械修理工、汽车(拖拉机)装配工、汽车修理工(汽车维修 工)、无机试剂工、有机试剂工、橡胶配料工、胶乳配制工、废 胶处理工、再生胶再生工、再生胶精炼工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中式烹调师、中式 面点师、西式面点师 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制冷设备维修工)、装配钳工(钳工)、 电子设备装接工(无线电装接工)、机修钳工 维修电工、无线电调试工 计算机网络管理员、会展策划师 保安员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商品保管员 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中式面点师 计算机网络管理员、保育员、家政服务员、保安员、测量放线工 智能楼宇管理师、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制冷设备维修工) 维修电工、焊工 汽车修理工(汽车维修工、汽车维修电工)、汽车驾驶员、装配 钳工(钳工)、保安员 装配钳工(钳工)、美容师、美发师、速录师、商品保管员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京劳社培发[1999]96号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京劳社培发[1999]96号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正文:----------------------------------------------------------------------------------------------------------------------------------------------------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京劳社培发(1999)96号1999年9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京劳培发〔1995〕5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市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规则在本市行政区域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所第四条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承担《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试行)》(京劳培发〔1995〕102号)中确定的各项业务工作,并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所通用工种的资格条件,使用原劳动部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资格条件》,国家尚没有颁布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制定,经审定后向社会发布实行。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一)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建点的要求,结合本市产业结构、劳动力市场需求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划,审查建立鉴定所的可行性。

(二)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9〕134号)、《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京劳培发〔1995〕54号)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资格条件》等有关规定提出的鉴定所基本要求,对鉴定所申请承担鉴定工种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准许其承担鉴定的职业(工种)及等级。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1.03.02•【字号】京劳社培发[2001]33号•【施行日期】2001.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1)33号2001年3月2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及中央在京单位:为了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提高劳动者素质,现就本市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和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年第6号,以下简称《规定》)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目前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的职业(工种)范围问题。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准入制度。

其职业(工种)应包括:《规定》中所发布的90个职业(工种);依据与《北京市实施〈职业教育法〉办法》配套的《北京市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实施办法(试行)》(京劳培发〔1997〕149号)所发布的《北京市首批须执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的工种目录》中规定的68个工种(职业);及根据首都经济发展需要,逐步公布的职业(工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上述职业所涵盖的所有工种都应纳入就业准入范围(详见附件《就业准入职业—工种对照表》)。

二、关于实施对象的政策掌握问题。

对于国家和本市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求职者未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不得就业;已在规定职业(工种)岗位工作,而未取得证书的人员,应在2年内取得相应证书。

对违反要求的,应区别不同职业(工种)范围,按照《规定》和《北京市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0.08•【字号】京人社能发[2010]23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0〕233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9〕703号)和《关于印发<促进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0〕110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能,现将《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是党和政府重要的惠民政策,也是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素质,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保障,因此,管好、用好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职业培训事业的高效有序发展,关系到首都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此次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调整,将此项工作做为提高培训质量、提升管理水平,加强资金监管、强化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各区县要按照本市通知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培训机构开班审核、监督检查、结业审核、信息公开、经费公示、资金审计等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开展培训各个操作环节的工作流程,细化经费审批程序和内容,加强对资金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切实把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培训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4.12•【字号】京人社能发〔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22〕8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随着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不断发展,新职业不断涌现,为服务首都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深化本市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改革,改善新职业人才供给质量结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以及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要求,现决定在我市开展新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职业等级认定范围(一)认定范围:新职业认定范围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未收录的,后续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准入类职业资格除外。

新职业认定实行清单化管理(见附件1),并根据国家新职业发布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认定标准。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等级划分。

职业技能等级按照相关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设置,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技能等级。

二、新职业等级认定办法面向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业、社会团体(与政府部门脱钩)、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公开征集遴选具有“产业代表性、评价专业性、行业权威性”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经评估论证、择优遴选公布后可开展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一)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实际确定评价内容,采取理论知识考试、实际操作考核、综合评审等方式组织实施认定工作。

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促进高技能人才快速成长,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职鉴发[2013]18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实施指南》的有关规定,修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管理中心”)是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审查登记机关。

市鉴定管理中心委托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局鉴定管理服务机构”)和市政府相关委、办、局主管职业技能竞赛部门审查企业和院校级竞赛组织机构的登记材料。

第三条市鉴定管理中心负责对市级决赛(以下简称“决赛”)、区县和系统级复赛(以下简称“复赛”)竞赛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各区县人力社保局鉴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对市级、区县和系统级竞赛活动中举办的初赛(以下简称“初赛”)以及企业和院校级竞赛活动中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以下简称“初赛”)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市鉴定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市职业技能竞赛赛务人员(以下简称“赛务人员”)和全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以下简称“裁判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具体组织赛务人员、裁判人员的培训考核,统筹管理。

第五条举行国家级、市级、区县和系统级以及企业和院校级职业技能竞赛以外,其他级别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不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各级竞赛主办单位(以下简称“主办单位”)举办竞赛活动,原则上同一年度相同职业(工种)不重复举办。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未颁布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职业(工种)及未设等级的职业(工种),经市鉴定管理中心认可,主办单位可参照竞赛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竞赛,但不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参赛选手须符合竞赛职业(工种)的参赛年龄、学历、从业资格等资质条件。

第九条举办职业技能竞赛须按照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工作要求进行,未按要求组织实施的竞赛活动,不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2.05.13
•【字号】京人社能发[2012]112号
•【施行日期】2012.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的通告
(京人社能发〔2012〕11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门,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关于换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2]53号)文件要求,经审核,准予71家鉴定机构换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现将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的职业(工种)范围,职业技能等级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附件:
2012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北京市防控“非典”期间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核发职业资格证书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北京市防控“非典”期间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核发职业资格证书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北京市防控“非典”期间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核发职业资格证书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公布日期】2003.06.09•【字号】•【施行日期】200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北京市防控“非典”期间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核发职业资格证书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市属局、总(集团)公司、各技工学校: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通知》(市劳社培发[2003]79号文)的精神,现将2003年我市技工学校的应届毕业生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核发对象凡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技工学校)的下列在校学生,经本校对其进行综合评审合格,不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直接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一)学制在二年以上(含二年),于2003年毕业的学生;(二)以劳动预备制形式招生学制在两年以上,完成申报专业所有教学任务的应届毕业生。

二、核发标准凡具备核发职业资格证书资格的学生,必须经本校进行综合评审合格后,方可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一)综合评审的内容和标准1、学籍审核:以市招生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的录取名单为依据,除去退学、转学、除名等学生后,以今年实际在校的毕业生为准。

2、职业(工种)名称审核:学生所学专业名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下简称《大典》)中的职业(工种)名称相对应的,按《大典》所列职业(工种)名称确定;与《大典》工种名称不对应的,以“近似”原则从《大典》中选择相应的职业(工种)名称。

3、理论知识审核:依据学生在校期间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成绩进行综合评定,按百分制计算,60分合格。

4、技能水平审核:依据学生所实习专业岗位操作情况,由其实习单位对学生实际操作技能进行审核,按百分制计算,60分合格。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4.21•【字号】京人社职鉴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职鉴发〔2020〕3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总公司、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首都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深化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制度,完善我市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形成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技能人才发展需要的评价制度,激励引导技能人才成长成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要求,在总结我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基础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83号)精神,决定在我市全面推进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企业应具备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要求,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良好的企业信用;(二)围绕首都功能定位,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具有中长期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待遇等方面,有较为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和经费保障;(三)拟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与企业业务直接相关,从业人员较多、技能含量较高,在同行业内具备一定影响力;(四)具有专门负责技能人才认定工作机构和专家队伍,具备与认定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考评人员、质量内控人员和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

二、认定对象、内容及方式(一)认定对象企业可面向本企业在职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也可为校企合作的技工院校学生、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关技术工人晋升技师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关技术工人晋升技师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关技术工人晋升技师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7.29•【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4]160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关技术工人晋升技师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4]160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组织)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作用,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机关技术工人晋升技师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开展机关技术工人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工作,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敏感性;要加强领导,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严格考核标准,严密组织实施。

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报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7月29日北京市机关技术工人晋升技师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拓展机关技术工人职业发展空间,结合北京市机关技术工人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单位在编在岗且符合申报晋升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条件的技术工人均可申请报名。

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晋升的职业(工种)范围包括《国家职业标准》中设置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的所有职业(工种)。

第四条晋升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职业道德良好;(二)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或以上学历水平;(三)具有《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职业(工种)技术难题,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四)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五)取得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证书并在相应岗位上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10年且工龄满20年;第五条获得市(省、部)级及以上技术成果奖项或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者,经所在单位推荐,可适当降低取得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证书并在相应岗位上从事本职业(工种)的工作年限,一般不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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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2.05.13
•【字号】京人社能发[2012]112号
•【施行日期】2012.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的通告
(京人社能发〔2012〕11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门,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关于换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2]53号)文件要求,经审核,准予71家鉴定机构换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现将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的职业(工种)范围,职业技能等级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附件:
2012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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