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3.06.16•【字号】鲁应急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应急发〔2023〕6号各市应急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工作,省应急厅制定了《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2023年6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第三章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第四章网络培训管理第五章安全生产考试管理第六章三项岗位人员考核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提升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金属冶炼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从事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考试机构(考试点)管理运行工作,以及对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考试机构(考试点)的指导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THANKS
感谢观看
REPORTING
DESIGN
PART 05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
REPORTING
管理机构与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01
负责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政策,监督指导各级各类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工作。
企业主要负责人
02
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保障安全教
育培训所需人员、经费和设施。
安全管理部门
03
负责具体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
申诉与救济途径
申诉途径
员工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用人单位或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申诉。
救济途径
员工可寻求法律援助、调解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PART 07
附则
REPORTING
DESIGN
解释权与修订权
要点一
解释权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管理层,由其负责解释和 指导实施。
要点二
修订权
本管理办法的修订权归属于公司管理层,由其根据需要进 行修订和更新。
安全生产
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 避免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 损失而采取的相应的管理 措施和操作方法。
安全意识
指员工对安全生产的重要 性和安全知识的了解和掌 握程度。
安全生产操作
指员工在工作中按照规定 的操作规程和标准进行的 安全生产行为。
DESIGN
PART 02
安全教育培训
REPORTING
培训内容与目标
处理流程
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公示处理结果、跟踪整改情况。
违规行为与处罚
无证上岗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停产停业等处罚,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并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024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2024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为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增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教育培训目的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全体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二、教育培训对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线操作人员。
三、教育培训内容1.安全意识教育: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安全文化、安全责任意识等。
2.安全知识教育: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知识、职业病防治知识等。
3.安全技能培训:包括安全设备使用、事故预防与控制、应急处理技能等。
4.安全管理培训:包括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风险评估与控制等。
四、教育培训方式1.定期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培训。
2.不定期培训:针对新员工、转岗员工、特殊工种员工等进行专项培训。
3.现场培训:结合实际工作环境,进行现场操作指导和演练。
4.网络培训:利用在线学习平台,提供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
五、教育培训计划1.年度计划:根据企业年度生产计划和安全目标,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
2.月度计划:根据年度计划,分解为月度培训计划,确保培训内容的系统性和连贯性。
3.临时计划: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和增加培训内容。
六、教育培训实施1.组织: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协助配合。
2.教材:编制或选用符合企业实际的培训教材。
3.师资:内部选拔或外部聘请具有资质和经验的培训师。
4.考核:培训结束后,对员工进行考核,确保培训效果。
七、教育培训考核1.考核方式:采取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
2.考核标准:根据培训内容设定考核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3.考核结果应用: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教考分离,切实提高安全培训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资格以及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以下统称安全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资格考试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原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安全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煤矿安全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四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委托相关机构(以下简称总局考试机构)承担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具体工作。
省级考核发证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考试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安全资格考试管理具体工作。
各省级考核发证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市级考试机构作具体规定。
第五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按照高效便民原则,合理设置考试点。
第六条省级考试机构应当将本地区考试机构和考试点设置等有关情况,定期报送总局考试机构,由总局考试机构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考试管理职责:(一)组织制定全国安全资格考试管理相关制度规定;(二)监督、检查全国安全资格考试工作;(三)组织制定安全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和安全资格考试国家题库;(四)监督、指导国家级考试机构、省级考试机构工作;(五)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总局考试机构考试管理职责:(一)参与全国安全资格考试相关制度的起草工作;(二)组织起草安全培训大纲、考核标准,承担安全资格考试国家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三)承担国家安全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全国培训信息统计等相关工作;(四)组织编写安全资格考试配套教材;(五)受委托承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资格考试工作;(六)其他有关工作。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2022年9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22〕10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四条总局考试机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确定,承担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省级考试机构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市(地)级考试机构设置及职责,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高效便民原则,合理设置考试点。
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第五条总局考试机构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二)承担考核标准的研究、起草以及国家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三)承担国家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省级考试机构工作;(五)承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六)其他有关工作。
安全生产考试点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考试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安全生产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全市安全生产考试点(以下简称考试点)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考试点新、改、扩建的申报、审核、建设及运行管理。
第三条考试点管理坚持“统一规划、整合资源、规范建设、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条考试点是指经批准完成建设,并验收合格,可独立承担安全生产相关考试工作的法人单位,考试点考场包括理论考场和实操考场、办公场所、候考场所及配套保障服务场所等。
第五条考试点主要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等高危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试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试点建设第六条考试点建设分级负责,XX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市考试中心)负责全市考试点的统筹规划、建设指导;区县应急局负责本辖区内考试点的统筹规划、建设指导。
第七条区县应急局应按照考试点建设相关要求,规划完成本辖区内考试点建设,满足辖区内安全生产相关人员的考试需求。
第八条考试点申报和建设主体应具备优质资源,由同一独立法人单位承担,严禁挂靠、借用其他法人单位资质或证书进行申报、建设。
第九条区县应急局负责本辖区内考试点建设申报的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考试中心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启动考试点建设。
第十条考试点建设单位应当与市考试中心、考试点所在区县应急局签订“建设运营管理”协议,约定考试点建设、管理各方相关职责义务。
第十一条考试点建设单位应当保障建设资金、确保建设周期和建设质量。
第十二条考试点考场建设应统一规划、选址安全,理论考场和实操考场应集中布局。
第十三条考试点应按照国家、XX市考试标准、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达到验收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考试点实操考试采取仿真模式建设、运行的,应实现考试环境、设备、操作和过程的仿真。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范本安全生产是企业的重要管理工作之一,对于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是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的必要手段。
以下是一个____字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范本,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企业员工。
第三条企业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特点和安全风险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计划。
第四条企业要加强对员工安全责任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员工的安全培训和考核情况。
第二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六条企业要建立健全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包括安全理念教育、安全操作培训、应急救援培训等。
第七条企业要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对象和培训周期。
第八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鼓励员工参加实际操作和模拟演练。
第九条企业要及时开展新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新员工具备基本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条企业要对按照本制度进行培训的员工进行记录,建立培训档案。
第三章安全生产考核第十一条企业要建立健全员工安全生产考核制度,通过考核评价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包括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个环节。
第十三条企业要制定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和标准,明确考核方式和考核对象。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定期开展,具体考核周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结果反馈机制,对考核结果进行及时通知和反馈。
第十六条员工在考核中如有不合格情况,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并在下次考核前达到合格标准。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涉及的事项,参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及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培训工作坚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州(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第四条安全培训应以集中面授、网络培训、自学三种方式进行。
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并优先使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评选的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第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安全执法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乡(镇)安全监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与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存在委托执法关系,已经合法办理执法委托手续的乡(镇)人民政府(报名时提交委托执法协议复印件),其安全监督员需要取得执法证实施委托执法的,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XX省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并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安全培训条件情况书面报告负责考核发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其安全培训条件后方可开展本单位安全培训。
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如实记录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并建档备查。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1、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与职业卫生管理资格证是不是一回事第一种有用是安监局的,第二种还没听过,有可能是劳动局的,安监局在安全管理抄人员资格证培训的内容之中已包含安监局负责的职业zd卫生管理的内容,应该不单办资格证。
但是,卫生部门负责这部分职业卫生管理,目前卫生部门没有明确要求。
2、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是一个证书吗?不是一个证~~~~从事安全管理工作,需要持有复对应行业的安全管理资格证,常规生产制行业是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学习、考核、办证(特殊行业在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百书,这类证书,很多政府部门与培训机构都在发放,其意义为已经完成相应学习与考核度工作,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这感觉有点像汽车驾驶学习,取得驾校的考核合格证知后,只能说明你具备开车的能力,想要合法开车,你还必须有驾驶道证才行~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到市安监局报名,准备参加安全培训班,经考试合格后,就发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了。
还要准备培训费,以前是500元,2014年还没有新的规定。
具体情况你可到当地安监局咨询就可以了。
4、考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需要什么条件?(一)职业来道德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法定代表人除外)。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在职人员。
(三)学历及要求: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为大专以上学历,需大专以上学历,除企业法人外,其他人需一级建造师证书与企业聘书;2、项目负责人应为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以上学历,具有一级建造师或二级建造注册证书;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为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四自)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五)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任职。
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对工作年限没有要求。
(4)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扩展资料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三类人百员所在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到注册中心办理变更手续:(一)三类人员姓名变更的;(二)三类人员所在单位名称变更的;(三)三类人员变更工作单位的。
11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考试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四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考试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考试机构监督管理,有效发挥考试机构质量保障作用,根据《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关于全面推进全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安委办〔2018〕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安全生产考试机构从事安全生产考试活动以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考试工作和安全生产考务人员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考试机构是指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考试管理部门)、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考试管理部门)和承担安全生产考试任务的考试点。
第四条省级考试管理部门由省安全监管局确定,报应急管理部备案,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
市级考试管理部门由市安全监管局确定,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全市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
考试点的设置,由省安全监管局会同市安全监管局根据全省统一规划和考试工作需要进行布设,报应急管理部备案。
第五条考试点主要分为安全生产理论考试点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点。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点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技术理论考场和实际操作考场。
安全生产理论考试点主要承担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教师、安全生产考务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登记人员等有关人员的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点主要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实际操作考试。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本级政府支持,建立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等多方筹资机制,注重发挥中高等职业院校和大中型企业场地、设施、人才、管理等资源优势,采取独资建设、合作共建、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考试点建设。
第二章考试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七条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运行高效、方便考生原则,科学、合理布设考试点。
四川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号:川安监〔2010〕205号发布单位: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07-21实施日期:2010-09-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试。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三项岗位”人员必须依法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章考试原则第四条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培训考试采取基础理论与能力考试相结合的方式。
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采用理论和综合能力测试,特种作业人员采用基础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三项岗位”人员的复训和复审仍按现行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三项岗位”人员的基础理论考试实行计算机考试。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综合能力测试采取案例分析和论文答辩等方式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采用现场实作或模拟的方式进行。
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办法另行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综合能力测试题和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题均由计算机从试题库中自动生成。
第七条基础理论考试和综合能力测试在各考试点进行,不具备计算机考试条件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到就近考试点联系考试。
特殊情况经发证机关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
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在培训机构或发证机关认定的考试基地进行。
第八条“三项岗位”人员的基础理论考试实行计算机考试,试题由计算机从试题库中自动生成。
试题分为必知必会和应知应会两部分,题型为判断题、单选题和多选题三类,比例原则上按4:4:2。
安全生产“三种人”培训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检修安装分公司安全生产“三种人”培训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落实各级人员安全责任,提高生产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促进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持续提升生产现场作业的安全管控水平,确保公司系统各项生产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的决定》(安委[2012]10号)文件精神及《国家电网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生产管理科室和生产班组(包括生技科、安监科、工程科、输电检修班、变电检修班、高压试验班、继电保护及直流班),劳务派遣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司所有涉及安全生产的科室和班组人员,均需经过《安规》培训和考试。
第四条各生产管理科室和生产班组员工,凡在考试当年12月31日前,男员工未满50岁、女员工未满45岁,岗级为12岗及以上人员(核算员、综合管理等非生产岗位人员除外),必须具备工作负责人资格,岗级为13岗及以上人员必须具备工作票签发人资格。
岗级11岗及以下人员业务水平达到要求者,可申请参加工作负责人或工作票签发人考试。
第五条各专业劳务派遣员工,高级工及以上人员必须具备工作负责人资格;初级工和中级工业务水平达到要求者,可申请参加工作负责人或工作票签发人考试.第六条在考试当年12月31日前,男员工凡年满50周岁、女员工年满45岁及以上人员可开卷考试。
第七条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形式(一)培训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可由公司集中组织,也可由各科室、班组自行组织。
(二)考试组织:安全生产“三种人"的资格认定考试工作分层进行.1、公司员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各科室、班组临聘人员考试:(1)生产人员、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考试由公司统一组织安排;(2)工作票签发人由集团公司安监部统一组织安排。
2、劳务分包队伍考试:(1)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考试由公司统一组织。
(2)工作票签发人由集团公司安监部统一组织安排.(3)其余生产人员的考试,由劳务分包队伍自行组织培训和考试,并建立相应的培训考试档案,并报安监科备查。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考核制度
2024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考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线操作人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成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的教育培训管理工作,包括制定计划、组织培训、考核评估等。
第三章教育培训内容与方式第六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安全法律法规知识;2.安全操作规程;3.安全风险辨识与评估;4.应急救援知识与技能;5.事故案例分析与警示教育;6.职业病防治知识;7.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安全操作知识等。
第七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集中培训;2.班组学习;3.现场教学;4.网络学习;5.安全知识竞赛等。
第四章教育培训计划与实施第八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应当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
计划应当包括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培训方式等。
第九条教育培训计划应当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教育培训实施过程中,应当做好培训记录,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等。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应当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评估。
考核评估内容包括培训效果、培训内容与工作实际的符合度、员工安全技能的提高情况等。
第十二条考核评估可以采取笔试、实际操作、现场提问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考核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员工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奖惩措施第十四条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员工,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2013-104号)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四条总局考试机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确定,承担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省级考试机构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市(地)级考试机构设置及职责,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高效便民原则,合理设置考试点。
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第五条总局考试机构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二)承担考核标准的研究、起草以及国家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三)承担国家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省级考试机构工作;(五)承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省级考试机构职责是:(一)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二)承担省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三)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考试点工作;(五)承担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六)其他有关工作。
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及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由技术质安部组织检查与考核,负责对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培训内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考核。
6.2.6节假日前的安全教育:每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前,由各部门负责组织安全教育,强调节假日期间的安全注意事项。
6.2.7经常性安全教育
每年应对公司全体职工至少进行一次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并根据培训计划、科室站所职责对科室站所职工进行专项培训。
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安全生产法规、规程、标准;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流程;应急预案、安全生产事故案例等。
安全注意事项
6.2.9.1佩戴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等。
6.2.9.2必须服从带队人员的指挥,令行禁止统一行动,随队进行,中途不擅自离队、掉队;
6.2.9.3必须沿安全通道行走,注意避让运行中的车辆;上下梯子握好扶手,当心滑跌;
6.2.9.4不得近距离观看运行的设备设施;禁止身体的任何部位触及运转设备,当心机械伤人;
1、目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依法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资格证的管理,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保证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使其掌握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素质防范事故的能力,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及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生产基础技术知识教育:主要包括公司基本管理过程、设备结构、系统布置、设备性能、规范。
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是每位职工必须具备的基本安全知识如生产管理中的不安全因素及规律性、可控性、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消防知识、防护用具的正常使用、紧急救护法以及发生不安全事件后的报告程序;生产场所内危险的设备和电气设备等的专业安全知识、特殊工种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流程后的安全教育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试机构第四条 总局考试机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确定,承担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省级考试机构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市(地)级考试机构设置及职责,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高效便民原则,合理设置考试点。
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第五条 总局考试机构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二)承担考核标准的研究、起草以及国家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三)承担国家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省级考试机构工作;(五)承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省级考试机构职责是:(一)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二)承担省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三)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考试点工作;(五)承担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六)其他有关工作。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一、前言安全生产是一个国家、一个企业、一个组织最基本的职责之一,安全生产是为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司的稳定运营,也为社会的和谐进展做出贡献。
而实现安全生产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肯定的安全生产学问和技能。
因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就显得尤为紧要,它是教育管理、安全管理的紧要手段之一、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冶金、化工、矿山、石油、机械、建筑、交通、食品等各类企事业单位,适用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及考试。
三、订立目的1.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
2.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学问和技能,推广安全理念,加强安全文化建设。
3.规范安全生产的管理过程,促进企业良性的安全生产管理。
4.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总要求,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得到全面、科学、有效的实施。
四、相关职责1.公司领导层应当重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审查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2.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组织和实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订立相应的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建议上级审核后报批。
3.各部门应当订立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并依照计划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法规、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学问培训,加强培训班次、内容、质量的管理与监督。
4.从业人员应当自发参加企业安全生产培训,依照培训计划次序完成培训内容,遵守培训班纪律,参加结业考试。
五、安全生产培训计划1.企业应当订立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明确培训项目、培训人数、培训时数等,并定期通知各部门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和培训时间,适时组织好培训工作。
2.企业应当依据不同职业、岗位推广不同的安全生产培训项目,针对新员工及新进作业人员,配备专人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确保新员工对相关操作要点和工作场所不安全因素有较全面的了解。
3.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职业危害及环保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对危害因素的认知,强化基层员工对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支持和发挥作用。
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培训对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在职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
三、培训内容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
2.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熟悉我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4. 事故案例分析:分析典型事故案例,吸取事故教训,提高防范意识。
5. 应急救援知识: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 安全操作规程:学习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四、培训方式1. 集中培训:组织全体员工参加安全生产培训,邀请专家授课。
2. 在线培训:利用网络平台,开展在线安全生产培训。
3. 岗位培训:针对不同岗位,开展针对性培训。
4. 事故案例分析:组织事故案例分析会,共同探讨事故原因和预防措施。
五、培训时间1. 新员工入职培训:入职后一个月内完成。
2. 定期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集中培训,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岗位培训。
3. 专项培训: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和实际需要,组织开展专项培训。
六、考试制度1. 考试对象: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的全体员工。
2. 考试形式: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
3. 考试内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知识等。
4. 考试时间:培训结束后一个月内。
5. 考试成绩:考试实行百分制,60分为合格。
6. 考试不合格的处理:考试不合格者,应在规定时间内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取消其上岗资格。
七、考核与评价1. 考核内容:培训出勤率、考试成绩、实际操作能力等。
2. 考核评价:根据考核结果,对员工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员工绩效考核。
3. 评价结果运用:对评价优秀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评价不合格的员工,进行谈话提醒,必要时进行调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提升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质量,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XX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机构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教师)、安全生产考务人员(不包括考场服务人员,以下同)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全省的安全培训考试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安全培训考试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条件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等有关标准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与本机构开设专业相符的专、兼职教师,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实践经验;每个开设专业至少有1名专职教师。
(二)专、兼职教师专业能力可通过相关专业的毕业证、职称证、职业资格证等认定。
(三)办公场所、培训教室应当固定并且相对集中,至少具有1间同时满足60人以上培训需要的培训教室,其中:人均面积不得低于1平方米。
(四)培训教室应当配备多媒体教学及视频监控系统等设施设备。
(五)档案室应当独立设置,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标准。
(六)特种作业实习实训设施及教学场地的配备,应当满足相关操作项目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实际操作技能培训的有关要求,可按照《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及考试点设备配备标准(试行)》等相关标准规定配备。
(七)理论教学与实操教学场地可以租赁,但应当相对固定。
租赁理论教学和实操场地的,应当与租赁方签订长期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租赁实操场地的,还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满足的实操培训条件。
(八)教学设施设备可以租赁,但应当长期稳定,与租赁方签订长期合同,独立拥有使用权,不得临时租用。
第七条提供线上培训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条件,并满足以下要求:(一)平台服务合规稳定,数据存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的视频传输质量;(二)培训内容、时长等符合国家培训大纲要求,可利用学习图像抓拍等技术实现线上培训过程可监控、可追溯;(三)服从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管,及时修复管理漏洞和缺陷;(四)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要求,具有完善的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第八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采取线上培训与线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线上培训的科目仅限于理论课程培训,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三项岗位人员”的初训,线上培训的学时不得超过总学时的40沆第九条培训机构在异地开展安全培训的,应当达到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不得从事安全培训活动。
第三章安全培训第十一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优先选用优秀的培训教材和教师。
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所有行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应急管理部(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及有关标准实施。
其他从业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实施。
第十二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从事高危行业“三项岗位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提前7天将培训计划和培训人员信息汇总表报所在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培训计划包括教师、教学和特种作业实操培训场地设施等。
培训计划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按照前款规定向所在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培训机构在异地开展安全培训的,应当将培训计划报培训活动所在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适时开展安全培训需求调研和课程设计,规范培训过程管理,强化教师队伍素质建设,组织实施培训质量评估,提高安全培训质量。
第十五条安全培训实行行业自律和市场化运作方式,由培训机构与委托方(学员)签订服务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培训的对象、要求、收费标准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不得将培训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同时也不得接受其他培训机构的转包培训。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培训责任制和规章制度,足额保障安全培训经费,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自我约束、持续提升的安全培训长效内生机制。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外部协作单位、外包施工队伍以及劳务派遣工,按照本单位从业标准进行安全培训。
第十九条中央在甘、省属和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有生产车间作为实操场地或建设专用实操场地,实操场地和设备配备标准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实操培训应当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师傅带徒弟制度。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并符合要求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实习期满后方可独立工作。
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期一档”和“一人一档”。
委托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的,应当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分别建立安全培训档案。
“一期一档”培训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培训计划,包括培训人员作业类型、培训人数、时间、地点、教学内容、课时、授课教师等内容;2.安全培训教案(授课教师本人签字);3.学员名册及学员考勤表(网络课程学习进度表);4.学员考核成绩统计表;5.学员反馈意见表;6.培训各环节影像资料;7.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还应当包括与培训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8•其他有关情况。
“一人一档”培训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学员登记表或生产经营单位新入职从业人员登记表;2.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3.历次接受安全培训的培训考核记录;4.历次接受安全生产奖惩记录;5•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当包括个人健康书面承诺;6•其他有关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根据《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等有关要求,建立相应的安全培训电子档案,并将安全培训电子档案存储到符合保管要求的脱机载体上,与纸质档案一同归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安全培训档案应当按照《XX省安全生产办法》《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等有关规定保存。
保存期限已满的安全培训档案,应当经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销毁。
销毁安全培训档案,生产经营单位或安全培训机构应当编制销毁清册,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由档案管理人员和指定的监销人共同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销毁清册应当永久保存。
第四章考试与证书管理第二十四条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所有行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需在异地开展考试的,应当征求考试所在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调安排,不得无故拒绝。
考试组织与证书管理工作仍由原审批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考试点(以下简称考试点)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规划、设置、批复,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定期将本地区考试点向社会公告。
考试点应当按照教考分离、监考分离的原则规范设置。
企业考试点应当自觉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应急管理部门的考试安排,承担本地区社会人员的安全生产考试工作。
第二十六条考试点应当具备《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考人员和实操考评员队伍,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查。
第二十八条市州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报考人员资格、培训情况进行审查,确保其考试资格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利企、便民、减轻企业和从业人员负担的原则合理安排考试计划,不得指定考试点。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期考试前随机抽取监考人员和实操考评员(以下简称考评员)。
采用计算机考试的,应当安排2名以上监考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实操考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每个准操项目应当安排3名以上单数考评员。
第三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实操考试采用实物操作的,应当由考评员判定成绩。
采用仿真模拟操作方式考试的科目,可由仿真模拟考试系统判定成绩。
第三十一条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考试综合档案,考试综合档案包括考试计划审批表、发证统计表、考场记录等;承担考试职能的考试点应当建立考试工作档案,实行“一期一档“。
考试工作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管理部门批准的考试计划;(二)考生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复印件;(三)考生考试申请表;(四)考生准考证复印件;(五)考生考试成绩汇总表;(六)考场记录;(七)考试全过程影像资料;(八)其他有关材料。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生的考试申请表中,应当有个人健康书面承诺。
第三十三条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以及所有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实体证书和电子证书(含普通纸质打印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非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由培训组织单位颁发培训合格证。
培训合格证的样式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并书面报告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