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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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试行)》政策解读(1)(最终定稿)[修改版]

《湖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试行)》政策解读(1)(最终定稿)[修改版]

第一篇:《湖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试行)》政策解读(1)《湖北省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在认真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我厅研制了《湖北省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并于2016年3月上旬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1、《细则》的制定背景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是全社会十分关注的问题。

国家十分重视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问题。

2013年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2014年教育部出台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5年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有偿家教问题又印发了《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这些文件对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都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并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与处理办法”,并报教育部备案。

近几年湖北重视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涌现出了秦开美、徐美容、陈发喜、张龙、汪金权、余功茂等一批师德楷模,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少数教师也还存在师德失范问题,个别性质还比较恶劣。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省教育厅为健全我省教师管理机制,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细则》。

2、制定《湖北省实施细则(试行)》的依据《细则》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另外,《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也是制定《细则》的重要依据。

3、《细则》的主要特点从总体上看,《细则》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在综合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现行人事管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基层和学校工作实践特点,以及教师的职业特点,将教师的职业道德行为分为政治纪律类、教育教学类、师德师风表现类等三个方面并作了细化规定,更具有针对性。

学校教师违反廉洁从教等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学校教师违反廉洁从教等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学校教师违反廉洁从教等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依法执教,廉洁从教,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XX学校(含幼儿园)在编和在岗的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等级、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不坚持依法执教、廉洁从教规定,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附件:湖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省教师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24个月。

第六条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第七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

第八条教师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发布时间:2006-9-23 14:57:10《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已于2000年6月22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至立二○○○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教师招聘考试题库《教育法律法规》考点强化练习最新版(二)_2

教师招聘考试题库《教育法律法规》考点强化练习最新版(二)_2

教师招聘考试题库《教育法律法规》考点强化练习最新版(二)1、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_____A : 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B : 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C : 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D : 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答案】C。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 ( 一)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 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故选 C。

2、单选题学校和教育机构的权利不包括_____A : 制定教育政策B : 按章程自主管理C : 招收学生、聘任教职工D : 管理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参考答案: A本题解释:【答案】A。

解析: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包括: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等。

教师招聘考试题库《教师法》必看知识点最新版(二)_2

教师招聘考试题库《教师法》必看知识点最新版(二)_2

教师招聘考试题库《教师法》必看知识点最新版(二)1、简答题某中学一个班级里,接连出现几起学生的物品丢失现象,为了阻止这种现象继续发生并达到理想的教育效果,班主任老师接受了几个班干部的建议,决定由全班同学投票选举小偷,投票结果出来后,学生李某得票最多,因此被班主任狠狠地批评了一顿,此后,李某总感觉同学们对她指指点点,精神大受刺激,患上了严重的精神分裂,需送医院接受治疗。

班主任老师的这种做法合适吗?谁应该承担李某的治疗费用?为什么?请运用教育法律法规对此事进行分析,并谈谈对教育工作的启示。

参考答案:【答案要点】①班主任的做法不合适,学校应承担李某的医药费等相关费用。

②班主任的做法违反了《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教育法规,侵犯了学生的人格权,伤害了学生的心灵。

③学校应对班主任老师作出相应的处分,并责令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④启示:学校教育应该是以人为本的教育,尊重的教育和信任的教育。

2、填空题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____规定。

参考答案: 国务院3、判断题教师与学生签订的聘任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为绝对义务。

_____参考答案: 错误本题解释:【出题思路】考查考生对义务的分类把握。

【参考答案】X【名师点睛】应为相对义务,即对特定人承担的义务。

4、单选题我国《教师法》对教师义务原则规定为_____A : “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B : “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C : “尽职尽责,廉洁从教,为人师表”D : “遵守宪法,关心爱护学生”参考答案: A本题解释:【答案】A。

5、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适用于_____A : 在学校中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B : 所有教育机构中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C : 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D : 其他教育工作者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答案】C。

6、单选题教师的_____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教师资格证考试之教育法律法规口诀记忆法

教师资格证考试之教育法律法规口诀记忆法

教师资格证考试之教育法律法规口诀记忆法教育法律法规是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常考的知识点,主要以单选题、判断题等客观题的题型出现,在备考中各位同学要以重点法条进行关键词挖空的方式进行记忆。

备考时可以用一些口诀方便同学们进行重点法条的记忆。

本篇文章就让小编带大家学习一下教育法律法规口诀记忆法。

口诀1:四师五育六义七人。

对应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时间:199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实施时间:199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时间:200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时间:2007年6月1日。

口诀2:人财物地章。

《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口诀3:一教二学三指导,报酬管理和培训。

《教师法》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口诀4:弊三撤五罪终身。

《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教师法(新教师培训)ppt课件

教师法(新教师培训)ppt课件
• (三)教师职务制度(或称教师职务聘 任制度)
(四)教师考核制度:德、能、勤、绩。
• (五)教师培养与培训制度 • (六)教师奖励制度
• 强调:提高教师待遇,保障教师合法 权益与提高教师素质的辩证关系。
六、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 教师应负的法律责任:
•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 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一、教师的职业特点和法律地位 • 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 三、提高教师的待遇问题 • 四、关于教师的权益保障 • 五、提高教师素质的法律保障 • 六、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一、教师的职业特点和法律地位
• (一)对教师职业 的定位 • 国外对教师职业的定位有三种观点: • 1、教师圣职论 • 2、教师劳动者论 • 3、教师专业性职业论
(二)教师的法律身份和法律地位
• 1、教师的法律身份:“教师是履行教育
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师法第3条)
• 2、如何理解教师的法律身份?
• 教师有双重身份: • (1)教师是普通公民; • (2)教师是从事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 • “专业人员”是指具有某种专业知识技
能,经政府认定许可,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 作的人员。
对教师这种“专业人员”的理解要注 意两点:
• A 、教师这种专业人员与其他专业人 员有所不同,对教师有特别的要求。如: 有教师资格、相应的专业知识、语言表 达能力强、身体健康、长相端庄、没有 明显的生理缺陷等。
• B 、教师这种专业人员不同于国家 公务员。但从某种意义上说又带有一定 的公务员的性质。
案例一:“读书为赚大钱娶美女”案;
案例二:“范美忠(范跑跑)”案。
• 范美忠:“我是一个追求自由和公正的人,却不 是先人后己勇于牺牲自我的人!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 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 的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 因为成年人我抱不动,间不容发之际逃出一个是一个, 如果过于危险,我跟你们一起死亡没有意义;如果没 有危险,我不管你们你们也没有危险,何况你们是十 七八岁的人了!”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湖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试行)发布日期: -04-26 信息来源:湖北省教育厅教师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省教师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24个月。

第六条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第七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

第八条教师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全文)欢迎来到天津教师资格招聘考试网,中公天津教师招聘考试网是中国教师第一门户网站,提供历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培训、面试辅导、最新教师考试讲座等全方位教师考试信息,预祝广大考生顺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关于印发《湖北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政策的说明》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政策的说明》的通知

附件:湖北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政策的说明根据国家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改革试点的实际,现就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政策说明如下:1、教师资格制度实施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规定执行。

教师资格认定对象仍为: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和已通过教师资格考试(含笔试和面试)的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

2、普通话免试范围。

凡1954年1月1日前出生或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可免试普通话。

中小学高级教师、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讲师、高级实验师、特级教师等均不可作为免试条件。

从事语文教学的教师和幼儿园教师需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学历今年上半年仍然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具有特殊技艺者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时,由认定机构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可适当放宽其学历要求,此项规定仅限于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不适用于其他种类教师资格。

任何专业技术职务、荣誉称号、表彰奖励等不能作为降低学历标准的依据。

今年起,申请小学、初中教师资格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报考人员的学历将作适当提升。

申请小学教师资格人员的学历为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初中教师资格人员的学历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的学历为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1)高等学校1970—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人员学历确定问题,按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1970—1976年入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1993]4号)执行,原则上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的有关政策一致。

但入学时就读学校为非本科院校的,不得认定为本科学历。

(2)大专毕业后又取得硕士以上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时,视为合格学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考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准确的答案;并将其代码填入题干后的括号内。

)1.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文件是(D)A《教师资格条例》 B《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C《〈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制度化教育建立的典型表现特征是(B)A学校的产生 B学制的建立 C教育实体的出现 D定型的教育组织形式出现3.个体主观能动性的第一层次的活动是人作为生命体实行的(A)A生理活动 B心理活动 C理解活动 D实践活动4.教育史上“现代教育”的代言人是(B)A赫尔巴特 B杜威 C夸美纽斯 D洛克5.培养劳动者是(A)A社会主义教育目的的总要求 B对人才培养规格的具体要求C我国教育目的的根本特点 D学校的教育质量标准6.被称为“课程评价之父”的教育家是(C)A杜威 B斯塔弗尔比姆 C泰勒 D裴斯泰洛齐7.在教学中;通过学生观察所学事物或教师语言的形象描述;引导学生形成所学事物、过程的清晰表象;丰富他们的感性理解;从而使他们能够准确理解书本知识和发展理解水平的是(A)A直观性原则 B启发性原则 C循序渐进原则 D巩固性原则8.教师在课堂上通过展示实物、直观教具实行演示实验;使学生获得知识的方法称之为(D)。

A实验法 B讲解法 C讨论法 D演示法9.马克思认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惟一方法是(C)A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 B德、智、体全面发展C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D坚持教育的准确方向10.教师首次被列入“专家、技术人员和相关工作者”类别的文件是(B)A《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 B《国际标准职业分类》C《教师资格条例》 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1.把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的依据是(C)A课程任务 B课程制定者 C课程设置的要求 D课程管理层次12.下列关于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叙述准确的是(A)A评定学生学业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法和等级制记分法B一般说;题的数量多、便于给小分的;用等级制较便利C题的数量不多、开卷、理解和灵活使用的题用百分制较方便D在成绩评定时;不能把等级制换算成一定的分数13.下列关于复式教学叙述准确的是(C)A复式教学就是对两个以上年级的学生实行教学的一种教学组织形式B复式教学适用于学生多、教室少的情况下教学C复式教学课堂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自学或做作业同时实行D复式教学情景下的学生的基本技能和自学水平相对较弱14.下列关于教学方法和教学策略的关系叙述准确的是(D)A教学策略受制于教学方法 B教学策略从层次上低于教学方法C教学方法的采用不受教学策略的支配 D教学方法是教学策略的具体化15.学校有目的、有计划、系统地对学生实行德育的基本途径是(A)A各学科教学 B政治课 C班主任工作 D共青团活动16.道德教育的认知模式理论的提出者是(B)A科尔伯格 B皮亚杰 C麦克费尔 D班杜拉17.中国最早采用班级授课制始于1862年清政府开办的(A)A京师同文馆 B京师大学堂 C南洋工学 D洋务学堂18.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提出的班级管理理论是(C)A民主管理 B目标管理 C平行管理 D常规管理19.能较全面地反映被评价者品德情况;且应用较广的品德评价法是(C)A加减评分法 B操行评语法 C评等评分评语综合测评法 D模糊综合测评法20.用于选拔性和竞赛性活动的评价属于(A)A相对评价 B绝对评价 C个体内差异评价 D形成性评价二、填空题1.义务教育依据“法律规定”;具有__强制__性、免费性、__普遍__性。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一、制订《实施办法(草案)》的必要性
《教师法》颁布实施后,在广大教师和社会各界引起了很大反响,尽快全面实施《教师法》已成为当前教育 战线的一项紧迫任务。为此,国务院于1993年11月份发出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通知》, 中宣部等六部委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通知》。根据这两个文件的精神,我 省各地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在实施《教师法》的过程中有一些问题还需进行具体规范和细化,以便操作。 因此,为保证准确理解,全面实施《教师法》,迫切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一个较全面具体的实施办法。
一、有的委员提出要在办法中加上“不能向学校和学生乱摊派”的规定。根据委员的意见,我们将此单列一 条,作为草案修正稿第七条,即:“任何单位不得向学校和教师乱摊派,也不得通过学校和教师向学生乱摊派。”
二、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第三条的规定所涵盖。根据委员们的意见,我们删去了 第五条第二款。
二、制定《实施办法(草案)》的过程。
《实施办法(草案)》自1995年底开始起草,省教委先后征求全省教育人事工作会议与会同志,部分地、市教 委主任的意见;1996年8月,又正式发文征求各地、市、州教委和有关法律专家以及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与此 同时,省教委还多次召集座谈会,征求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规定的“最低服务期限为5年”不合理;也有委员提出这一规定时间较 短。经研究,考虑到这一规定是根据1996年全国师范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作出的,为了稳定教师队伍,作此规定是 适宜的,建议不作修改为好。
条例草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草案)》)作如下说明: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04年修正)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04年修正)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4.16•【字号】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1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6年10月18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成人初等中等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包括少年宫、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应当关心、尊重教师,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四条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学校的教师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师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教育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教育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教育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1.11.2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教育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善教师法律制度,我们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研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

来信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征求意见稿)》教育部2021年11月29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教师合法权益,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教师定义)本法所称教师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职责使命)教师承担着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崇高使命。

教师应当为人师表,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教师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基础工作,坚持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和职业地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师德师风建设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决定(2004)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决定(2004)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决定(200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4.04.16
•【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
•【施行日期】2004.05.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1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4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4年4月16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条第二、三款。

本决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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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16
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6.12.01
•【字号】
•【施行日期】2016.12.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1997年8月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全社会都要尊重教师,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

县(含自治县、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由举办者在当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有关的教师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证教师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教师依法享受和履行《教师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保证教师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向学校和教师乱摊派,也不得通过学校和教师向学生乱摊派。

第八条实施教师资格制度。

取得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是: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二)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或者经考试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并按时完成教育教学工作。

第九条教师资格的认定,依照《教师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具有教师职务并且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和条件的教师,可直接认定教师资格。

已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而未取得教师职务且不具备合格学历,在五年内仍未通过国家资格考试的,调离教学岗位。

师范毕业生到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任教,试用期满,合格的,由有关认定部门或单位直接认定其教师资格;不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申请任教的公民,应按《教师法》规定,通过考试并经有关部门或学校认定教师资格。

非师范生要取得教师资格应接受有关教育理论的培训。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必须有一年试用期。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师资格认定机关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教育岗位超过半年以上的。

被撤销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职务的设置、结构比例、评聘办法和审批程序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教师培养规划,保证本地区教师队伍有可靠的补充来源。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学校举办单位以及学校,应当筹集教师培训的专项经费,制定教师职后培训规划和计划,组织教师参加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和业务进修培训。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对各级师范院校及教师进修院校的建设,保证各级师范院校和教师进修院校的教育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五条各级师范院校和非师范院校学生接受师范专业教育,享受专业奖学金。

专业奖学金由各级财政筹措,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师范专业毕业生应当按照培养目标,分配到教育教学岗位工作。

确需改派从事其他工作的,按毕业生分配管理权限,报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严格审批。

第十七条大专以上学历的师范专业生从教实行最低服务期限制度,最低服务期为5年。

未满规定服务年限,且未经批准,自行离开教育教学岗位的,应偿还相应的培养费、奖学金和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偿金。

具体批准权限、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教师要不断地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并应积极地钻研教育教学业务,开展有关的科学研究,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鼓励和支持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

第十九条建立和完善教师考核制度。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普通中小学教师考核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及有条件的中小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行确定教师考核办法。

考核工作每学年一次。

第二十条教师考核应当以考核工作成效为主,充分听取教师本人、教育教学管理部门、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准确。

第二十一条教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记入教师考核档案,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教师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政治待遇和福利待遇。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努力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第二十三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高于本地区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第二十四条国家确认的公办教师工资(含国家规定的各项补贴)和由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工资的国家补助部分,应当全额纳入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按月以法定货币形式足额发放。

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工资,举办单位应切实保证。

由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工资的集体支付部分,实行乡筹县管。

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挪用教师工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补贴,不得以其他实物抵补教师工资。

第二十五条在贫困山区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可以向上浮动一档职务工资。

有条件的地方可发放特殊津贴。

凡到贫困山区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非贫困县籍的具有中等专业以上学历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除享受同类地区教师工资待遇外,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一)具有大中专学历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在试用期或者见习期领取定级工资;
(二)优先安排家属子女就读就业;
(三)优先解决住房。

第二十六条符合退休条件且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5年的女教师和满30年的男教师退休后,按100%的比例计发退休金。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教师住房建设的领导,要把教师住房建设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对教职工住房建设的用地、资金等优先安排,给予优惠,并按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租赁、出售给教师的公房,应当按当地规定价格标准给予5%以上的优惠;兴建安居工程应当优先解决教师住房并给予适当优惠。

第二十九条教师的医疗与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

对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离退休教师在就诊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各地应当定期组织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对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多年成绩突出的优秀教师,可以因地制宜地组织休养、疗养活动。

各级财政要予以支持。

第三十条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或者公民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老师进行奖励。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学校也应定期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对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分别依照《教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教师应当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制止或抵制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教师要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学生及其家长索要财物,不得向学生推销辅导资料或其他物品。

教师违反此条第二款规定,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后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办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核实,尽快作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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