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2012四季度
宁波市2012年经济税收运行情况分析及2013年相关情况预测与建议
宁波市2012年经济税收运行情况分析及2013年相关情况预测与建议2012年,受国际市场需求下滑和国内经济调整影响,我市经济增长明显趋缓,主要经济指标一度出现负增长,到四季度才略有好转。
同时,支柱企业税收显著下降,石化行业税收陷入低谷,组织收入工作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
一、经济发展与税收收入(一)全市2012年主要经济指标1、2012年全市实现生产总值6524.70亿元,可比价增长7.8%。
按常住人口(760.57万)计算,人均生产总值8.58万元。
2、2012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901.43亿元,比上年增长21.6%。
其中:第一产业固定资产投资投资10.94亿元,同比下降40.5%,第二产业822.21亿元,增长22.2%,第三产业2068.28亿元,增长22.1% 。
3、2012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11962.12亿元,比上年增长1.3%。
其中工业销售产值11609.86亿元,下降0.1%,销售率97.1%,同比下降1.3个百分点;实现工业增加值2132.50亿元,可比价增长5.0%。
4、2012年第一产业实现增加值269.97亿元,同比增长1.6%;第二产业3516.73亿元,增长6.0%;第三产业2738.00亿元,增长10.9%。
三个产业增加值的比重为4.1%:53.9%:42.0%。
2011年三个产业的比重为:4.2%︰55.5%︰40.3%。
5、2012年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329.26亿元,比上年增长15.4%,限额以上商品销售总额7793.45亿元,增长7.9%。
6、2012年全市实现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536.51亿元,同比增长7.3%,其中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725.50亿元,人均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9539元,同比均增长10.3%。
7、2012年年末全市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11980.50亿元,比年初增加1321.65亿元。
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11961.02亿元,比年初增加1285.75亿元。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标 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征收管理【颁布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琼地税发(2013)54号【发文日期】2013-03-27【实施时间】2013-03-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精神,现就做好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我省地税系统负责征管企业所得税,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均应当办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以及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13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内容 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四、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包括事先备案涉税事项的结果通知书,及事后报送相关资料)。
区地税局2012年工作总结
区地税局2012年工作总结XX年,我局以“[xxxxx]x”重要思想和xx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税收各项工作,坚持信息管税的工作思路,贯彻落实区、市地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地税局“讲大局、抓基础、重管理、优服务、促规范、提素质、创佳绩”的总体工作思路及“六个新”和“七个提速”的目标要求,以“巩固、深化年”为主线,围绕组织收入中心工作,探索专业化税源管理,创新优质服务方式,深化干部队伍建设,整体推进效能建设,各项税收工作呈现了齐头并进的良好势头。
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一、坚持依法治税,大力组织收入,实现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年初,市局下达给我局的税收计划是万元,比上年实际入库增长了%。
税收形势依然严峻,为确保收入的稳定增长,全局干部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奋发向上,积极进取,提前一个月完成了全年税收任务。
截止11月底,我局各项收入累计入库万元,同比增长%,增收万元。
其中税收收入累计入库万元,同比增长%,增收万元。
完成年度计划的%,比正常进度快了个百分点。
同时,实现了各级次的稳定增长,共组织入库区级税收收入万元,完成年计划的 %;市本级入库万元,完成年计划的 %。
采取的主要措施是:(一)坚持依法组织收入原则,做到应收尽收。
我局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受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扎扎实实地做好组织收入工作,克服各种不利因素带来的负面影响,努力挖掘新的收入增长点,强化收入质量考核,做到依法征收、依法缓缴、依法减免,确保了税收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
(二)认真分解落实税收计划。
XX年市局下达给我局的税收计划为万元,10月份,又追加市本级计划万元。
我局克服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对征管范围重新确定的不利因素,及时调整并下达了年度税收计划,并重新与各税务所签订收入目标责任书,保证了税收收入超进度完成。
(三)强化收入分析预测,深化税收调研。
我局按月通报税收计划完成情况,认真分析掌握影响税收收入变化的因素,及时发现组织收入中存在的问题和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科学预测收入。
征期日历(2012)
关于2012年征期执行时间的通知征科便函【2011】21号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税务分局,市局各处、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45号)(见附件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的原则。
为便于各分局、各处室及早合理安排申报和征收等有关工作,我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同市地税局征管处共同整理了2012年•常用征期日历‣(见附件二),现发送给你们,请安排好2012年各征期时间。
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2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2012年1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
2011年12月31日(星期六)上班。
二、春节:1月22日至28日放假调休,共7天。
1月21日(星期六)、1月29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4月2日至4日放假调休,共3天。
3月31日(星期六)、4月1日(星期日)上班。
四、劳动节: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调休,共3天。
4月28日(星期六)上班。
五、端午节:6月22日至24日放假公休,共3天。
六、中秋节、国庆节:9月30日至10月7日放假调休,共8天。
9月29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辽宁地税公告2012年-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对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问题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支付给研发人员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研究开发费用的组成部分,不允许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关于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问题企业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支付给残疾人员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工资薪金总额”的组成部分,不允许加计扣除。
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形成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关于劳动保护支出范围问题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劳动保护支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确因工作需要;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三是发放的是物品,且有合法的购物发票;四是限于劳保服、手套、安全保护、防暑降温等合理的劳动保护用品。
四、关于企业购买固定资产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增值税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时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应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转出数额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并可按规定计提折旧,准予税前扣除。
税务部门2012年工作总结和2012年工作要点
税务部门2012年工作总结和2012年工作要点1,环绕组织收入这项中心工作,抓好重点税源行业、重点税源的收入分析与预测,合理预计各征期内收入目标,掌握重要税源的变动事情,也用此确定税收治理的侧重点。
2,依照上级安排,进行信息化税务治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提高信息化治理数据质量,学习信息治理操作应用流程,提高信息系统治理应用水平。
3,加强建造业,房地产业的项目治理,环绕项目治理制度,对每一具项目的开辟面积,建造合同,享受合同,售价,建造成本价,销售面积,销售进度,以及建造单位外出施工事情,建立台帐进行跟踪治理,加强开具销售别动产发票的最后审核关口的监督治理,防止税收流失。
4,加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治理,经过与土地财政有关部门的配合,经过对每一具纳税人的实地测量和实地考察,建立动态两税治理台帐,规范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治理。
5,经过加强税源巡查治理的力度,年内对餐饮、驾校、吧、和房地产租赁市场进行了行业规范化治理,经过重点整顿,了解了行情,发觉了漏洞,补缴了税款,依然一些游离于税务人员视线之外的纳税人走上了照章纳税的轨道。
2012年工作计划:1,加强税源治理的巡查制度,经过日常实地纳税巡查,结合信息化治理,,提过税务治理人员的税源治理水平,要求巡查有记录,记录有评比,提高税源治理的分类治理、精细化治理水平,一方面加强漏征漏管现象的治理,另一方面提高对纳税人的贴近服务,提高税收政策服务效率。
2,加强税收执法规范化治理,加强税收执法流程治理,加强税收执法政策水平,特别是要加强税务规范化文书的规范化使用,分局统一审核编制税收执法文书号码,对税务涉税事项下达的税收执法文书进行跟踪治理,防止税收执法风险。
3,加强重点行业的税收治理,在加强房地产行业项目治理,税源巡查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房地产行业的销售价格登记治理制度,把好房地产业纳税监管的最后一道环节。
经过审核纳税人销售收入,销售合同,资金帐户的流淌治理,监管房地产业的销售事情,促进建造业户按预收款,合工程进度,申报纳税,促进房地产业依法按月依照实际销售事情纳税申报。
湖北国税公告2012年第1号-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的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明确该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是指税款所属期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在进行2011年12月份或四季度预缴申报时,仍使用旧版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及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仍使用旧版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随同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的仍为旧版《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二、纳税人从预缴2012年1月份或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使用新版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及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三、为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新版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及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由省局统一印制,免费发放给纳税人,请各地国税机关到省局领取并及时发放给纳税人,在发放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新版报表指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64号公告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及其填报说明;旧版报表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及《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中发布的报表及填报说明。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2012年全国税务部门组织收入分地区分税种情况表
序号地区一、税收收入 1.增值税收入 2.消费税收入 3.营业税 4.企业所得税1合计110764035540448222388761827157512244220078620 2北京904254831591297517789571344040244730075 3天津3772238017255972433432440090666957146 4河北3467286714080716218252753344675594484 5山西231711551017630043434732746255288458 6内蒙古22216054827595665431131975814443155 7辽宁321378808982798372513543522854174270 8大连160444267070954184987417463651818359 9吉林169937945035220252300821812423157684 10黑龙江210153667704928193987124404114484857 11上海104090013465800859741721897918721158728 12江苏1016848174054466946366431659667417915653 13浙江54020798205829781984574868272710092152 14宁波2251487212484050208755419521962710297 15安徽251093827718392222368545141874517698 16福建232784028291196137847436848504762713 17厦门8801349370160851217212161301694848 18江西174866414936447122894736346433001694 19山东5542711822943876315409572448209037630 20青岛178892809940451185475817215881870668 21河南287259098350588294215648239694959649 22湖北279065327634852411681447238565105515 23湖南239201076743976435634538771303008074 24广东943874244204761272729871135814915318946 25深圳372557391639177547237642101497658547 26广西170502736110563208306726232102083832 27海南7158656196237593425113240521142762 28重庆167954134232685102733436804592941144 29四川333252199136794225502372545336005045 30贵州131383693487501165317424152792079601 31云南241319326124935583287834058623231343 32西藏151388031277611733207527281688 33陕西248575518213398302786639281424384497 34甘肃9011764304490520535351367016886109 35青海30262311203973177602591652450990 36宁夏40655991160638440875924754636919 37新疆1666768061033061878834259305924933905.个人所得税6.资源税7.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8.城市维护建设税9.房产税58203246904228951163126755113724824 7049217803410717274441107207 12390723155130769894400195 125480254260301036432356644 107757643782014678464199796 11902766810470657943266070 994709866726334966217430472 5282572248310394817211263 6712191531640614621199712 7098346847020685017215033 7952383419401558975925594 5605595219344031769781608800 357052179034016609161045166 90263550300616073224167 8978291792450821133298474 1277904931600651789276920 4281801550243336111390 6631212972078507429158631 181874290578919491709149821965 55891952930420522186371 10352323413330943028339610 12136211243420967805292756 1168899845210980090298440 4589894313579027067481425817 347797100861538328362 6047331019240490129173472 18959528536020149189026 824597869440555583274316 183507624950301113806452843 8072841272470457947116040 9276201770230937967246590 595102100080361280 10512496159430926316269961 3385211662290379665111673 88931177788010680531993 16694740968015575141887 897183693510270454960518816810.印花税11.城镇土地使用税12.土地增值税13.车船税14.车辆购置税15.烟叶税986788815407161271906073930203222890551317497 447062162569132065822293511492810 238430172079587882874174045510 2786725811856971492077631165413881 1777352746531532961095316115761599 1575706747043500081099085465972815 19448619823759113895114877359592910688 87038235458764796502272078530 1008323160773587878082136624312895 10890347417641525610809841609127062 211581831814923310011464036977040 6677151492472317167727338918841730 36151279256511578702362001671608905 100837261427339426486733100990 1577726675267006389135663406710217 1676041885589572288439854143556018 6692628303402779205611584360 991772516895227846896743238718893 38999218748381102977310814136815032832 7586124209234916047743229723796 213024756127703532161714108239191947 1803653065259265479624162662247763 1538182539365871169214963705297604 56348910190703075848321532147993716340 1661297816121004233920115058430 1001321288875930087495642414211378 424291293674184151980111649469 1466093076887905995174745909238506 235269507521967816161981106851592713 6865614376219070649394339822158189 11856219275943800890150585024561146 7318576133914962359510 16060722664437033110344768870923680 6035513680567646498822397782136 17156241361428510751898730 35641769785907720438148061234 1092191173041577267507037043319116.耕地占用税17.契税18.其他税收二、出口退税 1.出口货物退增值税15987648285723560-104288858-75180130 10271712658430-2779987-23383361554837953560-2694700-17927844780238811060-2406385-1596059895221858430-258934-1352536583183497950-206333-123052211112414612240-1184132-8691831408557134790-1790000-11899985963496259200-239390-1591901790724220550-317241-25510712042514596460-8178425-646963457949733115380-17518040-1198787355848515435850-12485651-9589539887733836350-5115865-407979250619611709670-1483322-10573632926555735000-3576975-2671947158612006640-3040000-25198477138749507430-1010991-721322126659114429090-4599236-2872273 632953220400-2434819-185979778154012000690-1121861-6293416928788500300-1173074-7582536758939050640-807245-46319667209122053850-16917062-11554255 05100250-9449997-6778538 9061185407220-403317-2550841455194144740-135999-1179065286078495030-687313-56346180842111803600-956990-7070977137993299680-71379-409966701255919400-293609-252207 153500-3868-3414 4424494243120-396716-287955151********-50664-339979306309900-21510-19841312881251430-69890-462411757922621860-407938-3799992.免抵调减增值税3.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4.出口消费品退消费税-28946918-20521-141289 -4399910-1660-9000000-1916-8099980-328-1235030-178-8328100-3147460-203-6000000-2-799990-201-621190-15 -1669523-20521-18747-55281000-2067-28876510-8461-10358650-208-4234690-2490-9050000-28-5200000-153-2730330-16636-17265640-399-5748190-203-4925170-3-4134270-1394-3102490-33800-53499170-12890-26699970-1462-1433290-4904-180000-93-1186130-5239-2399940-9899-297200-663-245090-16893 -3690-85 -1087160-45-166640-3-166900-2364900-279180-21。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六)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七)单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无法确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土地价款的。
二、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填写《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由纳税人签字盖章、县(市、区)地税局审核批准后,向纳税人下达《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为提高二手房征管效率,对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凡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填写《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经纳税人签字盖章后即可实行核定征收。
三、核定征收率凡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具体比率由各市根据当地房地产经营状况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后执行。
其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分别确定核定征收率。
房地产类型的划分,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考预征率类型的划分确定。
各市局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实施核定征收,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随意核定、一核了之,严禁将核定征收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主要方式。
陕西国税关于2012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国税函[2012]46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国税函[2012]46号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的规定,2012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2012版预缴表”)在2012纳税年度开始启用,综合征管软件升级后可以接收2012版预缴表,为了保证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月(季)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采取各种措施做好2012版预缴表的使用工作2012版预缴表汲取了2008版预缴表实际使用中的经验,并以其为基础改进而来,使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更加科学和清晰。
为了更好帮助纳税人适应新版申报表的变化,各单位应督促纳税人升级申报软件、尽快印制并发放新版申报表,保证2012年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
同时,应采取各种措施做好2012版预缴表的宣传和辅导工作,让纳税人充分掌握2012版预缴表较旧版预缴申报表的主要变化,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二、综合征管软件升级使用2012版预缴表后,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一)为了预防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出现问题,各单位应提醒、督促纳税人不得使用2008版预缴表进行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必须全部使用2012版预缴表。
(二)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纳税人,需要对【2008版汇总(合并)纳税信息维护】模块进行维护,将“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预算科目”填写为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项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将“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预算级次”填写为“中央60%,省级20%,市县20%”;将“总机构缴纳已撤销分支机构预算科目”填写为“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项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将“总机构缴纳已撤销分支机构预算级次”填写为“中央60%,省级20%,市县20%”。
市国家税务局XX年第四季度工作计划要点
市国家税务局XX年第四季度工作计划要点一、认真组织后三个月收入,确保完成和超额完成国税收入任务今年以来全市国税收入保持稳步增长态势。
1-9月份累计完成国税收入亿元,比上年增长 %。
但是组织收入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确保完成和超额完成国税收入任务,切实做到以下几点:1、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不动摇。
要认真贯彻落实“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组织收入原则,要切实按照经济税源和税法规定做好组织收入工作,及时准确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决不允许预收税款或进项税额推迟抵扣,该兑现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兑现到位,不得把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作为调节收入的“蓄水池”。
2、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收分析预测工作。
四季度要逐月加强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和税源情况分析,把脉当前经济形势,客观分析征收质量,切实搞好税源调查,找准影响全年国税收入的突出因素,科学估算税收能力, 准确预测全年税源,算好全年收入大帐。
要认真抓好经济税源分析管理办法的落实,建立收入质量评估体系,完善分级分类管理,全面推广应用省局税源分析监控管理软件,加大重点税源行业、重点企业的税负分析工作,找准税收异常变动的深层次原因,及时发现征管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加强征管的措施,确保国税收入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3、抓好欠税核算。
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欠税核查工作,认真负责,反复核对,分类分析,如实上报,确保质量。
核查过程中要加强与地税机关的配合,做好向社会各界尤其是欠税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理解支持。
要以欠税核查为契机,全面加强欠税管理,实行欠税公告,坚持依法控管,以票控欠,以欠抵退,应收尽收,坚决杜绝新欠,逐步清理陈欠。
要进一步健全欠税档案管理制度,实施动态管理,严密监控欠税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变动情况,使欠税监控工作严密、规范、有数、有效。
二、咬紧全年目标,推进各项重点工作的落实1抓好责任区精细化管理。
全面深化责任区管理软件的应用,不断提高工作任务单处理的质量,运用人机结合的方法,不断提高责任区精细化管理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现将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
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三、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关于2012年各税种申报和缴款期限的通知
15日
15日
消费税
月
15日
15日
企业所得税
月
15日
15日
个人利息所得税
月
7日
7日
3
月
份
增值税
月
15日
15日
消费税
月
15日
15日
企业所得税
月
15日
15日
个人利息所得税
月
7日
7日
4
月
份
增值税
月
延至18日
延至18日
增值税
季
延至18日
延至18日
消费税
月
延至18日
延至18日
企业所得税
季
延至18日
延至18日
企业所得税
月
延至17日
延至17日
消费税
月
延至17日
延至17日
企业所得税
月
延至17日
延至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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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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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利息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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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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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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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利息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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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米文库汇编之2012年地税局工作总结[1]
度米文库汇编之2012年地税局工作总结[1]在市地税局和xx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县地税干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地税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基层建设纲要》,始终坚持以组织收入工作为中心,全面推进地税基层建设,不断深化征管改革,大力实施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积极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建设和谐诚信地税,共创富民兴赣大业”教育活动,税收环境逐渐优化,地税收入稳定增长、队伍战斗力不断增强、地税形象不断提升,努力维护了地方社会稳定,促进了地方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
现将我局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一、多措并举,狠抓收入,圆满完成全年税费计划今年初,县政府核配给我们的税费计划为xx万元。
税收计划为x万元,增长比例为xxxx%;社保费任务为xxx万元,增长比例为xxxx%。
面对税费增长比例相对过高,区间经济不平衡的实际。
在局党组的坚强领导下,全局上下团结奋进,努力拼搏,克难攻坚,实现了首季“开门红”、半年“双过半”、三季达七五,全年累计完成税费收入xxxxx万元。
其中税收xxxxx万元,同比增长xxxx%,占年计划的xxxxx%;社保费收入xxxx万元,同比增长xxx0%,占年计划的xxx%,超额完成全年税费计划。
采取的措施:(一)搞好税源监控。
一是重点监控。
对年纳税20万元以上的,县局进行全面监控,对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各征收单位进行全面监控,建立税源档案,及时、准确掌握其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
二是跟踪监控。
对项目建设实行信息通报制度,建全档案,专人负责,全程跟踪监控工程建设进度。
三是信息监控。
充分利用征管软件、微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各种纳税信息资料进行对比分析,不断拓宽监控范围,确保了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狠抓源泉控管。
加强部门联合,强化源泉控管,初步建成地方税收“立体”代征网络。
一是继续加强与房管、土地部门合作,对房产交易过程中的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发票的开具、税收征收、操作程序、单位销售不动产及部门配合等六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严把减免税审批关,共组织代征房地产税收103万元;二是在做好由交警部门在年检时代征汽车的车船使用税的基础上,抓住交警部门集中清理无牌无照摩托车的有利时机,自8月10日起,在管理站设立税收征收窗口,委托其在办照、验车时扣缴了1100多辆摩托车的车船使用税3.7万元;三是积极与交通局运管站联合制定了《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办法》,委托运管站在每月收取运输管理费时代征营运车辆的定额税款,自8月1日起实施五个月共征收税款46万多元,有效解决了车辆流动性强、难于控管的问题,年可增税xxx多万元;四是由国税局代征临时开票户应纳的城建税万元。
2012年企业年终汇算清缴的新政解析、财税差异与纳税调整技巧1
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新八项扣除规定
2、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 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8]7号)规定的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 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 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 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这一政策仅适用于享受国家发放的 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 士,对于一般人员并不适用。
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新八项扣除规定
2、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 ②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 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 入; ③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 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④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 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新八项扣除规定
2、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 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 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 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 雇用关系;
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新八项扣除规定
3、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处理:上分两种情况: ②给离、退休人员支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之外的补贴、补 助应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 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 [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 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 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 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 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 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 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告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1.24•【字号】•【施行日期】2013.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告一、汇算清缴对象凡是2012年度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含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无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办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办理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单独进行汇算清缴。
视同独立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企业分支机构,须在本地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期限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5月31日。
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前,纳税人发现申报有误的,可重新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汇算清缴申报的,应按规定申请延期申报。
三、年度纳税申报方法企业所得税由苏州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纳税人,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可直接通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不再使用“汇算通”软件。
纳税人要在完成2012年度四季度或12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后,方可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不得以预缴申报替代年度纳税申报。
四、涉税事项的处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国债利息收入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免税收入优惠的纳税人,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后直接享受相关优惠。
纳税人需要享受上述优惠以外的其他税收优惠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经备案后方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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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1000 营业税 营业税 59500 营业税 营业税 营业税 290000 营业税 0 营业税 38939333.3 营业税 739333.33 营业税 营业税 1366333.33 营业税 30948333.3 营业税 0 营业税 营业税 0 营业税 639666.66 营业税 0 营业税 679666.66 营业税 1442000 营业税 营业税 30000 营业税 788000 营业税 3221666.66 营业税 营业税 37120000 营业税 72333.33 营业税 3198000 营业税 营业税 330000 营业税 1507000 营业税 234666.66 营业税 46005000 营业税 3681000 营业税 营业税 营业税 营业税 营业税 营业税 营业税 营业税 营业税 营业税 营业税 营业税 营业税 营业税 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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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89666.7 43019333.3 1776000 115000 993333.33 171666.66 6356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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