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上海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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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

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

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本市旅游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关于加快上海旅游业发展建设世界著名旅游城市的意见》,从本市实际出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区域内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各类公园及其他类型的游览参观点,不含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条(管理部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

各级旅游、绿化市容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游览参观点管理。

第四条(价格形式)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其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属于国家自然资源、文化资源或依托这些资源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参观点内游客无法自主选择的交通运输等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兴建的,由商业性投资并经营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及其他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管理权限)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分级管理,市和区(县)管理权限通过管理目录划分,适时进行调整。

(一)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门票价格管理规定,制定、发布市级管理目录,制定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游览人数较多、具有代表性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平衡全市门票价格水平,指导各区县门票价格管理工作。

(二)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域内市级管理游览参观点以外的其他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制定发布本级管理目录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协调平衡本级管理的各类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水平。

(三)新建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试行价,试行期一年,试行价格应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试行期届满前根据市区分工按有关程序报批。

(四)游览参观点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管理权限与所在景点门票价格管理权限保持一致。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由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校外艺术培训机构教学大纲

校外艺术培训机构教学大纲
a)利用家校联系册、微信群、电话等方式,保持与家长的日常沟通。
b)定期召开家长会,面对面交流学生学习和生活情况,共同解决教育问题。
3.共育活动:举办家校共育活动,增进家长与学校的理解和支持。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a)开展亲子活动,促进家长与孩子的情感交流,共同体验艺术教育。
b)邀请家长参与学校艺术节的策划和实施,共同打造校园艺术品牌。
十六、品牌建设与推广
1.品牌塑造:树立校外艺术培训机构的教育品牌形象,提升社会影响力。
a)确立品牌定位,突出艺术教育的特色和优势。
b)制定品牌发展战略,分阶段实施品牌推广计划。
2.宣传推广: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推广,扩大品牌知名度。
a)利用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体,发布学校新闻、活动信息和教育成果。
b)参与教育展会、论坛等活动,加强与同行业的交流合作,提升品牌形象。
2.定期组织教师参加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3.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的教师考核和激励机制。
五、教学环境
1.提供宽敞明亮的教学场地,保证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
2.配备完善的教学设备,如画材、乐器、音响设备等。
3.创设良好的艺术氛围,鼓励学生发挥想象力和创造力。
六、家校合作
1.定期与家长沟通,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及时调整教学方法和内容。
a)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心理辅导,帮助学生建立正确的健康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
b)建立学生健康档案,跟踪监测学生的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
3.应急预案: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迅速有效地处理问题。
a)建立应急处理小组,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责任人。
b)定期更新应急预案,确保预案的实用性和时效性。
b)开放学校设施,支持学生和教师的艺术创作和实践活动。

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设立黄浦区教学点指南

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设立黄浦区教学点指南

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设立黄浦区教学点指南一、申办材料:1)《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教学点设立审批登记表》2)《办学场所情况表》3)《教学点教职工情况表》三、具体流程1)工商名称预先核准营利性培训机构设立教学点,向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取得《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申办模拟(未上线)3)落实办学场所登录上海市消防办事大厅网址,点击网上备案,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网上备案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网上备案。

申请时应同时勾选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及必抽两个选项。

若不符合消防检查条件或取得的是未抽中的《建设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证明》,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另行征询消防部门意见,由区消防部门派员赴现场开展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区教育局及举办者。

4)填报网上办学信息登录“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市场管理信息平台”,进入教学点设立模块,填写相关申报信息。

5)预约线下受理时间举办者可在首页点击“信息查询”,查看教育行政部门的预审结果。

申请的办学许可信息预审通过后,举办者可线上预约线下递交完整材料的时间,预约时需选择或填写“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及“在拟设学校或已设学校担任的职务”。

6)递交教学点设立申办材料举办者在预约时间内,向教学点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7)接受评估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将对办学场所及办学条件进行现场核查,有必要的可以组织相应的评估论证。

举办者应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完成评估论证工作。

8)等待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并作出许可决定教育行政部门将根据申请材料、核查情况以及审核评议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书面决定。

9)领取书面决定10)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培训机构应在取得批复文件后的30日内依法向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分公司登记,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培训机构领取《分公司营业执照》。

教学点在取得办学许可并进行分公司登记后,方可开展招生及教育教学活动。

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类别鉴定指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1]9号)

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类别鉴定指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1]9号)

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类别鉴定指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1]9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1
【摘要】(2021年10月14日)各区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双减”工作要求,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准确区分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服务,并为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管理参考,防范假借非学科类培训项目实际开展学科类培训服务等逃避监管的行为,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负担,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上海市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类别鉴定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2页(P13-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39.2
【相关文献】
1.上海市教委市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体育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19]12号)
2.上海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教委规[2021]6号)
3.上海市教委市文化旅游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文教结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艺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19]11号)
4.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高
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1]2号)5.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规〔20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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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上海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上海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对人才素质的要求日益提高。

为了满足社会对职业技能人才的需求,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政策,以规范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就上海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进行深入探讨。

一、法律法规依据上海市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规的规定,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必须要有一定的师资力量、办学条件和教学设施,保障学生的学习质量和教学效果。

二、师资力量要求1. 教师资格: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教师资格要求是必不可少的。

教师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的学历和教育教学经验,其中一些特殊技术领域更需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资质认证。

2. 学科骨干: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还需要拥有一定数量的学科骨干,他们是教学工作的主要负责人,需要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

三、办学条件要求1. 办学规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办学规模需要与其教学资源和师资力量相适应,保证学生的学习效果和教学质量。

2. 教学设施:教学设施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这些设施要求必须符合一定标准,保证教学的实施和教学效果。

四、教学质量要求1. 教学大纲: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必须制定相应的教学大纲,明确课程设置、教学目标、教学方法等内容。

2. 教学评估:对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教学效果要进行定期的评估,通过考试、论文等形式进行学生综合素质的考核。

五、管理规范要求1. 行政管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行政管理要求要严格规范,包括教学计划的制定、教学过程的监督、学生管理等方面。

2. 财务管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财务管理要求要健全,建立健全的收支管理制度,保障办学经费的使用合理合法。

六、监督检查要求1. 教育主管部门:上海市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合规运行。

上海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政策

上海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政策

上海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政策上海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政策当谈到上海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政策时,我们不得不从整个教育生态环境以及政策的背景和发展历程来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分析。

在过去的几年里,上海市政府一直在积极推动教育改革,努力提高教育质量,推动素质教育的发展。

而在这一进程中,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政策一直备受关注。

1. 教育政策背景上海作为中国教育改革的先行者和引领者,一直致力于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然而,随着社会竞争的日益激烈,学生的学业压力也在不断增加,校外培训机构的影响日益凸显。

上海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规范和管理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保障学生的权益和教育公平。

2. 政策内容和规定针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上海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规定,主要包括:- 师资力量要求:要求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师拥有相关资质和教学经验,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 课程质量把控:要求校外培训机构提供符合教育要求和标准的学科课程,确保教学质量和内容。

- 教学活动安排:规定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活动应当合理安排,不得影响学生正常课业和生活。

- 费用透明公开:要求校外培训机构费用必须公开透明,不得擅自加收费用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 检查和评估:规定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其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

3. 政策实施效果上海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政策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通过政策的约束和规范,一些不合规的校外培训机构被逐步淘汰,一些教学质量较高、规范经营的机构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学生和家长对校外培训机构的选择也更加理性和谨慎,对教育资源的分配和利用更加合理。

4.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上海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政策的出台,对于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比如政策执行的力度和效果、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难度等。

需要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综合各方意见,不断完善和改进政策措施。

上海文化万人培训计划

上海文化万人培训计划

上海文化万人培训计划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文化交流的加深,上海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文化产业迅速崛起。

然而,目前上海的文化人才培养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瓶颈,不适应快速发展的文化产业需求。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并丰富上海的文化资源,上海市政府启动了“上海文化万人培训计划”,旨在通过培训,打造一支精通艺术、传媒、影视等文化领域的人才队伍,助力上海成为国际文化大都会。

一、培训目标本次培训计划的目标是培养一支具备国际竞争力的录音师、导演、编剧、制片人、音乐人、摄影师等各类文化领域的专业人才,他们将在文化创意产业中发挥重要作用,推动上海成为国际文化交流和交融的中心。

二、培训内容1. 艺术培训:包括绘画、雕塑、书法、舞蹈、音乐等各类艺术形式的基础培训和专业指导,旨在培养具备艺术眼光和创作能力的人才。

2. 影视培训:包括导演、编剧、制片人、摄影师、剪辑师等岗位的专业培训,旨在培养具备扎实的电影制作技能和创新意识的人才。

3. 传媒培训:包括记者、编辑、主持人、摄影记者等岗位的专业培训,旨在培养具备国际视野和新闻传播技能的人才。

4. 文化管理培训:包括艺术品经纪、演出活动策划、文化产业投资等岗位的专业培训,旨在培养具备文化市场分析和项目管理能力的人才。

5. 多元文化培训:包括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跨文化管理和表达、文化创新与跨界融合等方面的培训,旨在培养具备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的人才。

三、培训模式1. 模块化培训:根据不同岗位的需求,采用模块化的培训模式,让学员可以灵活选择适合自己的课程,同时也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多个模块的组合学习。

2. 实践培训:培训期间,学员将有机会参与实际项目,与行业相关的企业、机构合作,深入了解行业运作和项目推进的实际情况,提高实际操作能力。

3. 师徒传承:培训计划将邀请行业内的知名专家、艺术家和企业家担任导师,亲自指导学员,进行一对一的师徒传承,帮助学员更快速地成长和发展。

四、培训资源为了保证培训效果,上海文化万人培训计划将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艺术家和企业家担任培训导师,同时还将与国内外顶尖的艺术院校、传媒机构、影视公司等合作,共同打造一支具有国际视野和专业水平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文化艺术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文化艺术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文化艺术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22.04.15•【文号】文旅科教发〔2022〕48号•【施行日期】2022.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文化艺术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旅科教发〔202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教育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教育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文化艺术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2022年4月15日关于促进新时代文化艺术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化艺术职业教育是我国文化事业和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化艺术领域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输送主渠道,在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新征程中,文化艺术职业教育前途广阔、大有可为。

近年来文化艺术职业教育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繁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弘扬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升全民文化素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也应看到,当前文化艺术职业教育发展还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还不能很好地适应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办学条件有待改善,产教融合有待深化,服务发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及《“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有关要求,加快推动新时代文化艺术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深入贯彻党的文艺方针和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定文化自信、增强文化自觉,坚持正确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艺风艺德建设,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坚持政府统筹、行业指导、社会参与,深入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不断增强文化艺术职业教育适应性,加快构建现代文化艺术职业教育体系,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输送大批坚守理想信念、坚定文化自信的高素质文化艺术技能人才。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认定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认定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认定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日期】2022.12.14•【字号】•【施行日期】2022.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认定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示为有效地保护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加强对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的管理,我局于近期重新修订起草了《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认定保护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

《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科学性、规范性和可行性的原则对现有办法中不符合实际发展要求的,已经过时的和尚不够完善的条款有针对性的进行废止、修订、补充、完善和规范。

《办法(征求意见稿)》分总则、认定、保护、管理、附则共五章,共四十四条。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社会公示,征询公众意见,公示期30天。

公示期意见反馈: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非物质文化遗产处通讯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邮政编码:200003联系电话:23118219电子邮箱:***************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2022年12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第三章保护第四章管理第五章附则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认定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管理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上海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上海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出台,健全校外培训服务市场秩序,更针对性地规范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运行。

一、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

1、申请设置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单位必须是法人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学科类申请设置校外培训机构的单位须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在上一年度履行纳税义务良好,且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3、申请设置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单位必须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及上海市分公司登记证,并且拥有可提供服务的合法的固定营业场所。

4、申请设置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单位须拥有良好的教学资源,包括有优质的师资力量和一定的教学设施。

5、申请设置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单位须符合上海市校外培训管理条例的其他设置要求。

二、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登记申报。

1、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有关证照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上海市分公司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书面材料;
(2)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登记表;
(3)财力状况说明;
(4)有关教学资源的说明;
(5)学科类校外培训教学质量保证措施计划书。

上海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上海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上海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为规范上海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管理和服务,保障学生的健康和安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特制定本标准。

一、机构设置(一)机构名称应明确,不得使用误导性、虚假的宣传用语或名称。

(二)机构应有独立的场所,有适合文化艺术类培训教学要求的教学设施和设备,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卫生要求。

(三)机构应有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学资格、职称和工作经验。

(四)机构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招生、培训、考核、评价等各个环节。

二、课程设置(一)课程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要求,不得涉及限制童工、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二)课程设置应科学、合理、适度,符合学生年龄特点和兴趣爱好,遵循教育规律,注重学生全面发展。

三、服务保障(一)机构应明确学生的权益,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强制学生报名课程或参加活动,不得对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侵犯或虐待。

(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三)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课程跟踪和评价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教学质量。

(四)机构应及时向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供相关的教育、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信息和建议,做好家校沟通和合作,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四、监管机制(一)市文化和旅游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范围,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监管,对不符合规定的机构进行整改、关闭或撤销许可证。

(二)市教育局、区教育局应当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分类、登记管理,并加强对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监管,对存在问题的机构进行举报和督促整改。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本市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规范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及办学行为,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一)本标准所称民办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文化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二)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其设置标准另行制定。

(三)国家及本市对中外合作培训机构的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涉及消防、保安、安全生产等特定行业培训项目的民办培训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特定准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本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

(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六)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七)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八)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举办者民办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

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校外机构设置和管理,促进我市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学科培训、艺术培训、体育培训、科技普及、社会实践活动等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包括3周岁以下婴幼儿早教机构、托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特殊行业或相关主管部门有特定准入规定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的宏观管理与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统筹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实行主管部门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同时接受机构所在地党组织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属性。

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章设置条件及标准第六条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国家公职人员除外)。

(二)拟任校外培训机构校长年龄,男不超过70周岁、女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

(三)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

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和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依法规范、分类管理、综合施策、协同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管理制度、日常管理制度、监管执法机制、组织领导体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管理制度(一)依法审批登记。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为教育行政部门,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相应为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部门。

对于经营多种非学科类业务的培训机构,由各地明确主要监管部门及相关配合部门,机构应同时满足所涉及各类业务的审批标准。

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

现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坚持先证后照,民政、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依据相关审批文书等材料,对校外培训机构办理登记注册,核发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

(二)完善分级管理。

省级相关行而(主管部门负责对线上校外培训机构实施审批,依法制定完善相应类别线上和线下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或准入指引。

设区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细化相应线下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标准和审才比办法,并向省级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审批实施机关负责对线下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三)实行"一点_证,。

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审批。

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县(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审批实施机关进行审批。

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应当在取得相关审批文书后,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四)注重师资管理。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检察、公安等机关建立完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常态化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并督促指导校外培训机构配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建立健全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准入和退出机制。

各区文化学科类校外合格培训机构第一批

各区文化学科类校外合格培训机构第一批
弄2号楼302室 川沙新镇川黄路315号6幢 浦建路15号二楼288-299、2103、2110-2115室 民生路499号南楼二、三、四层 浦东南路1036号1201、1202、1205室 浦建路1352号一楼西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600号16幢1-3楼 华夏东路2480号7幢4层B区 锦安东路593弄15-18号三楼 听悦路340、342号 绣川路581号902、903、904、905、906室 峨山路91弄101号102、103室 环庆中路310-312号 惠南路城南路469号六层西区 羽山路977号 城西路227、229、231、233、239号 环龙路65弄62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5号三层、四层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539号201-201室、1527-1537号F室 上海市浦东新区梅花路567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高科东路777弄114室-117室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3501号203、205-207室 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宣中路695弄8-10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妙镜路1136弄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双桥路1216号104室A座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青路2671号一楼 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艾路1766号205-207室 上海市浦东新区下南路862-864双号一层 上海市浦东新区苗圃路592号底层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靖路1831号3楼 上海市浦东新区航津路658号6楼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1946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516号202室 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588号1号楼1307、1308室 上海市浦东新区松林路111号2-3、2-4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474-1484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施湾三路985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西浜沪川公路东首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园区碧波路5号14层 崂山路689号301-306室 川沙路5558弄8号213-221室 灵岩南路728号5幢301室 张杨北路1147-1227号二楼北区 张杨路3611弄6号508-511、902室 人民东路2635弄105号3层 锦尊路499弄2号224-228室 周康路28号401-420室 北园路118号二楼 上南路3378号-2 城南路333号1-3层

教育部关于《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教育部关于《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教育部关于《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
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教育部,教育部,教育部
•【公布日期】2024.02.08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教育部关于《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
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校外培训活动,提高校外培训质量,满足多样化的文化教育需求,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在近些年集中治理实践和深入调研基础上,研究形成《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

具体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邮编:100816)。

来信请注明“《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8日。

附件:1.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2.《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教育部
2024年2月8日。

《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艺术类培训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艺术类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属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及幼儿园适龄儿童,开展音乐、舞蹈、美术、戏剧(戏曲曲艺)及其他艺术表演等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面向普通高中生的艺术类培训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艺术类培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审批监管工作。

第五条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普及艺术教育,发展素质教育,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二章设立审批第六条艺术类培训机构的设立实行属地审批,由举办者向培训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未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批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面向中小学生及幼儿园适龄儿童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服务等活动。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艺术类培训机构。

第七条举办者申请设立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指引,具备与所实施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培训经费、机构章程、培训教材、相应职业(专业)能力的教学人员等条件。

第八条艺术类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艺术类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根据艺术类培训机构准入指引的要求设计名称,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

(平方米) (人)
办学投入(开办资金)
股东(法人、自然人) 投入方式
出资额 (万元)
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音乐
培训内容
舞蹈
美术
戏曲戏剧 曲艺
其它
举办者联系人 姓名 电话 (办公/手机) 邮箱
承诺:对本表填报内容和相关办学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举办人签字(签章): 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
机构名称
机构性质 (营利/非营利)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
手机号码
主要负责人 机构地址 从业人数
身份证
手机号码
教学用房 所在楼层
(人)
教学教研人数
(人)
场所面积 年培训规模
培训对象
(平方米)
教学面积
(人)
同一时间段 最大培训量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中 小 学 生
高 中 生
年月日
材料审核 现场审核 公示情况
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
年月日 年月日
经办签字:
年月日
行政审批决定 登记备案情况
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经办科室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文化和旅游行政期)(经办人、审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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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上海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公布日期】2022.02.21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上海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指引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提供培训服务,更好地保障学员、员工的合法权益,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联合起草了《上海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邮件主题请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821室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人事处(邮编:200003),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到2022年3月22日。

附:上海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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