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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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纠纷案例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范本要写赠与人:受赠人:赠与人与受赠人关系:第一条:赠与目的第二条:受赠人的权利第三条:赠与的撤销第四条:合同的变更第五条:合同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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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的关于▲赠与合同纠纷案例,案例发生在一对老夫妻将自己产下的房产,赠与曾孙陈某,但陈某没有履行当时赠与合同的约定义务,根据我国规定,当出现受赠人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情形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那这对老夫妻该如何争取自己的权益。

▲一、案情介绍

2002年10月23日,经宜昌市伍家岗区公证处公证,陈某某、张某某夫妇与陈某签订了赠与合同,约定将胜利四路24-101号房屋以附赡养义务的方式赠予陈某,同时约定陈某某、张某某在有生之年有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权利,有关该房的产权过户及其一切手续由受赠人陈某办理。陈某某、张某某系陈某的祖父母。位于宜昌市内的一处房屋系陈某某、张某某的共同财产,其为补贴生活将该房的阳台及一间房屋出

租。2002年10月30日,陈某依据赠与合同公证书将房屋过户到了自己名下。此后,双方就房屋过户发生纠纷,陈某某、张某某要求收回赠与的房屋。2004年2月2日至5日,陈某某、张某某要求陈某返还房屋,陈某拒绝,双方便发生冲突,宜昌市公安局大公桥派出所接到张某某的报警后进行了调解,但未能达成协议。2004年3月1日下午,陈某上门要求承租人搬出房屋,表示要收回房屋并与承租人发生争执。陈某某出面阻止陈某的行为时被陈某推倒在地,造成陈某某口鼻出血,张某某见状向“110”报警,经警察和当地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劝阻陈某才离去。2004年3月2日,陈某某经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其颌面部、胸部、腰骶部软组织挫伤(局部裂伤)。2004年3月9日,陈某某因心脏病发作住院治疗。事后,陈某未采取任何形式缓和双方的关系,遂引起诉讼,陈某某、张某某坚决要求收回赠与房屋,陈某表示拒绝退还。

原告陈某某、张某某诉称:位于宜昌市胜利四路24-101号的房屋系其夫妻的共同财产,其退休后主要依靠该房的部分房间出租来维持生活。2002年10月23日,在孙女陈某(被告)多次要求下,经宜昌市伍家岗区公证处公证,其将房屋以附赡养义务的方式赠与了被告,同时约定原告在有生之年仍然居住该房屋。

2003年1月,被告将该房屋产权证书从原告处骗取,并依据

赠与合同,将房屋产权过户到被告名下,随后要求承租该房屋的人退房。2004年3月1日,被告上门声称收回出租房,并与承租人发生争执,原告陈某某出面阻止被告行为时,被其殴打,经报警在警察和当地居委会人员劝阻下,被告方才离开。原告陈某某经医院确诊,其面部、胸部、腰底部软组织挫伤(局部裂伤),并引发心脏病住院,而被告至今未主动道歉,亦未承担医疗费用。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权益,给原告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特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合同,返还房产。

被告陈某辩称:

(1)原告陈某某未到庭(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军

荣到庭参加诉讼),诉状上陈某某的签名是伪造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原告行使撤销权已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

(3)在公证处办理房产赠与是由原告主动提出的,并不是被告多次要求,办理产权过户也是在原告陈某某的要求下办理的,不可能在产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产权过户;

(4)被告与承租户发生过纠纷,是因租赁合同到期,被告的住房条件不好,其要求承租户搬出;

(5)被告与原告生活一年多,二原告都是退休职工,又有房屋出租收入,在经济上不存在被告进行赡养,被告在生活照顾上尽到了赡养义务。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

和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二、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是否出现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事由?

赠与合同的撤销原因有两类:

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赠与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撤销赠与。《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据此,以动产为标的的赠与合同,在赠与标的交付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以非经登记不得转移权利标的的赠与合同,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

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撤销权人可以撤销赠与。《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或者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的区别在于:撤销赠与须依法律规定的事由;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

与。

本案在审理中,主要涉及到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中的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规定的要点,

一是受赠人实施的是严重侵害行为,而不是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

二是受赠人侵害的是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不是其他亲友;

三是严重侵害的行为不限于故意和犯罪行为。

本案一审中认定,被告作为原告孙女在与原告发生冲突过程中,将原告陈某某推倒在地,造成其口鼻出血,经法医鉴定原告陈某某皮肤软组织挫伤(局部裂伤),系轻微伤,被告行为对原告的精神和身体已构成严重伤害。第三种情形规定的要点,

一是赠与合同约定了受赠人负有一定的义务;

二是受赠人已接受了赠与的财产(动产为交付,不动产为办理过户);

三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一、二审中认定,赠与的房产已过户至被告名下,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原告享有该房屋的有生之年的居住使用权,即对房屋有使用和出租收益用于贴补原告生活的权利;但被告陈某强行赶承租人搬家欲收回原告出租的房屋,阻碍原告行使房屋使用权,影响了原告生活费的收取,属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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