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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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赠与合同纠纷的案例

关于赠与合同纠纷的案例

关于赠与合同纠纷的案例
案例一:A与B之间的赠与合同纠纷
A是一名老人,他有一处房产,他决定将该房产赠与给他的亲戚B作为礼物。

双方在见证人的陪同下签订了赠与合同,并
进行了相关的过户手续。

然而,在过户完成后不久,A却后悔了自己的决定,他希望将房产恢复为自己名下。

A声称当时签订合同时是被B的恶意欺骗或胁迫的,并要求法院废止合同。

法院审理此案后,首先考虑的是双方的自愿性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如果B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合同的签订是在A自
愿的情况下进行的,且没有欺骗或胁迫的行为,那么合同应当有效。

然而,如果A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是在
被欺骗或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法院可能会考虑废止该合同,并将房产恢复到A的名下。

案例二:C与D之间的赠与合同纠纷
C是一名富有的商人,他决定将一辆名车赠与给他的朋友D
作为生日礼物。

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他们在众人面前进行了赠与的仪式,并在礼物上盖上了印章,以示双方的意愿。

然而,在不久之后,C却改变主意,他声称之前的赠与并非真
心所愿,要求收回名车。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考虑双方的意愿表示和行为是否构成赠与合同。

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有证人作为证明,也有盖章并进行公开仪式的证据。

如果D能够证明C当时的意愿和
行为是真实的,那么法院可能会认定存在赠与合同,并要求C 履行合同义务。

然而,如果C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他当时并非
真心意愿,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或违约的行为,法院可能会考虑废止该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委托人甲与受托人乙之间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甲方将一辆车赠与乙方。

合同中规定,车辆赠与成功后,乙方需将车辆过户给其子女丙方。

然而,乙方未履行过户义务,导致丙方无法享有车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甲方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履行过户义务。

在双方的诉讼过程中,甲方提供了签订的赠与合同、过户手续的相关证据,并出示了乙方未过户的车辆市场价值低于赠与车辆的证明。

而乙方辩称,他并未违反合同约定,因为合同中并无规定约定过户的具体时间,并且乙方承诺会在适当的时候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在赠与合同中约定了乙方需要将车辆过户给丙方,这是合同中的一项明确义务。

乙方未履行过户义务,导致丙方无法合法拥有和使用车辆,严重影响了丙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乙方的辩称并无法成立。

另外,虽然合同中未规定具体的过户时间,但是根据常识和合理的认知,赠与人赠与财产的目的就是使受赠人能够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因此,根据合同的目的和双方的意思,乙方应在尽快的时间内办理过户手续,否则将侵犯到丙方的权益。

最后,法院判决乙方应在一个月内将车辆过户给丙方,并赔偿丙方因无法享有车辆所造成的损失。

法院的判决保护了甲方作为赠与人的权益,同时也维护了丙方作为受赠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一宗赠与合同纠纷的判决案例。

在此案中,法院依法判决乙方履行过户义务,并赔偿丙方的损失。

这个案例提醒人们,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约定各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纠纷的发生。

同时也提醒受赠人在合理时间内办理过户手续,以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赠与合同纠纷的案例

关于赠与合同纠纷的案例

关于赠与合同纠纷的案例关于赠与合同纠纷的案例引言:赠与合同纠纷属于民事合同纠纷的一种,涉及到财产的转让及权益的归属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赠与合同纠纷很容易发生,并且常常给当事人带来困扰和纠纷。

下面,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例,探讨赠与合同纠纷的成因、常见争议点以及解决方法,希望能对读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案例一:史氏夫妇的房产赠与纠纷史氏夫妇是一对已婚夫妇,他们在婚后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将该房产登记在史氏夫人的名下。

然而,由于夫妇双方婚后一直共同居住在该房产中,其婚姻关系不和谐,最终导致夫妇离婚。

在离婚过程中,史氏先生声称他对该房产也有权益,并要求分割房产。

争议点:在这个案例中,主要争议点在于史氏夫妇是否存在赠与行为。

史氏先生主张他们购买房产时是以共同财产的形式进行的,而非史氏夫人的个人财产。

另外,史氏夫妇共同居住于该房产并为其支付了一定的维护费用,史氏先生认为这表明他对该房产也有权益。

解决方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合同纠纷应该依法解决。

对于本案例,可以通过收集证据来证明该房产是史氏夫人的个人财产,并且她没有对该房产作出赠与的行为。

另外,对于夫妇共同居住于该房产并为其支付维护费用的情况,可以通过对夫妇日常生活费用的支付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来判断其权益归属。

案例二:股权赠与引发的公司内部纠纷李先生是一家公司的创始人,他决定将一部分股权赠与给他的亲友王先生。

然而,在股权赠与后不久,公司内部产生了矛盾和纷争,导致双方关系变得紧张。

王先生声称他对公司所有的股权拥有所有权,要求李先生将其赠与的股权无偿返还。

争议点:在这个案例中,主要争议点在于股权赠与的真实意图和赠与的效力。

李先生声称他赠与股权是出于一种友情和血缘关系,并无任何附加条件,是真实的赠与行为。

而王先生则主张李先生将赠与股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某种利益交换或保障其个人利益,赠与行为并不真实有效。

解决方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合同必须符合真实意图和法律规定的要件,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5篇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5篇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赠与合同纠纷案例某公司A和公司B之间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 公司赠送一批货物作为礼物。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的几个月里,B公司却提出了一纸诉状,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被赠与的货物。

B公司的理由是,在签署合同时,A公司并没有向其披露货物的实际价值,导致合同成立时双方信息不对称,缺乏公平交易的基础。

其次,合同中并没有详细约定货物的具体数量和规格,造成了后续交付和接收时的困难和纷争。

最后,B公司认为赠与行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应当解除合同并返还货物。

A公司对此提出了异议,并指出合同并未规定货物价值的披露义务,并且在当时B公司也没有提出相关疑问。

同时,A公司认为货物的数量和规格均是可以通过双方商议解决的事项,不足以构成合同的无效性。

最重要的是,赠与行为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不应当随意解除。

在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介入调解。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提供了合同签订时的证据和相关证言。

法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双方的陈述,进行了综合分析和判断。

首先,法院认为A公司在合同中并未存在故意隐瞒货物价值的行为,因此不应当构成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其次,虽然合同中有一定模糊性和不完善之处,但双方并未就此进行进一步商议,也没有提出异议,因此不能简单将其作为合同无效的理由。

最后,赠与行为是一种双方均自愿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维持原判,认定赠与合同有效并具有法律效力,B 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并接受赠与的货物。

这对于促进商业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也提醒了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谨慎考虑各项细节,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篇2赠与合同是指出让人有意无偿将自己的财产权利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只能接受,不能反悔的一种特殊合同关系。

然而,就如同其他合同一样,赠与合同也是有可能发生纠纷的。

下面就让我们通过一个赠与合同纠纷案例来详细了解一下。

赠与合同案例分析6篇

赠与合同案例分析6篇

赠与合同案例分析6篇篇1赠与合同案例分析在日常生活中,赠与合同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合同形式。

赠与合同是指出于赠与人的意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的合同。

赠与合同通常是出于亲情、友情或其他特殊关系之下进行的,其目的是为了表达对对方的关爱和关怀。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赠与合同的特殊性,也容易产生一些纠纷和问题。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进行赠与合同的分析。

案例:小明和小红是好友,他们之间有着深厚的友情。

某日,小明决定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给小红,作为对友情的表达。

于是,他们便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并进行了公证。

在签订合同时,小明清楚地表达了自己的意愿:将房产赠与给小红,并不要求对方偿还任何款项。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小明和小红之间的友情产生了变化。

由于各种原因,他们的关系变得紧张,并最终破裂。

小明开始对当初的赠与行为感到后悔,他希望能够收回房产并取消赠与合同。

而小红则认为赠与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应当受法律保护,拒绝了小明的要求。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赠与合同的有效性和变更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并具备法律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小明作为赠与人是否有权取消赠与合同呢?在法律层面上,赠与合同是一种专属法律行为,赠与人在签订赠与合同时是自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的。

因此,在没有特殊情况下,赠与人是没有权利取消赠与合同的。

即使后来拟定,受赠人也有权利主张自己的权益,拥有继续享有赠与财产的权益。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尽管赠与合同一般情况下是不可变更的,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进行变更。

例如,在赠与合同中确有明确约定,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内容并完成公证手续等情形下,赠与合同可以进行变更。

但必须要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综合以上分析,小明无法取消赠与合同。

因为双方当事人曾经签订过赠与合同,并进行了公证,公证手续具有法律效力。

而且赠与合同是小明出于自愿签订的,不存在任何违法情节。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案例一: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张某将一辆汽车赠与李某。

合同约定,赠与的汽车所有权及使用权立即转移给李某,并由李某承担车辆的保养、保险等费用。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还约定了赠与合同无效情况。

合同生效后,李某享有了汽车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承担了相应的费用。

然而,不久之后,张某主张赠与合同无效,要求收回汽车。

原因是张某后悔赠与汽车给李某,认为自己当时签订合同是在被迫的情况下,没有真正的意愿赠与汽车。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张某提供了一些证据,如他的财务状况和当时签订合同时的相关情况等。

李某则认为,赠与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他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享有汽车的使用权。

他不同意撤销合同并归还汽车。

在法庭上,双方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了争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自愿、平等、互利、等价交换的法律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赠与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且李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并享有汽车的使用权。

因此,法院认定赠与合同是有效的,李某无需归还汽车。

此案例指出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即自愿性和等价交换。

只有在合同符合这些原则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合同有效。

在此案例中,赠与合同符合这些原则,因此被认定为有效。

案件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的请求不予支持,维持了赠与合同的有效性。

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双方的意愿,并确保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

只有这样,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有效,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

案例二:甲方小明与乙方小红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由甲方赠与乙方一处房产。

合同约定,乙方需承担相关房产的税费及维修费等费用。

合同生效后,乙方享有了房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承担了相关费用。

然而,不久之后,甲方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收回房产。

原因是甲方认为乙方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费用,且乙方并未履行合同义务。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甲方提供了一些证据,如相关费用的支付凭证以及房产的维修情况等。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
案情介绍
某甲在2010年曾将其名下一处房产赠与其三个子女。

然而,某甲在2015年与与子女之间因房产归属问题发生争执,随即状告子女要求返还该房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产确实是某甲的赠与物,但是某甲并未善意赠与,且存在法律所禁止的情形,因此,拒绝了其返还请求。

质证过程
本案中,某甲认为自己是善意赠与,因此不应该承担返还该房产的责任。

他提供了很多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例如,他支付了赠与税和房屋过户费,并且三个子女在领到房屋之后曾经一起居住。

而在相反的一方,子女则认为某甲的赠与行为不属于善意赠与,并且在赠与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他们将某甲的赠与行为定义为‘有秘密反对的赠与’。

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某甲还特地请了一位专业人士为其出具了一份鉴定意见,证明自己的赠与行为属于“善意赠与”。

但是,子女方面则提供了很多反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例如证据可以证明某甲在赠与的过程中是存在欺诈行为的。

判决结果
在审理后,法院最终认为某甲的赠与行为虽然确实是合法的,但是并不是善意赠与。

有以下原因:
1.在赠与的过程中,某甲并未尽到提示子女该房屋原有租客的义务,导致子女后续出现问题;
2.赠与行为时仅列出了两个子女的名字,未将另外一个子女的名字列入其中,而某甲并未提出合理的理由;
3.某甲在赠与的过程中并未向子女提供该房产的详细信息,包括房屋的使用情况、建筑结构等等信息;
4.子女方面提供了大量可以证明某甲存在欺诈行为的证据。

总之,某甲未能证明自己的赠与行为属于“善意赠与”。

因此,法院拒绝了某甲要求子女归还该房产的请求。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6篇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6篇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6篇篇1赠与合同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民事纠纷类型,当双方在赠与过程中出现纠纷时,往往需要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宗赠与合同纠纷的案例,并分析其判决结果。

在该案例中,甲方韩先生是一家大型企业的老板,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财富。

而乙方李女士是韩先生的远亲,生活并不富裕。

2018年,韩先生产生了好感,决定赠送一栋房产给李女士,作为对其长久以来的照顾和帮助的感谢。

双方经过多次沟通和协商,最终签订了一份书面的赠与合同,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然而,事情并没有按照双方的期望发展。

在房产转移之后不久,李女士对该房产进行了转让,并将转让所得全部用于自己的生活消费。

韩先生得知后大为震怒,认为李女士未能履行赠与合同中的约定,并要求法院对此进行裁决。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考虑了赠与合同的有效性。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合同应当符合赠与人和受赠人的真实意思,并且应当是对受赠人的无偿提供。

在本案中,双方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具有书面证明,且不存在其他瑕疵,因此法院认定该赠与合同有效并能够执行。

其次,法院审视了李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根据赠与合同的约定,李女士应当接受韩先生赠与的房产,并不得转让或转让。

然而,李女士在未经韩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将房产转让,并将所得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显然违反了赠与合同的约定,构成了违约行为。

最终,法院做出了判决:要求李女士返还韩先生赠与的房产,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这一判决充分保护了赠与人的权益,同时也对受赠人的违约行为给予了惩罚,起到了维护契约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双重作用。

通过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赠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不仅需要双方的良好沟通和合作,更需要法院的公正裁决和强有力的执行。

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才能有效解决各类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各界人士在处理赠与合同纠纷时,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正正义,促进社会的繁荣发展。

篇2赠与合同纠纷是指赠与人出于对受赠人的关心和照顾,自愿无偿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受赠人的行为。

赠与合同真实案例6篇

赠与合同真实案例6篇

赠与合同真实案例6篇全文共6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赠与是指自愿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他人而不收取对价的行为。

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一方自愿将财产转移给他人,他人也接受该财产,并且不对其付费的合同。

赠与合同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一是受赠人必须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二是赠与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三是财产必须是赠与人合法拥有的;四是在合法的形式下达成合同。

本文将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介绍赠与合同的相关内容。

某某公司是一家生产家具的公司,公司的老板小李有一个很要好的朋友小王。

在小王生日的时候,小李决定送给小王一套豪华家具作为生日礼物。

小李打算在家具上作为赠与标记,将其转移给小王。

小王接受了这份礼物,并表示非常感谢。

小王觉得这套家具实在太贵重了,便提出不要接受小李的礼物。

小李坚持将其送给小王,并表示这是自己的一份心意,希望小王能够接受。

在这个案例中,小李作为赠与人将家具转移给小王作为受赠人,而且小王也接受了这份礼物。

因此,这符合赠与合同的要件,是一个有效的赠与合同。

同时,由于赠与人实际拥有这套家具,并且在转移财产的同时表示了明确的意向,所以这份赠与是有效的。

即使受赠人提出不要接受,但因为赠与人的意愿是转移财产给受赠人,所以这份赠与仍然是有效的。

总的来说,赠与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并且不涉及对价。

在日常生活中,赠与行为十分常见,对于家庭、友谊和社会关系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赠与合同虽然简单,但却是充满着深刻的人情味。

希望大家在生活中多多体会这份友谊和真挚的情感。

篇2赠与合同是指一方出于对另一方的善意或情感因素的考虑,向另一方无偿转让财产的合同。

在我国民法中,赠与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其要素包括赠与人的赠与意思、受赠人的接受意思以及赠与标的的交付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赠与合同在日常生活中也越来越常见。

下面我将以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进行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赠与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
以下是一则赠与合同纠纷的实际判决案例:
案情简介:甲方向乙方赠与一处房产作为礼物,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约定将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然而,在房产转移登记完成之前,甲方反悔不愿意履行合同,拒绝将房产转移给乙方。

乙方随后将甲方告上法庭,要求履行赠与合同。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签订了赠与合同,并且甲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房产的义务,乙方也已经支付了赠与税及相关费用,双方已经形成了有效的赠与合同关系。

因此,法院判决甲方必须履行合同约定,将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并支付乙方的相关费用。

这是一个根据赠与合同纠纷的具体案情来做出的判决结果,实际的案件判决结果可能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如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当事人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具体的法律意见。

撤销赠与合同的案例

撤销赠与合同的案例

撤销赠与合同的案例
以下是一篇关于撤销赠与合同的案例:
嘿,你知道吗?我来讲个超有意思的事儿!王大爷和小李之间发生了一件关于赠与合同撤销的事儿,那真叫一个精彩!
王大爷啊,平时就是个心地善良的人。

有一天,小李那孩子对王大爷特别好,嘘寒问暖的,把王大爷感动得不行。

这不,王大爷一激动,就说要把自己的一套房子赠与小李。

哎哟喂,这可把小李高兴坏了,连连感谢王大爷。

然而,后面的事儿可就来了个大转弯。

小李拿了房子后,态度那叫一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变呀!不仅不怎么搭理王大爷了,有时还对王大爷爱答不理的。

王大爷心里那个难受啊,就像被人泼了一盆冷水,哇凉哇凉的。

他心想:我这是被这小子给骗了呀!
于是乎,王大爷就找律师咨询,这才知道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撤销赠与合同的。

王大爷就毅然决然地决定要撤销对小李的赠与!当王大爷把这个决定告诉小李时,小李还跳起来喊:“这怎么能行呢?你都答应给我了!”王大爷气愤地说:“你还好意思说,你拿到房子后就变了个人!”
这就好比你给了一个人一颗糖,他吃了糖反而咬你一口,你还会继续给他糖吗?当然不会呀!王大爷也是这样的心情呀!
最后,经过一番折腾,王大爷成功撤销了赠与合同。

我就觉得啊,这做人还是得讲点良心!不是自己的东西就别瞎惦记,不然最后可能啥都落不着。

王大爷做得对,不能让那些没良心的人得逞!这就是我要说的撤销赠与合同的真实案例,是不是很有意思呀?。

赠与合同真实案例3篇

赠与合同真实案例3篇

赠与合同真实案例3篇篇1赠与合同是指一方自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另一方,并且另一方接受这种赠与的一种合同形式。

在法律上,赠与是按照合同规定完成的,因此被视为一种合同。

赠与是一种无偿合同,赠与合同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通过赠与合同来转移财产所有权,从而达到避税、遗产规划等目的。

在现实生活中,赠与合同并不罕见,下面就给大家分享一个真实的赠与合同案例。

小明是一名企业家,他拥有一家规模不小的公司,业务较为成功。

小明的父母都已经去世,家中仅有他一人。

在某一天,小明决定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自己的表妹小红。

小明和小红之间有着深厚的亲情,小明希望能够帮助小红从事自己喜欢的事业,因此做出了这个决定。

为了确保赠与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小明找到了律师事务所,与律师进行了详细的咨询和沟通。

经过律师的研究和分析,小明最终制定了一份详细的赠与合同。

在合同中,详细规定了赠与的财产种类、价值、时间、地点等各项具体内容,并强调了赠与是基于亲情的无偿行为,避免了后续可能出现的问题。

赠与合同签订后,小明将自己的公司股权、房产、车辆等财产无偿赠与给了小红。

小红也十分感激小明的帮助和支持,决心将这些财产好好经营,使其产生更多的价值。

几年后,小红成功地将小明赠与的财产进行了有效运营,公司业绩不断增长,房产价值也明显上涨。

小红感到十分开心和感激,她始终记得小明的支持和帮助,在取得成功后,也决心将这种爱心和帮助传递下去,让更多的人受益。

通过这个赠与合同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赠与合同是一种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合同形式,可以帮助人们实现财产转移、避税、遗产规划等目的。

在现实生活中,赠与合同也有着广泛的应用,需要注意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赠与合同的相关知识,为实现自己的理财规划提供参考和借鉴。

篇2赠与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当事人一方出于自愿而无偿赠与另一方财物,无论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都是有效的。

赠与合同法案例分析4篇

赠与合同法案例分析4篇

赠与合同法案例分析4篇篇1赠与合同是指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给另一方的合同,属于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一种有关财产转移的特殊合同。

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合同的应用非常广泛,例如父母向子女赠与房产、车辆等财产,夫妻之间相互赠与礼物等。

赠与合同的成立对双方都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因此对赠与合同进行深入了解及分析显得尤为重要。

一、案例分析小明是一位年轻的创业者,经过多年的努力,创立了一家新型科技公司。

在公司蒸蒸日上的时候,小明的父母决定向他赠与一套豪华别墅作为奖励。

双方达成协议,父母将豪华别墅的产权划转给小明,小明领取了房产证后正式成为该别墅的合法所有人。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小明的生意日渐不景气,公司开始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为了解决公司的资金问题,小明决定将豪华别墅出售,以支持公司的发展。

然而,小明的父母却表示反对,称赠与别墅是出于对小明的奖励,不得以出售为由。

在这个案例中,父母与小明之间存在赠与合同,其关键问题在于赠与合同的性质和范围。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自愿的,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强迫他人接受赠与。

在本案中,赠与别墅的行为并非出于任何不正当的目的,父母是出于对小明的关爱和奖励而进行赠与的,符合赠与合同的一般原则。

二、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自愿。

赠与合同是自愿的、无偿的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强迫他人接受赠与。

2. 有财产性内容。

赠与的对象必须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如房产、车辆、金钱等。

3. 具有法定资格。

参与赠与合同的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在本案中,父母向小明赠与的豪华别墅符合赠与合同的基本条件,因此该赠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小明作为受赠方,有权享有这套房产的所有权,并可以自行处理该财产。

父母无权干涉小明对别墅的处置,除非双方约定了不得出售等限制性条件。

然而,在具体处理公司资金问题时,小明需要慎重考虑如何平衡赠与合同与公司发展的关系。

不可撤销赠与合同案例析9篇

不可撤销赠与合同案例析9篇

不可撤销赠与合同案例析9篇第1篇示例:不可撤销赠与合同是一种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形式,其内容呈现以下特点:一旦达成协议,就不得撤销;一旦不履行则会受到法律制裁。

下面通过一则案例来分析不可撤销赠与合同的相关情况。

案例:小明是一名有着丰富投资经验的投资者,他和好友小王在一次聚餐中聊到了一块优质的土地投资项目。

小王向小明提出希望能够一起投资购买该土地,并且用于兴建一个度假别墅。

小明对这个项目非常感兴趣,于是双方商定通过不可撤销赠与合同来规定土地的归属及投资份额。

根据双方的协商,他们签订了一份不可撤销赠与合同,约定了土地的购买、使用、度假别墅的建设等相关事项。

根据合同约定,小明和小王将按照各自投资占比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并且不得私自转让或变更土地的使用目的。

在土地购买后不久,小王突然提出要求撤销合同,并且以自己名义独立使用土地。

小明不同意小王的要求,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王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可撤销赠与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形式,其对约定各方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合同。

而在该案中,小王单方面提出撤销合同并违约,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小王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且支付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失赔偿。

在执行了法院判决后,小王才按照合同约定将土地归还给小明,并且赔偿了相应的损失。

这个案例反映出不可撤销赠与合同在约束和规范合同双方行为上的重要作用。

不可撤销赠与合同一旦成立,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商业活动中,双方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合同形式,并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可以从这个案例中获得启示:签订合要慎重考虑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避免因合同未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的风险而导致损失。

作为合同的签订方,要时刻提醒自己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不得随意违约。

第2篇示例:不可撤销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以不可撤销的方式对财产进行转让的合同,一旦双方达成协议并签订合同,就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

赠与合同法案例分析4篇

赠与合同法案例分析4篇

赠与合同法案例分析4篇篇1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在无偿的情况下将财产或权利转让给另一方的一种合同形式。

赠与合同是民法中的一种常见合同类型,在日常生活中也经常会遇到。

赠与合同的特点是要求给予方出于自愿,无偿地将财产或权利转让给受益方,并且需要满足法定的形式和条件。

在执行过程中,赠与合同的双方都有义务遵守约定,不能随意变更。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赠与合同的案例来具体分析赠与合同的法律适用和注意事项。

案例分析:小李和小王是一对情侣,他们之间感情很好。

小李有一辆心爱的轿车,但是因为工作忙碌很少使用。

为了表示对小王的爱意,小李决定将轿车作为礼物赠与给小王。

他们私下协商好了赠与的事宜,并签订了书面合同。

小王也很开心地接受了这份礼物。

然而在之后的一天,小李却反悔了,他认为自己赠与的时候冲动了,不想让轿车离开自己手中。

小王很气愤,并决定向法院起诉小李要求履行赠与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赠与合同是双方自愿的行为,已经成立。

小李不能变更合同的内容,必须将轿车交给小王。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小李按照合同的约定将轿车赠与给小王。

案例分析中涉及到了赠与合同的法律适用和注意事项:首先,赠与合同是属于基于双方意思表示的合同关系,要求赠与方的真实意愿、出自自愿的行为。

在明确双方的意图和达成一致的基础上,书面形式能够更好地证明赠与的内容和约定,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其次,赠与合同一旦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有义务履行合同的内容。

赠与方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赠与的行为,否则会构成违约行为。

受赠方有权依法要求赠与方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包括要求法院判决履行合同。

最后,赠与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如果合同内容涉及到财产转让,需要依法进行公证或登记,确保赠与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慎重考虑,避免因为个人感情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变更或纠纷。

通过对赠与合同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赠与合同的法律适用和注意事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赠与合同并规避相关的风险。

赠与合同纠纷的辩护案例

赠与合同纠纷的辩护案例

赠与合同纠纷的辩护案例一、案件背景。

老张是个心地善良的老头,他有个侄子小王。

老张一直很疼爱小王,觉得这孩子机灵又孝顺(至少表面上是这样)。

有一天,老张突发奇想,写了个赠与合同,把自己名下的一辆还挺新的汽车赠与给小王。

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汽车就归小王了,还签了字,小王也高兴得不得了,觉得自己运气爆棚。

可是呢,过了几个月,老张和小王因为一些家庭琐事闹掰了。

老张越想越气,觉得这小王根本就不是真心孝顺自己,就是惦记着他的财产。

于是,老张决定反悔,他想要回那辆汽车,小王可不干了,这就引发了一场赠与合同纠纷。

二、小王的辩护(被告方)1. 合同的有效性。

小王在法庭上理直气壮地说:“法官大人啊,您看这合同,那可是我叔老张亲手写的,他自己签的字,我也没强迫他,也没骗他。

当时他可是头脑清醒得很呢。

这白纸黑字的东西,怎么能说不算数就不算数呢?这就好比我和别人打了个赌,输的人要给赢的人一百块钱,那输了不认账可不行啊。

这合同就是我们之间的一个约定,得遵守啊。

”他还拿出了当时签订合同时的一些小证据,比如老张写合同的时候旁边有邻居老李在场,老李还能作证老张是自愿写这个赠与合同的。

小王说:“这就好比一场足球比赛,裁判(老李)都看到我们正常开球(签订合同)了,现在说要重赛(老张反悔),没这个道理啊。

”2. 汽车的实际交付与使用。

小王继续说道:“法官大人,这汽车自从我叔把它赠与我之后,我就一直在使用啊。

我还自己花钱给车做了保养,换了新轮胎呢。

这就像我从别人那里领养了一只小狗,我都给小狗买了新窝,打了疫苗,现在别人说要把小狗要回去,这小狗都认我这个主人了,哪能说要回去就要回去呢?我已经把这汽车当成自己的一部分了,而且我叔当时把车钥匙给我,我就开着车走了,这就是实际的交付啊。

”3. 老张反悔的不合理性。

小王有点激动地说:“法官大人,我叔现在反悔,就是因为我们吵了几句嘴。

可这人与人之间哪有不吵架的呢?难道就因为吵了架,之前的承诺就都不算数了吗?那这个世界上还有什么诚信可言呢?如果这样的话,以后大家签了合同都可以随便反悔,那社会不就乱套了吗?我叔这就是一时赌气,不能让他这种不合理的要求得逞啊。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6篇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6篇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6篇篇1赠与合同是指出于赠与目的的合同,赠与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让与受赠人,受赠人则接受赠与人财产无条件无偿所有权转移的合同。

赠与的对象主要是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有价证券等。

在实施赠与合同的过程中,赠与人和受赠人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赠与合法有效。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因为各种原因,赠与合同可能产生纠纷。

下面将介绍一起关于赠与合同的纠纷案例。

某甲与乙是好友多年,在一次酒后,因为甲对乙表示感激之意,突发奇想,提出将自己的一栋房屋赠与给乙。

乙当时也是酒兴正浓,便接受了甲的赠与。

赠与之后,乙开始入住并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

然而,过了一段时间后,甲因为某种原因和乙发生了矛盾,要求乙归还房屋。

乙认为这是一份赠与合同,不应该返还,并且自己已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认为是合理维护了房屋的价值。

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将此事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甲认为自己当时是在酒后说的,且并没有签署任何书面文件,因此认为赠与不合法无效。

而乙则认为赠与是双方自愿的,并已经支付了相关费用,属于真实意思表示。

法庭审理该案件后,认为赠与需要经过赠与人真实意思表示和受赠人接受赠与才能成立,双方都有主观意愿。

而在本案中,甲当时可能并非真实意愿表示,且未经过正式手续,乙也没有以书面形式确认赠与,因此本案的赠与不成立。

乙应当返还已经使用过的房屋,并且支付装修费用。

最终,乙按照法院的判决,将房屋返还给甲,并支付相关的装修费用。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赠与合同中,双方必须要有真实的意愿表示,并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才能够保证赠与合同的有效性。

赠与是一种对财产的无偿转移,既涉及到双方的意愿,又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

双方在签订赠与合同时,最好能够书面形式确认,以免后续发生纠纷。

如若发生纠纷,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遵照法院的判决处理。

赠与合同是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合同,但也需要谨慎对待,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篇2赠与合同纠纷案例一、案情概述在商业合作中,赠与合同广泛应用。

赠与合同真实案例4篇

赠与合同真实案例4篇

赠与合同真实案例4篇篇1赠与合同是指一方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另一方,并另一方表示接受的一种合同形式。

在我国的民法中,赠与合同是一种法律有效的方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构成合同关系。

今天,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个关于赠与合同的真实案例。

某日,小张得知自己的好友小王正面临着困难,需要一笔钱来解决燃眉之急。

小张看在多年友谊的份上,决定帮助小王。

于是,他们之间达成了一份赠与合同。

根据合同,小张将一辆价值50000元的汽车赠与给小王。

在合同生效后不久,小王立即将汽车卖掉,得到了一笔钱,解决了自己的困境。

但是随后的一段时间里,小张却发现自己对这笔赠与产生了犹豫和后悔的情绪。

他觉得这辆车对他来说实在太重要了,有很多美好的回忆与情感纽带。

于是,他向小王提出要求,希望收回这笔赠与。

小王并不同意,他认为赠与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小张不能擅自要求收回。

小张一怒之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收回被赠与的汽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赠与合同是一种单方将财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合法,便是有效的。

而且在这个案例中,小张的赠与是出于善意,没有任何不当之处。

因此,法院最终裁定小王要将汽车归还给小张。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赠与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方式,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要慎重考虑,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要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

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多加注意,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合理利用赠与合同这种法律形式,更好地建立和维护人际关系。

【此文仅为虚构案例,与实际情况无关】。

篇2赠与合同是指出于善意或是亲情,某一方愿意将自身的财产或权利无偿转让给另一方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赠与合同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在实际案例中还是会出现一些纠纷和争议。

下面将介绍一个关于赠与合同的真实案例。

在某市,王先生和李先生是多年的朋友,他们之间关系非常融洽。

一次,王先生得知李先生需要一笔资金用于家庭紧急支出,于是决定向李先生赠与一套房产。

三人赠与合同纠纷案5篇

三人赠与合同纠纷案5篇

三人赠与合同纠纷案5篇篇1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丙方(争议第三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鉴于甲、乙、丙三方就某赠与事项存在纠纷,为妥善解决纠纷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争议事由概述三方因甲方赠与乙方某财产(具体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等需明确描述)产生纠纷。

丙方与此次赠与事项存在关联,需参与解决。

现经查明,甲、乙双方存在赠与合同关系,丙方涉及其中利益相关,引起本次纠纷。

二、解决方式及内容1. 甲、乙双方确认赠与事项真实有效,同意按照原赠与协议履行义务。

甲方应如期履行赠与财产交付义务,确保财产完好无损。

2. 甲方已向乙方履行部分赠与财产交付义务的,剩余部分应按约定时间完成交付。

如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交付,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说明原因,征得乙方同意后可适当调整交付时间。

3. 鉴于丙方涉及利益相关,经协商,甲、乙双方同意向丙方支付一定金额作为补偿费用。

具体补偿金额及支付方式如下:(详细描述补偿金额、支付时间等)。

4. 三方应共同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相关证据泄露给无关人员。

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各方同意通过本协议解决纠纷,不再就此事提起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

若未来因违反本协议引发新的纠纷,各方同意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三、违约责任及法律后果1. 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履行赠与财产交付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丙双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若乙、丙双方泄露本协议内容及相关证据,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若因违反本协议引发新的纠纷,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搞对象赠与合同案例

搞对象赠与合同案例

搞对象赠与合同案例案例一:爱的跑车与分手后的纠葛。

小明和小美是一对恋人。

小明那可是对小美爱得深沉啊,为了讨小美欢心,在小美生日的时候,他写了个简单的条子,上面写着:“亲爱的小美,我把我那辆超酷的红色跑车送给你,因为你是我世界里最闪亮的星。

爱你的小明。

”然后就把车钥匙交到了小美手里,小美开心得不得了,开着跑车到处炫。

可是好景不长啊,过了一年,两人因为各种琐事闹掰了,感情破裂得分文不值。

这时候小明就后悔把车送出去了,他觉得自己当时是被爱情冲昏了头脑。

小明就对小美说:“咱们都分手了,那车你得还给我,那可是我辛辛苦苦攒钱买的。

”小美一听就不乐意了,她拿着那张条子说:“这可是你自己心甘情愿送我的,这就是赠与合同,现在车是我的了,没门儿!”于是小明就去咨询律师。

律师看了看情况说:“小明啊,你这条子虽然写得简单,但确实是个赠与合同的表示。

不过呢,如果这个赠与合同是附条件的,比如说以结婚为目的而赠与的,现在你们不结婚了,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

但你这条子上没写这个条件,而且车也已经实际交付给小美了,从法律上讲,这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想要回来很难哦。

”小明听完后,那叫一个懊悔啊,只能眼睁睁看着小美继续开着自己曾经心爱的跑车。

案例二:浪漫的珠宝与无情的分手。

小刚和小花搞对象的时候,小刚那是各种浪漫手段都用上了。

有一次他们出去逛街,小花在珠宝店的橱窗里看到了一条特别漂亮的钻石项链,眼睛都放光了。

小刚看到小花这个样子,二话不说就走进店里,刷卡买下了项链,还对小花说:“亲爱的,这条项链就像你一样闪耀,它永远属于你了。

”日子就这么过着,但是随着时间推移,两人矛盾越来越多,最后决定分手。

小刚就觉得自己当初送小花那么贵的项链太傻了,就想要回来。

他找到小花说:“咱们分手了,那项链你得还给我,那可是我花了好多钱买的。

”小花哼了一声说:“你当时可是说项链永远属于我了,这就是你送给我的,凭什么还你?”小刚觉得很委屈,就去问懂法律的朋友。

朋友跟他解释说:“小刚啊,你当时在店里说的话,再加上你把项链直接给了小花,这在法律上就是一个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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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纠纷案例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范本要写赠与人:受赠人:赠与人与受赠人关系:第一条:赠与目的第二条:受赠人的权利第三条:赠与的撤销第四条:合同的变更第五条:合同的转让。

热门城市:霸州市律师西安区律师建昌县律师太子河区律师南充律师达州律师辽阳县律师毕节律师汉中律师以下的关于▲赠与合同纠纷案例,案例发生在一对老夫妻将自己产下的房产,赠与曾孙陈某,但陈某没有履行当时赠与合同的约定义务,根据我国规定,当出现受赠人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情形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那这对老夫妻该如何争取自己的权益。

▲一、案情介绍2002年10月23日,经宜昌市伍家岗区公证处公证,陈某某、张某某夫妇与陈某签订了赠与合同,约定将胜利四路24-101号房屋以附赡养义务的方式赠予陈某,同时约定陈某某、张某某在有生之年有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权利,有关该房的产权过户及其一切手续由受赠人陈某办理。

陈某某、张某某系陈某的祖父母。

位于宜昌市内的一处房屋系陈某某、张某某的共同财产,其为补贴生活将该房的阳台及一间房屋出租。

2002年10月30日,陈某依据赠与合同公证书将房屋过户到了自己名下。

此后,双方就房屋过户发生纠纷,陈某某、张某某要求收回赠与的房屋。

2004年2月2日至5日,陈某某、张某某要求陈某返还房屋,陈某拒绝,双方便发生冲突,宜昌市公安局大公桥派出所接到张某某的报警后进行了调解,但未能达成协议。

2004年3月1日下午,陈某上门要求承租人搬出房屋,表示要收回房屋并与承租人发生争执。

陈某某出面阻止陈某的行为时被陈某推倒在地,造成陈某某口鼻出血,张某某见状向“110”报警,经警察和当地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劝阻陈某才离去。

2004年3月2日,陈某某经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其颌面部、胸部、腰骶部软组织挫伤(局部裂伤)。

2004年3月9日,陈某某因心脏病发作住院治疗。

事后,陈某未采取任何形式缓和双方的关系,遂引起诉讼,陈某某、张某某坚决要求收回赠与房屋,陈某表示拒绝退还。

原告陈某某、张某某诉称:位于宜昌市胜利四路24-101号的房屋系其夫妻的共同财产,其退休后主要依靠该房的部分房间出租来维持生活。

2002年10月23日,在孙女陈某(被告)多次要求下,经宜昌市伍家岗区公证处公证,其将房屋以附赡养义务的方式赠与了被告,同时约定原告在有生之年仍然居住该房屋。

2003年1月,被告将该房屋产权证书从原告处骗取,并依据赠与合同,将房屋产权过户到被告名下,随后要求承租该房屋的人退房。

2004年3月1日,被告上门声称收回出租房,并与承租人发生争执,原告陈某某出面阻止被告行为时,被其殴打,经报警在警察和当地居委会人员劝阻下,被告方才离开。

原告陈某某经医院确诊,其面部、胸部、腰底部软组织挫伤(局部裂伤),并引发心脏病住院,而被告至今未主动道歉,亦未承担医疗费用。

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权益,给原告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特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合同,返还房产。

被告陈某辩称:(1)原告陈某某未到庭(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军荣到庭参加诉讼),诉状上陈某某的签名是伪造的;(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原告行使撤销权已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3)在公证处办理房产赠与是由原告主动提出的,并不是被告多次要求,办理产权过户也是在原告陈某某的要求下办理的,不可能在产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产权过户;(4)被告与承租户发生过纠纷,是因租赁合同到期,被告的住房条件不好,其要求承租户搬出;(5)被告与原告生活一年多,二原告都是退休职工,又有房屋出租收入,在经济上不存在被告进行赡养,被告在生活照顾上尽到了赡养义务。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二、案情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是否出现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事由?赠与合同的撤销原因有两类: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赠与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撤销赠与。

《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据此,以动产为标的的赠与合同,在赠与标的交付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以非经登记不得转移权利标的的赠与合同,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

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

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撤销权人可以撤销赠与。

《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或者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的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的区别在于:撤销赠与须依法律规定的事由;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在审理中,主要涉及到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中的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规定的要点,一是受赠人实施的是严重侵害行为,而不是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二是受赠人侵害的是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不是其他亲友;三是严重侵害的行为不限于故意和犯罪行为。

本案一审中认定,被告作为原告孙女在与原告发生冲突过程中,将原告陈某某推倒在地,造成其口鼻出血,经法医鉴定原告陈某某皮肤软组织挫伤(局部裂伤),系轻微伤,被告行为对原告的精神和身体已构成严重伤害。

第三种情形规定的要点,一是赠与合同约定了受赠人负有一定的义务;二是受赠人已接受了赠与的财产(动产为交付,不动产为办理过户);三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一、二审中认定,赠与的房产已过户至被告名下,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原告享有该房屋的有生之年的居住使用权,即对房屋有使用和出租收益用于贴补原告生活的权利;但被告陈某强行赶承租人搬家欲收回原告出租的房屋,阻碍原告行使房屋使用权,影响了原告生活费的收取,属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为。

二审中没有认定被告陈某构成对原告陈某某的严重伤害,对此问题的认识始终存在一定争议。

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含意在于严重侵害的后果(不一定要达到犯罪的程度),即不论侵害是故意或过失,也不论侵害是身体上的或精神上的,但必须要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才能适用该条款规定。

▲三、审判结果: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认为,1、公民有委托律师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权利。

原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诉讼,本人因病可以不参加庭审,其未出庭并不表示他不主张或已放弃诉讼权利;被告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诉状上陈某某的签名是伪造的,被告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2、公民对自己的合法财产有自由进行处分的权利。

位于宜昌市胜利四路24-101号的房屋系原告陈某某、张某某夫妻的共同财产,二原告与孙女陈某是自愿签订的房产赠与合同,该房产赠与行为未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经公证机关的公证,故该赠与合同合法有效。

3、赠与财产依法需要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我国法律规定房产所有权对外公示以登记为准,被告为实现赠与目的,根据赠与合同的约定有权将受赠与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因此,被告在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后办理房产过户,并不违反双方的约定及法律规定。

4、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不履行赠与合同所约定义务的,赠与人有行使撤销权的权利。

原告将房产赠与被告附有义务,其目有是为了被告能从精神和生活上给予其抚慰和照料,而被告却在取得赠与房产后,无视原告年老体弱、多病,经济并不宽裕的现实情况,强行收回原告已出租的房屋,并在与原告发生的冲突中,造成原告陈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其行为对原告的精神和身体已构成严重伤害,也直接导致原告与被告不能继续相处,赠与合同所附义务亦不能实现。

因此,为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保护赠与人及老年人的合法权利,倡导优良的道德观念,原告要求撤销该房产赠与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5、依法成立的赠与合同,在出现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后,赠与人应在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原告与被告的房产赠与行为虽已逾期一年,但被告伤害原告身心之日至原告起诉之日的期间,未超过法定期限,原告在法定事由出现后即依法行使了撤销权。

因此,原告的主张并未过除斥期间,被告以原告的撤销权过了除斥期间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原告陈某某、张某某与被告陈某之间的房屋赠与。

2、位于宜昌市胜利四路24-101号房屋的产权归原告陈某某、张某某所有,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原告承担。

本案案件诉讼费20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上诉人陈某不服一审法院的上述判决,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因为上诉人已尽或在尽赠与合同所附义务;并且,上诉人并未严重侵害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陈某某、张某某答辩称:上诉人在受赠后未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并违反赠与合同,多次要赶走承租人,其行为给被上诉人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判。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陈某某、张某某将自己所有的房屋赠与给上诉人陈某,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但该赠与合同中附赠与人对赠与的标的物房屋有永久居住权的条件,即对房屋有使用的权利。

本案中,受赠人陈某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强行赶承租人搬家,欲收回赠与人出租的房屋,阻碍赠与人行使房屋使用权,属违约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受赠人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情形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故上诉人陈某诉称未严重侵害赠与人,要求改判赠与合同不可撤销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诉讼费200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例的知识,通过对以上案例的分析,相信您对于赠与合同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但是小编提醒您,赠与合同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合同,因为法律对于赠与合同做了特殊的规定,在签订或者履行赠与合同的时候,您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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