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合集下载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能力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能力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能力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乙、丙、丁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了甲9000元的财产损失。

甲与乙、丙达成协议,乙、丙各向甲支付2000元后,甲不再向乙、丙追究责任。

在此情况下,甲是否还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A.仍有权就其余5000元损失向乙、丙、丁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有权就其余5000元损失向乙、丙中任何一个请求赔偿C.就其余5000元损失只能向丁请求赔偿D.只能向丁请求赔偿其应承担的3000元【答案】 D2、王某承包了20亩鱼塘。

某日,王某发现鱼塘里的鱼大量死亡,王某认为鱼的死亡是因为附近的腾达化工厂排污引起,遂起诉腾达化工厂请求赔偿。

腾达化工厂辩称,根本没有向王某的鱼塘进行排污。

关于化工厂是否向鱼塘排污的事实举证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存在污染事实的王某负举证责任B.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自己没有排污行为的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C.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应当由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D.根据本证与反证的分类,应当由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答案】 A3、(三)A.属于无权处分行为B.属于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行为C.就委托投资失败,甲、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D.就委托投资失败,该受托的投资机构须承担连带责任【答案】 C4、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买了一栋老房屋,张某将房屋翻修时发现房屋的顶梁上藏有金条,原来的卖主已经出国,音信全无,无法确认金条的所有人,金条应归张某所有B.某地突降大雨,王某发现一头牛顺河漂流,王某不顾河水湍急,将牛捞起,牛应归王某所有C.陈某将坏录音机丢人垃圾箱,于某发现后将录音机捡回,修理后仍可使用,录音机应归于某所有D.孙某的宠物狗走失,蒋某捡到后,将小狗归还孙某,蒋某要求孙某支付必要的交通费用,孙某有权拒绝【答案】 C5、中国某法院审理一起涉外民事纠纷,需要向作为被告的外国某公司进行送达。

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

【案例】:小王对小刘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后来小刘果然考上了研究生,向小王求婚,但小王拒绝了。

小刘可以追究小王的违约责任吗?提示:不可以。

因为这是涉及人身的合同,合同法不予调整,婚姻有婚姻法调整。

婚姻法对于婚姻的基本原则就是婚姻自由。

某服装厂和某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将300套全毛西服卖给百货公司,价款每套300元。

1月1日百货公司携款自提,但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责任,也没有争议的解决方式。

该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提示:合同成立。

因为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都已确立,违约责任和争议条款可以通过补充和补正的方式将合同完善,合同仍然成立并有效,协商不成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加以确定。

某建筑工程队同某个体户签订了买卖河沙的合同,约定个体户每天要为工程队提供河沙10车,每车河沙价格300元。

但合同签订后在履行时,工程队主张运送河沙的车是重型载重自卸卡车,而个体户认为运送河沙的车是自家的小板车。

此案如何处理?提示: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甲公司给乙公司发出一份要约,要约于2月17日到达乙公司的传达室,但恰逢春节长假,乙公司无人上班,直到2月25日信件才被转到乙公司经理手中。

该要约何时生效?提示:2月17日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到达指的是要约到达了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控制的区域范围内,而不是受要约人实际看到与否。

甲建筑公司向乙水泥厂发出要约,称:“公司急需1号水泥100吨,300元/吨。

十万火急,请务必于3天内发货。

”乙水泥厂遂组织生产发货,第2天甲建筑公司发函表示撤销前一天的要约,可否?提示:不可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撤销赠与的案例

撤销赠与的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申请撤销是当事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依法所享有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实践中,很多侵害当事人权利的行为往往会以公证书、有关行政部门的证明文书等形式予以确认,对这类文书,人民法院可以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撤销,但对于侵害行为是以人民法院的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的,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撤销存在着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于**、卢**离婚时将财产赠与于*兵的行为不应当通过普通审判程序予以撤销,因为两被告的共同赠与行为是以(1999)宝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的,该民事调解书的主文第二款载明于**和卢**的共同财产均赠与儿子于*兵。如果撤销两被告的共同赠与行为,那么就要撤销(1999)宝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二款,而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等同于民事判决书,所以,不能以民事判决书的形式对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的部分内容予以撤销,否则,有违法院民事调解书的严肃性。本案中如果对民事调解书中的部分内容予以撤销,就意味着该民事调解书有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而又必须再审的,可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规定,该案如果要撤销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赠与行为,就应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再审,而不应通过普通审判程序予以撤销。再者,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实两被告离婚是为了逃避其债务,离婚的调解书在事实部分也查明了两被告有债务,也有债权,且债权大于债务。一种意见认为,于**与卢**离婚时将财产赠与于*兵的行为可以撤销,但撤销仅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本案采纳的是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邓律师提供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相互冲突之时的司法实践倾向性意见为本案胜诉的关键。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案例一: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张某将一辆汽车赠与李某。

合同约定,赠与的汽车所有权及使用权立即转移给李某,并由李某承担车辆的保养、保险等费用。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还约定了赠与合同无效情况。

合同生效后,李某享有了汽车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承担了相应的费用。

然而,不久之后,张某主张赠与合同无效,要求收回汽车。

原因是张某后悔赠与汽车给李某,认为自己当时签订合同是在被迫的情况下,没有真正的意愿赠与汽车。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张某提供了一些证据,如他的财务状况和当时签订合同时的相关情况等。

李某则认为,赠与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他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享有汽车的使用权。

他不同意撤销合同并归还汽车。

在法庭上,双方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了争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自愿、平等、互利、等价交换的法律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赠与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且李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并享有汽车的使用权。

因此,法院认定赠与合同是有效的,李某无需归还汽车。

此案例指出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即自愿性和等价交换。

只有在合同符合这些原则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合同有效。

在此案例中,赠与合同符合这些原则,因此被认定为有效。

案件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的请求不予支持,维持了赠与合同的有效性。

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双方的意愿,并确保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

只有这样,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有效,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

案例二:甲方小明与乙方小红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由甲方赠与乙方一处房产。

合同约定,乙方需承担相关房产的税费及维修费等费用。

合同生效后,乙方享有了房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承担了相关费用。

然而,不久之后,甲方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收回房产。

原因是甲方认为乙方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费用,且乙方并未履行合同义务。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甲方提供了一些证据,如相关费用的支付凭证以及房产的维修情况等。

撤销赠与合同判决书

撤销赠与合同判决书

撤销赠与合同判决书篇一:撤销赠与合同起诉状篇一:赠与合同纠纷案例精选20年,王某某将其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的房产以赠与的方式赠与其外孙女袁某,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到洪山区公证处公证,在赠与合中,袁某承诺房产中一间房屋由王某某终生使用,袁某负担所有的房屋日常开支以及负有对王某某的赡养义务,袁某支付20万元给王某某的子女。

之后王某某与袁某共同居住生活。

20年,王某某将其外孙女袁某一纸诉状告至武汉市洪山区法院,起诉称其将房屋赠与给其后,袁某没有尽到赠与合同中的赡养义务,对其不孝,要求收回房屋。

案情分析:赵红兵律师接受本案的被告袁某的委托后,认真调阅了原告提交法院的相关证据,并深入到被告的所住的社区物业、医院及左邻右舍进行调查取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法庭辩论思路及应诉方案,赵律师认为:一、王某某将诉争房屋赠与袁某系真实意思地表示,不存在受欺骗和利诱的情形。

二、袁某已经按照《赠与协议》和《赠与合同》的约定履行了附随义务,王某某要求撤销赠与合同于法无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王某某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和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被法庭采纳。

四、本案起诉的真实目的,实际上是个别子女为了自身利益而鼓动90多岁的老人诉讼,因而编造出所谓的事实,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审判结果:赵红兵律师向法庭提交了16组证据,用确实充分地证据来支持其要求驳回王某某诉讼请求的主张,同时在法庭调查中,按照开庭前设计的辩论思路和应诉方案,频频向原告提问,使得原告不得不转向律师设计好的方向上来,自始至终在庭审中掌握着绝对的主动权。

在被告代理人准备的充分证据面前,原告的证据不仅单薄,而且经不起赵律师慎密的推敲和提问,无言以对,由于本案被告方不同意调解,法庭当庭宣布择日判决。

在等待判决期间,原告王某某去世,其二个子女认为不可能败诉,申请作为法定继承人重新参加庭审,经洪山区法院于2021年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王某某子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赵红兵律师作为袁某的二审代理人参加庭审,在赵律师的努力下,20年3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再次驳回原告上诉请求。

赠与协议书常经典版(10篇)

赠与协议书常经典版(10篇)

赠与协议书常经典版甲方:_____乙方:_____律师解答按照上述情况,在四海公司与受灾县政府之间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除法定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是法律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

灾区政府有权要求四海公司履行合同,支付赠与财产。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我们认为本案中所涉及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程序,故当事人不得任意撤销。

原告要行使撤销权需以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形出现为条件,只要具备了法定事由,赠与人即享有撤销权。

被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符合《民法典》第19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属于行使撤销权的法定事由。

原告要求解除公证赠与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捐款赠与合同不可随意撤销案情回放:____年,某私企老板张某参加某小学危房改建工程,张某当场承诺捐款10万元,小学校长代表学校接受了捐赠。

张某承诺回去后,就会将捐款汇给学校。

但经过数月之后,学校未等到张某的捐款,再打电话时,张某声称:“你们就当我是开玩笑吧。

”学校遂将张某告上法院。

律师解析: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即受赠人无须支付任何对价。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只有赠与人一方承担义务。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赠与合同自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时生效,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不以特定形式为必要。

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但须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进行。

赠与合同--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7

赠与合同--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7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7赠与合同三、赠与合同(一)赠与合同的概念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二)赠与合同的权利义务1.如果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2.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但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例题·单选题】老张因身体不便将自己的一辆自行车赠与邻居的中学生小李,让小李上学使用,但要求小李今后回家途中给其捎带一些生活必需品,小李同意。

第二天小李上学路上因自行车刹车不灵造成摔伤。

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A.对此老张不负责任B.老张应负全部责任C.老张应负部分责任D.此事造成赠与合同无效[答疑编号3257051409]『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附义务的赠与。

张某将自己的自行车赠与李某,同时要求李某给其捎带生活必需品,是附义务的赠与行为;自行车刹车不灵是赠与的财产有瑕疵。

根据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三)赠与的撤销1.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2.受赠人有下列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4)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可以撤销赠与。

3.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民法典案例解析--合同编--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民法典案例解析--合同编--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协议变更合同的规定。

合同的变更,分为法定变更、裁判变更和协议变更。

本条规定的是协议变更。

合同变更的协商一致原则强调两层含义:(1)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合同,强调的是合同变更的动因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变更合同的合意,这个规则受民法典第5条规定的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规范,即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强调广义合同变更的类型,将合同变更区别为因情事变更原则发生的法定变更和依照合同可变更、可撤销事由请求法院、仲裁机构裁决变更合同的裁判变更,以及协议变更。

本条规定的合同变更是协议变更,区别于法定变更和裁判变更。

协议变更,是合同变更的主要类型,是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典型的合同变更类型。

任何一个合同,在其成立之后以及在其生效之后,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进行变更。

在社会生活中,当事人在订立了合同之后,很多都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备忘录》等表达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

通过这些《补充协议》《备忘录》等协议变更合同内容,就是对合同的协议变更。

协商一致就是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

之所以已经成立、生效的合同可以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变更,是因为合同本来就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起来的。

既然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合同,当事人当然就可以依据协商一致而变更合同。

合同变更的协商一致原则完全符合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意思自治原则和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如果一方当事人要变更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变更合同,或者双方都有变更合同内容的意愿,但是双方意思表示的内容不能达成一致,还存在分歧,就是没有协商一致,还没有形成合同变更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变更的合意就没有成立,所以不成立合同变更,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效果,原合同继续有效。

案例评析张某1与张某2赠与合同纠纷案[1]案情:2004年9月27日,张某2(被告)与吕某登记结婚,2006年10月6日,张某1(原告)出生。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模拟试卷1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模拟试卷1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模拟试卷1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分析题 2. 论述题 5. 名词解释 6. 简答题分析题1.张某有临街住房两间,温州人谭某准备租借其中一间开一家“欢欢发廊”,张某表示拿出一间住房开发廊可以,但他不要租金,而要从发廊盈利中分一部分。

谭某苦于租不到更好的房屋作门面,于是同意了张某的要求。

签订了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张出一间房并负责修理、安装,适合开店之后交谭使用三年,从营业起,张、谭二人按三比七分配盈利,张不干预谭的经营,也不参加经营。

在前二年,双方依合同分利,张某每年收入约.5000元左右。

一天,谭某在营业时使用电器不当,引起电线走火,酿成火灾,发廊损失5000元,邻居家庭财产损失达l万元。

邻居要求谭赔偿损失,而谭主张由两人来共同承担所有损失。

双方发生纠纷,邻居诉至法院。

请依案情简要回答下列问题:(1)张某是否是该发廊的合伙人?(2)因为火灾所引起的损失由谁承担?(3)假如火灾是因为张使用电炉做饭而引起,那么发廊的损失、张家的损失、邻居的损失应由谁承担?正确答案:(1)张某是该发廊的合伙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张某虽未参加合伙的经营,但提供了门面并约定参与了合伙盈余的分配,应当视为合伙人。

(2)火灾所引起的损失由张某、谭某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为事故的发生是由谭某的过失行为造成的,谭某应对自己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15000元承担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3)应当由张某承担。

合伙人只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对不是合伙经营而产生的债务不负民事责任。

涉及知识点:民法2.甲、乙、丙三人组成一个采石组,签订了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均分报酬,共担风险。

后丁要求加入,经甲、乙、丙同意参加,但未在协议上签字。

丁加入后与甲、乙、丙共同经营,并参加了两次分红。

某日,丁在执行爆破任务时因装炸药失误,致使提前爆炸,飞石将丁双臂炸伤。

丁要求甲、乙、丙承担其医治费用及生活补助共l万元,被拒绝,丁于是诉诸法院。

赠与合同的撤销8篇

赠与合同的撤销8篇

赠与合同的撤销8篇赠与合同的撤销1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成立之后的一定期限内,赠与人基于自身利益的保护,可以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根据该条的规定,说明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行使撤销赠与行为的权利。

(1)赠与人可以行使赠与撤销权,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受到禁止,即赠与人在这些赠与合同中没有撤销权。

(2)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界限是赠与财产的权利发生转移之前,即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赠与财产或赠与凭证没有交付之前,或者法定必须办理有关的登记等手续办理之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没有任意撤销权。

这主要是考虑到,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单位和个人出于种种目的,对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表示愿意向灾区和贫困地区无偿捐赠钱物等,但事后并未真正兑现,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负面的影响。

对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因为当事人之间有更深的道义上的情感,如果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则与其原赠与目的相悖,所以在这种情形下,赠与人也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因此,经过公证的赠与,如果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依据上述法条的规定,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不可以撤销赠与。

如果股东到期不实施股权激励,你可以要求其交付股权。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变更应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之上,并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夫妻财产房屋赠与小三第三者案例

夫妻财产房屋赠与小三第三者案例

夫妻财产房屋赠与⼩三第三者案例⼈⽣好⽐爬⼭,只是有的⼈才刚爬到半⼭腰就放弃了,看到的只是⾝边⼩⽚的风景;只有坚持下来的,会当凌绝顶的⼈,才能⼀览终⼭⼩,收获⼤⽚⼤⽚美丽的风景。

欢迎您的观看!⼀、基本案情程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

程某某与冯某某于2004年11⽉开始婚外同居,当⽉程某某给冯某某20万元现⾦购买轿车,冯某某⽤该款购买轿车⼀辆且登记在⾃⼰名下。

2004年6⽉,程某某购买蓝湾俊园住房⼀套,向开发商⽀付530500元购房款。

2005年4⽉,程某某以合同更名的⽅式将该套房屋赠与冯某某,房屋产权登记在冯某某名下。

2005年10⽉⾄2006年期间,冯某某以办公司需要注册资⾦为由向程某某索要资⾦,程某某共给付冯某某3049928元。

2005年7⽉2⽇,冯某某与张某签订借款协议,张某承认实际收到290万元借款。

2006年7⽉,李某某诉⾄⼀审法院,请求判令:确认程某某赠与冯某某财产的⾏为⽆效,要求冯某某返还304.90万元、车牌号鄂A-FL385轿车⼀辆、蓝湾俊园住房⼀套,要求张某返还290万元。

▌⼆、法院裁判情况⼀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某与程某某年龄相差悬殊,明知其有配偶⽽以情⼈⾝份与之同居⽣活,并向程某某索取汽车、房产及将近305万元的钱款,其⾏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主观上并⾮出⾃善意。

程某某未经李某某同意,将夫妻共有巨额财产赠与冯某某,侵害了李某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为⽆效。

第三⼈张某明知冯某某是通过不正当⼿段获得上述财产,却与冯某某恶意串通,以所谓长期借款的形式将290万元转移到⾃⼰名下,其应将该款项返还给李某某。

据此判决:(⼀)冯某某向李某某返还轿车及房屋,过户费⽤由程某某承担;(⼆)冯某某向李某某返还3049928元; (三)张某对其中的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四)驳回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冯某某、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审法院认为,程某某向冯某某的赠与⾏为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单独判断,赠与⾏为是程某某的真实意思表⽰,且已办理过户登记,故应当认定为有效。

9章 赠与合同

9章 赠与合同
第9章 赠与合同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赠与合同概述 赠与合同的效力 赠与合同的撤销与法定解除 特别赠与


设民事主体甲愿意赠与民事主体乙10万元,
乙表示接受。10万元尚未交付给乙。 问: 1、该赠与合同是否生效? 2、甲能否撤销该赠与?如果能,甲在何种 情况下可以撤销该赠与? 3、甲能否不履行给付义务?如能,甲在何 种情况下可以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给付义务。
案例
张飞在雨中见赵子龙坐骑飞奔,速度甚快。曰: 吾能有此神驹,足矣!子龙闻听兄长如是说,便将 爱马赠与张飞,但未告知之所以该马在雨中神速, 是由于此马淋雨就狂奔的习性。张飞在出行过程中, 雷雨大作,马受惊狂奔,将行人黄盖撞翻。下列哪 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应由赵子龙承担全部责任B应由张飞承担责任C应 由赵子龙与张飞承担连带责任 D应由赵子龙承担主要责任,张飞也应承担一定的 责任
第一节

赠与合同概述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 人表示接受的合同。(第185条) 1、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赠与合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国家。 3、自然人作为赠与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应对赠 与的财产享有处分权。 4、法人作为赠与人应不违法。 5、自然人、法人作为受赠人,其主体资格无限制。 6、赠与合同的标的物为“财产”,其范围如何?

案例

黄老太决定将自己位于海珠区××花园的一套房子 赠送给她的侄女张某,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份《赠与 合同》,合同约定:黄老太将海珠区×号楼×号房 屋无偿赠与张某。合同签订后,张某一直与黄老太 居住在此房,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一段时间后, 黄老太与张某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黄老太一气 之下要求张某返还房屋,张某以签订了《赠与合同》 为由,拒绝返还。黄老太在索要不成后,一举把张 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黄老太与张某签订的《赠 与合同》。

探究房产赠与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探究房产赠与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律证服务LV ZHENG FU WU探究房产赠与公证应注意的问题◎张廷年随着人民生活质量的逐步提高,个人名下财产也逐渐增多,由此而产生的父母子女间、亲属间以及一些特殊情况的房产赠与案例逐渐增多。

由于法律意识增强,双方在进行赠与时通常会到公证处寻求法律的规范和认定,期间亦出现一些容易产生分歧和误会的细节。

本文结合经典案例,探究房产赠与公证应注意的问题,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房子、车子是广大人民群众绕不开的话题,而房子又因为高价格、高附加值等特点,易滋生是非。

在进行房产赠与时,公证处的公证人员通常会慎之又慎:对赠与双方的基本情况进行排查,对提交的材料多次审核,对于一些常见的问题和细节也会进行确认,从房产赠与前的沟通到赠与环节的手续层层把关,充分保障赠与人和受赠人的权利。

一、房产赠与公证的常见问题当群众来到公证处寻求房产赠与公证时,公证员不应直接引导双方进行公证手续办理,而需要将一些房产赠与前后常见的注意事项告知双方,并对双方存疑的细节进行解答。

若赠与双方仍存有公证意愿,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

1.赠与合同可附义务或条件。

在签订赠与合同时,赠与人有权决定是否在合同内加入义务或条件,并和受赠人沟通协商,双方达成一致,便可将此需求写入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

区别在于,赠与合同附带义务不会影响合同的生效,而附带条件则能左右合同是否有效。

若合同内写入生效条件,则合同盖章签字也不会当即生效,而要等到条件满足才能激发合同效力;反之,若附带的是失效条件,则一旦条件成立,合同立马成为一张废纸。

如果进行房产赠与的是长辈和小辈,那么赠与合同附带义务是常见的做法。

2018年,笔者办理了一位78岁老人张某的房产赠与公证。

他将市内某沿街商铺的两间门面赠与其孙女、外孙二人。

张某在赠与合同中提出所附义务:若门面出租他人,租金需由赠与人收取;若门面未出租,受赠人需承担赠与人每月生活费,费用依据本市通用标准决定。

后双方来公证处进行签字公证,受赠人对义务内容无异议。

撤销赠与合同书

撤销赠与合同书

篇一:赠与合同撤销法定撤销权可以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而任意撤销权不可以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事由即包括不履行抚养义务。

退一步说,即使法定撤销权行使不了,也可以以情势变更条款对抗,即: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案例一:白某常年在外,家乡四间平房由其妹妹管理。

去年平房要拆迁,妹妹建议他将其中两间赠与自己,不用办理过户,只要公证一下赠与合同,拆迁时他就可以分两套房子,将来再还给他,这样将来他的两个儿子就可以一人一套了。

白某觉得妹妹想得很是周到,就按照妹妹的意思办理了公证赠与。

后拆迁办因其房产证未予变更最终还是仅分给了白某一套房产,可是妹妹却拿着公证的赠与合同要求他履行赠与,将其分到的房产分给自己一半。

这时候白某才意识到这是个严肃的法律问题,遂到石景山区广宁司法所咨询自己是否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

对于所有权已经转移的赠与、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只有在受赠人出现法定情形时,赠与人才可以撤销赠与。

可以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情形包括如下三种:(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白某的妹妹正是基于公证赠与不可随意撤销的法律规定,要求白某履行赠与合同。

白某妹妹又不具备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节,只能按照赠与合同履行赠与。

法律人士提醒大家:千万不要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利益,这样往往会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郭凤杰)案例二:案例甲将房屋赠与给其大儿子乙,并办理了公证。

乙凭赠与公证将该房屋过户到其名下。

房屋到手后,乙某拒不履行对甲的赡养义务,采取了对甲不管不问的遗弃行为。

甲现反悔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协议,将房屋收回。

争议焦点一、甲认为乙房屋到手后,拒不履行对其赡养义务,依法应撤销房屋赠与协议,收回房屋。

2023年关于赠与合同六篇

2023年关于赠与合同六篇

2023年关于赠与合同六篇赠与合同篇1三年前经人介绍与张某再婚。

再婚不到一个月,张某即外出打工,钱某在家照顾他患病的母亲和上小学的女儿,并负责耕种张某家的承包地。

前不久,张某突然向钱某提出离婚,经过考虑钱某同意离婚。

他们两人在对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后,张某为了感谢钱某三年来对他及家里的照顾和帮助,主动提出将他婚前的客货两用车(价值约1万元)给钱某,还要借1万元现金给她。

钱某当时不肯要,但张某却执意如此,并写入了他起草的离婚协议中,钱某也在协议上签了字。

在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前,张某就把1万元现金给了钱某,之后他们持该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

办完离婚手续几天后,当钱某提出将客货两用车交给她并过户到她名下时,张某却反悔了。

他称以后还要靠搞运输谋生,而且他已咨询了律师赠与是可以撤销的。

请问,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可以撤销吗?分析: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还是先看看法律对这个问题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就是说,一般的赠与合同在赠与人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但有几种特殊的赠与合同就不能撤销。

钱某与张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是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因为从道德的角度讲,张某有义务对钱某有所补偿,从本案所反映的情况看,张某赠与钱某财产也是在尽道德义务。

因此,尽管赠与财产的权利还没有转移,张某也是不能撤销赠与的。

钱某可以与张某好好协商,讲明其中的道理。

《合同法》第188条同时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如果实在与张某协商不成,钱某可以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他们离婚协议中关于对客货两用车赠与的法律效力,通过法律途径实现钱某获得赠与财产的权利。

赠与合同篇2赠与人(甲方):住所:有效证件号码:受赠人(乙方):住所:负责人: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达成赠与协议如下:风险提示:赠与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赠与合同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双方、赠与的财产名称、财产目前状况、赠与合同履行的时限以及方式、赠与是否附条件以及什么条件、赠与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房屋赠与合同纠纷起诉书范本

房屋赠与合同纠纷起诉书范本

房屋赠与合同纠纷起诉书范本
房屋是我们⽣活中的重要的⼀部分,⽣活中因为房屋赠与合同纠纷⽽向⼈民法院起诉,起诉书怎么写呢?下⾯店铺⼩编将为您分享相关知识。

房屋赠与合同纠纷起诉书范本
原告:张某,⼥,汉族,XX年X⽉X⽇出⽣,住XXXX,⾝份证号码:XXXX。

电话:XXXX。

被告:黄XX,男,汉族,XX年X⽉X⽇出⽣,住XXX,⾝份证号码:XXXXX。

电话:XXXX。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确认XXXXXXX房屋全部产权属于原告所有。

2、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双⽅于XXXX年X⽉X⽇在XX县公证处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合同明确约定被告XXX⾃愿将位于XXXX房屋(建筑⾯积XXX平⽅⽶,房屋所有权证为:XX县房权证XXXX号,房屋共有权证:为XX县房XXX号;国有⼟地使⽤证为:X国⽤XXX第XXX号)⾃⼰所占产权份额全部⽆偿赠与给原告,原告也⾃愿接受此赠与。

被告随即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原件全部交给了原告。

该赠与合同由XX县公证处依法进⾏了公证。

原告多次催被告配合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续,被告总是找各种理由⾄今没有履⾏⾃⼰的义务。

被告的⾏为已构成违约,也违反了《民法典》中诚实信⽤原则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原告为了依法维护⾃⼰的合法权利,现向你院提起诉讼,请求⼈民法院⽀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县⼈民法院
起诉⼈:
年⽉⽇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有关房屋赠与合同纠纷起诉书范本的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店铺专业律师,或者直接委托店铺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赠与合同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赠与合同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申请人因xxx诉xxx赠与合同纠纷一案【(xxxx)xxxxxxxxxxxx字第xxx号】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xxx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xxx诉xxx赠与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

虽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
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第一款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所涉赠与合同纠纷与不动产存在紧密关联。

具体而言,该赠与合同所指向的标的物为特定的不动产,其位置明确位于XX省XX市。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XX省XX市的人民法院名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

申请人认为, 贵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贵院受理本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为此,特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XX省XX市人民法院审理, 恳请支持。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基础知识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基础知识
解析:构成。有作出邀请,并形成约束的意思。
3、顾客甲在逛商场的时候看到一件心仪的时装,
上前询问销售员乙:“这件时装多少钱可以卖?” 乙即反问:“你出多少钱买?”甲回答说:“400 元,你卖不卖?”乙应声回答:”至少800元,少 了不卖!
请分析:上述甲和乙的问话与回答中,哪些是要约 邀请,哪些是要约?
承诺迟延:(迟到的承诺——未迟发而迟到)
效果:原则上有效;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因 承诺逾期而不接受(无效)的,视为新要约。 ( 《合同法》第29条)
例4:上例中,甲收到邮件后,于次日通过电 话告诉乙,不接受该承诺。问:甲、乙合同是 否成立?
例5:上例中乙的特快专递确实于3月9日到过 甲之信箱,逢甲外出办公,于3月15日方看到 该函,问:甲、乙合同是否成立?何时成立? 为什么?
正式签署了合同书。问:甲、乙之合同何时成 立?
设上题中甲、乙之意思表示往来均由双方业务 代表以信件进行,要约、承诺完成后双方依约 定于3月25日由双方董事长签署了确认书。问: 甲、乙之合同何时成立?
11.北京甲于3月1日发一要约信函给广州乙, 载明乙务必于3月10前承诺,3月5日到达乙处。 乙于3月11日作出承诺,以特快专递邮出,3月 12日到达甲处。甲未置可否。问:甲、乙合同
是否成立?假设甲收到承诺函后,当日回电称 接受该承诺函。
问:甲、乙之合同是否成立?
答案: 合同不成立;合同成立。 简要分析: 该题涉及到承诺的迟到问题。 承诺迟到的后果是: 1、原则上承诺无效,发出的承诺为新要约 2、作为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
合同成立。
12.汉江边上某县城中甲为一建筑工程公司,乙 为一专事挖河沙的公司。6月1日甲、乙签订一 买卖河沙的合同。合同约定(1)甲买乙河沙 100车;(2)每车河沙价150元。问:该合同 能否成立?

赠与合同民事起诉状范本(夫妻离婚后赠与房子给孩子另一方拒绝过户 )

赠与合同民事起诉状范本(夫妻离婚后赠与房子给孩子另一方拒绝过户 )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某1,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
住址:北京市xx
委托代理人: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
被告:刘某2,,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
住址:北京市xx
联系电话:
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
住址:北京市xx
联系电话: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张某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约定,协助刘某2将坐落于北京市xx区xx房屋转移登记至刘某1名下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刘某2与张某于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刘某1。

xx年x月x日,刘某2签约购得坐落于北京市xx区xx房屋。

xx年x月x日,刘某2与张某登记离婚。

双方当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约定“双方共同商定:婚后购买所得的位于
xx区xx归婚生子刘某1所有,需办理过户手续时,男方和女方有办理过户的义务。

当年xx月xx日,前述房屋转移登记至刘某2和张某名下。

现该涉案房屋由刘某1与刘某2共同居住使用。

但张某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故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张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张争鸣。

托付代理人况世道。

被上诉人张生礼。

上诉人张争鸣因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8)鼓民一初字第2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 2009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张争鸣及托付代理人况世道,被上诉人张生礼的托付代理人崔赐宝到
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被告系父子关系。

2003年8月27日,被告张生礼与其妻王秀英(2003年
9月7日去世)二人共同将其所有的位于本市更新三巷1号楼1单元204室房屋(建筑面积47.34平方米)赠与给原告。

双方当日签订了赠与协议,并经徐州市公证处公证。

该赠与房屋
一直由被告居住,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也未实际交付房屋。

因该房被列入江苏苏宁置业有限公司实施彭城广场东侧改造拆迁范围,被告已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因被告明确表示不再履行赠与合同,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赠与合同,将赠与物本市更新三巷1号楼1单元204室房屋一套过户给原告。

庭审中原告得知房管部门因该范围拆迁,已将该房产籍冻结,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将拆迁补偿款给付原告。

原告关于被告今后的居住咨询题当庭承诺,被告愿与原告家人一起居住,能够一起居住,否则,原告愿出资承租房屋给被告居住,保证居住面积不低于诉争房屋。

二审期间,该房已被拆除完毕,房屋补偿款为192156元,已被原审法院查封。

上述事实有一审卷宗材料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依法调取的徐州市都市住宅房屋拆迁货
币补偿安置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赠与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通过公证机关公证,该赠与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证赠与合同没有法定事由,不得任意撤销。

本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赠与合同虽经公证,但并没有约定何时办理房屋过户登
记手续及何时交付房屋。

该房现为赠与人即本案被告实际居住,且被告系近九十岁的老人,仅此一处住房。

依照老年人权益爱护法的规定,对老年人的住房权应予以充分爱护。

因该房面
临拆迁,房管部门已将该房产籍冻结,导致客观上双方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被告虽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但该房现并未实际拆迁,补偿款也未实际支付。

原告提出依照赠与合同,拆迁事件的出现导致房屋过户不能,其享有的预期物权转变成财产性的补偿权的咨询题本院认为,合同法解决的是债权咨询题,在诉争房屋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之前,原告对诉争房屋并未取得物权,因此,原告主张对其享有的预期物权转变成财产性的补偿权,要求判决被告将拆迁补偿款给付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遂判决:驳回原告张争鸣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张争鸣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诉争的房屋原系公房,在房改时由上诉人出资以被上诉人的名义购买了该套住房,上诉人持有的房屋买卖合同及付款收据等足以讲明该房屋的产权演变过程,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上诉人虽有异议但未提出相反的证据支持。

2、被上诉人差不多与拆迁人签订了拆迁协议,其补偿款因为采取保全措施才未实际给付。

3、一审法院确信了《赠与协议》的效力,却没有支持上诉人要求履行协议的请求,是错误的。

4、本案赠与的标的物为房产,所有权的转移需办理过户方能生效,因列入拆迁范围,该房无法过户,遂要求拆迁补偿款。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综上

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张生礼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同意赠与的合同。

本案中,张争鸣与父母之间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能够要求交付。

因此,上诉人有权按合同之约定主张权利。

因赠与合同约定的房屋已被拆除,故本案争议标的转换为拆迁补偿款。

因此,上诉人作为受赠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
就其应当享有的权利予以爱护。

本案诉争房屋系被上诉人与其妻王秀荣共有,房屋补偿款192156元亦应由被上诉人与其妻子王秀英共有。

基于赠与合同的约定,张争鸣是该补偿款的权利人。

但鉴于被上诉人系年近九十岁的老人,且无自己独立的房屋居住,在此情况下履行赠与合同义务势必严峻阻碍其生活,且因当事人在赠与合同中并未约定具体的履行时刻,故上诉
人主张被上诉人现在履行交付义务的条件尚不成就,且该主张亦与中华民族传统的尊老养老
的美德相悖,其要求现在支付全部房屋补偿款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未取得讼争房屋所有权为由作出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的判决理由不当,但结果
尚可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
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各 4220元,由张争鸣与张生礼平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彭洪亮
代理审判员阚伟代理审判员张蕾二0(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褚红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