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陈某等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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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生金某投资有限公司与张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生金某投资有限公司与张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生金某投资有限公司与张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111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尚晓茜郑吉喆胡新华【审理法官】尚晓茜郑吉喆胡新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生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张礼部【当事人】中生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张礼部【当事人-个人】张礼部【当事人-公司】中生金控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东北京中贤律师事务所;赵栩旗北京中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东北京中贤律师事务所赵栩旗北京中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东赵栩旗【代理律所】北京中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生金控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张礼部【本院观点】本案中中生金控公司的各项上诉主张系基于双方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提出,故本案应就双方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进行认定,在此基础上对中生金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进行审查。

劳动法具有社会法的特点,兼具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劳动法项下的各方权利义务并非如同合同法等私法项下的权利义务听凭当事人自由约定,而是具备了一定的社会保障的强制性特征。

【权责关键词】实际履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中生金某公司的各项上诉主张系基于双方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提出,故本案应就双方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进行认定,在此基础上对中生金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进行审查。

中生金某公司上诉主张其与张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签有劳务合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为劳务关系。

本院对此认为:劳动法具有社会法的特点,兼具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劳动法项下的各方权利义务并非如同合同法等私法项下的权利义务听凭当事人自由约定,而是具备了一定的社会保障的强制性特征。

吕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吕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吕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2【案件字号】(2020)浙07民终53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旭良张燕燕王小青【审理法官】张旭良张燕燕王小青【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吕某;陈某【当事人】吕某陈某【当事人-个人】吕某陈某【代理律师/律所】刘倩颖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倩颖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倩颖【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陈某就涉案房产要求吕某协助过户是否合法正当。

离婚协议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其系依附于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而就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宜达成的具有人身、财产双重属性的合意,本案双方就涉案房产权益的约定应系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吕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其主张撤销该协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撤销附条件代理合同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陈某就涉案房产要求吕某协助过户是否合法正当。

涉案《离婚补充协议》系吕某、陈某协商后共同签订的,真实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协议明确约定了涉案房产归女方陈某所有。

现吕某主张该约定实质是其单方赠与行为,其有权撤销赠与,对此,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其系依附于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而就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宜达成的具有人身、财产双重属性的合意,本案双方就涉案房产权益的约定应系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吕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其主张撤销该协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金莲玉与陈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莲玉与陈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莲玉与陈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7【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158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艳芳李蔚林王琪【审理法官】王艳芳李蔚林王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金莲玉;陈艳玲【当事人】金莲玉陈艳玲【当事人-个人】金莲玉陈艳玲【代理律师/律所】郭龙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慧琳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刘洋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韩俊莎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龙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慧琳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刘洋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韩俊莎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龙庆王慧琳刘洋韩俊莎【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金莲玉【被告】陈艳玲【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催告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案涉借款是否已还清。

金玉莲主张2017年11月13日、2018年1月4日、2018年6月11日和2018年6月20日的五笔转账亦系偿还的本案借款,借款已还清。

婚前房产赠与撤销案例

婚前房产赠与撤销案例

婚前房产赠与撤销案例
裁判规则:1.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前,赠与一方可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许容诉赵宏远赠与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在离婚协议中将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该房产的赠与须经产权变更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一方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案号:(2012)茂中法民一终字第12号
裁判规则:2.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的,可以在房屋变更登记前行使撤销权——汤平、谢玉华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
本案要旨,未妻之间签订婚村财产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协议中约定夫妻一方以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的内容实质为赠与条款,依据《合同法》及《婚姻烟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赠与一方有权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

案号:(2017)皖01民终5611号
裁判规则:夫妻一方主张在房屋变更登记前撤销对另一方的房屋赠与,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邱某与赵某赠与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协议约定一方婚前房屋赠与另一方,其实质为赠与合同内容,赠与一方在房屋变更登记前撤销对另一方的房屋赠与,不属于违背道德义务,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2013)二中民终字第14787号
裁判规则:夫妻一方可以在房屋变更登记前,撤销对另一方的房产赠与——金某诉戚某夫妻赠与房产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将婚前购买的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一方在房屋办
理过户登记手续前反悔,主张参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陈某1、唐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1、唐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1、唐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8【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13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欧阳华胡益民李芳【审理法官】欧阳华胡益民李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某1;唐某1;唐某2【当事人】陈某1唐某1唐某2【当事人-个人】陈某1唐某1唐某2【代理律师/律所】罗立志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张秀芳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吴南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立志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张秀芳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吴南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立志张秀芳吴南【代理律所】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望兴家园9栋902号房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相关财产如何分割;2.唐某1是否应向陈某1返还拆迁款。

购房款项系陈某1、唐某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为唐某2购房,陈某1、唐某1离婚时未就该出资款项及对应收益进行分割,故陈某1有权请求分割该笔出资款。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撤销共同共有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变卖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望兴家园9栋902号房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相关财产如何分割;2.唐某1是否应向陈某1返还拆迁款。

关于争议焦点一:1.长沙市房屋虽系在陈某1、唐某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且各方一致认可购房款由唐某1账户支付,但购房合同系唐某2与卖方签订,且房屋登记在唐某2名下,陈某1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借名买房的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该房屋系唐某2的个人财产,陈某1主张该房屋为其与唐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获赠取得的房屋(地下车库、储藏室)使用权人能否阻止移交、排除强制执行?

获赠取得的房屋(地下车库、储藏室)使用权人能否阻止移交、排除强制执行?

获赠取得的房屋(地下车库、储藏室)使用权人能否阻止移交、排除强制执行?获赠取得的使用权不同于租赁权不能阻止移交占有,不能排除执行阅读提示目前,我国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确立了“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

当承租人满足一定条件时,可基于不动产租赁权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赋予其阻止移交不动产占有的权利,达到在执行程序中保护租赁权的目的。

但是,获赠取得的不动产的使用权人在执行程序中又该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呢?裁判要旨获赠取得的房屋使用权不同于租赁权、不同于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期待权,案外人不能以此为由阻止移交占有,亦无权排除强制执行。

案情简介2012年12月8日,杨某购买金某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屋,并在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后付款。

双方另行签订《储藏室使用权赠与协议》《停车位租赁合同》,两份协议以杨某全面履行《商品房购销合同》为附随条件。

2015年3月17日,在谭某与金某源房地产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一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金某源房地产公司财产(包括上述储藏室、停车位)。

2015年12月3日,重庆高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要求金某源房地产公司限期向谭某还本付息。

后,金某源房地产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谭某申请强制执行,杨某提出执行异议。

2017年5月20日,物业公司出具《关于拥有合法权益的证明》,证明杨某接房后一直缴纳物业费并一直使用案涉储藏室和车位。

2017年11月8日,重庆高院裁定驳回杨某的异议。

杨某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阻止移交车位和储藏室、排除执行,并请求法院确认其对于储藏室享有使用权、对于车位享有租赁权。

2018年7月20日,重庆高院经审查认为,因各方当事人对杨某享有储藏室使用权、车位租赁权无异议,故不支持杨某对储藏室、车位的确权请求。

杨某有权基于租赁权阻止移交车位,无权排除强制执行;杨某无权基于使用权阻止移交储藏室,排除强制执行。

杨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9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1、金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金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金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2【案件字号】(2021)苏12民终31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叶志军于焱缪翠玲【审理法官】叶志军于焱缪翠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1;金某;李某2;张某1【当事人】李某1金某李某2张某1【当事人-个人】李某1金某李某2张某1【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证人证言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除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彩礼数额存在争议外,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无异议,本院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张某1与李某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双方解除婚约,张某1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予支持。

关于彩礼的返还主体,按照彩礼的性质,应是男方家庭以联姻为目的给付女方家庭一定数额的礼金或礼物,一般情况下男方所给付的财物主要来自家庭共同财产,女方收受的财物除个人使用的物品外也并非完全由女方个人支配。

一审中到庭作证的证人亦陈述彩礼交付给了李某1及其母亲金某,故一审判决金某、李某2共同返还彩礼并无不当。

关于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可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情予以确定。

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题库综合试卷A卷 附答案

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题库综合试卷A卷 附答案

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题库综合试卷A卷附答案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本卷满分为15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姓名:______考号:______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甲和乙共同人户抢劫并致人死亡后分头逃跑,后甲因犯强奸罪被抓获归案。

在羁押期间,甲向公安人员供述了白己和乙共同所犯的抢劫罪行,并提供了乙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关押在另一城市的看守所的有关情况,使乙所犯的抢劫罪受到刑事追究。

对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属于坦白,但不成立特别自首B、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但不成立立功C、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立功,但不成立重大立功D、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重大立功2、杨某生产假冒避孕药品,其成份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

关于杨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不构成犯罪B、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C、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定罪处罚D、触犯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3、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某甲提起公诉。

经法庭审理,法院认定,某甲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拒不退还”的侵占行为。

对于本案,检察院拒不撤回起诉时,法院的哪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A、裁定驳回起诉B、裁定终止审理C、迳行作出无罪判决D、以侵占罪作出有罪判决4、公安机关发现一具被焚烧过的尸体,因地处偏僻且天气恶劣,无法找到见证人,于是对勘验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原因。

法庭审理时,辩护人以勘验时没有见证人在场为由,申请排除勘验现场收集的物证。

关于本案证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违反取证程序的一般规定,应当排除B、应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予以排除C、不仅物证应当排除,对物证的鉴定意见等衍生证据也应排除D、有勘验过程全程录像并在笔录中已注明理由,不予排除5、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6篇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6篇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6篇篇1赠与合同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民事纠纷类型,当双方在赠与过程中出现纠纷时,往往需要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宗赠与合同纠纷的案例,并分析其判决结果。

在该案例中,甲方韩先生是一家大型企业的老板,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财富。

而乙方李女士是韩先生的远亲,生活并不富裕。

2018年,韩先生产生了好感,决定赠送一栋房产给李女士,作为对其长久以来的照顾和帮助的感谢。

双方经过多次沟通和协商,最终签订了一份书面的赠与合同,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然而,事情并没有按照双方的期望发展。

在房产转移之后不久,李女士对该房产进行了转让,并将转让所得全部用于自己的生活消费。

韩先生得知后大为震怒,认为李女士未能履行赠与合同中的约定,并要求法院对此进行裁决。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考虑了赠与合同的有效性。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合同应当符合赠与人和受赠人的真实意思,并且应当是对受赠人的无偿提供。

在本案中,双方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具有书面证明,且不存在其他瑕疵,因此法院认定该赠与合同有效并能够执行。

其次,法院审视了李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根据赠与合同的约定,李女士应当接受韩先生赠与的房产,并不得转让或转让。

然而,李女士在未经韩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将房产转让,并将所得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显然违反了赠与合同的约定,构成了违约行为。

最终,法院做出了判决:要求李女士返还韩先生赠与的房产,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这一判决充分保护了赠与人的权益,同时也对受赠人的违约行为给予了惩罚,起到了维护契约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双重作用。

通过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赠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不仅需要双方的良好沟通和合作,更需要法院的公正裁决和强有力的执行。

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才能有效解决各类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各界人士在处理赠与合同纠纷时,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正正义,促进社会的繁荣发展。

篇2赠与合同纠纷是指赠与人出于对受赠人的关心和照顾,自愿无偿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受赠人的行为。

李某、陈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陈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陈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31【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61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华黄咏梅徐俏伶【审理法官】张华黄咏梅徐俏伶【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陈某【当事人】李某陈某【当事人-个人】李某陈某【代理律师/律所】莫耀强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卢超龙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梁紫妍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莫耀强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卢超龙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梁紫妍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莫耀强卢超龙梁紫妍【代理律所】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双方确认在恋爱期间双方曾在陈某家同居生活,李某为此支付的装修费用是为共同生活的花费,并非以缔结婚姻为前提的给付,其要求陈某返还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附条件合同证明力新证据关联性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针对李某的上诉请求,本院评析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的款项支付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张某、金某监护人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金某监护人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金某监护人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监护人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18【案件字号】(2022)辽04民终8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史汉营张秦关勇【审理法官】史汉营张秦关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城玮;金成连【当事人】张城玮金成连【当事人-个人】张城玮金成连【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城玮【被告】金成连【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金成连、朴贤顺是否应赔偿张城玮的护理费及垫付的鉴定费。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被监护人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拘留诉讼请求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张城玮入院治疗45天,经诊断为前臂多处肌肉和肌腱损伤(6根),住院期间做前臂肌缝合手术,入院记录风险评估护理等级为二级护理,住院患者费用清单载明二级护理45天。

一审因对金成连、朴贤顺进行公告,产生公告费260元,由张城玮垫付。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金成连、朴贤顺是否应赔偿张城玮的护理费及垫付的鉴定费。

关于护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本案中,综合张城玮具体伤情及医疗记录,能够认定张城玮护理天数为45天,故一审法院仅认定一天的护理费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张城玮主张出院后医嘱休息2个月为二级护理一节,经审查医疗诊断书并未注明张城玮出院后需要护理及护理等级,且张城玮在一审并未主张,故本院对于张城玮该时间段护理费用不予支持。

李某1、李某2等何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李某2等何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李某2等何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4【案件字号】(2021)甘05民终7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力李虓晖冯峰【审理法官】田力李虓晖冯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1;李某2;何某【当事人】李某1李某2何某【当事人-个人】李某1李某2何某【代理律师/律所】卫某甘肃佐航律师事务所;陈某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卫某甘肃佐航律师事务所陈某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卫某陈某【代理律所】甘肃佐航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第一组证据与本案彩礼返还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第二组证据反映的电冰箱、洗衣机、电视机属于李某1的陪嫁物品,系其个人物品,不属于折抵彩礼的情形,本院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原审判决彩礼返还数额是否妥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附条件代理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原审判决彩礼返还数额是否妥当。

彩礼是指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当地习俗,由一方所给付另一方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财物。

彩礼的认定标准应以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给付的金钱或财物是否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其次就是从给付的数额来判断。

本案中,何某根据当地习俗在“看屋”时给付李某1,10000元,在订婚时给付李某1、李某2,100000元,李某1、李某2向何某退10000元,上述两项合计为100000元。

原审关于彩礼认定符合彩礼认定规则,认定的彩礼数额符合本案事实。

关于被上诉人何某给付上诉人李某1的黄金项链、黄金戒指、私人订制钻戒、黄金手镯等首饰价值较大,且均是按照当地婚礼习俗而交付女方,依法属于彩礼范畴。

2024年1月国开电大法学本科《合同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24年1月国开电大法学本科《合同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24年1月国开本科《合同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写在答题纸上)1 .法律对格式条款作出特别限制的目的是(C)。

A.保证铁路、公路、航空等的运输B.保证合同当事人就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进行了实际磋商C.在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的利益受到切实保障D.保证严格遵守法律的特殊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无效2 .甲公司在202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

2021年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

202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

202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C)。

A.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B.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C.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希望学校的捐赠D.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希望学校的捐赠3 .《民法典》第537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这体现了(B)。

A.我国法律对代位权行使采取了"入库规则"B.我国法律对代位权行使采取了"直接清偿规则”C.我国法律对代位权行使采取了“间接清偿规则〃D.我国法律对代位权行使采取了〃债权优先受偿规则”4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止。

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20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

2020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

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D)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20年4月15日起中断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20年5月16日起中断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5.甲先后向乙借款三笔。

陈喜敬与陈俊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喜敬与陈俊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喜敬与陈俊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2【案件字号】(2020)皖12民终20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颖叶志强张利【审理法官】孙颖叶志强张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喜敬;陈俊强【当事人】陈喜敬陈俊强【当事人-个人】陈喜敬陈俊强【代理律师/律所】胡保华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曹清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保华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曹清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保华曹清【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喜敬【被告】陈俊强【本院观点】陈喜敬于2017年11月28日向陈俊强出具借条两张,共借款100万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当事人的陈述证明力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其他新证据。

经法庭调查,并综合一、二两审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陈喜敬于2017年11月28日向陈俊强出具借条两张,共借款100万元。

陈喜敬、陈俊强对该借贷事实的存在,并无争议。

陈喜敬上诉称一审法院的审理超出陈俊强的起诉范围,违反法定程序。

虽陈俊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陈喜敬偿还其100万元借款,但一审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核实借贷双方的账目往来,并经双方在庭审中认可,查明截止到2017年11月28日陈喜敬尚欠陈俊强150万元。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为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及相关的银行转账凭证,但其最终判决并未超出陈俊强的诉讼请求范围,判决内容亦未损害陈喜敬、陈俊强两人的合法权益。

若两人尚有其他争议,可另案解决。

故对陈喜敬的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李某1与王某1、杨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与王某1、杨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与王某1、杨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甘肃省庆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甘肃省庆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8【案件字号】(2020)甘10民终16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责逆赵会娥樊欣【审理法官】张责逆赵会娥樊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1;王某1;杨某;王某2【当事人】李某1王某1杨某王某2【当事人-个人】李某1王某1杨某王某2【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李某1在与王某2订婚前后,给付王某2沾亲礼等小额财物,期间王某2亦向李某1赠与鞋垫等物品,李某1的上述财物给付行为,属于男女双方基于恋爱身份关系在交往过程中的赠与行为,李某1要求王某2返还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审判实践。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某1在与王某2订婚前后,给付王某2沾亲礼等小额财物,期间王某2亦向李某1赠与鞋垫等物品,李某1的上述财物给付行为,属于男女双方基于恋爱身份关系在交往过程中的赠与行为,李某1要求王某2返还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审判实践。

关于看家礼2000元,系李某1父母自愿给付王某2,李某1无权要求返还。

关于李某1给付王某1的大额彩礼58800元,由于李某1与王某2未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故王某1应全额返还李某1交付彩礼,一审判决说理部分表述酌情支持58000元不当,二审予以纠正。

一审判决主文将王某1误写为“王生财”错误,二审予以说明并一并纠正。

但一审判决主文表述王某1返还李某1彩礼款58800元,已支持李某1的彩礼返还请求,故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正确,故对李某1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林某、胡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某、胡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某、胡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7【案件字号】(2021)浙07民终42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玉强高丽霞李茜【审理法官】黄玉强高丽霞李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某;胡某;李某【当事人】林某胡某李某【当事人-个人】林某胡某李某【代理律师/律所】彭兰兰浙江婺州律师事务所;罗娟香浙江如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彭兰兰浙江婺州律师事务所罗娟香浙江如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彭兰兰罗娟香【代理律所】浙江婺州律师事务所浙江如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系李某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权责关键词】追认附条件代理按份共有实际履行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胡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0702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判令:一、准予李某与胡某离婚。

二、婚生子胡晟睿由李某抚养,胡某自2021年4月起每月20日前给付子女生活费100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止;医疗费及教育费凭发票由李某与胡某各半负担,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各结算一次。

三、坐落于金华市婺城区凤凰城青年汇1幢418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浙(xxx)金华市不动产权第xxx号]归胡某所有,房屋剩余的按揭贷款由胡某偿还,胡某支付李某85万元。

四、×××奇瑞汽车归李某所有,李某支付胡某2.5万元。

五、×××福特汽车归胡某所有,胡某支付李某10万元。

上述第三、四、五项内容中的款项折抵后,由胡某支付李某92.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朱旭敏与陈云德、周杰初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旭敏与陈云德、周杰初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旭敏与陈云德、周杰初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8【案件字号】(2020)苏09民终33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金星林洪全张振福【审理法官】张金星林洪全张振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旭敏;陈某某德;周杰初;陈杰【当事人】朱旭敏陈某某德周杰初陈杰【当事人-个人】朱旭敏陈某某德周杰初陈杰【代理律师/律所】朱广东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乐涛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何萍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广东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乐涛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何萍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广东乐涛何萍【代理律所】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朱旭敏【被告】周杰初;陈杰【本院观点】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以及陈述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陈某某德、周杰初向陈杰汇款的性质如何认定;二、案涉款项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共同共有实际履行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拍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6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朱旭敏诉陈杰离婚纠纷一案,该院于2020月7月7日作出(2019)苏0105民初9847号民事判决认定:2019年1月3日,朱旭敏曾诉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

2015年6月10日,陈杰购买位于南京市建邺区房屋。

2018年7月12日,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朱旭敏和陈杰名下。

2017年7月12日,陈杰购买位于紫金府小区地下车库1457号车位。

2017年12月21日,该车位预告登记在陈杰名下。

2017年12月29日,陈杰购买车牌号为苏A×××××的越野汽车一辆。

杨某1、李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1、李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1、李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26【案件字号】(2022)吉08民终3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瑞孙金芹樊杰【审理法官】李瑞孙金芹樊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某1;李某2;曹某【当事人】杨某1李某2曹某【当事人-个人】杨某1李某2曹某【代理律师/律所】李某1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杨某2吉林杨某2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某1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杨某2吉林杨某2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某1杨某2【代理律所】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吉林杨某2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为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12月9日。

【权责关键词】代理书证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对于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为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12月9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杨某1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向李某2返还彩礼的情形。

所购买的价值总计为20300元的黄金项链及钻戒,系李某2对杨某1的赠与行为,故不应返还。

另,在收到彩礼后,杨某1向李某2已返还10000元。

至于本案杨某1应向李某2返还的具体金额,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彩礼使用、回礼情况以及本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案中,在杨某1主张所花费的183699.30元彩礼款中,多笔款项李某2并不认可,且杨某1不能出示有效证据支持其主张。

沈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2【案件字号】(2021)沪01民终9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寻增荣【审理法官】寻增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希晨;陈妍雯【当事人】沈希晨陈妍雯【当事人-个人】沈希晨陈妍雯【代理律师/律所】谢倩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胡雯秋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叶晨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周修稳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倩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胡雯秋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叶晨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周修稳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倩胡雯秋叶晨周修稳【代理律所】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沈希晨【被告】陈妍雯【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沈希晨诉请要求判令陈妍雯归还讼争钱款,为此,其虽已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交付钱款的相关凭证,以及其他一系列证据材料。

但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系认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之关键。

从沈希晨所提交的全案证据材料来看,尚不足以认定沈希晨与陈妍雯之间就讼争钱款已达成借贷合意,沈希晨提出的相关主张,本院难以支持,其应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

陈建盛、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建盛、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建盛、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公证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4【案件字号】(2020)浙03民终34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邓习军吴跃玲张元华【审理法官】邓习军吴跃玲张元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建盛;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当事人】陈建盛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当事人-个人】陈建盛【当事人-公司】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代理律师/律所】苏亮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张红戈、徐莉莉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苏亮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张红戈、徐莉莉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苏亮张红戈、徐莉莉【代理律所】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建盛【被告】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本院观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均可以确认,至于上述证据能否证明陈建盛请求中信公证处赔偿的理由成立,本院将结合全案事实在判决说理部分阐明。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陈建盛请求中信公证处赔偿陈建盛在继承陈邦法名下拆迁安置权益(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村××组××幢××室××室)过程中的损失等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陈建盛请求中信公证处赔偿陈建盛在继承陈邦法名下拆迁安置权益(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村××组××幢××室××室)过程中的损失等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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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陈某等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6【案件字号】(2021)浙06民终4776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某;王某;金某【当事人】陈某王某金某【当事人-个人】陈某王某金某【代理律师/律所】陈建国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金达洪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金晓永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建国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金达洪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金晓永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建国金达洪金晓永【代理律所】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在陈某与金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金某同意,陈某为王某支付了31842.89元用于房屋相关费用的支出。

【权责关键词】无效追认撤销代理善意取得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实际履行返还财产第三人证明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在陈某与金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金某同意,陈某为王某支付了31842.89元用于房屋相关费用的支出。

陈某、王某称该款项系由陈某借款给王某并已归还,但并无证据予以证明。

一审法院综合本案具体案情认定上述款项系由陈某赠与王某并确认该赠与无效、应予返还,理据充分。

不过,鉴于金某于一审时的诉求之一为“要求分割涉案赠与款”,而陈某、王某对一审判决就涉案赠与款未进行分割亦持有异议,结合陈某与金某已离婚之情节,为避免当事人的诉累,本院认为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31842.89元赠与款应在陈某与金某之间进行分割。

综合考量本案案情,本院认为上述款项,金某可分得21842.89元及相应利息、陈某可分得10000元及相应利息。

根据不告不理之诉讼原则,对于陈某可分得的款项,由陈某与王某自行处理。

综上,陈某、王某的部分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未就认定的赠与款进行分割不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维持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602 民初83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602 民初83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金某返还赠与款21842.89元及该款自2021年8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四、驳回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33元,由金某负担10835元,由王某负担69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6元,由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19:35:12【一审法院认为】一审认为,对于原告起诉主张被告王某795424元、99429元的购房款,根据已查明的被告王某支付购房款的银行明细,未显示系被告陈某交付,被告抗辩系其出售袍江房产后的房款购买能够成立,且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该银行卡实际为被告陈某日常某某,故对原告要求确认上述两笔款项系被告陈某赠与,且该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在诉讼中提到2018年9月28日被告陈某存入被告王某银行账户的47万元,在原告与被告陈某的离婚案件中,法院已经对被告陈某取现47万元及其他钱款进行处理,且被告王某在2018年11月7日已转给被告陈某40万元,而该款项也并非原告诉讼请求范围之内,故在本案中不予认定。

对于原告在诉讼中提到的2018年3月25日、5月12日,被告陈某从银行账户分别转给被告王某工商银行账户各10万元,被告王某已抗辩其先于2018年3月14日转给被告陈某20万元,且该款项也并非原告诉讼请求范围之内,故在本案中不予认定。

对于被告陈某农业银行账户于2019年5月21日分三笔转入嵊州新城禧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两笔)、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嵊州)(一笔)分别为11658.11元、3244.29元、4626元,于2019年5月28日转入国家税务总局嵊州市税务局12314.49元,这些款项系用于被告王某支付嵊州市兴盛街618号香悦半岛1幢1单元2903室相关物业费、税费等,虽然被告王某抗辩系临时借款,并已归还,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发生在原告已对女儿进行XXX,并发现其与被告陈某所生小女儿非原告亲生女儿,原告与被告陈某关系已恶化,且在原告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中未对这些费用进行处理,而2019年5月21日至少被告王某工商银行卡内的余额足以支付3244.29元、4626元两笔费用,故本院认定系被告陈某未经原告同意擅自赠与被告王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故夫妻共同财产系基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因夫妻关系存在而产生。

在夫妻双方未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根据共同共有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

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目前并无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陈某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过特别约定,故被告陈某赠与被告王某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陈某在与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双方关系已恶化时,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31842.89元赠与婚外第三人用于支付房屋费用,该赠与款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事后原告对此也不予追认;且被告王某取得上述财物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情形,故依法应认定被告陈某擅自处分该部分财产的行为无效,作为权利受损的原夫妻一方原告起诉要求返还财产的理由正当,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故被告王某应返还受赠款项31842.89元。

关于利息,因原告未能提供案涉款项催讨之凭证,故本院就利息部分依法予以调整。

因本案审理两被告之间赠与关系及确认无效后财产返还,故原告要求确认被告陈某少分或不分,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被告陈某赠与被告王某31842.89元的行为无效;二、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金某返还赠与款31842.89元及该款自2021年8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金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33元,由原告金某负担10835元,被告王某负担6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

二审中,各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某、王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1.讼争31842.89元属陈某的个人财产,并非陈某与金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陈某与金某离婚之前是家庭妇女,没有收入来源,平时由金某每月支付生活费。

因夫妻关系恶化,金某自2018年7月起便停止向陈某支付生活费,陈某的父亲开始支助陈某。

2.即便讼争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也非赠与合同纠纷,应属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王某已还清借款。

该款项系由王某向陈某的借款,2019年5月21日王某前往看房,经房产销售人员的劝说王某才同意接收房屋,因其未带够钱款,才向陈某借款。

事后,王某以现金归还了借款。

3.金某若认为讼争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因陈某认可王某已归还该款项,故金某应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起诉陈某要求分割。

实际上,即使该款项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陈某与金某离婚判决生效之前,陈某因无其他收入也已日常支出完毕,也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再分割。

4.金某一审时的第三项诉求为不分或少分,一审法院对此并未进行审理。

金某、陈某等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6民终477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上述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国,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达洪,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永,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陈某、王某与被上诉人金某赠与合同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602民初8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某、王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1.讼争31842.89元属陈某的个人财产,并非陈某与金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陈某与金某离婚之前是家庭妇女,没有收入来源,平时由金某每月支付生活费。

因夫妻关系恶化,金某自2018年7月起便停止向陈某支付生活费,陈某的父亲开始支助陈某。

2.即便讼争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也非赠与合同纠纷,应属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王某已还清借款。

该款项系由王某向陈某的借款,2019年5月21日王某前往看房,经房产销售人员的劝说王某才同意接收房屋,因其未带够钱款,才向陈某借款。

事后,王某以现金归还了借款。

3.金某若认为讼争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因陈某认可王某已归还该款项,故金某应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起诉陈某要求分割。

实际上,即使该款项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陈某与金某离婚判决生效之前,陈某因无其他收入也已日常支出完毕,也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再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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