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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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省政府综合管理全省建设事业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综合管理全省的城乡规划、⼯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和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市政公⽤事业、勘察设计咨询业。
⼭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员编制规定
⼀、职能转变
(⼀)划转、取消、下放的职责。
1.将按规定指导城镇⼟地使⽤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作职责划⼊省国⼟资源厅。
2.将推进住房制度改⾰有关职责划⼊省财政厅。
3.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政审批事项。
(⼆)增加的职责。
1.承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放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政许可事项。
2.将省⽓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防雷许可、监管职责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加强的职责。
1.深⼊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积极推进农业转移⼈⼝市民化,全⾯提⾼城镇化质量。
2.深⼊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加强城市管理,创新城市管理体制,促进城市居住环境改善。
3.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商品房去库存,推进房地产市场供给侧改⾰。
4.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
⼆、主要职责
(⼀)贯彻执⾏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和⽅针、政策,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地⽅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问题的政策建议。
(⼆)组织开展新型城镇化战略研究,提出加快新型城镇化⼯作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和配套措施,督促落实新型城镇化发展有关政策。
(三)负责保障城镇低收⼊家庭住房,研究拟订全省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公共租赁住房资⾦安排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全省住房制度改⾰⼯作。
(四)负责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跨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地利⽤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核。
(五)组织实施⼯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定额和⾏业标准;拟订全省有关⼯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标准,制定和发布⼯程建设全省统⼀定额;指导、监督各类⼯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程造价信息。
(六)拟订全省房地产业的⾏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制定全省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
(七)拟订物业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标准,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房屋专项维修资⾦缴存、使⽤规章制度并监督执⾏;指导物业公共部分及公⽤设施交付管理。
(⼋)指导全省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程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监督管理全省建筑市场,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主体⾏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九)指导城市建设管理⼯作,拟订全省城市建设管理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加强对城市市政公⽤事业、市容环境卫⽣、园林绿化、城市建设档案等⽅⾯⼯作的指导;创新城市管理体制,深⼊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加强对城市管理执法⼯作的指导;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世界⾃
然遗产的申报和历史⽂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作。
(⼗)负责拟订村庄和⼩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城镇和村庄⼈居⽣态环境改善⼯作。
(⼗⼀)承担建筑⼯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省建筑⼯程质量、建筑安全⽣产和竣⼯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组织拟订建筑业、⼯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建筑节能项⽬;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三)负责住房公积⾦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缴存、使⽤、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和其他住房资⾦的管理、使⽤和安全。
(⼗四)拟订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相关政策,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审批的城乡规划执⾏情况,牵头查处重⼤违法违规案件,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
(⼗五)负责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才队伍建设,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的交流与合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本⾏业社会组织党建⼯作。
(⼗六)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设20个职能处室。
(⼀)办公室。
负责⽂电、会务、应急值班、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常运转⼯作,承担信息、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安全、保密、信访、建议提案办理、综合性⽂稿的起草等⼯作;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城乡建设档案⼯作。
(⼆)城镇化综合协调处。
组织开展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研究,拟订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东半岛城市群和城镇密集区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制定新型城镇化、农业转移⼈⼝市民化⼯作的政策措施;承担省城镇化⼯作领导⼩组办公室的具体⼯作。
(三)城镇化发展指导处。
指导各设区的市推进新型城镇化⼯作,督促落实新型城镇化政策措施;组织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范等有关⼯作;组织开展城镇化统计监测;拟订新型城镇化⼯作考核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
(四)综合财务处(挂省城市建设利⽤外资项⽬办公室牌⼦)。
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业发展规划;参与研究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负责建设资⾦管理和⾏业统计⼯作;负责厅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作,指导、监督厅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作;负责全省城市建设利⽤外资项⽬的组织实施和有关协调⼯作。
(五)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地⽅性法规、规章草案;牵头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策、规划和标准,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综合调研;承担相关⾏政复议、⾏政应诉、⾏政执法监督和规范性⽂件的合法性审查等⼯作。
(六)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参与拟订绿⾊建筑、绿⾊建材、装配式建筑、建设科技及建设领域信息化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重⼤项⽬及试点⽰范;组织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科技研发、国际科技合作项⽬的实施及引进项⽬的创新⼯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作。
(七)建筑市场监管处(挂建设⼯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牌⼦)。
参与拟订建筑业发展改⾰和建筑市场监管的政策、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执⾏;指导监督⼯程建设标准定额与造价⼯作;承担房屋和市政建设⼯程招标投标监管责任;负责建筑市场信⽤体系建设和管理;指导建筑业企业对外市场开拓,负责进出省建筑市场企业的管理⼯作。
(⼋)⼯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负责全省建筑⼯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建筑⼯程质量、建筑安全⽣产和建筑⼯程竣⼯验收备案的政策、技术
标准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建筑⼯程质量和安全⽣产指标、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对重⼤施⼯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受理建筑⼯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