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供气、供水、供热行业有关收费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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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供气、供水、供热行业有关收费行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11.07
•【字号】青发改价格〔2016〕784号
•【施行日期】2016.1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
正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供气、供水、
供热行业有关收费行为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青政办〔2015〕202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85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清理规范供气、供水、供热行业部分收费行为通知如下:
一、规范供气、供水、供热收费行为,取消不合理收费。

省内供气、供水、供热等公共管网经营企业不得利用自然垄断地位,以接口费、管网建设费、增容费等名义,向用户分摊、收取公共管网建设费用;不得指定工程建设单位和使用指定商品,损害用户利益。

公共管网运营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无歧视的接入服务。

在接入服务中,属用户所有、应当由用户承担的管网设施建设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据实收取,具体费用由用户和承建方协商确定。

二、加强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

各市(州)要加强成本监审,合理确定城镇管
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购销差价(输配气价)明显偏高的要适当下调。

要建立天然气门站价格与销售价格、集中供暖用气销售价格与供热价格联动,理顺价格关系,实行价格动态调整。

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青海省定价目录》,对以往出台的定价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没有纳入定价目录的项目,相关定价文件予以修改或废止,清理结果于2016年12月31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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