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法院刑事再审及改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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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法院刑事再
审及改判情况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10.09
•【字号】粤高法办〔2020〕22号
•【施行日期】2020.10.09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法院刑事再审及改
判情况的通知
粤高法办〔2020〕22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事审判监督制度充分体现我们党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反映了人民群众追求实质正义的普遍诉求,适应中国国情,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广东法院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认真对待人民群众的申诉和各方监督,正视审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在维护人民法院裁判权威的同时,依法纠正了一批确有错误的生效刑事裁判,充分发挥审判监督制度优势,取得了“三个效果”的统一,提高了司法公信
力。

为进一步推进审判监督体系和审判监督能力现代化,构建符合时代要求和人民需求的刑事再审工作机制,促进刑事审判工作水平的提升,我们对近三年来的刑事再审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重点对2019年再审改判案件评析回顾,希望以数据为依托,以问题为引导,以案例为抓手,发现审判质量问题,总结再审工作经验,提炼再审裁判规则,探索有效工作举措,为一线刑事审判提供参考,形成反馈互动,提高审判工作能力,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2017—2019年刑事再审基本数据及分析
(一)再审及改判案件数量保持稳定,再审改判案件占全省一审刑事案件比重较低且逐年下降
全省法院2017年至2019年再审案件分别为134件、158件、131件;再审改判案件分别为110件、111件、105件(附图1);再审改判数量占全部一审刑事案件数之比分别为0.681‰、0.665‰、0.597‰(附图2)。

再审改判案件占比少,反映全省刑事审判整体质量较好;再审改判占全部一审刑事案件之比逐年下降,说明全省刑事审判质量稳步提升。

其中,基层法院2017年至2019年再审案件分别为88件、97件、73件,再审改判案件分别为78件、77件、71件;中级法院2017年至2019年再审案件分别为31件、39件、36件,再审改判案件分别为23件、20件、22件;省法院2017年至2019年再审案件分别为15件、22件、22件,再审改判案件分别为9件、14件、12件。

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大多在基层法院得以纠正,反映再审纠错的程序功能运转正常。

(二)抗诉案件占再审案件之比有所提升,抗诉意见采纳率较高
全省法院2017年至2019年受理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分别为8件、25件、23件。

其中,中级法院为5件、12件、15件,省法院分别为6件、10件、7件。

抗诉案件占再审案件之比总体提升。

中级法院2017年至2019年占比为
16.13%、30.77%、41.67%;省法院占比为40%、45.45%、31.82%(附图3)。

省法院受理的抗诉案件以由本院审理为主,共计19件,指令再审5件,均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再审采纳或部分采纳抗诉意见比重较高。

省法院3年来由本院审理的19件抗诉案件中除6件尚未审结外,审结的13件中采纳抗诉意见10件,3件驳回抗诉,采纳率为76.9%。

其中,2017年采纳1件,驳回1件;2018年采纳6件,驳回1件;2019年采纳3件,驳回1件。

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5件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意见。

采纳抗诉意见审理结果以加重处罚为主共6件,减轻处罚2件,采纳抗诉意见维持原判量刑2件。

以上数据反映检察机关近两年加强了对刑事生效裁判法律监督工作,同时反映人民法院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三)申诉案件数量增加且向上级法院集中,申诉进入再审率较低,占再审案件数的比重逐年增加
全省法院2017年至2019年受理申诉案件1359件、1633件、1914件。

其中,基层法院为228件、316件、304件;中级法院为724件、793件、871件;省法院为407件、524件、739件(附图4)。

中级法院和省法院申诉案件增加较快。

2017年至2019年全省法院申诉进入再审案件21件、31件、27件,申诉再率为1.55%、1.90%、1.41%。

其中,基层法院分别为8件、14件、10件,申诉再审率为3.50%、4.43%、3.29%;中级法院分别为6件、8件、6件,申诉再审率为
0.83%、1.01%、0.69%;省法院分别为7件、9件、11件,申诉再审率为1.72%、
1.72%、1.49%。

申诉案件进入再审的案件数量占全部再审案件的数量之比逐年增加。

2017年至2019年分别为15.67%、19.62%、20.61%(附图5)。

(四)本院决定再审案件占比高。

2017年至2019年全省三级法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经由本院决定进入再案的案件分别为84件、88件、65件,占再审案件数的62.7%、55.7%、49.6%。

其中,基层法院为69件、68件、51件,占比为78.4%、70.1%、69.9%;中级法院为15件、18件、11件,占比48.4%、46.2%、30.6%;省法院为0件、2件、3件,占比0%、9.1%、13.6%(附图6)。

与申诉、抗诉等其他进入再审途径相比,由法院主导进入再审纠正错误裁判的总体数量和占比均为最高,反映我省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主动纠错是主要方式,体现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事实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二、三年来再审工作状况
1.聚焦产权保护、扫黑除恶两个重点。

全省法院审监部门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决策部署和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开展工作,高质量完成相关审判任务。

健全完善重大涉产权案件常态化甄别纠正工作机制,通过再审程序依法纠正9件涉产权申诉案件。

其中麦赞新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潘亚海合同诈骗案等4案由省法院再审宣告无罪,马思驰等人抽逃出资、骗取贷款案等3案由中级法院再审宣告无罪或部分无罪。

严格依法审理涉黑涉恶案件再审审查,及时办理相关申诉和再审案件。

15件申诉至省法院的涉黑涉恶案件均依法予以驳回,3件进入再审的案件经审理后依法维持原判。

东源县法院对邹某平、邹某明寻衅滋事两案经再审,依法不认定属于恶势力犯罪,从轻改判。

2.强化典型案例、优秀裁判文书指导、示范作用。

省法院对再审改判典型案例认真分析,细致总结审判规则和典型意义,编写指导案例,指引类案审理。

在全国法院系统2019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中,《黄裕泉骗取贷款再审案》等多篇案例获奖。

广州中院等法院也将再审典型案件编辑案例分析,供辖区法院审判参考。

全省再审裁判文书质量进一步提高,省法院(2017)粤刑再6号刑事判决书等多篇再审、再审审查裁判文书在首届、第二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中入选。

3.探索再审改判反馈工作机制。

深圳中院、东莞中院、茂名中院、肇庆中院等中级法院对2016年以来的再审案件全面梳理,形成《发改评析报告》,印发辖区法院指导。

茂名中院提出再审改判标准,建立发改案件数据台账。

肇庆中院再审改判的案件结案后编立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案号,由审判庭自查后再由审管办指定合议庭核查。

部分基层法院积极探索再审反馈工作机制,效果良好。

佛山市南海区法院由审判管办制作《刑事再审案件反馈意见通知书》,将刑事再审案件处理结果向刑庭
反馈,提醒一线审判人员对所涉问题加以注意,避免同类错误发生。

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定期发布《发改简报》《审判实务问答》,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

4.积极推进审监工作各项司法改革。

推动再审案件各级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落实申诉案件律师代理制度,对经济困难的申诉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提供帮助。

各级法院设立值班律师,对申诉人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援助服务。

江门中院由主管院领导任再审案件审判长,佛山中院及南海区法院实行刑庭1名员额法官和审监庭2名员额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

5.开展专项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揭阳中院针对被告人自报身份案件中年龄认定问题开展调研,就骨龄鉴定意见的审查及运用提出裁判规则。

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就“套路贷”犯罪案件的证据调查、事实认定等研讨分析。

佛山中院就“套路贷”引发的再审案件进行专项审理。

6.以司法建议为切入点参与社会综合治理。

江门中院向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出将癫痫病人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的司法建议。

省法院在审理黎香瑞申诉案时,发现两名涉及命案的犯罪嫌疑人多年未归案,向省公安厅提供线索并提出继续追捕的司法建议,省公安厅复函表示高度重视专班落实。

7.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提升再审质效。

茂名中院在内网设立再审发改案件通报专栏,反馈再审裁判情况。

肇庆中院在内网建立“发改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公布再审改判裁判文书及改判理由。

佛山中院发挥司法大数据在审判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向法官推送再审案件信息。

8.组织培训提升业务素质。

省法院每年组织全省法院再审业务培训班,由外聘专家和业务骨干授课。

广州中院等多家法院组织辖区法院审判监督培训,提高审判人员业务水平。

三、再审工作存在的问题
1.尚未建立有效便捷的再审原审反馈互动机制。

审监部门与刑庭各自审案,反馈引导不足,纠错效果不能举一反三,再审形成的裁判规则未能在刑事审判中遵循适用。

部分法院探索出的有效方法尚未推广,全省性的总结、谋划不足,再审制度的优越性没有充分体现。

2.再审案件审判规则归纳总结不充分。

审判监督仍以个案为主,缺乏类案规则归纳提炼;再审案例零散孤立,不能充分总结典型意义和规则价值。

尚未实现审监工作从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的转变,案例指导由个案案例向类案案例的转变。

3.审监工作运用信息技术水平不足,智能化水平不高。

数据采集以人工为主,监督工作以面对面、纸对纸为主,没有建立统一审判监督大数据平台,不能实现数据即时查询,问题及时汇总,多发审判错误系统预警,精确推送。

4.部分案件再审改判严肃性不足,存在再审为原判错误埋单收尾的情况。

如惠州市某基层法院再审的一起交通肇事案,原判将先前羁押时间五十九天错误计算为四个月十五天,确定刑期截止日期错误。

法院裁定更正后,被告人提出因刑期计算错误导致其对原判量刑认识错误而没有上诉,影响其上诉权,以此为由申诉。

再审在事实、证据均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对其改判,减少刑期一个月。

5.部分再审案件裁判理由阐述不充分。

再审案件应牢固树立精品意识,无论是维持还是改判,都要论理充分,以理服人。

部分再审裁判文书在裁判理由阐述上仍
有不足,甚至对主要情节认定不明,对主要意见未予回应。

如深圳市某基层法院再审改判的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原判认定的“情节严重"再审未明确是否认定,以从犯予以改判。

又如深圳市某基层法院再审的一起职务侵占案,因被害单位申诉原判未责令退赔非法所得进入再审,辩护人提出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罪名认定直接影响是否判决责令退赔被害人单位,但再审判决未对罪名的认定分析阐述,未对辩护意见予以回应。

6.部分法院再审案号不符合有关类型代字的规定。

主要是案件代字“刑
监”“刑再”使用错误,指令再审案件“刑再”“刑初”使用错误。

如广州市某基层法院以代字“刑监”作出再审判决;汕头市某基层法院对中院指令再审的案件以代字“刑初”作出再审判决。

7.部分案件法律适用存在问题。

如湛江市某基层法院再审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原判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原审被告人判处缓刑,送交执行后发现原审被告人正在缓期考验期内。

根据刑法规定,此种情形应当撤销原宣告的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本案再审未撤销前罪缓刑判决,仅对原审被告人改判实刑。

此外,该案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自首,再审时确认被告人未如实供述前罪判刑的事实,但仍认定自首情节,从轻处罚。

8.对法院主动提起的再审案件加重刑罚的慎重性不足。

审判监督程序一方面体现了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方针,另一方面作为救济程序要平衡好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或者被害人申诉的案件,刑罚畸轻,有新的事实证据等情形外,经由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案件和被告人申诉进入再审的案件,加重刑罚应特别谨慎。

如佛山市某基层法院再审的被告人何某开设赌场案,发现该被告人系开设赌场犯罪人中罪责量重的主犯,对其量刑与同案人量刑相比偏
轻,量刑不均衡,法院主动提起再审,加重刑罚改判,由一年七个月改判为二年。

再审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实体正义,但对诉讼制度整体而言效果并非最佳。

附件:2019年广东法院再审改判典型案例评析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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