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vs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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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与双软认定
一、概述
对于软件企业,一方面,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可以由17%减免至3%;另一方面,“二免三减半”,即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前五年也可享受“二免三减半”,之后主要是企业所得税由25%减免至15%,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申请方面,只要是从事软件销售和系统服务为主的企业即可申请软件企业,而此类企业如果拥有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1个授权专利或6个软件著作权),可以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详细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财政优惠政策:
1、上海对高新技术企业财政优惠:
(1)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家“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后2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2)在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经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办公室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批准,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
(3)对经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2、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高新技术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
(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2、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3、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4、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的。
5、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享受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二)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
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
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
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上海市软件企业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 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对国家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对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 企业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购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折旧或摊销年限也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二年。
5. 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到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6. 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当年可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