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等关于印发《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等关于印发《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监察部(已撤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10.27•【文号】安监管管一字[2003]152号•【施行日期】2003.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3〕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厅(局)、监察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精神,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在总结两年来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制定了《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本地区的整治实施方案,确保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扎实推进,取得成效,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精神,针对非煤矿山生产经营集约化程度低,小矿多、分布广、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薄弱的情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1年在全国组织开展了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
为提高整治工作效果,2002年,国家安全生并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六部(局)共同下发了《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进一步促进了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质检总局、民航局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质检总局、民航局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安部,农业部(已撤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16.06.30•【文号】安监总统计〔2016〕70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质检总局民航局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6〕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农业(农机、农牧、渔业)厅(局、委、办)、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从2016年7月1日起,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将全面实行安全监管部门归口直报。
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重要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是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
实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是科学规范开展事故统计、提高统计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机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依法严厉打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等违法行为。
县级或相当于同级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按要求通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火灾、道路交通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相关情况;个别事故信息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掌握的,应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及时补充完善。
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监察部(已撤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04.28•【文号】公发[2004]4号•【施行日期】2004.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公发[20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进行广泛宣传,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04年4月28日)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责任重于泰山。
为切实加强消防工作,落实责任制,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社会各单位要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三)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应加强每日防火巡查,定期进行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四)保障消防水源充足,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严禁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确保畅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7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7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安全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省安全监管局)为全面提高我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水平和救援能力,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趋好,现就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的理念,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为核心,以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和保障能力建设为重点,切实提高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水平,最大限度减少各类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工作目标:在“十一五”期间,制订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在2010年底之前形成覆盖各地区、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体系;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和省、市、县(市、区)三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标准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应急信息系统和应急支撑保障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企业自主到位、社会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13•【字号】粤府办[2003]64号•【施行日期】2003.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3]6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广东讲话中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充分认识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要性,把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作为贯穿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全过程的一项长期艰巨任务,克服松懈厌战情绪,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常抓不懈。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配合,形成联动机制。
我省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按“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分工落实到各有关部门。
其中,煤矿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整治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其中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整治分别由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非煤矿山的安全整治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烟花爆竹安全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民爆器材生产环节的安全整治由经贸部门牵头负责、公安部门配合,储存和销售环节的安全整治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由海事部门牵头负责,海洋与渔业部门、交通部门协助;建筑施工和城市燃气安全的整治由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农用车的安全整治由农业部门牵头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整治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负责;其他方面的安全整治,由各相关部门负责。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1.25•【字号】粤安监〔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安监〔2018〕21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发〔2017〕1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6〕34号)精神,结合《广东省2018年冶金等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要点》的要求,现就加强我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以下简称冶金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第19条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列为“强化企业预防措施”的内容,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并抓好贯彻落实。
企业是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责任主体,各地要鼓励督促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规范化标准化。
有关企业要按照2017年4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的要求,落实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和持续改进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8个核心要素。
要坚决摒弃为领证书而创建的陈旧观念,以及重评审轻建设、重结果轻过程的做法,应结合企业自身实际通过实实在在的标准化创建工作,促进企业生产安全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进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粤安监[2005]250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5.08.02【实施日期】2005.08.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粤安监〔2005〕250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最近,省领导张德江书记和游宁丰副省长对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重要批示,要求我们切实加强对化学品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消除隐患,让省委、省政府和广大群众放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61号),明确要求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直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能进行生产。
省领导的重要批示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文件要求为我省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指明了方向。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7月12日召开的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和本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省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文件要求,坚持以安全生产许可为主线,以贯彻实施法律法规为重点,促进突出问题解决的工作思路,在充分认识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重要意义的同时,又要清醒地认识到在我省实施这一制度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在省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指导思想及法律法规的要求上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0•【字号】粤府办[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粤府办〔2012〕1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但同时必须看到,我省安全生产事故总量较大、安全生产基础较薄弱的局面仍未得到根本改变。
特别是今年以来,较大以上事故频繁发生,事故起数超出国家下达指标的控制进度,反映出个别地区、个别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制依然没有落实到位。
省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贯彻落实《转发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9号)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暨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深入推进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的落实,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各项活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4.27•【字号】粤安监函〔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部署,进一步推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纳入使用许可的化工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各地要认真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18〕15号)要求,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例会和例检等制度,认真开展安全风险排查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员全岗位全覆盖,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应急管理等有效措施,切实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参考范本)的通知》(粤安监〔2018〕59号)要求,签订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在企业网站、生产经营场所等醒目位置向社会、员工公示,并及时更新签署;承诺书样式可参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承诺书制作样式》(附件1)制作,在主要负责人办公室、企业会议室等悬挂、张贴,做到让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时时受到提醒、处处受到监督。
承诺书公示、悬挂、张贴工作应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
二、持续开展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各地要科学合理规划和布局化工园区,降低相邻化工企业间的相互影响,有效控制区域安全风险。
要按照《广东省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指引(试行)》(粤安办〔2015〕34号)定期组织开展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科学评估园区安全风险,提出消除、降低或控制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10•【字号】粤府办〔2015〕38号•【施行日期】2015.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3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当前,我省生产安全事故总量仍然偏大,重大事故未能得到有效遏制,各类隐患问题还比较多,特别是法治意识不够牢固、法规标准体系不够健全、基层执法基础薄弱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各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属地监管责任,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逐条逐项制订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细化任务时间节点,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分步组织实施,并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落实情况。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直接监管责任,认真梳理本行业(领域)相关工作内容,扎实推进,不留盲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强化各方责任、加强基层执法监管、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强事故调查处理督办等方面,抓紧完善建章立制工作。
二、深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制改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全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界定层级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执法机制,推动执法重心下移。
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厘清市、县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
结合镇街功能定位、产业特点、资源禀赋等因素,按照整合资源、提高效率的要求,探索创新各类镇街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具体履职形式、机制设置模式和执法运行机制,提升基层安全生产执法监管能力。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交通部(已撤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6.23•【文号】安监总危化[2006]119号•【施行日期】2006.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交通厅(局):近来,一些地区接连发生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的危险化学品泄漏、燃烧、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
究其原因,主要是部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特别是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没有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不强,监管措施不落实,监管手段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等。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多发势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现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单位(以下简称托运人)、运输单位(以下简称承运人)、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以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和重申规定如下: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应当遵守的规定(一)托运人必须委托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二)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必须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须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三)托运人必须检查托运的产品外包装上是否加贴或拴挂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对未加贴或拴挂标签的,不得予以托运。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必须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五)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也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1.07•【字号】粤安监[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安监〔2010〕10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机构: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7月1日颁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的实施办法》。
该办法业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3日发布的《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现将《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的实施办法二O一O年一月七日附件: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等法律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
第三条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具体申报程序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实施;乙级资质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颁发证书。
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5•【字号】粤府[2010]147号•【施行日期】2010.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粤府〔2010〕14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省以铁的手腕强力整治安全生产,全省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好。
但我省安全生产事故总量仍居全国第一,重大以上事故仍未得到有效遏制,特别是今年以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暴露出一些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任务1.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夯实基础、依法监管,强化整治、落实责任”的工作思路,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各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以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监督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2.工作任务。
以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下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有色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使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进一步健全,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安全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日常安全管理进一步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为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关于澳门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内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关于澳门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内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05•【字号】粤府办〔2022〕35号•【施行日期】2022.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澳事务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关于澳门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内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2〕3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关于澳门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内地的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公安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5日广东省关于澳门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内地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有关要求,规范对澳门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以下简称大桥口岸)入出内地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0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大桥口岸临时入出内地且仅限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行驶的澳门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不包括临时进入内地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活动的澳门机动车及其驾驶人。
本办法所称澳门机动车,是指在澳门登记并领取有效牌照,车长小于6米且座位数不超过9座(含驾驶人座位)的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
第三条年满18周岁并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澳门居民,可为本人登记持有的1辆澳门机动车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
第四条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时,每辆澳门机动车最多可以备案2名驾驶人,驾驶人备案后不得变更。
驾驶人须为年满18周岁的澳门居民,且持有内地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准驾车型应当包括其申请的机动车类型。
第五条对临时入出内地的澳门机动车和驾驶人,由海关、边检等部门依法负责入境出境口岸检查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核发电子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实施内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口岸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实施监管。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5-2006年全省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5-2006年全省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01.07•【字号】粤安办[2005]05号•【施行日期】2005.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5-2006年全省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安办〔2005〕05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继续在全省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11部(局)《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6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安全监管局在征求省公安厅、交通厅、卫生厅、工商局、质检局、环保局、邮政局,广东海事局、民航中南局和广铁集团公司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2005-2006年全省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安全监管局反映,并于各阶段时间完成的10个工作日内,请各市将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及取得的成效报省安全监管局汇总。
联系人:何胜庄,电话:(020)83133474,传真:(020)83135920。
二OO五年一月七日2005-2006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11部(局)《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6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05年至2006年继续在全省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深化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主线,以职能为手段,解决突出问题,建立良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环境和秩序。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安监[2006]580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6.09.15【实施日期】2006.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安监〔2006〕580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业经省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00六年九月十五日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一)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安全监督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
(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站长、法定代表人等。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抓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抓紧做好近期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颁
发工作的函》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区与矿山企业
【发文字号】粤安监办[2005]11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12.15
【实施日期】2005.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抓紧做好近期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颁发工作的函》的通知
(粤安监办〔2005〕117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关于抓紧做好近期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颁发工作的函》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与整改期限
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矿泉水、地热、采砂、粘土矿等四类危险性较小的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期限,明确规定为2005年底;对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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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遏制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事故的紧急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遏制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事故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2.12•【字号】粤安办[2007]120号•【施行日期】2007.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遏制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事故的紧急通知(粤安办〔2007〕120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供销社: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遏制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事故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07〕3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保持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高压态势,坚决遏制事故发生。
针对当前烟花爆竹异常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各地要认真吸取有关事故深刻教训,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重点地区要明确县、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并立即组织公安、安全监管、质检、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对可能存在非法生产的县、乡、村,采取“地毯式”全面、彻底排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二、认真做好烟花爆竹安全许可工作,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安全。
各地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要求,依照发证程序和条件,把好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的许可发证关。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制定本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布点规划专题报告市政府批准和省安监局备案。
各地要了解掌握本地区烟花爆竹燃放“禁放”、“限放”情况,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禁改限”、“禁改放”城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工作。
要严格审查经营企业的储存仓库和配送条件,把好准入关,对目前仍未按照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要一律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查处。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今年以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积极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由于某些地区在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方面仍然不规范、导致此项工作未能高效、有序地进行,严重影响我省安全生产许可工作。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运作,加快工作进度,力争完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达的任务,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重要性安全生产许可是一种行政许可,是行政法规赋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查、颁发和管理安全生产许可的同时,企业同样也具有依法申请和获得安全生产许可的权利。
因此,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重要性,树立公平公开、依法便民的服务意识,正确对待许可证审查、审批的权力。
要及时纠正各种不规范的运作方式,把认识统一到安全生产许可是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手段,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的一项重要手段上来,坚持依法严格审查、加强监管,做到审查监管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二、加快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步伐,力争完成国家部署的重要任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部署,我省现有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受理工作必须于6月30日前完成,基于目前我省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数量众多,安全生产监管力量相对薄弱的现状,为加快工作进度,力争完成国家局下达的任务,现决定采取以下几项工作措施:(一)实行受理日期限制:我省现有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申报日期统一截止在2005年6月30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20•【字号】穗府办[1998]30号•【施行日期】199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意见的通知(1998年6月20日穗府办〔1998〕3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现任制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7〕49号)转发给你们。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现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抓好、全面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广东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的通知》(穗府〔1995〕16号),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职责,定期对各级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职责,定期对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进行考核。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设。
特别是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1996〕13号)要求,抓好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建设,充分发挥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作用。
三、各企业要切实按照《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1996〕第2号)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设,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健全和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人抓,级级有人管,确保本企业的安全生产。
要根据全省的要求,全面实行注册安全主任、安全督导员制度。
安全主任、安全督导员的职责是在安全生产责任人的领导下,组织、管理、督导员的职责是在安全生产责任人的领导下,组织、管理、监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主任享受本单位中层管理人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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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3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粤府办[2003]6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8.20
【实施日期】2003.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2003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03]6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现将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3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3]44号,以下简称《方案》)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切实整治。
今年以来,我省连续发生了始兴“2·10”、饶平“4·28”、东源“6·6”三宗特大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伤亡,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这些惨痛的事故说明,当前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
峻,交通安全隐患仍然存在,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出发,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各负其责、综合治理”的原则,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切实抓好道路交通安全排查和整治工作。
尤其是发生过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市、县,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和省的有关规定,全面排查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