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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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日照要求的相关条款,进一步提高居住生活环境条件,规范并完善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要求,结合龙岩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日照分析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就规划或建设项目中的建筑对周边现状、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或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受到周边现状、拟建建筑的日照影响,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以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规划审批依据之一的过程。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龙岩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中所确定的龙岩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对居住及文教卫生类建筑可能造成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项目均需进行日照分析,具体日照遮挡情况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拟建建筑对附近已建、在建或已通过审批待建的居住及文教卫生类建筑产生的遮挡影响;

2、拟建建筑对同一方案中拟建的居住及文教卫生类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3、周围已建、在建或已通过审批待建的建筑对拟建居住及文教卫生类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现状建筑自身遮挡或建筑组群自身之间遮挡,使全天有效日照时间不满足日照标准的建筑,新建建筑使其日照情况进一步恶化,仍需进行恶化情况的分析。

地块项目通过方案审批后,要求重新设计方案的新调整方案,可与原方案的日照影响进行对比,不得进一步恶化。

第四条因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对象:

1、居住类:包括一类住宅、普通住宅,老人公寓,残疾人住宅,酒店式公寓,集体宿舍,学生宿舍等。

2、文教卫生类:包括中、小学校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寝室及室外活动场地,医院病房楼的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等。

第六条满足以下日照要求的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

1、住宅建筑:(1)在中心城市条件允许的地块(主要为新开发地块)受遮挡的住宅建筑每套至少有一个居室应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3小时,居室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2)新旧城区交界处项目内受遮挡的住宅建筑每套至少有一个居室应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项目外与其直接相邻的受遮挡住宅建筑每套至少有一个居室应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3小时。(3)当现状住宅(以套为单位)原有效日照低于上述标准时,以该套原最大的有效日照时间作为其日照标准,应满足至少有一个居室的有效日照不低于该标准。

2、宿舍、酒店式公寓:每栋至少有半数以上宿舍的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3小时。宿舍指有集中管理且仅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酒店式公寓指提供酒店式管理服务的公寓。

3、敬老院、老人公寓、残疾人专用住宅等服务设施:每间住宅至少有一个居室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

4、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3小时。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的活动场地面积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

5、中、小学教室:每幢教学楼半数以上的教室(一般为南外廊)及半数以上首层教室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

6、休(疗)养院疗养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医院每栋大楼半数以上的病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

7、旧区新建、改建项目:项目内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1小时,项目外与其直接相邻的周边受遮挡建筑居室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旧区范围按《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2010版)的要求界定。

8、传统风貌街区、历史街区、危旧房原址改建等特殊区域或地块内,当含上述建筑功能时其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风貌保护区内住宅建筑的日照控制要求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9、已由市行政执法部门作出拆除决定的违章建筑,不考虑其日照要求。

10、日照受影响的住宅建筑,其产权人同意放弃该住宅日照权益的,在出具书面意见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可不考虑其日照要求。

第七条日照分析参数要求:

1、龙岩市经纬度:东经117°2′,北纬25°8′。

2、有效时间:真太阳时,大寒日8:00-16:00或冬至日9:00-15:00。

3、时间计算精度:不超过1分钟。

4、时间统计方式:采用累计日照,最小连续时间不小于10分钟。

5、计算受影面:距离需要进行日照分析的建筑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

6、采样点间距: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米×1米。

7、日照基准年应选取公元2001年。

第八条客体建筑的确定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是指在拟建建筑的客体范围内,应做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文教卫生类建筑。日照分析客体建筑对象和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日照分析前以认定拟建建筑的高度H以01、02为圆心、R(旧区

R=1.2H、新区R=1.4H)为半径作出扇形日照影响范围,即为客体范围,R最大不超过150米(如附图1)。

2、在上述客体范围内,确定应进行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具体对象(指日照标准所规定的居住和文教卫生类建筑)并进行编号。拟建建筑为居住或文教卫生类建筑的,其自身也应作为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

3、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批准、待建、在建的居住、文教卫生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4、客体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处在客体范围交界处的建筑以户型为单位,在客体建筑外的户型,不进行日照分析。

第九条主体建筑的确定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是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日照分析主体建筑对象和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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