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院毕业实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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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学院毕业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院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教育部等五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所指学生毕业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大专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院安排或者经学院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跟岗实习与顶岗实习两种形式。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活动的实习。

第三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
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
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条学院相关职能处室、系部要高度重视学生实习工作,切实承担责任,结合各专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积极与企(事)业单位联系,建立实习实训基地接收我院学生实习。

第二章实习组织
第五条学院成立实习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管理处,主任由学生管理处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教务科研处、招生就业办负责人兼任。

办公室人员由学生管理处、教务科研处、招就办人员组成,实习办公室主要负责统筹安排、协调、督导全院实习工作。

第六条学院实习管理办公室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

在确定实习单位前,实习管理办公室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评估后确定实习单位。

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工资福利、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对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事)业列入学院实习单位目录。

确定实习单位后,学院实习管理办公室要参照本管理规定相关内容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合作协议》,协商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第七条学院实习管理办公室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实习开始前,实习管理办公室应当会同教务处,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实习管理办公室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实习管理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要以班级(专业)为单位,合理分配专业指导教师、日常管理教师(辅导员)。

实习岗位原则上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学生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意愿,经学院实习管理办公室同意,跨专业实习。

第八条学生实习采取集中和自主两种形式,原则上采取集中实习,学生在实习单位目录当中自愿选择实习单位。

对于个别实习单位岗位需求少、报名人数多的情况,根据学生在校表现和实习单位面试,择优录取。

如学生因身体原因、
参加专升本考试或本人选择不在实习单位目录但更适合自己意愿和能力的实习单位,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可以自主选择实习单位。

对自主选择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院实习管理办公室要安排日常管理教师(辅导员)了解实习情况。

第九条任何处室、系部不得干预实习管理办公室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计划,不得强制安排学生到单位实习。

第十条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

第三章实习管理
第十一条实习管理办公室要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全程监管。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通过短信、微信、QQ等方式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学生参加实习前,学院实习管理办公室、实习单位、学生三方需协商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一式三份,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十三条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六)实习考核方式;
(七)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学生自主选择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实习管理办公室,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实习管理办公室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实习;
(二)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三)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五)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六条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学院实习管理办公室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七条接收学生实习的实习单位,实习管理办公室应参照实习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与实习单位协商确定学生实习报酬,督促实习单位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十八条实习管理办公室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十九条实习学生应遵守学院实习管理办公室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条实习管理办公室要和实习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一条实习管理办公室安排的专业指导教师、日常管理教师(辅导员)和实习单位的指导教师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学院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条实习管理办公室应协调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为学生提供统住宿,并与实习单位协商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

对在不具备住宿条件的实习单位实习,在外住宿的学生,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在实习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四章实习职责
第二十三条实习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联系实习单位,拓宽学生实习和就业的渠道;
(二)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实习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和质量评价体系等,对实习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评价;
(三)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安排,在学生进行实习前,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好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等教学文件;
(四)落实专业指导教师、日常管理教师(辅导员)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并协调各方关系,明确各方职责;
(五)组织召开学生实习动员大会,让学生深入了解实习意义和有关管理制度、实习的组织安排意见及有关注意事项,并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安全教育;
(六)要高度重视学生实习工作,关心实习学生,经常组织相关人员赴实习单位检查指导,了解学生的学习、工作、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实习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提高学生的实习热情。

每学年安排专项检查不得少于3次,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向学院分管领导汇报。

第二十四条专业指导教师职责
(一)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及实习大纲要求,与实习单位共同商定学生的实习岗位、实习内容、考核目标等;
(二)协助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对学生进行业务指导和组织管理,每周至少与学生联系1次,每学年现场检查实习情况不得少于5次,实时掌握学生的实习动态,并将学生情况及时向实习管理办公室进行通报;
(三)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总结并做好学生实习总结的检查、批改工作,做好学生实习考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日常管理教师(辅导员)职责
(一)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健康与安全,加强对学生法制教育、行为规范
教育和劳动纪律、生产安全、自救自护及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的能力;要加强对学生实习操作的检查与监督,严防事故的发生;
(二)协助专业指导教师、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完成对实习学生的业务指导和实习管理,经常性了解学生思想动态、身体状况,及时发现、处理学生实习过程中的各种问题,确保学生实习安全。

(三)建立严格请销假制度,学生请假必须经日常管理教师(辅导员)和实习指导教师共同批准;学生需严格按照假期期满的时间节点返回实习单位,返回后需及时向日常管理教师(辅导员)和实习指导教师销假。

(四)学生实习结束后,要协助专业指导教师将学生实习材料汇总,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并与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共同出具实习鉴定,做好实习学生考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实习单位职责
(一)实习单位是学生实习期间的直接管理者,应积极落实校企双方共同制订的实习计划,与学院共同确定学生的实习岗位、实习内容、考核目标等。

(二)实习单位应按照与学院签订的实习协议,安排经验丰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做好实习、实践前的安全培训和实习、实践期间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

禁止安排学生从事本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所规定
的相关内容,禁止安排不符合实习特征或与实习内容不一致的劳动生产。

(三)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具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考勤、业务考核、技能训练、实习鉴定等工作,落实实习任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

实习结束后,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要填写学生《实习鉴定表》中有关实习单位意见的内容等。

第二十七条实习学生要求
(一)学生离校前须认真学习实习的有关规定,了解实习任务,并签订《三方协议书》、《学生实习承诺书》等。

(二)按规定时间到实习单位进行实习,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

未经学院及实习单位同意擅离岗位者,实习考核按不合格处理。

若由于实习单位单方面原因,由专业指导教师、日常管理教师(辅导员)与实习单位联系证实后,上报实习管理办公室,方可办理相关的离岗手续,并调换到新的实习单位,不允许先离岗后报告。

(三)学生到岗两天内必须报告日常管理教师(辅导员),并在一周内告知实习的作息时间安排,以便抽查指导;需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等方式,每周至少与专业指导教师、日常管理教师(辅导员)保持联系一次。

(四)严格遵守实习期间请销假制度,有事必须向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和日常管理教师(辅导员)双方请假,按要求履行请销假程序。

(五)实习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一名学生,又是实习单位一名员工,要服从实习单位和学院的安排和管理,尊重实习单位的领导、实习指导教师和其他员工。

(六)按照实习计划、工作任务和岗位特点,安排好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发扬艰苦朴素的工作作风和谦虚好学的精神,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和团队意识,刻苦锻炼和提高自己的职业技术技能。

(七)实习结束后,学生要撰写实习报告,填写《实习鉴定表》有关学生个人的内容,实习返校后,交所在班级,存入本人档案。

(八)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实习单位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得擅自离岗,不做损人利己、有损实习单位形象和学院声誉的事情,不参与一切违法犯罪活动。

(九)要有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做好本人、他人和工作环境相关安全工作。

第五章实习考核
第二十八条实习管理办公室要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学生实习,要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纳入学籍档案。

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一)考核分两部分:一是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占总成绩的70%;二是专业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习总结进行评价,占总成绩的30%。

(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

实习单位应对学生在实习岗位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重点在于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和职业素养,内容包括学生的工作态度、职业素养、协作能力、专业技能、创新意识等五个方面。

(三)专业指导教师、日常管理教师(辅导员)对学生的考核。

专业指导教师、日常管理教师(辅导员)要对学生在实习单位工作岗位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重点在于学生组织纪律性以及实习任务的完成情况,内容包括学生的实习总结、实习内容完成情况等,综合评定成绩。

(四)考核方式为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评分标准如下:
优秀:实习态度端正,能很好地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全部要求,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总结,并能运用学过的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分析,并且有某些独到见解。

良好:实习态度端正,能较好地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全部要求,能对实习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系统的总结。

合格:实习态度端正,完成了实习的主要任务,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基本要求,能够完成实习总结,内容基本正确,但不够完整、系统。

不合格:实习态度不端正,未完成实习的主要任务,未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基本要求。

第三十条实习管理办公室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实习管理办公室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

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协议;(2)实习计划;(3)学生实习报告;(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实习日志;(6)实习检查记录;(7)实习总结等。

第六章安全职责
第三十二条实习管理办公室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实习单位应具备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具备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能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对不具备上述安全规范标准的实习单位,实习管理办公室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三十四条实习管理办公室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

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五条学生实习前,实习管理办公室应与实习单位协商,为所有参加集中实习的在校学生和带队教师实习责任保险。

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管理办公室应督促实习单位按时为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标准不得低于学院为学生投保的标准要求。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超过部分按《实习合作协议》约定执行;自主实习的学生应当和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如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实习管理办公室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正式颁布之日起试行,由学生管理处(实习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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