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会计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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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会计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自20世纪50年代从苏联引进司法会计理论至今已有60余年,但由于真正从事司法会计专题研究的人员较少,司法会计理论在我国发展非常缓慢。
自1985年我国检察机关重新开展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司法会计实践在我国已发展20余年,期间,司法会计理论在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同时也产生了许多实践问题。
针对目前我国司法会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抓住平时重点关注的几个略作总结,并提出一些自认为有效的对策。
一、我国司法会计研究的现状
目前在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界,司法会计定义的主流观点是:司法会计是指司法机关在侦查、审理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案件中,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进行的检查活动或对案件中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诉讼活动。
与其定义相对应的对司法会计的认识是“二元论”司法会计观。
“二元论”司法会计观的核心思想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将司法会计定义为诉讼活动,并依据刑诉法和刑事侦查学原理,将司法会计活动的基本内容概括为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
二、我国司法会计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司法会计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出统一的司法会计基本准则和技术标准、司法会计鉴定制度、专家证人制度、司法会计法律法规和司法会计人员工作规范,导致出现许多问题:
1、对鉴定人员的资格没有明确限定,造成鉴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20__年5月8日,被称为“银广夏第二”的ST大地案在昆明市中院庭审,出具本案司法会计鉴定书的鉴定人出庭作证,辩方律师就鉴定人员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是否合规、鉴定方法是否恰当、鉴定结论是否合法等多个问题质疑。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但相关法律以及高检院等司法部门的有关文件内容,
都没有明确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应具备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资历,造成司法实践中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当事人双方对鉴定人的鉴定资格和鉴定意见经常发生争执。
2、鉴定范围不确定。
由于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案件中哪些问题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并不确定,实践中也存在许多问题。
常见的有,一是硬性规定只要是涉及财务知识的案件都必须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二是种是不作规定,是否需要进行鉴定由案件的承办人员自己决定;
三是软性规定由提前介入的司法会计人员决定是否进行鉴定。
这些做法,在实践中产生相应的后果,一是本身并不需要进行鉴定的案件进行了鉴定,既浪费资,又妨碍了案件的进程;
二是应该进行鉴定的案件因没有及时鉴定,错过了固定、提取证据的时机;第三种情况虽然避免了上述缺点,但造成侦查部门的自侦自鉴,违背法制原则。
3、没有相应的鉴定工作考量标准和责任追究制度。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出台鉴定责任评定标准和体系,从而无法及时追究错误鉴定的责任。
(二)司法会计复合型人才匮乏。
司法实践中需要大量精通法律、会计、审计、刑事侦查、证据等不同学科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但我国目前在岗的司法会计人员素质并不高,尤其在检察系统中,基层检察院的司法会计兼职及半路改行者居多,这些人员未经全面系统的会计学习,会计知识不足。
另外,在教育系统中,目前全国开设司法会计本科专业和硕士点的高校只有华东政法大学一家,而司法会计博士研究生教育更是一片空白。
复合型人才的缺乏不仅致使我国司法会计短时间内得不到迅速发展,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的公正裁决也因此受到影响。
(三)鉴定资料不完备、不齐全。
在司法会计鉴定中,鉴定结论的可靠性、真实性是建立在鉴定人员对完备、齐全的检材进行客观检验的基础之上的。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送检人员对司法会计鉴定需要的检材认识模糊,或者因为侦查成本效益不成比,所送检材往往不全,鉴
定人员需要反复多次退卷或重新补充鉴定资料。
这样会贻误时机,影响案件的顺利进行和及时处理。
三、促进我国司法会计发展的若干建议
(一)建立健全司法会计法律制度。
法制建设不能落后于经济建设,我国需要建立统一完善的司法会计法律法规。
首先,要逐步制定一套包括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技术标准等全方位、多层次的规范体系,为司法会计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其次,设立司法会计资格考试考核制度,规范司法会计执业标准。
通过设立司法会计资格考试制度,规定只有取得司法会计从业证的人员才能从事司法会计工作,在职的司法会计人员只有通过年度考核才能继续拥有鉴定资格。
(二)加强司法会计人员的培养和管理
面對我国司法会计复合型人才缺乏情况,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推进司法会计培养。
一是要加强高等院校司法会计学科建设。
在高等院校中开设司法会计专业,在课程设计上不仅要开设会计、审计等专业课程,还有开设法律、刑事证据等方面的课程。
二是对现有在职人员进行司法会计知识的培训。
加强对司法会计的在职培训是提高司法会计人员素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保证鉴定意见质量以及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有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