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指导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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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 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 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 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 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 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 费用。
10、劳动合同的文本不交给当事人 11、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无故克扣、拖欠
工资 12、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3、不履行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附随义务
(五)档案与户口
1、毕业生档案和户口在毕业时的去向: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毕业生档案和户口在毕业时有如下几种去向: 第一种情况是毕业生落实了就业单位且单位要求
办理学生的档案户口迁移手续。 第二种情况是毕业生虽然落实了就业单位,但单
位不管学生的户口和档案。 第三种情况是毕业生没有落实就业单位、出国。 第四种情况是毕业生考上研究生或参军入伍。
②毕业生在还清仪器及向院(部)借用的物品后,向院 (部)就业办公室领取离校手续单,前往各相关职能部门办 理离校审核手续,各部门对有关项目审定处理后,在离校手 续单上加盖公章。
③院(部)办公室凭盖完上述职能部门公章的离校手续单, 注销毕业生的学生证,并发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就业报 到证。
④到校保卫处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到相关部门办理党、 团组织关系的转移手续。保卫处联系方式:8(户口)
学校一般是在应届毕业生离校后15天左右寄出 毕业生档案,因此毕业生在离校一个月后应到单位 人事部门查询档案是否寄到,也可到学校就业网查询 档案去向。如果未到,有可能是以下几方面原因:
1)单位本身没有档案接收权,邮局将档案投 递到了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事局)。
2)邮寄档案地址不详,档案被退回校就业指 导处。
6、设置“霸王条款”、“生死条款”
7、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 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8、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或者无序进行人力资源 外包
9、违法约定违约金和劳动合同的终止条款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 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 定服务期。
2)为什么要进行档案托管和户口落户?
因为当你在毕业后就业,不可能将自己理想的工作一步 到位,如果自己工作岗位不稳定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档案转 至单位,会给自己带来一定风险。因此,将档案进行托管后 ,自己可以放心地去找工作,等工作稳定后再从托管单位迁 至就业单位,既少麻烦,又可靠。同时,户口托管以后,不 管是省内还是省外,都可合理流动的。
3)因为某种原因,档案未从学校寄出。若遇 到以上情况,可与我校就业指导处老师联系、查询 (联系电话:0731-22183009、22183006)。
4、档案户口的托管
档案托管是政府部门为大专院校毕业生和科技 人才合理流动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和服务工作, 是简化毕业生和科技人才调动工作,调派档案的工 作方式和手段,毕业生毕业后将档案托管到具有档 案托管权的机构进行代为管理,待本人就业岗位相 对稳定后,再从托管部门转至单位,这样可以大大 减少人才流动过程中出现的瓶颈障碍和风险,使工 作稳定后将自己的档案转至自己的理想岗位,从而 达到简化中间环节、提高办事效率、调派一步到位 的最佳管理方案。
第4种情况,其档案和户口处理方式为:毕业 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将档案、户口转迁到录取院校; 入伍由校保卫处到学校就业处统一提档.
以上几种情况对应的是毕业生户口已迁到学 校的情形,如毕业生户口在当年入学时未迁到学 校,毕业时需迁到单位的可凭毕业证、报到证、单 位所在地准迁证到户口所在地转迁户口。
3、档案未到单位,怎么查询?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
(一)高校毕业生如何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 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 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就业促进法》 2007年8月30日通过 2008年1 月1日起施行。
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通过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5、《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6、《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7、《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非法传销诱骗和坑害毕业生; (3)签订高额违约金的就业协议。 3、非法要求提供担保,扣押证件; 4、非法组织实习或者勤工俭学,谋取利益; 5、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非法收取中介费用。
(二)就业后的侵权现象
1、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以就业协议书代替劳动合同 3、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
少数用人单位将录用前的试用称之为实习, 以规避法律,降低用人成本。《劳动合同法》第 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 立劳动关系。其实,所谓“实习期”就是《劳动合 同法》规定的试用期,正式录用前的试用期,是 用人单位与试用期应届毕业生的双向考察。
2、针对不同去向档案户口的处理方式
第1种情况,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工 作单位报到,学校就业指导处将会根据协 议书上“档案转寄详细地址”邮寄毕业生档案 (如协议书上没有详细写明,毕业生应在 《2013届毕业生就业情况登记表》中或于 离校前到学校就业指导处就业管理科详细 写明邮寄地址)。用人单位凭《报到证》 予以办理档案接收手续和户口关系。
新的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试用劳动者作出了具体规定: ①严格细化了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三个月以下的,不得约定
试用期;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
得超过六个月。 ②明确规定了试用期的工资限额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
③凭新的报到证转寄档案和改迁户口。
(四)人事代理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在规定业务 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从事下列 人事代理服务:(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 理;(二)因私出国政审;(三)在规定的 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四)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五)大 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六)其他人事代理 事项。
1、《报到证》有什么作用?
①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 ②证明持证的毕业生是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
划的学生; ③凭报到证及其它有关材料办理户口手续; ④干部身份证明; ⑤人才服务机构存档的证明。
2、《报到证》的办理时间
1)集中办理
用毕业生在每年的6月5日之前将已签订的就业 协议书两份提交学校,其中一份交各学院,一份交 校就业指导处,6月中旬,由学校就业指导处到湖 南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中心集中办理。
4、如何办理改派手续
1)改派有以下两种情况: ①无就业单位并派回原籍的毕业生找到了工
作单位,需改派到具体单位; ②已派往用人单位,需要重新改派的。
2)办理时间
属于第一种情况的可在报到证开具后两年 内办理;属于第二种情况的须在报到证开具后 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改派手续。一 年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2)拒绝缴纳不合理费用 (3)了解中介机构的法定资格当心游荡在人才市 场内外主动与你答话、主动为你找工作的人。 (4)保护个人信息。警惕要交纳应聘费的情况。 (5)面试过程中要时刻保持警惕性参加面试时, 尽量不要只身前往用人单位,避免单独面试。 (6)求职后要谨慎行事,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7)要警惕主动上寝室或教室来招聘的人,一般 未经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审定同意的单位来招聘毕业生 ,多数是“中介陷阱”。
第二讲 就业权益保护
课程内容简介: 1、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介绍 2、求职过程中常见的侵权、违法行为、
就业陷阱 3、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 4、社会保险 5、劳动人事纠纷的处理
一、劳动保障新法律体系介绍
1、《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通过 2008年1 月1日起施行。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年9月18日公布 并实施
2)个别办理
确因单位与毕业生尚未达成协议,无法在6月5 日前将协议交到院就业办的毕业生,在两年择业期 内又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则可持协议书(两份) 、毕业证(原件)到校就业指导处进行个别办理, 时间为毕业当年的9月份至第三年的6月份。
3、遗失《报到证》怎样申请补发?
毕业生《报到证》遗失,须携带本人书 面申请、接收单位证明、登报申明作废依 据材料、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审 核意见、毕业证原件到原签发部门申请重 新补办《报到证》。签发一年以后遗失的 《报到证》不予补办,但可凭与补办《报 到证》要求相同的材料,由毕业学校和《 报到证》原签发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3)党、团员组织关系能否托管?
有党、团关系的学生,请在代理协议上选项注明,同时 托管。
4)大学生档案、户口托管单位
目前有各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各省、市人才交流中心
(六)办理离校手续的程序
①毕业生应事先将所借学校图书、资料、仪器、体育用 品等公物归还借出单位,交清各种费用。如有遗失、损坏者 应按规定赔偿。
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 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③明确规定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须符合法定条件并
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4、签订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齐全
5、协议不参加社会保险
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劳动者被迫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 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五类。社会保障具有强 制性,不存在双方协商。
二、就业中常见的侵权、违法行为
(一)求职中的侵权行为 1、就业歧视
(1)性别歧视;(2)生理歧视; (3)健康歧视;(4)经验歧视; (5)学历歧视;(6)户籍歧视; (7)年龄歧视;(8)地域歧视。
2、欺诈 包括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对大学生的欺诈,具体 表现在:
(1)夸大或隐瞒单位实际情况,引诱毕业生上当 受骗;
3)办理流程:
①凭单位的接收函(或就业协议书)、毕业证原件、 原报到证蓝联(如原已派往单位还须出具原单位退函、)到 学校就业指导处办理,填写调整改派申请表,经就 业指导处处长签字同意后开具专用介绍信。
②毕业生持介绍信和相关材料到湖南省大中专毕业生 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新的报到证(用人单位改到新单 位的,教育厅收取150元改派费)。
,侵害劳动者权益 14、违反劳动工时标准,侵害劳动休息权益
(三)就业陷阱
1、通常有哪几种形态的求职“陷阱”? (1)夸大单位规模和薪酬福利 (2)隐瞒单位实际情况 (3)提高违约处罚金额 (4)非法中介非法职业中介机构采取拖延时间骗取求职者信息
费、介绍费等 (5)诈骗钱财 (6)利用招聘诱骗大学生踏入“传销”陷阱 (7)招聘为假,宣传是真 (8)试用况,有三种处理方式:
1)可由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负责提供档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务。
2)学生离校前可申请档案、户口托管在政府 相关机构(如:湖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中心)
3)如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又未确定档案 户口托管单位,原则上将档案户口派回生源所在 地就业(或人事管理部门),档案不允许个人保 存。
试用合同,也不签就业协议,就是签了协议也不明确转正后的 薪水中介“陷阱”: (9)窃取求职者劳动成果 (10)引诱胁迫毕业生违法违纪。把毕业生引诱到一个人生地不 熟的地方,然后用暴力胁迫他们去做一些非法的事情,例如贩 毒、卖淫等。
2、如何防备求职“陷阱”?
(1)层层过滤,确保就业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可靠性。谨慎对待小广告。特别是那些招聘单位对 其业务描述总是遮遮掩掩,或者很笼统地招人,且职 位都没有底薪,似乎什么人都适合的广告。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 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 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 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 费用。
10、劳动合同的文本不交给当事人 11、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无故克扣、拖欠
工资 12、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3、不履行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附随义务
(五)档案与户口
1、毕业生档案和户口在毕业时的去向: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毕业生档案和户口在毕业时有如下几种去向: 第一种情况是毕业生落实了就业单位且单位要求
办理学生的档案户口迁移手续。 第二种情况是毕业生虽然落实了就业单位,但单
位不管学生的户口和档案。 第三种情况是毕业生没有落实就业单位、出国。 第四种情况是毕业生考上研究生或参军入伍。
②毕业生在还清仪器及向院(部)借用的物品后,向院 (部)就业办公室领取离校手续单,前往各相关职能部门办 理离校审核手续,各部门对有关项目审定处理后,在离校手 续单上加盖公章。
③院(部)办公室凭盖完上述职能部门公章的离校手续单, 注销毕业生的学生证,并发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就业报 到证。
④到校保卫处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到相关部门办理党、 团组织关系的转移手续。保卫处联系方式:8(户口)
学校一般是在应届毕业生离校后15天左右寄出 毕业生档案,因此毕业生在离校一个月后应到单位 人事部门查询档案是否寄到,也可到学校就业网查询 档案去向。如果未到,有可能是以下几方面原因:
1)单位本身没有档案接收权,邮局将档案投 递到了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事局)。
2)邮寄档案地址不详,档案被退回校就业指 导处。
6、设置“霸王条款”、“生死条款”
7、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 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8、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或者无序进行人力资源 外包
9、违法约定违约金和劳动合同的终止条款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 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 定服务期。
2)为什么要进行档案托管和户口落户?
因为当你在毕业后就业,不可能将自己理想的工作一步 到位,如果自己工作岗位不稳定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档案转 至单位,会给自己带来一定风险。因此,将档案进行托管后 ,自己可以放心地去找工作,等工作稳定后再从托管单位迁 至就业单位,既少麻烦,又可靠。同时,户口托管以后,不 管是省内还是省外,都可合理流动的。
3)因为某种原因,档案未从学校寄出。若遇 到以上情况,可与我校就业指导处老师联系、查询 (联系电话:0731-22183009、22183006)。
4、档案户口的托管
档案托管是政府部门为大专院校毕业生和科技 人才合理流动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和服务工作, 是简化毕业生和科技人才调动工作,调派档案的工 作方式和手段,毕业生毕业后将档案托管到具有档 案托管权的机构进行代为管理,待本人就业岗位相 对稳定后,再从托管部门转至单位,这样可以大大 减少人才流动过程中出现的瓶颈障碍和风险,使工 作稳定后将自己的档案转至自己的理想岗位,从而 达到简化中间环节、提高办事效率、调派一步到位 的最佳管理方案。
第4种情况,其档案和户口处理方式为:毕业 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将档案、户口转迁到录取院校; 入伍由校保卫处到学校就业处统一提档.
以上几种情况对应的是毕业生户口已迁到学 校的情形,如毕业生户口在当年入学时未迁到学 校,毕业时需迁到单位的可凭毕业证、报到证、单 位所在地准迁证到户口所在地转迁户口。
3、档案未到单位,怎么查询?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
(一)高校毕业生如何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 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 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就业促进法》 2007年8月30日通过 2008年1 月1日起施行。
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通过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5、《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6、《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7、《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非法传销诱骗和坑害毕业生; (3)签订高额违约金的就业协议。 3、非法要求提供担保,扣押证件; 4、非法组织实习或者勤工俭学,谋取利益; 5、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非法收取中介费用。
(二)就业后的侵权现象
1、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以就业协议书代替劳动合同 3、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
少数用人单位将录用前的试用称之为实习, 以规避法律,降低用人成本。《劳动合同法》第 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 立劳动关系。其实,所谓“实习期”就是《劳动合 同法》规定的试用期,正式录用前的试用期,是 用人单位与试用期应届毕业生的双向考察。
2、针对不同去向档案户口的处理方式
第1种情况,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工 作单位报到,学校就业指导处将会根据协 议书上“档案转寄详细地址”邮寄毕业生档案 (如协议书上没有详细写明,毕业生应在 《2013届毕业生就业情况登记表》中或于 离校前到学校就业指导处就业管理科详细 写明邮寄地址)。用人单位凭《报到证》 予以办理档案接收手续和户口关系。
新的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试用劳动者作出了具体规定: ①严格细化了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三个月以下的,不得约定
试用期;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
得超过六个月。 ②明确规定了试用期的工资限额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
③凭新的报到证转寄档案和改迁户口。
(四)人事代理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在规定业务 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从事下列 人事代理服务:(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 理;(二)因私出国政审;(三)在规定的 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四)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五)大 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六)其他人事代理 事项。
1、《报到证》有什么作用?
①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 ②证明持证的毕业生是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
划的学生; ③凭报到证及其它有关材料办理户口手续; ④干部身份证明; ⑤人才服务机构存档的证明。
2、《报到证》的办理时间
1)集中办理
用毕业生在每年的6月5日之前将已签订的就业 协议书两份提交学校,其中一份交各学院,一份交 校就业指导处,6月中旬,由学校就业指导处到湖 南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中心集中办理。
4、如何办理改派手续
1)改派有以下两种情况: ①无就业单位并派回原籍的毕业生找到了工
作单位,需改派到具体单位; ②已派往用人单位,需要重新改派的。
2)办理时间
属于第一种情况的可在报到证开具后两年 内办理;属于第二种情况的须在报到证开具后 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改派手续。一 年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2)拒绝缴纳不合理费用 (3)了解中介机构的法定资格当心游荡在人才市 场内外主动与你答话、主动为你找工作的人。 (4)保护个人信息。警惕要交纳应聘费的情况。 (5)面试过程中要时刻保持警惕性参加面试时, 尽量不要只身前往用人单位,避免单独面试。 (6)求职后要谨慎行事,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7)要警惕主动上寝室或教室来招聘的人,一般 未经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审定同意的单位来招聘毕业生 ,多数是“中介陷阱”。
第二讲 就业权益保护
课程内容简介: 1、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介绍 2、求职过程中常见的侵权、违法行为、
就业陷阱 3、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 4、社会保险 5、劳动人事纠纷的处理
一、劳动保障新法律体系介绍
1、《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通过 2008年1 月1日起施行。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年9月18日公布 并实施
2)个别办理
确因单位与毕业生尚未达成协议,无法在6月5 日前将协议交到院就业办的毕业生,在两年择业期 内又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则可持协议书(两份) 、毕业证(原件)到校就业指导处进行个别办理, 时间为毕业当年的9月份至第三年的6月份。
3、遗失《报到证》怎样申请补发?
毕业生《报到证》遗失,须携带本人书 面申请、接收单位证明、登报申明作废依 据材料、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审 核意见、毕业证原件到原签发部门申请重 新补办《报到证》。签发一年以后遗失的 《报到证》不予补办,但可凭与补办《报 到证》要求相同的材料,由毕业学校和《 报到证》原签发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3)党、团员组织关系能否托管?
有党、团关系的学生,请在代理协议上选项注明,同时 托管。
4)大学生档案、户口托管单位
目前有各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各省、市人才交流中心
(六)办理离校手续的程序
①毕业生应事先将所借学校图书、资料、仪器、体育用 品等公物归还借出单位,交清各种费用。如有遗失、损坏者 应按规定赔偿。
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 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③明确规定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须符合法定条件并
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4、签订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齐全
5、协议不参加社会保险
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劳动者被迫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 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五类。社会保障具有强 制性,不存在双方协商。
二、就业中常见的侵权、违法行为
(一)求职中的侵权行为 1、就业歧视
(1)性别歧视;(2)生理歧视; (3)健康歧视;(4)经验歧视; (5)学历歧视;(6)户籍歧视; (7)年龄歧视;(8)地域歧视。
2、欺诈 包括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对大学生的欺诈,具体 表现在:
(1)夸大或隐瞒单位实际情况,引诱毕业生上当 受骗;
3)办理流程:
①凭单位的接收函(或就业协议书)、毕业证原件、 原报到证蓝联(如原已派往单位还须出具原单位退函、)到 学校就业指导处办理,填写调整改派申请表,经就 业指导处处长签字同意后开具专用介绍信。
②毕业生持介绍信和相关材料到湖南省大中专毕业生 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新的报到证(用人单位改到新单 位的,教育厅收取150元改派费)。
,侵害劳动者权益 14、违反劳动工时标准,侵害劳动休息权益
(三)就业陷阱
1、通常有哪几种形态的求职“陷阱”? (1)夸大单位规模和薪酬福利 (2)隐瞒单位实际情况 (3)提高违约处罚金额 (4)非法中介非法职业中介机构采取拖延时间骗取求职者信息
费、介绍费等 (5)诈骗钱财 (6)利用招聘诱骗大学生踏入“传销”陷阱 (7)招聘为假,宣传是真 (8)试用况,有三种处理方式:
1)可由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负责提供档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务。
2)学生离校前可申请档案、户口托管在政府 相关机构(如:湖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中心)
3)如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又未确定档案 户口托管单位,原则上将档案户口派回生源所在 地就业(或人事管理部门),档案不允许个人保 存。
试用合同,也不签就业协议,就是签了协议也不明确转正后的 薪水中介“陷阱”: (9)窃取求职者劳动成果 (10)引诱胁迫毕业生违法违纪。把毕业生引诱到一个人生地不 熟的地方,然后用暴力胁迫他们去做一些非法的事情,例如贩 毒、卖淫等。
2、如何防备求职“陷阱”?
(1)层层过滤,确保就业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可靠性。谨慎对待小广告。特别是那些招聘单位对 其业务描述总是遮遮掩掩,或者很笼统地招人,且职 位都没有底薪,似乎什么人都适合的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