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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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风电税收优惠政策

(完整word版)风电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对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上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同时规定,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首先,风力发电作为一种新能源发电行业,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但须及时办理事前备案手续,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3]以及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相关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分为审批管理和备案管理两种情况,备案管理又分为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实行事前备案管理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对列入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范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自行研究确定。

企业在项目投产前应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联系,了解当地政策,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尽管各省规定略有差异,但风电行业作为基础设施项目,一般是按事前备案管理。

其次,享受税收优惠的起始年份为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包括试运行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

关于发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关于发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政策法规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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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发布
《 洁发展机制项 目运行管理 办法( 清 修订) 的通知 》
国家发展 改革委 科技部 外 交部 财政部令 第1号 1 Op r to n a a e e tRe u a i n n Cla v l p e tM e h n s e a i n a d M n g m n பைடு நூலகம்g l to si e n De eo m n c a im
购 买清 洁 发 展机 制 项 目减 排量 的资 金 ,应额 外 于 现 有 的官 方 发展 援 助资 金 和其 在 《 公约 》下 承担 的资金义 务 。
目标 的 实现 ,并协 助 发展 中国家 缔 约方 实现 可 持续 发展 ,协 助 发 达 国家 缔约 方 实现 其 量化 限制和 减 少
( )工 程项 目可 行 性研 究 报 告 批 复 ( 三 或
第十一条 项 目审核理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 申报 的清 洁 发展 机 制项 目进 行 审核 , 一
提 出审 核意 见 ;
( )向 国家 应对 气 候变 化领 导 小组 报 告清 洁 二 发 展 机 制 项 目执 行 情 况 和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问题 及 建 议 ,提 出涉 及 国家 清 洁发 展机 制 项 目运行 规 则 的建
P o t( rjc Ame d n ) e n me t
Th to l v l p n n f Fn Co eNa i na De e o me ta d Re o i mm iso sin TheM i ity o c e c n e h o o y n sr fS i n e a d T c n l g Th i ity o r i nA far eM n sr fFo eg 1 js ’

CDM项目简介

CDM项目简介

CDM项目简介一、CDM项目的背景资料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项目——即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是基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1992)和《京都议定书》(KP1997)规定的三种灵活机制之一。

CDM允许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一所列的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转移技术帮助非附件一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GHG)减排,并据此获得所产生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以便帮助其遵守他们在京都议定书中所承担的约束性GHG减排义务。

同时CDM项目活动为项目东道主的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这样CDM被看成是基于项目的双赢合作机制,它一方面为发达国家提供更多履行承诺的灵活性,降低其遵约京都议定书的总成本,同时为CDM项目的东道方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先进技术。

《京都议定书》附件B为38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一国家及欧洲共同体规定了温室气体排放的“配额”,为其在第一承诺期(2008-2012年)期间具有法力约束力的CO2排放上限。

第一承诺期附件B国家的平均排放水平须比1990年低5.2%,并且必须按平均意义实现。

《京都议定书》希望附件B国家通过国内行动和措施实现其大部分减排目标。

但是为了成本有效地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目标,《京都议定书》又建立了三种“灵活机制”,允许缔约国在国外寻找较国内成本更低的削减碳排放或封存碳的机会。

排放贸易(ET)是一种基于交易方式的“灵活机制”,交易的标的物是“配额单位数(AAUS)”,排放贸易仅限附件一国家参与,中国不具有参与排放贸易的资格。

另外两种灵活机制采取基于项目的方式,第一种是联合履行(JI),也仅限附件一国家参与;第二种是清洁发展机制(CDM),目的是协助和鼓励非附件一国家(即发展中国家)实施“额外”的、对可持续发展和减排温室气体有贡献的项目,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可转让(出售)给附件一国家,以协助这些国家实现其温室气体减排承诺。

2014年碳减排咨询行业分析报告

2014年碳减排咨询行业分析报告

2014年碳减排咨询行业分析报告2014年10月目录一、行业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4)1、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4)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4)二、行业发展现状 (5)1、全球行业发展 (5)2、国内行业发展 (6)三、行业发展前景和市场容量 (7)四、行业竞争格局 (9)1、国内竞争状况 (9)2、行业排名 (10)五、行业进入壁垒 (11)1、技术壁垒 (11)2、人才壁垒 (12)3、资金壁垒 (12)4、信誉壁垒 (13)六、影响行业发展的因素 (14)1、有利因素 (14)(1)国际碳市场潜力 (14)(2)中国碳市场潜力 (15)(3)政策优势 (16)2、不利因素 (17)(1)经济环境影响 (17)(2)对投资者开放程度不够,市场流动性低 (17)(3)金融参与不足 (18)(4)减排区域分割特征明显 (19)七、行业风险 (19)1、已注册CDM项目的退出机制未建立 (19)2、CCER审批程序不完善影响交易进展 (20)3、未来市场供大于求可能性 (20)4、区域外指标数量较少 (21)5、政策性风险 (21)一、行业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1、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碳减排咨询服务,所属行业为商业服务业,暂时没有直接的行政主管部门,碳减排行业国内行政主管部门为国家发改委。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① 2011 年8 月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为促进和规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有效有序运行,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以及缔约方会议的有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②为实现我国2020 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目标,培育碳减排市场意识、探索和试验碳排放交易程序。

为保障自愿减排交易活动有序有序开展,调动全社会自觉参与碳减排活动的积极性,逐步建立总量控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积累经验,奠定技术和规则基础,国家发改委于2012 年6 月制定了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涉税政策研究

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涉税政策研究

_匿墅图固TH EoRY R E s E A R c H清洁发展机制(C D M)项目涉税政策研究■陈冬梅杨光侯大权白添元摘要:清洁发展机制(C D M)作为Ⅸ京都议定书》中唯一与发展中国家相关的减排机制,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下,允许工业化国家的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从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履行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中所承诺的限排或减排义务。

在上述背景下,通过积极主动应对cD M项目带来的巨大机遇,就“c D M项目涉税政策研究”课题进行深入探索,期望在开展配电变压器提前更换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过程中,了解和把握相关税收政策,在提高相关企业项目管理水平的同时,合理运用税收制度和优惠政策,推动企业实现降本增效的战略目标。

关键词:清洁发展机制税收政策企业管理一、cD M项目发展趋势与涉税研究意义(一)c D M项目的产生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与会的100多个国家共同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其最终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1。

1997年12月第3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举行,会议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并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

《京都议定书》对2008—2012年间主要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种类、减排时间表和额度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由于在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成本是发展中国家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因此《京都议定书》安排了一种灵活的机制,即允许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并将项目实施后获得的减排量用来充抵本国的法定减排指标。

这种灵活机制即清洁发展机制(C l e a n D ev e J opm enf M echan I s m,C D M)。

(二)我国政府的态度与涉税研究的意义我国政府始终对cD M持谨慎态度。

新能源政策法规目录汇编

新能源政策法规目录汇编

新能源政策法规目录汇编一、综合类1.1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2011年7月23日发布发改高技【2011】1592号)1.2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国际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2011年8月3日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11号)1.3海洋工程装备产业创新发展战略(2011-2020)(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2011年8月5日发布发改高技【2011】1675号)1.4关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2011年9月8日发布商产发【2011】310号)1.5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11年11月29日发布财综【2011】115号)1.6国家能源科技“十二五”规划(2011-2015)(国家能源局2011年12月5日发布国能科技【2011】395号)1.7外商投资产为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11年12月24日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12号)1.8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资委国家海洋局2012年2月发布)1.9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3月7日发布财关税【2012】14号)1.10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12年3月14日发布财建【2012】102号)1.11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能源技术装备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2年4月14日发布国能科技【2012】121号)1.12国家能源科技重大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局2012年4月19日发布国能科技【2012】130号)1.13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4月27日发布财建【2012】167号)1.14国务院关于加强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2012年4月30日发布国发【2012】15号)1.15高端装备制造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5月7日发布)1.16加强电力监管支持民间资本电力的实施意见(国家电监会2012年6月14日发布)1.17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国家能源局2012年6月18日发布国能规划【2012】179号)1.1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7月6日发布发改能源【2012】1207号)二、风电2.1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5月3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136号)2.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场功率预测预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6月9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177号)2.3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风电并网运行管理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6月11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182号)2.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十二五”第一批拟核准风电项目计划安排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7月1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200号)2.5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2011年7月6日发布)2.6 国家能源局关于分散式接入风电开发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7月12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226号)2.7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8月25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285号)2.8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风电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10月16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373号)2.9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11月17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374号)2.10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功率预报与电网协调运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2年1月13日发布国能新能【2012】12号)2.11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2年2月16日发布国能新能【2012】47号)2.12 关于加强风电安全工作的意见(电监会办公厅2012年3月1日发布电监安全【2012】16号)2.1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十二五”第二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2年3月19日发布国能新能【2012】82号)2.14 关于印发风电发电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科技部2012年3月27日发布国科发计【2012】197号)2.15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风电并网和消纳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2年4月24日发布国能新能【2012】135号)2.16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2年7月7日发布国能新能【2012】195号)三、三.太阳能3.1 关于组织实施2012年度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的通知(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1年12月16日发布财办建【2011】187号)3.2 关于做好2012年金太阳示范工作的通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2012年1月18日发布财建【2012】21号)3.3 太阳能光伏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2月24日发布)3.4 太阳能发电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科技部2012年3月27日发布国科发计【2012】198号)3.5 关于公布2012年金太阳示范项目目录的通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2012年4月28日发布财建【2012】177号)3.6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太阳能发电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2年7月7日发布国能新能【2012】194号)3.7 国家能源局关于申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2年9月14日发布国能新能【2012】298号)3.8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暂行)(国家电网公司2012年10月29日发布)3.9 关于组织申报金太阳和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12年11月7日发布财办建【2012】148号)四、水电4.1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3月16日发布)4.2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5月17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156号)4.3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7月31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242号)4.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8月13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263号)4.5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2011年10月18日发布发改新能【2011】2242号)4.6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11月3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361号)4.7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2年7月7日发布国能新能【2012】200号)五、核电5.1 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压水堆核电厂标准体系项目表》和《核电标准建设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09年10月12日发布国能科技【2009】274号)5.2 关于调整三代核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设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7月5日发布财关税【2011】45号)5.3 海峡两岸核电安全合作协议(海峡两岸关系协会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2011年10月20日发布)5.4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务院2011年12月15日发布国发【2011】42号)5.5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11年12月20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2号)5.6 关于印发《福岛核事故后核电厂改进行动通用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国家核安全局2012年6月12日发布国核安发【2012】98号)5.7 国家能源局、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管理和认可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国家核安全局2012年7月25日发布国能科技【2012】226号)5.8 国务院批复《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环境保护部2012年10月10日发布)六、生物质6.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3月28日发布发改价格【2012】801号)七、部分地区7.1 安徽省“十二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3月9日发布建科函【2011】204号)7.2 山东省“十二五”太阳能产业发展规划(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2011年9月23日发布鲁经信资字【2011】526号)7.3 上海市新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上海市人民政府2011年12月5日发布沪府发【2011】90号)7.4 天津市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1年12月6日发布津发改规划【2011】1490号)7.5 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年12月26日发布京发改【2011】2287号)7.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3月16日发布新政办发【2012】3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24•【文号】发改气候[2010]328号•【施行日期】2010.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对气候变化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0]3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实施细则。

确定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管理职能机构,并于4月2日前将相关联系人、联系方式报我委。

联系人:国家发展改革委气候司张宇丞,蒋兆理电话:************,68505633 传真:************附: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附: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是指我国国家机关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科研教学机构等签署或承担执行的,涉及应对气候变化和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方面的合作。

第三条开展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以及对外政策的总体要求。

第四条在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分类指导。

发展改革委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的组织协调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的规划和政策,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工作。

企业文化知识竞赛题库

企业文化知识竞赛题库

企业文化知识竞赛题库1、锦江理念——为正则刚,有容乃大。

2、锦江精神——励精图治,求实奋进。

3、锦江价值观——发展共成,价值共享。

4、管理理念——思路决定出路,机制决定效率。

5、行为理念——正确做事,踏实做人。

6、锦江倡导——服从是天职,执行是任务。

学习是基础,沟通是良药。

团队是核心,创新是源泉。

成长是目标,发展是根本。

7、《从锦江发展看锦江文化》主要从锦江的发展历程、发展特点、锦江文化三个方面系统全面地讲述了锦江企业文化内涵。

8、锦江的发展来之不易,发展之路充满曲折,但锦江的成功决不是偶然的,其发展历程总的来讲分为三大阶段:企业积累阶段、产业调整阶段、再次调整确定两大类三大产业阶段。

9、锦江发展历程中的企业原始积累阶段为1983年至1996年,这一阶段发特点是以贸易和部分实体企业进行资本的原始积累,涉足行业众多,但缺乏明确的产业发展方向。

10、《杭州锦江报》的创刊时间是2009年5月29日。

11、集团在2010年8月份通过培训并引入了五项管理模式,这五项管理分别是心态管理、目标管理、时间管理、学习管理、行动管理。

12、2011年是杭州锦江集团倡导的执行年,执行的定义是不折不扣的拿到成果。

13、执行模式的九大步骤:①挑选执行人;②明确成果;③明确期限;④制定措施;⑤明确检查流程;⑥补充措施;⑦如何奖惩;⑧共识和承诺;⑨备忘录。

14、执行模式的“四化”原则是:①明确化;② 流程化;③操作化;④ 模式化。

15、解除执行障碍的三大观念是没有条件、没有借口、没有不可能。

16、杭州锦江集团创立于1983年,正式成立是在1993年。

18、锦江集团历经28载的发展史,从产业角度讲分为三个阶段。

17、1997年10月1日至3日,一个划时代的会议在杭州西子国宾馆召开,集团高层在本次会议上第一次讨论确定了锦江集团战略发展方向。

同时,本次会议还提出把“百年锦江”作为集团的长远发展目标。

18、截止目前,集团已经投运的有色金属产业项目是:开曼铝业、兴安化工、锦宁铝镁。

法规总清单

法规总清单

39 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40 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
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 委、能源办
41 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
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 委、能源办
42 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43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
国家发改委
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2014-12-31被 国 国家发改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国家计量局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09-8-27第一次修改实施,201312-28第二次修改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09-08-27第一次修改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7-1-1第一次修改实施, 2009-8-27第二次修改)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 部、科技部 国家工信部
90 工业节能“十二五”规划
国家工信部
91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信部
92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06-21因发布 管理办法而废止)
财政部/发改委
93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
44 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4年本,节能部分)替
代)
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二批)(2014-12-31被 国 国家发改委
45 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4年本,节能部分)替
代)
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三批)(2014-12-31被 国 国家发改委

清洁发展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
CDM项目与实体项目的相互关系
CDM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一个难点在于把握CDM项目实施的时间与项目自身国内外申报审批程序和时间的配合。根据荷兰CERUPT招标项目的实践,CDM项目招标与项目本身的申报、审批、实施过程的相协调至关重要。只有项目自身具备了一定的确定性,并具备资金和/或技术的额外性,才能为本国政府和购买方同时接受。项目东道国关注的是资金和/或技术的额外性,而购买方更关注是项目的风险程度,是否能按时足额提供CER。至于项目中资金和/或技术的额外性在多大程度上体现,如何体现,是否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并是他们关心的重点。因此如果项目处于早期准备阶段,具有不确定性,买方会认为风险太大,在招标中胜出的可能性就比较小。而项目如果没有一定的资金和/或技术的额外性,对可持续发展起不到积极的作用,国内审批也很难通过。
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159个缔约方签署了“京都议定书”。议定书为38个OECD(经合组织)国家或国家集团和一些处于经济转型期的国家规定了二氧化碳和其它5种温室气体减排的指标。如果议定书生效,上述这些国家,统称附件1国家将在2008年到2012年将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减少到1990年的排放水平,再降5.2%。而对发展中国家没有提出减排要求。
d)有利于社会进步和增加就业;
2.项目必须符合我国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3.项目必须具备额外性
a)资金的额外性(克服投融资障碍等)
b)技术额外性(克服技术风险,等)
4.应有助于引进先进技术
5. CERs的价格要合理
6.项目设计文件要符合公约的规定
7.项目方法学,尤其是基准线的选取要选用恰当
在项目选择上,在可再生能源领域,根据CER的来源可以对基准线研究和核准的难易程度以及将来项目实施过程的交易成本的大小做出判断。一般来讲可再生能源和煤层气项目比节能项目容易一些。比如并网风力发电规模大、比较集中,CER来源单一,自身排放可忽略不记,替代的往往是构成相对简单的电网电,基准线的确定相对容易。并且现在已经有统一的方法学,使实施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CDM项目相对简单了许多。

EHS法律法规

EHS法律法规

EHS法律法规EHS法规,指与环境保护、职业健康与安全相关的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法定文件。

详解: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规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保部)负责拟定和发布。

环保部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按国家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订国家主体功能区划。

环保法规示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环办[2014]90号)、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26号)、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25号)、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22号)环境保护中与能源管理相关的法规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委)负责拟定及颁发。

发改委负责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承担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能源法规示例: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发改委令第21号)、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发改委令2011年第11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发改委令第6号)环境保护中与电子电器(ChinaRoHS,ChinaWEEE)相关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负责拟定和发布。

工信部下的电子信息司承担电子信息产品制造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系统装备、微电子等基础产品的开发与生产,组织协调国家有关重大工程项目所需配套装备、元器件、仪器和材料的国产化;促进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电子法规示例: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9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作业及生产管理指南(2015年版)职业健康与安全相关的法规主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局)负责拟定和发布。

论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不足及完善

论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不足及完善

作为《 京都议定书》 提出的三种减排机制 中唯一 的发展 中国家 在 C D M 的发展 上 十分努力 .国 内采取 的发 达 国家 与发 展 中 国家合 作 的机 制, 清 洁 发展 机 积极 措施 为 C D M 项 目的开展 创造 良好 的环境 。吸引
制 自产 生之 日起 就受 到 了发 达 国家 和发 展 中 国家的 越 来越 多 的 C D M项 目到 这些 国家开 展 。 我 国也 已制
获得大量资金 ,同时又可 以引进保护环境的先进技 术、 促 进 国 内经济 的可 持 续发 展 。 我 国作 为世 界上 最
我 国《 清洁 发展机 制项 目运行 管理 办 法》 的立法背景及 主要 内容


面对 环境 污染 的全 球 化 问题 ,应对 全球 气 候 变
1 9 9 2 年5 月2 2 大的发展 中国家也是负责任的大国 ,积极参与实施 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 , C D M 项 目是 我 国的必 然选 择 。截 至 2 0 1 2年 4月 2 6 日 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公 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全部 C D M项 目共计 4 1 1 5 约, 并在联合国环发大会( 地球首脑会议 ) 上通过 了 个【 l 】 。 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 发展 中国家在 C D M项 目 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
中 的竞争 E t 益 激 烈 ,印 度 和 巴西 这两 个世 界 上较 大 的公约——《 联合 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1 9 9 7 年通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6 — 2 2
基金项 目: 陕西省社科基金项 目( 1 2 E 0 7 0 ) ; 西安市软科学项 目( H J 1 1 0 8 ( 2 ) ) ; 陕西省软科学项 目( 2 0 1 2 K R M0 2 ) 作者简介 : 张敏 ( 1 9 7 0 一 ) , 女, 陕西咸阳人 , 西北 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法学系副教授 , 硕士生导师。

清洁发展机制(CDM)15问

清洁发展机制(CDM)15问

清洁发展机制(CDM)15问1、什么是CDM?(1)CDM就是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它是联合国在《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一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合作进行温室气体减排的机制。

(2)1997年12月11日,160个国家在日本京都签署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2005年2月16日生效。

由于发达国家对温室气体的排放负有主要责任,《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发达国家的法定减排指标,对发展中国家不具法律约束力。

根据规定,从2005年开始至2012年,签署该协议的发达国家必须将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

其中,欧盟为8%,美国7%,日本6%,澳大利亚增长8%。

由于在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成本是发展中国家的几倍甚至几十倍,《京都议定书》安排了一种灵活的机制,即允许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并将项目实施后获得的减排量用来充抵本国的法定减排指标。

这种灵活机制就是清洁发展机制。

(3)通过清洁发展机制,发达国家能够以较低成本履行减排义务,发展中国家则能够借此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和技术并促进本国的可持续发展,企业则可以通过出售减排量获得额外收益。

对世界而言,也可以使全球在实现共同减排目标的前提下,减少总的减排成本。

因此,CDM是一种双赢(Win-Win)的选择。

2、什么是温室气体?《京都议定书》界定的温室气体有哪些?(1)简单地说,温室气体就是导致地球气温上升的气体。

具体来说,地球在向太空反射太阳光的时候,红外线被地球周围大气层中的某些气体或化合物吸收而散发不出去,从而导致全球温度普遍上升。

所以这些气体的功用和温室玻璃类似,都是只允许太阳光进入而阻止其反射,从而实现保温升温作用,因此被称为温室气体。

(2)温室气体既包括大气层中原来就有的水蒸气、二氧化碳、氮的各种氧化物,也包括人类活动排放的氯氟甲烷、全氟化物、氢氟化物、硫氟化物等。

国家发改委千家企业节能工作会议 清洁发展机制(CDM)简介

国家发改委千家企业节能工作会议 清洁发展机制(CDM)简介
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 不能使中国承担《公约》和《议定书》规定之外的 任何新的义务。 发达国家缔约方用于项目的资金,应额外于现有的 官方发展援助资金和其在《公约》下承担的资金义 务。 项目活动应促进有益于环境的技术转让。 中国境内的中资、中资控股企业可以对外开展CDM 项目。 实施企业必须提交项目设计文件、企业资质状况证 明文件及工程项目概况和筹资情况相关说明。
发展中国家
減排活动 減 排 量
投資、技术
发达国家
CDM 是双赢机制
• CDM帮助发达国家实现其部分温室气体
减排义务,同时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 持续发展。CDM是一种双赢机制。
CDM参与国家
• 非附件一的缔约方是批准了《京都议定书》
的缔约方 • 附件一的缔约方是批准了《京都议定书》 的缔约方,并承诺《京都议定书》为其规 定的减排目标 。 • 参与CDM的缔约方应设有一个指定的国家 CDM主管机构(DNA)
3.
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 (议定书/公约缔约方会议) (COP/MOP)
CDM 执行理事会 (CDM-EB)
委任 委员会
方法学 委员会
造林与 再造林 工作小组
小型 CDM项目 工作小组
注册和签发 评审 专家组
CDM 项目开发程序
1 项目设计与描述
业主:PDD
2 国家批准
3 审定
不同之处,这些差别正是一个合格CDM项目所必需具备 的。 需要具有的主要额外性: (1)减排的额外性:项目排放小于基准线排放 (2)购买项目减排量资金的额外性:不是附件一缔约 方政府的官方发展援助资金及其转移
额外性 - 2
额外性分析在PDD中具体做法:
• 说明各种温室气体源的人为排放量,如何减少 •

清洁发展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三个灵活履约机制之一;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已完成工业革命的发达国家应对全球变暖承担更多的历史责任,因此,京都议定书只给工业化国家制定了减排任务,但没有对发展中国家作这个要求;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生效;按其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从2005年开始至2012年间必须将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由于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成本是发展中国家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发达国家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把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少的排放量作为履行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一部分义务;一方面,对发达国家而言,给予其一些履约的灵活性,使其得以较低成本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协助发达国家能够利用减排成本低的优势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和技术,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对世界而言,可以使全球在实现共同减排目标的前提下,减少总的减排成本;因此,CDM是一种双赢Win-Win的选择;一、CDM规定减排的温室气体CDM规则当中包含的温室气体有:CO2二氧化碳、CH4甲烷、N2O 氧化亚氮、HFCs氢氟碳化物、PFCs全氟化碳、SF6六氟化硫;其中排放一吨CH4相当于排放21吨CO2、排放1吨N2O氧化亚氮相当于310吨CO2,排放一吨HFCs氢氟碳化物相当于排放140-11,700吨CO2;二、CDM分布的行业和领域1.能源工业可再生能源/不可再生能源2.能源分配3.能源需求4.制造业5.化工行业6.建筑行业7.交通运输业8.矿产品9.金属生产10.燃料的飞逸性排放固体燃料,石油和天然气11.碳卤化合物和六氟化硫的生产和消费产生的逸散排放12.溶剂的使用13.废物处置14.造林和再造林15.农业三、CDM项目技术从广泛的意义来看,任何有益于产生温室气体减排和温室气体回收或吸收的技术,都可以作为CDM项目的技术;例如:提高能源效率的技术,包括提高供能效率方面的技术和用能效率方面的技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温室气体回收利用技术如煤矿甲烷、垃圾填埋沼气回收技术;废弃能源回收技术等等;四、小型CDM项目类型1可再生能源项目:规定其最大装机容量在万千瓦以内;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潮汐能等;既可以是以发电提供电力的形式,也可以是提供动力、机械能的形式;2提高能效的项目:其每年最大节能量应在1500万千瓦时以内;这方面的例子非常多;3其他方面的项目:其应具有直接排放温室气体、同时其温室气体年排放量应少于万吨CO2;例如,燃料替代项目、垃圾填埋的甲烷回收、煤矿甲烷回收项目等;五、陶瓷金卤灯 Ceramic Metal Halide Lamp1高显色性、高稳定性得灯源一些补充一、 CDM是什么1、产生的历史背景清洁发展机制CDM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COP3京都会议通过的附件I缔约方在境外实现部分减排承诺的一种履约机制;其目的是协助未列入附件I的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益于公约的最终目标,并协助附件I所列缔约方实现遵守第三条规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CDM的核心是允许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减排量抵销额的转让与获得;此外,京都议定书还规定,在2000年后一旦其生效起至2008年第一个承诺期开始这段时期内,CDM就可实施,参与CDM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就可获得由CDM 项目活动产生的经证明的减排量CERs;1998年11月,公约第四次缔约方大会COP4通过了布宜诺斯艾利斯行动计划BAPA;该计划要求缔约方大会解决有关京都三机制,尤其是CDM在运行模式、规则、指南、操作程序和方法学等所有悬而未决的细则,以便使京都机制在2000年前具备充分的可操作性;历经几年艰苦的谈判,2001年7月在COP6续会上达成了"波恩协议",为CDM的付诸实施提供了政治基础;根据缔约方大会达成的有关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的决议,围绕CDM开展的能力建设活动属于决议所规定的能力建设范围;通过系统的能力建设活动而建立和发展有效的CDM项目管理体制和运行规则,提高发展中国家开发、设计和实施CDM项目的能力,是CDM项目环境完整性的重要保障,也是提高CDM项目效率的重要前提,同时还是通过CDM项目获得促进中国可持续发展连带效益的重要条件;CDM产生的效益将在国际CDM项目投资者、承担国的有关经济部门和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国家中分享;2001年11月在马拉喀什举行的COP7上,围绕CDM的谈判又取得了新的进展,就CDM运行模式、规则、程序等重要问题达成了协议,使CDM的实施前景更为明朗;尽管由于谈判最终妥协的结果,使附件I缔约方对CDM所产生的CERs的需求量在第一承诺期比原来普遍预期的数量大为减少,但作为一种国际合作机制,在国际社会防止全球变暖的长期进程中,CDM的实施将具有长远的战略影响;因此,围绕CDM开展能力建设活动依然具有重要的意义;京都议定书自2005年2月16日起正式生效,它是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的里程碑式的协议;它的主要内容是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规定了2008年—2012年的减排义务;它将工业化国家分成8组,以法律形式要求他们控制并减少包括CO2二氧化碳、CH4甲烷、N2O氧化亚氮、HFCs氢氟碳化物、PFCs全氟化碳和SF6六氟化硫等六种温室气体在内的排放;京都议定书规定工业化国家应履行的义务有:1. 在2008年至2012年,将其人为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基础上平均减少%;2. 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和技术援助;3. 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对于发达国家来讲,能源结构的调整,高耗能产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都需要高昂的成本,温室气体的减排成本在100美元/吨碳以上;根据日本AIM经济模型测算,在日本境内减少1吨二氧化碳的边际成本为234美元,美国为153美元/吨碳,经合组织中的欧洲国家为198美元/吨碳;当日本要达到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6%温室气体的目标时,将损失GDP发展量的%;而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减排成本仅几美元至几十美元,如果是在中国进行CDM活动的话,可降到20美元/吨碳;这种巨大的减排成本差异,促使工业化国家积极上发展中国家寻找项目,从而推动了CDM的发展;因为清洁发展机制CDM即解决了发达国家的减排成本问题,又解决了发展中国家的持续发展问题,所以被公认为是一项“双赢”机制;2、核心内涵由工业化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而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则列入发达国家履行京都议定书的承诺;简言之,就是“资金+技术”换取温室气体的“排放权”指标;“温室气体减排量”是指当采用新技术达到同样的效果而不产生出相应的温室气体当量或极小的温室气体量,这两个数据的差值即为此项目的减排量;温室气体的减排量以“吨二氧化碳当量”为计算单位;发展中国家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包括风能、水能、生物质能、沼气发电等领域,以及有潜力在钢铁、水泥、化工等大型工业建筑业进行节能的技术和项目,或者能够大量回收甲烷气的垃圾发电和煤层气回收领域,IGCC项目等都在CDM项目合作领域之内,都可以寻找发达国家进行合作;按照国际公认的CDM方法学计算,把替代下来的传统方式产生的温室气体量算为减少了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经严格核准和批准后与他们交换技术和资金;3、支持领域CDM支持的业务领域与GEF全球环境基金在气候变化领域支持的业务领域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GEF着重能力建设,通常是多边机制,且是政府主导的项目;而CDM项目的重点是在实施可观察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通常是有投资主体实际项目,一般采取的是双边机制,尽管项目的实施需要得到政府的认可和批准,但是企业CDM项目实施的主体;二、CDM项目的自我评估初步判断是否符合 CDM 项目所必须同时满足的五个判断条件判断条件一:项目类型您的项目是否可以归为以下类型之一,如果是则符合 CDM 项目要求:高效洁净的发电技术及热电联产 , 如天然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超临界燃煤发电,压力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多联产燃煤发电等高效低损耗电力输配系统燃煤工业及民用锅炉窑炉 , 包括炼焦窑炉 , 高炉节能技术改造高耗能工业设备和工艺流程节能改造 , 钢铁 , 石化 , 建材工业等电力需求侧管理 DSM: 工业通用设备节电改造 : 如变频调速高效马达 , 高效风机水泵 , 绿色照明 , 非晶态高效配电变压器 , 电热炉改造等 ,城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 , 节能建筑设计 , 建筑能源系统优化 , 免烧砖新型建材城市交通节能示范项目 : 包括天然气燃料车 , 燃料电池车 ,高效车辆引擎等 , 混合燃料电动车 , 生物乙醇和生物柴油应用北方城市推广天然气集中供热煤矿煤层甲烷气的回收利用 , 燃气发电供热 ,生物质能高效转换系统 : 集中供热 , 供气和发电示范工程风力发电场示范项目太阳能 PV 发电场示范项目城市垃圾焚烧和填埋气甲烷回收发电供暖水泥厂工艺过程减排二氧化碳技术改造二氧化碳的回收和资源化再利用技术植树造林和再造林等其它高 GWP 值氟化气体的减排项目 : 氢氟碳化物 HFCs, 全氟化碳 PFCs, 六氟化硫 SF6判断条件二:项目进展阶段必须为未建成运行的项目 , 已建成运营的项目基本不符合 CDM 项目要求 .判断条件三:项目建设是否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项目建设必须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判断条件四:环境评价报告项目必须已通过权威机构给予的环境评价, 以证实该项目是清洁能源项目,并且该项目的实施可以促进项目所在地的可持续发展;判断条件五:项目建设是否面临障碍项目建设必须面临技术障碍或资金障碍三、CDM项目运作的基本规则和流程1、运作管理规则参与CDM项目活动的必须是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运行的基本规则是:1. 缔约方自愿参与;2. 有政府批文;3. 带来真实的、可测量的、长期的温室气体减排效益;4. 必须具有额外性;“额外性”是指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带来的减排效益必须是额外的,即在没有该项目活动的情况下不会发生;5. 属于东道国、地方政府的优先发展领域并带来技术转让;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国政府开展CDM项目活动的主管机构,下设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和国家管理机构;审核理事会联合组长单位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副组长单位为外交部,成员单位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气象局、财政部和农业部;项目因转让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区别不同类型的减排气体,实行不同的分配比例;2、CDM项目运作流程CDM项目的全过程是:寻找国外合作伙伴→准备技术文件→进行交易商务谈判→国内报批→国际报批→项目实施的监测→减排量核定→减排量登记和过户转让→收益提成;企业在进行CDM项目申报时,首先通过科技管理部门向国家发改委提出申请;再由国家发改委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之后由国家发改委会同科技部和外交部办理批准手续;CDM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企业的配合是至关重要的;根据荷兰CERUPT项目的经验;在招标的资质认定阶段,中方要以英文形式提供:1. 项目概念表;2. 项目认可书;3. 企业营业执照和代码证;4. 公司3年财务报表;5. 企业履行社会义务情况证明;6. 公司财务信用状况证明;在招标的第二阶段,中方要在咨询公司的帮助下提供:1. 项目设计文件;2. 核准报告和结论;3. 购买协议;4. 提交时间安排;5. 项目批准书;CDM项目周期介绍:项目识别初步判断本项目是否为 CDM 项目;项目设计当项目符合 CDM 的标准,需要完成项目设计文件 PDD ;设计文件的格式由联合国 CDM 执行理事会确定;项目批准CDM 项目需要得到东道国指定的本国 CDM 主管机构批准;目前我国的 CDM 主管机构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中国 CDM 项目需要获得发改委出具的正式批准文件;项目审定项目开发者需要与一个指定的经营实体进行签约,负责其审核认证的工作;完成这项工作,这个项目才能成为合法的 CDM 项目;根据每个项目类型不同,寻找具有审核认证资质的指定的经营实体;项目注册签约的指定的经营实体确认该项目符合 CDM 的要求,签署审核认证报告,向联合国 CDM 执行理事会提出注册申请;审定报告中需要包含项目设计文件 PDD ,东道国的书面批准文件以及对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在 CDM 执行理事会收到注册请求之日起 8 周内,如果没有 CDM 执行理事会的 3 个或 3 个以上的理事和参与项目的缔约方提出重新审查的要求,则项目自动通过注册;执行理事会主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阶段 4 的审定条件;最终决定由 CDM 执行理事会在接到注册申请后的第二次会议之前作出;如果该项目被 CDM 执行理事会驳回,企业可以修改,修改后重新提出申请;项目的实施与监测监测活动由项目建议者实施,并且需要按照提交注册的项目设计文件中的检测计划进行;监测结果需要向负责核查与核证项目减排量的指定经营实体报告;一般情况下,进行项目审定和减排量核查核证的经营实体不能为同一家,但是,小规模 CDM 项目可以申请同一家指定经营实体进行审定、核查和核证;减排量的核查与核证核查是指由指定经营实体负责、对注册的 CDM 项目减排量进行周期性审查和确定的过程;根据核查的监测数据、计算程序和方法,可以计算 CDM 项目的减排量;核证是指由指定的经营实体出具书面报告,证明在一个周期内,项目取得了经核查的减排量,根据核查报告,指定的经营实体出具一份书面的核证报告,并且将结果通知利益相关者;CERs 的签发指定的经营实体提交给 CDM 执行理事会的核证报告,申请 CDM 执行理事会签发与核查减排量相等的 CERS ;在 CDM 执行理事会收到签发请求之日起 15 天之内,参与项目的缔约方或至少三个执行理事会的成员没有提出对 CERs 签发申请进行审查,则可以认为签发 CERs 的申请自动获得批准;如果缔约方或者三个以上的 CDM 执行理事会理事提出了审查要求,则 CDM 执行理事会需要对核证报告进行审查;在收到了审查要求的情况下, CDM 执行理事会会在下一次会议上确定是否进行审查;如果决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仅局限在指定经营实体是否有欺骗、渎职行为及其资质问题;审查应在确定审查之日起30 天之内完成;四、CDM项目的交易成本与一般的投资项目相比,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需要满足额外的要求,经历额外的审批程序等,使得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开发给开发者带来一些额外的交易成本;清洁发展机制是一个新的事物,很难准确估计交易成本的大小;据估计,对于一个大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而言,交易成本有可能高达 20 万~ 25 万美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者需要承担的交易成本主要发生在如下方面:项目搜寻发展/选择基准线方法学并且估计项目减排量准备相关技术文件东道国的批准,利益相关方的咨询和环境影响评价准备 CER 购买协定指定经营实体对项目的审定注册费监测核查和核证费用适应性费用总 CERs 的 2 %——国家收取,详情参考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四以及第二十四条清洁发展机制的管理费用这其中的一些费用是一次性的,包括:项目搜寻、发展/选择基准线方法学并且估计项目减排量、准备相关技术文件、东道国的批准、利益相关者的咨询和环境影响评价、准备 CER 购买协议、指定经营实体对项目的审定、注册费等;而监测费用、核查和核证费用、适应性费用和清洁发展机制的管理费用则是在整个项目过程中一直发生的;当然,有些费用的发生与东道国的要求紧密相关,如果东道国没有这方面的额外要求,相关的费用也不会发生;例如,如果东道国对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没有与一般建设项目相比额外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则这个交易成本中就不会包括这部分费用;有些费用也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降低;比如,如果东道国政府能够与投资国政府合作,采取适当的方式来促进两国企业间的合作,则项目搜寻成本可以大为降低;随着经过批准的方法学越来越多,项目开发者可以选择应用经批准的方法学,而不必自己开发新的方法学,从而大大降低确定项目的基准线、监测计划等的成本;随着国际碳市场上项目经验的逐渐增多,一些交易的 CER 购买合同有可能作为样本供其他企业参考,因此也就可以相应地降低与此相关的交易成本;越早进入碳市场的企业,因为相关的市场经验较少,面临的交易成本越高;晚进入市场虽然交易成本可以相应降低,但有可能会错失很好的项目合作机遇;考虑到第一承诺期的开始日期越来越近,加之项目的开发和建设都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且项目只有在开始运行后才能产生减排量,尽早参与国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五、CDM项目开发过程中的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1、技术类问题相关技术文件的编写,如项目设计文件PDD、项目识别文件PINCDM项目设计文件英文简称PDD是为CDM项目开发者提供编制CDM 项目设计书的内容指南和格式标准;项目设计文件是申请CDM项目以及项目合格性和减排量核实、核准的必要依据;项目设计文件已经缔约方会议批准,并已在网上颁布;项目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如下:1项目的一般性说明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描述、项目参与方、项目技术说明、项目地点、项目类别、项目将采用的技术等;同时,还要简要说明所建议的CDM 项目将如何实现温室气体减排;估计年减排量以及说明减排的额外性;当项目使用了发达国家的公共资金时,应证明资金来源的额外性,即使用该资金并没有影响使用正常的官方发展援助资金;2基准线方法参照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基准线方法, 说明本项目所选择的基准线方法和理由及其具体应用;如果采用新的基准线方法, 则要填写新基准线方法的申请表格;应说明本项目温室气体排放量如何低于基准线的排放水平, 说明该项目的边界是如何定义的, 从而解释为何本项目减排量是额外的;3项目活动期限及项目减排额计入期考虑到东道国的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能源构成和政策等因素对基准线有重要影响,具体CDM项目活动产生的减排量将随上述因素的变化而变化, 从而使CDM项目投资和减排效益带来种种不确定性和风险, 事先也难以界定;为此,CDM执行理事会提出了两种可供选择的核算CDM项目活动期限和减排额计入期的方法:A、可更新的计入期:可更新两次, 每次最长7年;每次更新时需更新基准线;要求提供减排量计入期的开始日期和计入期长度;B、固定的计入期:只有一期, 最长不超过10年,不需更新基准线;要求提供减排量计入期的开始日期和计入期长度;4监测方法及其计划:项目业主需要提供项目的监测方法和计划以及详细的监测计划报告, 以便估算或测量项目边界内产生的排放量, 确定基准线和项目边界外的排放量的净变化;监测计划还应提供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QC和质量保障QA程序,经营实体将核实所提供的信息以及数据质量的精确性、可比性、完整性和有效性;5各种温室气体源排放量的计算:估算该项目边界内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所用的公式及其结果,记为;估算该项目边界之外由该项目活动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净变化称之为泄漏所用的公式及其结果,记为;计算该项目活动的排放量记为:= + ;计算基准线温室气体排放量所用的公式及其结果,记为;计算该项目活动的减排量记为: =-;6环境影响:提供环境影响评价的文件说明; 并提供结论和所有相关的参考资料;7各利益相关方的评价:提供请项目所在地各利益相关方所作的评价的总结报告以及说明如何考虑解决各方关注的问题;2、其他问题在识别潜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时候,项目建议者需要考虑一系列的问题,包括项目的合格性、投资模式、交易成本和风险;项目总体可行性研究包括了对上述问题的评价,但可行性研究还需要考虑清洁发展机制下的项目合格性、增量成本和预期通过清洁发展机制获得的收益;1合格性在识别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时候,项目参与者需要首先考虑的就是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潜在的合格性问题;这包括两个层面的合格性:首先,项目是否可以产生温室气体减排效益,从而满足国际层面的要求;其次,该项目的一系列重要安排能否满足项目参与国政府,尤其是东道国政府的特定要求;不同东道国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要求可能有很大的差异;根据中国政府已经公布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主要额外要求体现在如下方面:A、项目开发者的参与资格问题,即只有中国境内的中资或者中资控股企业可以与外方合作开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B、发达国家用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公共资金应该额外于目前的官方发展援助和其在公约下的资金义务;C、项目应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要求;D、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分配比例由中国政府确定,确定前归该企业所有;企业在项目识别和设计中应该逐条检查自己的项目,确保这些要求得到满足;否则,在后续的项目批准过程中,有可能不是很顺利;当然,中国政府也可能随着具体项目实践的增加对这些规定进行修订,因此,企业应该随时关注国家政策的变化;2项目模式一般而言,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开发有三种模式:单边模式:发展中国家独立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没有发达国家的参与;发展中国家在市场上出售项目所产生的 CERs ;双边模式:发达国家实体和发展中国家实体共同开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或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投资开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由发达国家获得项目产生的 CERs ;多边模式:项目产生的 CERs 被出售给一个基金,这个基金由多个发达国家的投资者组成;基金的一个例子是世界银行负责运行的原。

中国第一个CDM项目前生今世

中国第一个CDM项目前生今世

22 | ECONOMY中国第一个CDM 项目前生今世文/本刊记者 张卫华如果不出意外,作为我国政府批准的第一个C D M 碳交易项目,北京安定填埋场填埋气收集利用项目即将获得第一笔真正的收益,安定填埋场也将成为我国第一批尝到C D M 馅饼滋味的企业。

不过,从开始运作到今天,已经过去5年时间。

目前,我国政府批准的C D M 项目达500多个,每个月都会有七八十个项目获批。

回顾和展望安定填埋场C D M 项目的前生今世,或许对其他的CDM项目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安定填埋场CDM项目实际减排量跟预测值相差60%ECONOMY | 23艰难的5年6月21日,难得的一场小雨让北京炎热的天气凉爽了许多。

下午,位于北京市南部约40公里的大兴区安定镇中心区一片忙碌景象,进入镇附近的安定垃圾卫生填埋场(以下称安定填埋场),眼前是一座30米高的小山,除了山顶部分泥土裸露外,其余均被绿草覆盖着。

这是完全由垃圾填埋而形成的垃圾山,学名叫垃圾填埋堆体。

小山北侧便是我国政府批准的第一个CDM 项目的设备区,虽然这里机器轰鸣,但并不生产任何工业产品,一个高近12米的火炬日夜不停地向空中排放着无色无味的气体。

这些气体由深埋在垃圾山上的管道收集而来,然后经过一系列复杂程序处理后,在火炬中燃烧,最后排到空中。

没有CDM项目之前,垃圾填埋后产生的甲烷等废气直接排到空气中,据估计每年排放的甲烷为4004吨,项目运转后这个数字到2014年会减少到1551吨。

两者的差额便是CDM的意义所在——安定填埋场把这个差额最终卖给国外,从而获得收益。

“现在钱已经到门口了。

”安定填埋场刘秀常副厂长告诉前来调查的《经济》记者,7月底联合国相关机构对减排量核证后,就可以拿到第一笔款项了。

“应该说现在到了CDM的收获季节。

”这个收获时刻来得有些晚。

2002年7月6日,国际能源系统(荷兰)公司、北京济丰兴业投资管理公司(下称济丰兴业)与安定填埋场的业主——北京市二清环卫工程集团公司(后来,该公司被合并到北京市环卫集团,成为旗下的分公司)就在安定填埋场开展填埋气的收集利用,以及在CDM项目上的合作签订了《合作意向书》。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有效有序运行,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以及缔约方会议的有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其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进行项目合作的机制,通过项目合作,促进《公约》最终目标的实现,并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协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量化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

第三条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应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符合《公约》、《议定书》及缔约方会议的有关决定,符合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

第四条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应促进环境友好技术转让,在中国开展合作的重点领域为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回收利用甲烷。

第五条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应保证透明、高效,明确各项目参与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在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过程中,中国政府和企业不承担《公约》和《议定书》规定之外的任何义务。

第七条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国外合作方用于购买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减排量的资金,应额外于现有的官方发展援助资金和其在《公约》下承担的资金义务。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八条国家设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以下简称项目审核理事会)。

项目审核理事会组长单位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学技术部,副组长单位为外交部,成员单位为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和中国气象局。

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是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的主管机构,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十条中国境内的中资、中资控股企业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可以依法对外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

第十一条项目审核理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对申报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二)向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报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提出涉及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规则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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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为进一步推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在中国的有序开展,促进清洁发展机制市场的健康发展,我们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10月12日施行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科技部部长:万钢外交部部长:杨洁篪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有效有序运行,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以及缔约方会议的有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其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进行项目合作的机制,通过项目合作,促进《公约》最终目标的实现,并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协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量化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

第三条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应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符合《公约》、《议定书》及缔约方会议的有关决定,符合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

第四条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应促进环境友好技术转让,在中国开展合作的重点领域为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回收利用甲烷。

第五条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应保证透明、高效,明确各项目参与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在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过程中,中国政府和企业不承担《公约》和《议定书》规定之外的任何义务。

第七条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国外合作方用于购买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减排量的资金,应额外于现有的官方发展援助资金和其在《公约》下承担的资金义务。

第八条国家设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以下简称项目审核理事会)。

项目审核理事会组长单位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学技术部,副组长单位为外交部,成员单位为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和中国气象局。

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是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的主管机构,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十条中国境内的中资、中资控股企业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可以依法对外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

第十一条项目审核理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对申报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二)向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报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提出涉及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规则的建议。

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受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申请;(二)依据项目审核理事会的审核意见,会同科学技术部和外交部批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三)出具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批准函;(四)组织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监督管理;(五)处理其他相关事务。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机构主要履行以下义务:(一)承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减排量交易的对外谈判,并签订购买协议;(二)负责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工程建设;(三)按照《公约》、《议定书》和有关缔约方会议的决定,以及与国外合作方签订购买协议的要求,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履行相关义务,并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及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委的监督;(四)按照国际规则接受对项目合格性和项目减排量的核实,提供必要的资料和监测记录。

在接受核实和提供信息过程中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情况;(六)协助国家发展改革委及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就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并接受质询;(七)企业资质发生变更后主动申报;(八)根据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比例,按时足额缴纳减排量转让交易额;(九)承担依法应由其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附件所列中央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的申请,其余项目实施机构向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

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可以组织企业提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对附件所列中央企业名单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机构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一)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表;(二)企业资质状况证明文件复印件;(三)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复印件;(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登记表)批复复印件;(五)项目设计文件;(六)工程项目概况和筹资情况说明;(七)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如果项目在申报时尚未确定国外买方,项目实施机构在填报项目申请表时必须注明该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为单边项目。

获国家批准后,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将转入中国国家账户,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方可将这些减排量从中国国家账户中转出。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接到附件所列中央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八条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除附件所列中央企业外的项目实施机构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全部项目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对项目实施机构的申请作出否定决定。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本办法附件所列中央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或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转报的项目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时间不超过三十日。

项目经专家评审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

第二十条项目审核理事会召开会议对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参与方的参与资格;(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提交的相关批复;(三)方法学应用;(四)温室气体减排量计算;(五)可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的价格;(六)减排量购买资金的额外性;(七)技术转让情况;(八)预计减排量的转让期限;(九)监测计划;(十)预计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效果。

7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审核理事会的意见,会同科学技术部和外交部作出是否出具批准函的决定。

对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同意批准的项目,从项目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审的时间)办理批准手续;对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同意批准,但需要修改完善的项目,在接到项目实施机构提交的修改完善材料后会同科学技术部和外交部办理批准手续;对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不同意批准的项目,不予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十二条项目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由经营实体提交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申请注册。

第二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

项目实施机构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成功注册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注册状况,在项目每次减排量签发和转让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签发和转让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涉及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过程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或当项目实施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告知项目实施机构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涉及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接收、受理、审批项目申请,以及对项目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涉及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予以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机构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及实施过程中,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函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处以与项目减排量转让收入相当的罚款,罚款收入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就地上缴中央国库。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项目实施机构在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批准函后,企业股权变更为外资或外资控股的,自动丧失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资格,股权变更后取得的项目减排量转让收入归国家所有。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机构在减排量交易完成后,未按照相关规定向国家按时足额缴纳减排量交易额分成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对项目实施机构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项目实施机构伪造、涂改批准函,或在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中的发达国家缔约方是指《公约》附件一中所列的国家。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中的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是指《议定书》下为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而专门设置的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中的经营实体是指由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指定的审定和核证机构。

第三十六条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国家和项目实施机构所有,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参与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分成。

国家与项目实施机构减排量转让交易额分配比例如下:(一)氢氟碳化物(HFC )类项目,国家收取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65% ;(二)己二酸生产中的氧化亚氮(N 2 O )项目,国家收取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30% ;(三)硝酸等生产中的氧化亚氮(N 2 O )项目,国家收取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10% ;(四)全氟碳化物(PFC )类项目,国家收取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5% ;(五)其它类型项目,国家收取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2% 。

国家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减排量转让交易额收取的资金,用于支持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活动,由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根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收取。

第三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已批准项目2012 年后产生的减排量,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才可转让,项目实施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科学技术部、外交部、财政部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5 年10 月1 2日起实施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附: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的中央企业名单附: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的中央企业名单1.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2.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3.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4.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5. 中国轻工集团公司6. 中国盐业总公司7. 中国中材集团公司8.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9.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10.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1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12.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1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14. 国家电网公司15.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16.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17.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18.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19.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20.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21.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1322.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3.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4. 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25. 中国林业集团公司26. 中国铝业公司27.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28.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29.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30.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31.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32.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33. 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34. 中国节能投资公司35.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36. 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37.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38.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39.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40. 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41. 中国广东核电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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