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令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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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发改委16号令招标规定优选全文

2024年发改委16号令招标规定优选全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解读国家发改委于2018年3月27日发布了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该《新规定》将于201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规定》施行后,原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将同时废止。

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2018年版)

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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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适应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新形势和新情况 发展的需要
原《公路工程施工标准文件》实施以来,在很大程度上规 范了公路工程施工市场秩序,但随着市场的发展变化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调整,有必要结合近年来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 标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原《公路工程施工标准 文件》进行修订。例如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公路工程建设 项目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统一交易;电子招标投标, 导致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及修改的发出、投标文件的递 交、开标、评标等程序发生了根本变化;部分招标人过于强 调招标程序的严谨性对投标人提出了过于苛刻的要求;个别 投标人仍不遵守市场竞争规则,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等 不良行为。
1.新增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2.补充了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利用公路建设市场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投标人单位业绩、主要人员 业绩查询的条款; 3.对分包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4.对保证金相关条款进行调整; 5.根据国家营改增的新政策,对合同条款相关内 容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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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部24号令等现行 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需补充或调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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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指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
“一致性”指除非根据招标类别需做调整和修改外,无论是施 工、勘察设计还是监理招标标准文件,在文本框架和招投标程序 上(包括标准文件各章节的顺序和内容,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的 条款内容、用词用语等)尽量保持一致,方便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招标人和评标专家理解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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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施工和监理招标,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条件中 增加“在岗要求”一栏内容:
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自主决定是否对申请人的主要人员提出备选人员要 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 位,对同一标段提出资格预审申请的,最多只能有一家单位 通过资格预审。

工程项目招标方式的选择与实操

工程项目招标方式的选择与实操

工程项目招标方式的选择与实操2018年6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对工程项目中哪些是必须招标项目、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做了严格的限定。

同时,该行政法规的实施后,各地方应严格执行,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结束了国内各省、市对必须招标项目相关规定的不统一状况,为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打下良好基础。

本文主要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其配套文件进行解析,并摘选了国家住建部和发改委部分对招标投标领域疑难问题解答,以便读者理解法规的含义,另外还依据法规列举相关实操案例。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相关行政法规及配套文件1.《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 2018年第16号令(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16号令】2.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843号文】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770号文】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770号文】“预算资金”,是指《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770号文】“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

1.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2.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3.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2018年版)

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2018年版)

3.具体信誉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 根 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 但不得与“投标人须 知”第1.4.4项规定的内容重复。 4. 对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具体资格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 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 确定, 但不得设置过高的资格条件。
6.对施工技术规范中引用的国家标准、公路行业 及其他行业的标准、规范及规程等进行系统梳理、 更新、补充及完善;
7.补充了各类评标办法中, 评标因素的类别设置及 权重的取值范围;
8.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中, 对通过第一个信封(商 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数量的设置做了进一步 引导, 避免由于数量设置不合理, 导致演变为经评审 的最低投标价法。
2.承包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 应明确党组织 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 编 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 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 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 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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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要点介绍
一 二

四 五 六
1.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 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招标人还可增加附6.附录7对投标人的 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例如项目副经理、专业工程师等)以 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提出要求。 2.具体财务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 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例如招标人可对投 标人近三年的平均营业额、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净资产 等提出要求。
适应电子招标投标发展的需要, 在标准文件中增加 专门章节“附录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条款示例”。
1.投标人须知正文的变化 2.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 招标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 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和交易平台操作特点, 在招标 文件中载明相应要求。招标人可在参考标准文件附 录的基础上对招标文件的获取、澄清、修改、异议, 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识、递交、修改与撤回, 开标、评标、评标结果异议、中标通知等条款进行 调整。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终于发布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8年3月27日附文件全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相关解释经国务院批准,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自愿招标项目的法律界定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自愿招标项目的法律界定
为此,对上述法律法规进行解 读,有利于更好地理解依法必须招 标项目的范围 :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1. 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无权制订 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已删 除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 号)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 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 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 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 全国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2. 删除了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 商品住宅项目、科教文卫体和旅游 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 护项目等。 3. 删除了“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的兜底条款, 避免这一范围在执行中被任意扩大。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但又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有原则就有例外,依法必须招 标的项目需要进行招标,但是在特 定条件下,存在即使必须招标又可 以不用招标的法定条件。
1.《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 规 定,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国 家 秘 密、 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 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 殊 情 况、 不 适 宜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九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 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 有技术 ;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生产或提供 ;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 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能够自行建设、 生产或提供 ;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 程 、货物或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 或dd 54
2019/8/29 14:17:30
你问我答
4. 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从原先的 12 大类压缩至能源、交通、 通信、水利、城建等 5 大类,特别 是水利类和城建类项目也做了较大 缩减,大幅度放宽对市场主体特别 是民营企业选择发包方式的限制。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一、路线图(一)?2000年5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3号令”)。

(二)?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16号令”)。

“3号令”同时废止。

(三)?2018年6月6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以下简称“843号文”),作为“16号令”的配套文件二、文件对比必须招标的条款对比三、结论(一)?16号令和843号文的主要意义有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不论其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大小,都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16号令限定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此次明确了“部分”含义,增强了可操作性。

限额提高到400万元人民币;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

与3号令相比提高了一倍,同时取消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

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压缩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类,大幅放宽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选择发包方式的限制。

具体包括3个方面:一是删除了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商品住宅项目、科教文卫体和旅游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二是删除了“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的兜底条款,避免这一范围在执行中被任意扩大;三是对保留的5大类,特别是水利类和城建类项目,与3号令相比也作了较大缩减;(二)?如何判断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i.?“使用国有资金投融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和“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ii.?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iii.?五大类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2018年版)

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2018年版)

a.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投标人在所投标段中标需提 供的主要试验检测设备。招标人将在合同谈判阶段要求中标 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为本标段配备的主要设备,在经 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投入本标段的主要设备且不允许更换。如 招标人拟提供的设备数量和规格指标等不满足本表要求,招 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b.本表适用于所有监理招标项目。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部24号令等现行 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需补充或调整的内容 6.对施工技术规范中引用的国家标准、公路行业 及其他行业的标准、规范及规程等进行系统梳理、 更新、补充及完善; 7.补充了各类评标办法中,评标因素的类别设置 及权重的取值范围; 8.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中,对通过第一个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数量的设置做了进一 步引导,避免由于数量设置不合理,导致演变为经 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体现国家简政放权、减轻企业负担精神,对标准 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了简化。 1.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时不再要求企业 携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 2.简化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密封和 签署要求,不再强制规定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 托代理人必须逐页签署,不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 保留对投标文件签署提出进一步要求的留白; 3.如果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署资格预审申 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不再强制要求对授权委托书进 行公证;
◆是适应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新形势和新情况 发展的需要
原《公路工程施工标准文件》实施以来,在很大程度上规 范了公路工程施工市场秩序,但随着市场的发展变化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调整,有必要结合近对原《公路工程施工标准 文件》进行修订。例如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公路工程建设 项目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统一交易;电子招标投标, 导致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及修改的发出、投标文件的递 交、开标、评标等程序发生了根本变化;部分招标人过于强 调招标程序的严谨性对投标人提出了过于苛刻的要求;个别 投标人仍不遵守市场竞争规则,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等 不良行为。

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初级重点1

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初级重点1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工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指的是( 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3、关于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

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

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4、关于权利瑕疵担保,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5、根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关于招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说法,正确的是(原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公告部门应当及时对公告记录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在公告平台上予以声明)6、《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包括(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7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8、根据《“评定分离操作导则》下列是‘评定分离”的定标方法( 价格竞争定标法、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一个完整的招标投标流程必须包括的基本环节是(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

10、以下各种项目中,属于必须招标的是(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07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实施工作练习题

07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实施工作练习题

评标专家在线培训及考试考题/题库/练习题/试题/汇总合集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练习题01 单选题,共12题,每题1分第1题:《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自()起施行。

A、2019年6月6日〇B、2017年6月6日C、2020年6月6日D、2018年6月6日正确答案:D第2题: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第二条第(一)项中关于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的“预算资金”的定义应参照()A、《金融法》B、《经济法》C、《预算法》D、《公司法》正确答案:C第3题: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第五条中“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采购,是指根据项目实际,以及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符合()、经济性、可操作性要求,同一项目中适宜放在一起进行采购的同类采购项目。

A、竞争性B、合法性C、科学性D、合理性正确答案:C第4题:不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A、行政监督部门B、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C、中国招标投标协会D、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正确答案:D第5题: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包括()A、铁路特许经营权许可项目B、药品集中采购C、公路特许经营权许可项目D、土地复垦项目正确答案:A第6题: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

A、只要有一项B、只要有两项C、只要有四项D、只要有三项正确答案:A第7题: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的方式出让。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16号令)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16号令)
规模要求翻倍,取消了总投资3000万都必须招标的要求。 仅看单项合同估算价。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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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号令逐条解读
逐条解读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 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 的,必须招标。 如何理解“可以合并进行” ? 同类项目、招标要求相同或类似、能够(可行性)合并组织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删除了3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 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 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 不得另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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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号令
16号令
逐条解读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 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预算法》: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 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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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7〕19号)
加快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缩小并严格界 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防止工程 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一刀切”。在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 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规 范招标投标行为。 今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分别出台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规定》(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文),6月施行。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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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关系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16号令)
大规定。界定了什么是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外贷款、援助;确 定了进入以上范围后,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做了一些解释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843号文)
专项规定。主要界定必须招标的非国有投资项目的范围,虽未使用 国有投资和国外贷款,但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范 围。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范围过大,商品住宅等 主要由社会投资的项目被列为依法必须招标;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 上的,必须招标; 第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 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招标范围。 各地随意调整较多,比如2004年10月1日《陕西省实施《招标投标法》 办法》就把房建和市政项目招标规模压到国家标准的一半 (100/50/30,总投500万),室内装修只有30万。 市场主体和项目单位反映较多,意见较大,市场运行效率较低。
但是又如何理解“不可分割”?“基本功能”?
《条例释义》:可以从设计施工判断,是否与工程同步整体设计施工; 综合考虑项目立项批复、概算、初设等,以及行业监管部门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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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号令逐条解读
逐条解读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 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 人民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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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也不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

五大关键词看必招工程建设项目规定的修订

五大关键词看必招工程建设项目规定的修订

11五大关键词看必招工程建设项目规定的修订4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修订征求意见稿》),对原《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进行修订。

国家发改委颁布的16号令和843号文,大幅缩减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是招标投标领域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

两份法律文件自2018年颁布以来,在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间投资主体的自主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各方面原因,两份法律文件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容易引发争议的地方。

业界关于对其进行修订或出台立法解释的呼吁时常有之。

本次《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很好地回应了业界的吁求。

《修订征求意见稿》中的“看点”笔者认为:与16号令和843号□文/张志军作者简介:张志军,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

企业管理硕士,具有工程、法律、新闻学等多学科学历。

曾先后担任《推进招标投标领域政府职能转变》《电子招投标在防范围串标中的作用》《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成效后评估》《上海市机电设备国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多个国家级、省级招标投标领域研究课题主创人员,参与编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作协议示范文本》等行业标准文本的编制。

主编参编《政府采购全流程百案精析》《招标采购专业实务》《招标投标典型案例评析》《招标投标焦点难点探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条文解读与案例分析》和《招标师考试复习要点与例题解析》等多部专业书籍。

张志军专栏12文对比,该《修订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变化,可以归纳为“归并、解释、明确、补充和止争”五个关键词。

第一个关键词:“归并”《修订征求意见稿》把原16号令和843号文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归并。

工程、货物、服务招标采购制度

工程、货物、服务招标采购制度

招标采购制度
改法规规〔2018〕843号)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一、路线图(一) 2000年5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3号令”)。

(二) 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16号令”)。

“3号令”同时废止。

(三) 2018年6月6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以下简称“843号文”),作为“16号令”的配套文件二、文件对比必须招标的条款对比(一) 16号令和843号文的主要意义用国有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不论其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大小,都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16号令限定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此次明确了“部分”含义,增强了可操作性。

招标限额提高到400万元人民币;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

与3号令相比提高了一倍,同时取消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

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令12大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压缩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类,大幅放宽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选择发包方式的限制。

具体包括3个方面:一是删除了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商品住宅项目、科教文卫体和旅游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二是删除了“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的兜底条款,避免这一范围在执行中被任意扩大;三是对保留的5大类,特别是水利类和城建类项目,与3号令相比也作了较大缩减;(二) 如何判断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i. “使用国有资金投融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和“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ii.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iii. 五大类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国家发改委16号令是行政法规还是部门规章?

国家发改委16号令是行政法规还是部门规章?

16号令到底是行政法规还是部门规章原创杜静招标投标2018-06-13国家发改委法规司现在这一批人好像是有点不行。

本来说要在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6月1日正式实施之前颁布的843号文姗姗迟到。

本来也相比原来的3号令也没改什么,就是动动剪刀裁剪了部分内容,有那么为难吗?不在16号令里面一次性搞定,就差6月1日到6月6日这几天?好好一件新衣服,就打上一块补丁,好看吗?而且,匆匆出台的843号文顾头不顾腚。

把公用事业全都放弃不管了!水电气不管了!科教文卫不管了!住宅这个烫手山芋更加不敢管了!水电气热不管了,是想给PPP项目不招标留口子吗?科教文卫不管了,放管服可不是大撒手呀!住宅也不管了,那以后私人投资盖什么房子都不需要招标了!那为什么私人建个机场你要管,建房子就不管?机场会死人,房子不会压死人,是吗?迫于时间压力出台这么个东西可不好!还有更奇葩的,16号令还有人当成行政法规了!说是把3号令里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删掉了,就明确了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那16号令到底算是行政法规还是部门规章呢?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16号令和以前的3号令都是国家发改委主任签发的。

那为什么以前的3号令可以认定为行政法规呢?是因为我国立法实践中的历史沿革问题。

《立法法》施行以前(即2000年7月1日以前),我国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公布均遵循《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2002年1月1日后被国务院令第321号公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代替)。

该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总理审定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

”所以2000年颁布施行的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属于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一、路线图(一) 2000年5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3号令”)。

(二) 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16号令”)。

“3号令”同时废止。

(三) 2018年6月6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以下简称“843号文”),作为“16号令”的配套文件二、文件对比必须招标的条款对比(一) 16号令和843号文的主要意义用国有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不论其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大小,都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16号令限定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此次明确了“部分”含义,增强了可操作性。

招标限额提高到400万元人民币;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

与3号令相比提高了一倍,同时取消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

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令12大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压缩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类,大幅放宽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选择发包方式的限制。

具体包括3个方面:一是删除了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商品住宅项目、科教文卫体和旅游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二是删除了“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的兜底条款,避免这一范围在执行中被任意扩大;三是对保留的5大类,特别是水利类和城建类项目,与3号令相比也作了较大缩减;(二) 如何判断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i. “使用国有资金投融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和“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ii.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iii. 五大类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一、路线图(一)?2000年5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3号令”)。

(二)?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16号令”)。

“3号令”同时废止。

(三)?2018年6月6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以下简称“843号文”),作为“16号令”的配套文件二、文件对比必须招标的条款对比三、结论(一)?16号令和843号文的主要意义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不论其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大小,都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16号令限定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此次明确了“部分”含义,增强了可操作性。

额提高到400万元人民币;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

与3号令相比提高了一倍,同时取消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

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压缩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类,大幅放宽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选择发包方式的限制。

具体包括3个方面:一是删除了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商品住宅项目、科教文卫体和旅游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二是删除了“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的兜底条款,避免这一范围在执行中被任意扩大;三是对保留的5大类,特别是水利类和城建类项目,与3号令相比也作了较大缩减;(二)?如何判断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i.?“使用国有资金投融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和“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ii.?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iii.?五大类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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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2018年3月27日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
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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