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招标范围(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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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发改委16号令招标规定优选全文

2024年发改委16号令招标规定优选全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解读国家发改委于2018年3月27日发布了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该《新规定》将于201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规定》施行后,原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将同时废止。

工程项目招标方式的选择与实操

工程项目招标方式的选择与实操

工程项目招标方式的选择与实操2018年6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对工程项目中哪些是必须招标项目、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做了严格的限定。

同时,该行政法规的实施后,各地方应严格执行,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结束了国内各省、市对必须招标项目相关规定的不统一状况,为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打下良好基础。

本文主要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其配套文件进行解析,并摘选了国家住建部和发改委部分对招标投标领域疑难问题解答,以便读者理解法规的含义,另外还依据法规列举相关实操案例。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相关行政法规及配套文件1.《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 2018年第16号令(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16号令】2.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843号文】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770号文】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770号文】“预算资金”,是指《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770号文】“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

1.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2.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3.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国家发改委16号令“等”释义

国家发改委16号令“等”释义

依法必须招标的法律规定中的几个“等”字——兼论立法中的等内和等外原创杜静招标投标2018-06-16本人生性散淡,无心与法规较真。

可是必须对学员负责,不能教错误的东西给他们。

所以这次必须较真,搞搞清楚这些法律规定中的“等”,到底是个什么意思。

最近几年出台的这些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法律规定里面出现了太多的“等”字。

比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第二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这些等字到底指的是“列举未尽”的“等外等”,还是“列举已尽后的停顿煞尾”的“等内等”呢?这两个解释方向南辕北辙,后果影响巨大,必须把它搞清楚。

有业内大咖跟我说,对于立法机关它是“等外等”,对于执行人员它是“等内等”,这是一种立法技术。

所谓的“等内”与“等外”,就是指不同层面应作不同理解。

又有业内大咖跟我说,这种“等”字的用法是一种法律涵射。

我不懂涵射,我就知道代表我们国家最高立法水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万6千多字的正文中排列用的“等”字只有9个。

而2018年出台的843号文300多字就5个“等”字。

24876759_如何快速读懂政府采购法规

24876759_如何快速读懂政府采购法规

营企业,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国家发改委16号令,该项目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第三种情况:该项目是政府采购项目。

这种情况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该项目属于工程(工程项下的设计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法规体系。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16号令,该项目金额超过了100万元,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怎样才能把政府采购法规真正读懂,并灵活运用到自己的实际工作当中去,笔者结合自己十多年专注研究政府采购法规的实践经验,总结出了读懂政府采购法规五个方面的必备知识。

必备知识一:政府法规体系里,四个层级之间如何适用?学习政府采购法规,一定要树立一个政府采购法规体系的理念。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和基础,已经形成一套法规体系,进行具体政府采购活动超过100万元的园林景观设计项目是依法必招项目吗如何快速读懂政府采购法规问题:我们是一家代理机构,最近代理一个国有企业的园林景观设计项目,金额超过100万元,请问该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吗?如果该项目是政府采购项目,属于工程还是服务,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张松伟:这个问题要区分三种情况进行判别,不能笼统地说该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第一种情况:该项目使用了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200万元问题:政府采购的法律属性非常强,对合规性要求很高。

领导经常会问:法律依据是什么?为什么这么操作?法规依据在哪儿?要想把这些问题说清楚,就必须把政府采购法规读熟悟透。

但政府采购法规实在太多了,国家层面的和地方层面的少说也得几十万字,有快速读懂的诀窍吗?张松伟:政府采购的招标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其主要采购方式。

但政府采购的招标和工程招标不完全是一回事儿,或者更准确地说,政府采购法规以上,且占比10%以上)。

这种情况下,无论采购主体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该项目都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2018年版)

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2018年版)

3.具体信誉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 根 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 但不得与“投标人须 知”第1.4.4项规定的内容重复。 4. 对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具体资格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 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 确定, 但不得设置过高的资格条件。
6.对施工技术规范中引用的国家标准、公路行业 及其他行业的标准、规范及规程等进行系统梳理、 更新、补充及完善;
7.补充了各类评标办法中, 评标因素的类别设置及 权重的取值范围;
8.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中, 对通过第一个信封(商 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数量的设置做了进一步 引导, 避免由于数量设置不合理, 导致演变为经评审 的最低投标价法。
2.承包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 应明确党组织 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 编 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 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 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 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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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要点介绍
一 二

四 五 六
1.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 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招标人还可增加附6.附录7对投标人的 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例如项目副经理、专业工程师等)以 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提出要求。 2.具体财务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 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例如招标人可对投 标人近三年的平均营业额、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净资产 等提出要求。
适应电子招标投标发展的需要, 在标准文件中增加 专门章节“附录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条款示例”。
1.投标人须知正文的变化 2.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 招标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 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和交易平台操作特点, 在招标 文件中载明相应要求。招标人可在参考标准文件附 录的基础上对招标文件的获取、澄清、修改、异议, 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识、递交、修改与撤回, 开标、评标、评标结果异议、中标通知等条款进行 调整。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一、路线图(一)2000年5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3号令”)。

(二) 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16号令”)。

“3号令"同时废止。

(三)2018年6月6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以下简称“843号文”),作为“16号令"的配套文件二、文件对比必须招标的条款对比(一)16号令和843号文的主要意义用国有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不论其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大小,都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16号令限定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此次明确了“部分"含义,增强了可操作性.的招标限额提高到400万元人民币;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

与3号令相比提高了一倍,同时取消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

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令12大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压缩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类,大幅放宽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选择发包方式的限制。

具体包括3个方面:一是删除了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商品住宅项目、科教文卫体和旅游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二是删除了“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的兜底条款,避免这一范围在执行中被任意扩大;三是对保留的5大类,特别是水利类和城建类项目,与3号令相比也作了较大缩减;(二) 如何判断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i. “使用国有资金投融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和“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ii。

必须招标项目与非必须招标项目法规适用区别

必须招标项目与非必须招标项目法规适用区别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与非必须招标项目法规适用区别
针对所有招投标活动的法规:
1、《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国家发改委2018年第16号令: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6、《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办法》(武城建规【2018】5号)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的,适用本办法。
7、《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规程》(武城建【2018】89号)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以下称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可对投标人的地区、部门、行业作出限制
第十二条第三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人可自行招标也或可委托招标代理,不须备案
第十六条第一款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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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号令逐条解读
逐条解读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的项目。 事业单位资金:《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财政 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 其他收入。 控股或主导地位:可参考《公司法》第217条,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 50%以上;或国有资金虽然不足50%,但依出资额已足以对项目 产生重大影响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投资行为的,也属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 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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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号令逐条解读
逐条解读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 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招标,但是《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
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 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 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为此:2000年5月1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3号令),对以上内容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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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背景
问题: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范围过大,商品住宅等 主要由社会投资的项目被列为依法必须招标;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必须招标; 第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 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招标范围。 各地随意调整较多,比如2004年10月1日《陕西省实施《招标投标 法》办法》就把房建和市政项目招标规模压到国家标准的一半 (100/50/30,总投500万),室内装修只有30万。 市场主体和项目单位反映较多,意见较大,市场运行效率较低。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16号令)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16号令)
规模要求翻倍,取消了总投资3000万都必须招标的要求。 仅看单项合同估算价。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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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号令逐条解读
逐条解读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 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 的,必须招标。 如何理解“可以合并进行” ? 同类项目、招标要求相同或类似、能够(可行性)合并组织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删除了3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 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 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 不得另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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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号令
16号令
逐条解读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 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预算法》: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 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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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7〕19号)
加快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缩小并严格界 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防止工程 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一刀切”。在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 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规 范招标投标行为。 今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分别出台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规定》(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文),6月施行。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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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关系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16号令)
大规定。界定了什么是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外贷款、援助;确 定了进入以上范围后,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做了一些解释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843号文)
专项规定。主要界定必须招标的非国有投资项目的范围,虽未使用 国有投资和国外贷款,但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范 围。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范围过大,商品住宅等 主要由社会投资的项目被列为依法必须招标;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 上的,必须招标; 第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 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招标范围。 各地随意调整较多,比如2004年10月1日《陕西省实施《招标投标法》 办法》就把房建和市政项目招标规模压到国家标准的一半 (100/50/30,总投500万),室内装修只有30万。 市场主体和项目单位反映较多,意见较大,市场运行效率较低。
但是又如何理解“不可分割”?“基本功能”?
《条例释义》:可以从设计施工判断,是否与工程同步整体设计施工; 综合考虑项目立项批复、概算、初设等,以及行业监管部门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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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号令逐条解读
逐条解读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 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 人民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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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也不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年第16号令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年第16号令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年第16号令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25•【字号】2024年第16号令•【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年第16号令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公平竞争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对拟制定的招标投标领域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进行审查评估的活动。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例外情形,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的,不得出台有关政策措施。

第四条政策制定机关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职责。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多个部门联合制定政策措施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各参与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政策措施负责。

第二章审查标准第五条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自主权,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二)为招标人指定投标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三)为招标人指定特定类型的资格审查方法或者评标方法;(四)为招标人指定具体的资格审查标准或者评标标准;(五)为招标人指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六)对于已经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电子交易系统,限制招标人自主选择;(七)强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电子认证服务;(八)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特定交易工具;(九)为招标人指定承包商(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或者备选名录等;(十)要求招标人依照本地区创新产品名单、优先采购产品名单等地方性扶持政策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十一)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招标人自主权的政策措施。

工程、货物、服务招标采购制度

工程、货物、服务招标采购制度

招标采购制度
改法规规〔2018〕843号)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一、路线图(一) 2000年5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3号令”)。

(二) 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16号令”)。

“3号令”同时废止。

(三) 2018年6月6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以下简称“843号文”),作为“16号令”的配套文件二、文件对比必须招标的条款对比(一) 16号令和843号文的主要意义用国有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不论其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大小,都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16号令限定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此次明确了“部分”含义,增强了可操作性。

招标限额提高到400万元人民币;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

与3号令相比提高了一倍,同时取消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

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令12大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压缩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类,大幅放宽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选择发包方式的限制。

具体包括3个方面:一是删除了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商品住宅项目、科教文卫体和旅游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二是删除了“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的兜底条款,避免这一范围在执行中被任意扩大;三是对保留的5大类,特别是水利类和城建类项目,与3号令相比也作了较大缩减;(二) 如何判断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i. “使用国有资金投融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和“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ii.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iii. 五大类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国家发改委16号令是行政法规还是部门规章?

国家发改委16号令是行政法规还是部门规章?

16号令到底是行政法规还是部门规章原创杜静招标投标2018-06-13国家发改委法规司现在这一批人好像是有点不行。

本来说要在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6月1日正式实施之前颁布的843号文姗姗迟到。

本来也相比原来的3号令也没改什么,就是动动剪刀裁剪了部分内容,有那么为难吗?不在16号令里面一次性搞定,就差6月1日到6月6日这几天?好好一件新衣服,就打上一块补丁,好看吗?而且,匆匆出台的843号文顾头不顾腚。

把公用事业全都放弃不管了!水电气不管了!科教文卫不管了!住宅这个烫手山芋更加不敢管了!水电气热不管了,是想给PPP项目不招标留口子吗?科教文卫不管了,放管服可不是大撒手呀!住宅也不管了,那以后私人投资盖什么房子都不需要招标了!那为什么私人建个机场你要管,建房子就不管?机场会死人,房子不会压死人,是吗?迫于时间压力出台这么个东西可不好!还有更奇葩的,16号令还有人当成行政法规了!说是把3号令里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删掉了,就明确了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那16号令到底算是行政法规还是部门规章呢?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16号令和以前的3号令都是国家发改委主任签发的。

那为什么以前的3号令可以认定为行政法规呢?是因为我国立法实践中的历史沿革问题。

《立法法》施行以前(即2000年7月1日以前),我国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公布均遵循《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2002年1月1日后被国务院令第321号公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代替)。

该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总理审定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

”所以2000年颁布施行的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属于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一、路线图(一) 2000年5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3号令”)。

(二) 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16号令”)。

“3号令”同时废止。

(三) 2018年6月6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以下简称“843号文”),作为“16号令”的配套文件二、文件对比必须招标的条款对比(一) 16号令和843号文的主要意义用国有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不论其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大小,都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16号令限定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此次明确了“部分”含义,增强了可操作性。

招标限额提高到400万元人民币;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

与3号令相比提高了一倍,同时取消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

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令12大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压缩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类,大幅放宽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选择发包方式的限制。

具体包括3个方面:一是删除了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商品住宅项目、科教文卫体和旅游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二是删除了“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的兜底条款,避免这一范围在执行中被任意扩大;三是对保留的5大类,特别是水利类和城建类项目,与3号令相比也作了较大缩减;(二) 如何判断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i. “使用国有资金投融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和“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ii.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iii. 五大类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必须招标项目与非必须招标项目法规适用区别

必须招标项目与非必须招标项目法规适用区别

必须招标项目与非必须招标项目法规适用区别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与非必须招标项目法规适用区别针对所有招投标活动的法规:1、《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号令)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5、《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7、《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武城建规〔2013〕5号)(已过期)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未注明必须招标项目的条款)8、《市建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武城建规【2016】4号)第二条(适用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及其要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监理招投标)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该按照有关规定1进行招标。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注意事项-张作智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注意事项-张作智

〖注意事项3〗
暂估价项目招与不招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
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 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 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 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 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 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自主权—自愿招标
×
强制招标
项200万 服务100万 项目3000万 (×)
自主权
自主权
物有所值 自愿招标
★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的项目。 ★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谁负责
为什么
修改投标报价怎么办
暂估价项目招标
1亿、
9000万+1000万
10%
9000万、8000万+1000万
10%?
8000万+1000万√
8100万+900万×
〖注意事项4〗
暂估价以外的项目招与不招的问题?
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 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国办发〔2017〕19号)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注意事项1〗
设计施工总承包的规模标准是多少?
理解删除该规定的原因: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 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有任
何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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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1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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