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6号令
安全生产16号令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16号令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为多少号令02版的是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14版的是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2、财企16号文中的安全生产费包括哪些保障安全生产的资金。
如购买劳动保护用品、购买维护应急救援器材、安全培训支出、安全设施检测支出,等等,在这个文件的后半部分有典型行业的使用范围,可供参考3、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后,国务院493号令是否还有效?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后,国务院493号法令还没有被废纸被废止,所以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还有效。
国务院颁布的属于行政法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如果《安全生产法》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条例》又冲突的内容,在新《安全生产法》颁布后,当然应该适用《安全生产法》。
同一起事故中,按照责任划分,只要有责任的单位都可以处罚,不仅限于处罚两个单位。
你所举的例子中,当然可以对这两个单位都进行罚款处罚。
相关条例: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4年发改委16号令招标规定优选全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解读国家发改委于2018年3月27日发布了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该《新规定》将于201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规定》施行后,原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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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JUNE 2021购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整理人尼克知识改变命运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测试内容指导一、科目1:《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按发布日或修订日之后的有效内容进行学习、备考。
本科目测试内容主要是已列明的文件及释义的原文,其他参考书可作为学习理解之用,但不是测试内容。
初级、中级招采人员必考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年第21号;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2012年06月)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年第68号,根据2014年0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5年第658号,2015年1月30日发布,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2015年6月)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年第15号,1999年3月15日发布,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号〔1999〕19号,1999年12月1日发布,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2009年4月24日发布,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令2001年第12号,发布时间2001年7月5日,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13年第30号,2013年3月11日发布,2013年5月1日起施行)6、《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八部委令2003年第2号,2003年6月12日发布,2003年8月1日起施行)7、《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05年第27号,2005年3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做出修正)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2004年第11号令,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9、《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0、《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2016年8月1日起施行)11、《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发改法规〔2018〕316号,2018年2月12日发布)12、《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2013年2月4日发布,2013年5月1日起施行)13、《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2018年3月27日发布,2018年6月1日起施行)14、《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2018年6月6日发布,2018年6月6日起施行)1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2017年7月11日修订,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16、《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2017年12月26日发布,2018年3月1日起施行)17、《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六部委2015年第25号令,2015年4月25日发布,2015年6月1日起施行)18、《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林业局、国管局、银监会、证监会、国家公务员局、国家铁路局、民航局2018年3月21日发布)19、《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2008年6月18日发布)20、《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2019年5月5日发布,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二、科目2:《招标采购专业实务》国家及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发布的标准文件、规范、指南、示范文本,按发布日或修订日之后的有效内容进行学习、备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国家发
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3.06
【实施日期】2017.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号)
根据能源行政处罚和能源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实际情况,并考虑到适用主体、调整对象均发生了变化,现决定废止《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16号令)、《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30号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主任:何立峰
2017年3月6日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共2件)
序
号
文件名称文号及时间发布部门
1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
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 16号令2006年1
月4日
国家电力监管委
员会
2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 30号令2011年9
月20日
国家电力监管委
员会
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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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广西凤凰银业有限责任公司
• (1)审核过程 • 2010年9月,公司邀请国环管理咨 询公司为我公司组织开展“清洁生产 审核培训班”学习,将清洁生产理念 正式导入公司,由此在企业内全面开 展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通过广泛 的宣传,使得企业领导层和员工对清 洁生产审核工作有了较清晰的认识, 清洁生产审核小组按照审核计划,遵 循清洁生产审核的思路从原辅材料和 能源、技术工艺、设备、过程控制、 废弃物产生与处置、产品、管理以及 员工素质等八个方面确定废弃物产生
公司开发山头植被的恢 复
•
二、清洁生产审核情况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 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 发展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 16号令)、《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 的规定》(环发[ 2005] 151号)和国家环境 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 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和 广西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发布2010年度 广西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桂环发(2009)109号)等文件要求, 我公司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非常重视,并 于2010年9月分别成立了以总经理为组长 的清洁生产审核小组,在南宁国环企业管 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老师指导下正式开始本 轮清洁生产审核。
•
井下凿岩除了中深孔采场采用 YGZ90型导轨式风动凿岩机外,其 他都是采用YT27型气腿式凿岩机凿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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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爆破采用2#乳化炸药,非 电毫秒雷管、导爆管、导爆索起爆, 对这些物品的贮存,使用,公采用 JLAM型液压装岩机和Z-20C型电力 装岩机装岩(矿)。 采场出矿方法主要为电耙加溜 井和振动漏斗出矿。 采场出矿方法主要为电耙加溜 井和振动漏斗出矿。
•
选矿车间: 企业选矿方法是 浮选法,即把矿石破碎、磨细, 使矿石矿物和脉石矿物分离, 然后根据矿物表面物理化学性 质的差别,加入浮选药剂(如 黄药、黑药等)处理,使有用 矿物选择性地附着在气泡上并 往上浮,达到分选的目的;主 要流程图如下:
国家发改委16号令“等”释义
依法必须招标的法律规定中的几个“等”字——兼论立法中的等内和等外原创杜静招标投标2018-06-16本人生性散淡,无心与法规较真。
可是必须对学员负责,不能教错误的东西给他们。
所以这次必须较真,搞搞清楚这些法律规定中的“等”,到底是个什么意思。
最近几年出台的这些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法律规定里面出现了太多的“等”字。
比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第二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这些等字到底指的是“列举未尽”的“等外等”,还是“列举已尽后的停顿煞尾”的“等内等”呢?这两个解释方向南辕北辙,后果影响巨大,必须把它搞清楚。
有业内大咖跟我说,对于立法机关它是“等外等”,对于执行人员它是“等内等”,这是一种立法技术。
所谓的“等内”与“等外”,就是指不同层面应作不同理解。
又有业内大咖跟我说,这种“等”字的用法是一种法律涵射。
我不懂涵射,我就知道代表我们国家最高立法水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万6千多字的正文中排列用的“等”字只有9个。
而2018年出台的843号文300多字就5个“等”字。
16号令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令--结算管理办法2014年2月1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1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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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号令逐条解读
逐条解读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 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 的,必须招标。 如何理解“可以合并进行” ? 同类项目、招标要求相同或类似、能够(可行性)合并组织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删除了3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 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 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 不得另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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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号令
16号令
逐条解读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 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预算法》: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 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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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7〕19号)
加快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缩小并严格界 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防止工程 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一刀切”。在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 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规 范招标投标行为。 今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分别出台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规定》(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文),6月施行。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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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关系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16号令)
大规定。界定了什么是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外贷款、援助;确 定了进入以上范围后,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做了一些解释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843号文)
专项规定。主要界定必须招标的非国有投资项目的范围,虽未使用 国有投资和国外贷款,但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范 围。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范围过大,商品住宅等 主要由社会投资的项目被列为依法必须招标;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 上的,必须招标; 第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 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招标范围。 各地随意调整较多,比如2004年10月1日《陕西省实施《招标投标法》 办法》就把房建和市政项目招标规模压到国家标准的一半 (100/50/30,总投500万),室内装修只有30万。 市场主体和项目单位反映较多,意见较大,市场运行效率较低。
但是又如何理解“不可分割”?“基本功能”?
《条例释义》:可以从设计施工判断,是否与工程同步整体设计施工; 综合考虑项目立项批复、概算、初设等,以及行业监管部门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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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号令逐条解读
逐条解读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 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 人民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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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也不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
发改委2018年16号文适用范围
发改委2018年16号文适用范围发改委2018年16号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2018年发布的第16号公告文件,该文件主要规定了一些行业和领域的改革与发展方向。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文件适用范围。
发改委2018年16号文适用范围包括:农业、制造业、服务业、交通运输、能源、环保和投资等领域。
首先是农业领域,该文件规定将开展“三区三州”等贫困地区的农村革命道路试验,探索农业生产方式与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
另外,要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加速推进农村节能、环保和农业信息化等方面的工作。
其次是制造业领域,文件规定将加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加强绿色生产和低碳发展。
此外,还要推动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促进工业互联网等新型业态的繁荣发展。
第三是服务业领域,文件规定将深化“互联网+”行动计划,推进传统服务向数字化服务转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同时,该文件还要求加强文化产业和旅游业的发展,提升文化产品和旅游资源的影响力和吸引力。
第四是交通运输领域,文件规定要加强运输业的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公路、铁路、航空等领域的持续发展。
此外,还要提高运输服务水平,加强运输安全管理,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良好的交通运输保障。
第五是能源领域,文件规定将加强能源结构优化,促进清洁能源的发展和应用。
此外,还要推动能源技术创新,建立健全的能源市场体系,促进能源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第六是环保领域,文件规定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广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加强环保治理工作。
此外,还要加强环保技术创新,建立健全环保法律法规体系,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支撑。
第七是投资领域,文件规定将加强投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
此外,还要鼓励民间投资和外资进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投资结构升级。
总的来说,发改委2018年16号文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并且涵盖了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
对于相关行业和领域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引导作用,也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一、路线图(一) 2000年5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3号令”)。
(二) 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16号令”)。
“3号令”同时废止。
(三) 2018年6月6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以下简称“843号文”),作为“16号令”的配套文件二、文件对比必须招标的条款对比(一) 16号令和843号文的主要意义用国有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不论其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大小,都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16号令限定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此次明确了“部分”含义,增强了可操作性。
招标限额提高到400万元人民币;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
与3号令相比提高了一倍,同时取消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
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令12大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压缩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类,大幅放宽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选择发包方式的限制。
具体包括3个方面:一是删除了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商品住宅项目、科教文卫体和旅游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二是删除了“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的兜底条款,避免这一范围在执行中被任意扩大;三是对保留的5大类,特别是水利类和城建类项目,与3号令相比也作了较大缩减;(二) 如何判断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i. “使用国有资金投融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和“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ii.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iii. 五大类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环保部16号令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环保部16号令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特公布《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主题词:环保规章清理决定令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决定对《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等3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1.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8月1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0号)2.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1999年6月2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号)(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建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2003年11月1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3〕110号)2.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内部审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3年7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函〔2003〕359号)3.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管理规则(1994年4月2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4.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管理规则补充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科〔1997〕404号)5.关于加强环境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9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8〕323号)6.关于加强地方环境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5月1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114号)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1990年6月,国家环境保护局)8.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0年8月25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0〕169号)9.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02年7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2〕88号)10.关于加强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2月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2〕174号)11.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2004年12月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发〔2004〕164号)12.关于简化已进行规划环评的钢铁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6〕43号)13.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6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发〔2006〕82号)14.关于核定2005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0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4〕344号)15.关于印发《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的通知(2003年5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3〕91号)16.关于调整《生态县、生态市建设指标》的通知(2005年11月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5〕121号)17.关于加强环保用和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微生物进出口环境安全及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2005年11月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环发〔2005〕123号)18.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复函(1997年8月13日,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发〔1997〕592号)19.关于征收燃煤电厂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1997年11月3日,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发〔1997〕675号)20.关于向电厂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1997年12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发〔1997〕814号)21.关于石料开采企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1998年7月2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函〔1998〕210号)22.关于追缴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1998年7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函〔1998〕215号)23.关于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及实施处罚问题的复函(1998年11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1998〕283号)24.关于加倍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问题的复函(2002年9月2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2〕259号)25.关于征收污水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2002年10月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2〕264号)26.关于超标排污费构成问题的复函(2002年11月15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2〕309号)27. 关于《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印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6月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函〔2003〕263号)28. 关于夹杂在剥离土中的煤矸石征收排污费问题的复函(2004年12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4〕490号)29. 关于征收污水超标准排污费问题的复函(2007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7〕239号)30. 关于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年12月2日,环境保护部,环办函〔2008〕875号)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章(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发布)1.将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九条中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修改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有关清洁生产的法律、规章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 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 施清洁生产审核。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 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 果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
● 要认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持续开 展;
● 要加快实施清洁生产方案,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 鼓励企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自愿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 建立企业清洁生产责任制度,不断提高职工的清洁生产 意识和技能。
2020/4/10
Corporate Culture
第12条: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向有管辖权的发展 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拟 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并按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内容、程序组 织清洁生产审核。
第17条: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第 十六 条规定报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2020/4/10
Corporate Culture
2处“自愿” :
●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 放标准的基础上,可以自愿与有管辖权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 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 染物排放量的协议。该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 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 第三十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环境 管理体系认证的规定,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 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 生产水平。 ”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一、路线图(一)?2000年5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3号令”)。
(二)?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16号令”)。
“3号令”同时废止。
(三)?2018年6月6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以下简称“843号文”),作为“16号令”的配套文件二、文件对比必须招标的条款对比三、结论(一)?16号令和843号文的主要意义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不论其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大小,都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16号令限定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此次明确了“部分”含义,增强了可操作性。
额提高到400万元人民币;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
与3号令相比提高了一倍,同时取消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
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压缩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类,大幅放宽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选择发包方式的限制。
具体包括3个方面:一是删除了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商品住宅项目、科教文卫体和旅游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二是删除了“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的兜底条款,避免这一范围在执行中被任意扩大;三是对保留的5大类,特别是水利类和城建类项目,与3号令相比也作了较大缩减;(二)?如何判断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i.?“使用国有资金投融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和“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ii.?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iii.?五大类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6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12/25 【大中小】《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注意事项-张作智
〖注意事项3〗
暂估价项目招与不招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
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 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 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 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 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 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自主权—自愿招标
×
强制招标
项200万 服务100万 项目3000万 (×)
自主权
自主权
物有所值 自愿招标
★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的项目。 ★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谁负责
为什么
修改投标报价怎么办
暂估价项目招标
1亿、
9000万+1000万
10%
9000万、8000万+1000万
10%?
8000万+1000万√
8100万+900万×
〖注意事项4〗
暂估价以外的项目招与不招的问题?
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 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国办发〔2017〕19号)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注意事项1〗
设计施工总承包的规模标准是多少?
理解删除该规定的原因: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 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有任
何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工
发改委印发《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年第16号令的解读
发改委印发《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年第
16号令的解读
佚名
【期刊名称】《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年(卷),期】2024()2
【摘要】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领域公
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主旨: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解决企业“投标难、中标难”的问题。
【总页数】1页(P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
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国家发改委公开征求《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意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3.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答记者问4.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5.招投标领域出台重磅监管措施八部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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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3.06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7.03.06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号
根据能源行政处罚和能源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实际情况,并考虑到适用主体、调整对象均发生了变化,现决定废止《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16号令)、《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30号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主任:何立峰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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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秩序的通知 计价费[1997]248 号
月 24 日发布
30 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计价费[1997]284 号
国家计委、司法部 1997 年 3 月 3 日发布
31 公证服务收费瞥理办法 计价费[1997]285 号
国家计委。司法部 1997 年 3 月 3 日发布
32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费[1997]286 号
附: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一、保留的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序 文件名称及文号
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
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妨碍物价检查 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1 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计价检[1994]600 号
44 理整顿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的通知 计价管[1997]2272 号
17 日发市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管理收费等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计 国家计委、财政部 1997 年 11 月
45 价费[1997]2257 号
18 日发布
46 关与试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 计价费[1 997]2311 号
国家计委、监察部 1997 年 11 月 25 日发布
关 于 铁 路 委 托 装 卸 组 织 服 务 费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计 价 管 国家计委、铁道部 1997 年 11 月
47 [1997]2387 号
28 日发布
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 1997
48 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费[1997]2450 号
国家计委关于价格文件执行日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检
37 [1997]959 号
国家计委 1997 年 6 月 2 日发布
关 于 境 内 、 境 外 旅 客 乘 坐 国 内 航 班 实 行 同 价 的 通 知 计 电 国家计委、民航总局 1997 年 6
38 [1997]96 号
月 26 日发布
39 关于长江客运实行中外旅客同一票价的通知 计电[1997]97 号
安部 1994 年 5 月 21 日发布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物价检查人员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的通
2 知 计价检[1994]689 号
国家计委 1994 年 5 月 21 日发布
3 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格[1994]1714 号
国家计委 1994 年 11 月 11 日发 布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计价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4
61 价管[1998]1094 号
月 15 日发布
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 计价管 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 1998
62 [1998]1104 号
年 6 月 17 日发布
关于取消对境内外患者实行两种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 国家计委、卫生部、外交部 1998
63 价费[1998]1181 号
4 格[1994]2017 号
年 12 月 12 日发布
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关于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收费管理的通 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 1995 年 6
5 知 计价格[1995]702 号
月 8 日发布
关于对化肥和磷矿石运输继续给予优惠和制止乱收费问题的通 国家计委、铁道部、交通部 1995
6 知 计价格[1995]794 号
年原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有 国家计委 1997 年 12 月 31 日发
49 关条款的通知 计价检[1997]2615 号
布
印发《国家计委关于发挥价格调节作用积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
50 若干意见》的通知 计价调[1998]86 号
国家计委 1998 年 1 月 8 日发布
国家计委、交通部 1997 年 6 月 26 日发布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建设项目涉及的考古调查与勘察费问题的 国家计委、财政部 1997 年 7 月
40 通知 计价费[1997]1220 号
21 日发布
关于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有关政策的意见 计价费
41 [1997]1511 号
国家计委 1997 年 8 月 29 日发布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
51 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 计价费[1998]218 号
管理委员会 1998 年 2 月 19 日发
布
国家计委、中宣部关于广泛深入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国家计委、中宣部 1998 年 2 月
52 的通知 计价调[1998]257 号
26 日发布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资产评估”是否属于“价格行为”有关问
国家计委 l 997 年 4 月 21 日发布
35 抵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计办[1997]808 号
国家计委、高法、高捡、公安部 1997 年 4 月 22 日发布
36 质量体系认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费[1997]698 号
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7
年 4 月 24 日发布
19 知 计价检〔1996〕749 号
国家计委 1996 年 4 月 19 日发布
关于严禁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搭车”收费的通知 计价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 1996 年 4 月
20 [1996]768 号
24 日发布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物价工作的通知 计价调
21 [1996]1187 号
国家计委 1996 年 7 月 29 日发布
69 复函 计办价格[1998]608 号
国家计委 1998 年 8 月 11 日发布
70 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 计价格[1998]1821 号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格[1995]1628 号
国家计委 1995 年 10 月 20 日发 布
10 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 计价格[1995]1818 号
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供销总 社 1995 年 10 月 31 日发布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 1995 年
59 关于价格事务所资质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费[1998]395 号
国家计委 1998 年 5 月 30 日发布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 计电
60 [l998]52 号
国家计委 1998 年 6 月 3 日发布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平板玻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行规定 计 国家计委、国家建材局 1998 年 6
国家计委近日公布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 16 号令)
为了维护价格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统—性和规范性,国家计委在 1992 年价格法规清理的基础上,对 1980 年以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 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共 341 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家计委决定:将 166 件价格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将 51 件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纳入修改范围;将 124 件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宣布作废。
66 [1998]1349 号
20 日发布
关于改革铁路空调候车室收费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1998]1519 国家计委、铁道部 1998 年 8 月 7
67 号
日发布
68 关于没收走私车估价问题复函 计办价格[1998]606 号
国家计委 1998 年 8 月 11 日发布
关于司法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可否进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问题
56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 计价费[1998]775 号
国家计委 1998 年 5 月 5 日发布
关于发布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淮的通知 计价费
57 [l998]800 号
国家计委 1998 年 5 月 8 日发布
58 关于取消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的通知 国发[1998]17 号
国务院 l 998 年 5 月 18 日发布
国家计委 1996 年 2 月 9 日发布
17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计价费[1996]266 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 1996 年 2 月 9 日发布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工作的通知 计价费
18 [1996]315 号
国家计委 1996 年 2 月 26 日发布
回家计委关于明确高等院校收资枪查中有关政策问题的通
国家计委、司法部 1997 午 3 月 3 日发布
国家计委、电力部、监察部关于处理越权征收电力建设基金(资 国家计委、电力部、监察部 1997
33 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检[1997]304 号
年 3 月 7 日发布
关于质量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计价
34 费[1997]692 号
年 6 月 24 日发布
64
国家计委关于价格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价检〔1998〕 1255 号
国家计委 1998 年 7 月 1 日发布
关于执行《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
65 知 计办价管[1998]512 号
国家计委 1998 年 7 月 9 日发布
关 干 对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收 费 有 关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计 价 费 国家计委、教育部 1998 年 7 月
年 6 月 20 日发布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 国家计委、建设部 1995 年 7 月
7 [1995]971 号
17 日发布
关于纠正省以下地方政府越权征收邮电附加费问题的通知 计 国家计委、邮电部、监察部 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