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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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保定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活动。

第三条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为在保定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五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应满足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 无不良信用记录;4. 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5. 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六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额度根据借款人的缴存情况、还款能力、所购房屋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七条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市场利率变化适时调整。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九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程序如下:1.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及相关材料;2. 管理中心对借款人的资格、贷款额度、期限等进行审核;3. 审核通过后,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4. 贷款合同签订后,管理中心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五章贷款偿还第十条借款人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但应提前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六章贷款担保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可采用抵押、质押或保证等方式进行担保。

第十三条采用房产抵押方式的,借款人应将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并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借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贷款合同约定的,管理中心有权采取停止贷款、提前收回贷款、依法处理抵押物等措施。

第十五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贷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保定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一家机构,是负责管理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的机构之一。

公积金是由个人自愿储蓄,用于购买住房或者装修住房等用途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可以帮助广大居民解决住房难题,提高生活质量。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各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结算等相关业务进行管理和指导。

下面就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业务进行详细介绍。

一、公积金缴存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规定的比例,按时、足额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及时把资料报送到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各单位和个人所缴存的公积金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公积金提取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进行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关业务。

公积金提取包括职工、退休人员、购买、建造、翻建住房、大修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法定继承等情况。

三、公积金贷款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和单位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业务。

公积金贷款是以缴存的公积金作为贷款担保补充的贷款,其中所贷的金额由缴存公积金的职工自己商定,既可用于购房,也可用于大修、翻修、绿化和保养等用途。

四、公积金结算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职工和单位进行住房公积金结算的相关业务。

公积金结算是在职工离开缴存单位或单位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对职工的缴存金额进行结算,并向职工支付结余部分的相关业务。

总之,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一个为广大城市职工和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咨询服务的专业机构。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继续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广大缴存职工和单位提供更高效的服务。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6〕2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6〕2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01.18施行日期2016.01.18文号保政办发〔2016〕2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6〕2号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18日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新建商品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监管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资金不纳入监管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预售商品房时,由承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承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开设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市市区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我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2020-202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20-202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20-202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6-2017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健全城镇住房制度,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和职工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个人住房资金。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所称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缴存范围】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第四条【资金权属及运作】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依照本条例规定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运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部门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提取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存贷利率】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随基准利率调整,具体利率水平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征求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政策制定及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对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政策,并对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管委会设置】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买房公积金提取规定

买房公积金提取规定

一、买房公积金提取规定1、租房提取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

用于其它住房消费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提取前12个月内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存总额的30%。

2、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

3、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4、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上月实际还贷额。

5、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

6、第三套住房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买房公积金提取方法有哪些1、月供或年限将重新计算:如果选择年限不变的,重新计算后月供将减少;如果选择月供不变的,还款年限将减少。

至时你可以选择。

将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全部提出来冲还贷款本金(一年一次,帐户内需留有一定余额,各地规定不同),冲还本金后,贷款的本金减少,总利息也减少。

2、提取公积金后与你的还贷卡“关联”,比方说你的月供为1500元,提取1.5万元后与还贷卡关联,此后你10个月不需往卡里存钱,由公积金的钱来还贷款。

三、住房公积金办理的步骤1、借款人提出书面贷款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可以向贷款银行提出,由贷款银行受理后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也可以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等待审批;2、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通过的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办理抵押登记、保险、公证等相关手续;3、贷款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一次或分次划入开发商在贷款银行设立的售房款专用帐户,或直接转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4、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还款帐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如期归还贷款本息;5、贷款结清后,借款人从贷款银行领取“贷款结清证明”,取回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及保险单正本,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2024版)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2024版)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2024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缴存单位):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乙方(提取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乙方缴纳住房公积金,现乙方符合提取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提取条件1. 乙方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2. 乙方因离休、退休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3. 乙方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4. 乙方因出境定居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5. 乙方因偿还购房贷款本息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6. 乙方因房租支出超过家庭收入规定比例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7. 乙方因偿还购房贷款首付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8. 乙方因其他法定理由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额度1. 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购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金额;2. 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离休、退休时账户余额;3. 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账户余额;4. 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出境定居时账户余额;5. 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当期还款金额;6. 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房租支出超过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当期支出金额;7. 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偿还购房贷款首付的金额;8. 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其他法定理由的提取金额。

三、提取程序1. 乙方符合提取条件后,应向甲方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取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乙方提取条件及提取额度;3. 甲方审核通过后,应将乙方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转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

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

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
一、申报条件:
1、单位缴纳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

2、按公积金缴存规定缴存,公积金缴存满12个月以上,当月缴存余
额不低于本金总额的60%。

3、发起提取的账户所在月缴存满1个月,当月缴存余额符合提取规
定时,其余月可以无缴存。

二、提取规则:
1、公积金提取的最高金额为个人已缴入公积金总额的50%。

2、发起提取的账户所在月缴存满1个月,当月缴存余额不低于本金
总额的60%,其余月可以有2个月以内的断缴月;
3、发起提取的账户所在月缴存满1个月,当月缴存余额低于本金总
额的60%,且满足本金总额的30%,其余月可以有5个月以内的断缴月;
4、公积金提取最低限额为1000元;
5、公积金租房提取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6、提取的资金只能用于租赁住房,不能用于购买住房;
7、提取的资金必须在6个月内用于住房租赁支出,如未达到支出要求,公积金中心将暂停其公积金账户的提取支取作业;
8、申请提取的公积金支取前必须缴齐仍未缴清的公积金缴存本息;
9、提取时须在公积金中心提供的收款账号中进行提取,不得擅自将提取款项划转至个人其他账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21•【字号】•【施行日期】2017.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莲池区、竞秀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保障雄安新区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45号),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居民限购措施(一)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主城区系指莲池区、竞秀区和高新区)购买首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下同)时,须提供主城区3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二)暂停向拥有主城区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主城区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主城区住房。

二、严格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三、严格商品住房价格管理对通过“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双限双竞”模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市价格主管部门直接按照限定的房价或竞地的房价进行价格备案。

销售过程中严禁调整备案价格。

四、严格商品住房交易管理(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价金,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二)对通过“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双限双竞”模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商品住房由公证机构现场摇号销售。

(三)严格规范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签备案撤销程序,遏制投机购房或炒房行为。

(四)商品住房销售时不得强制搭售车库、小房等其他服务及产品。

(五)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必须实行网签。

违规使用自制合同文本销售新建商品住房的,以及违规私自“改名”的,视为偷税漏税、价外加价行为,由税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严厉惩处,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部门依法打击。

保定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保定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保定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一、介绍保定市是河北省的一个重要经济中心,吸引了大量人才前往就业。

对于新来保定市的职工来说,了解和办理五险一金是一项重要的事情。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关于保定市五险一金的办事指南,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处理相关事宜。

二、新员工待遇新来保定市的员工,参与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标准如下:1. 五险:(1)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个人缴费8%,单位缴费20%。

(2)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是个人缴费2%,单位缴费8%。

(3)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是个人缴费1%,单位缴费1%。

(4)工伤保险:单位全额缴纳。

(5)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是个人缴费0.8%,单位缴费1.2%。

2. 住房公积金:(1)缴费比例是个人缴费7%,单位缴费7%。

以上待遇是新员工在保定市参与五险一金的基本标准。

三、办理流程1. 五险:(1)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办理是通过所在单位进行的,具体办理流程和相关材料需要咨询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

(2)失业保险的办理也是通过所在单位进行的,具体办理流程和相关材料需要咨询人力资源部门。

(3)工伤保险的办理需要在单位工会办理,具体流程和材料要求可以向单位工会咨询。

(4)生育保险的办理是通过所在单位进行的,具体办理流程和材料要求可咨询人力资源部门。

2. 住房公积金:(1)办理住房公积金需要到所在单位的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具体办理流程和材料要求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

(2)办理时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身份证、劳动合同、户口本等,具体要求根据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而定。

四、常见问题1. 是否需要办理五险一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雇主和雇员都需要参加五险一金。

2. 是否可以选择不参与五险一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主和雇员都必须参加五险一金,不能选择不参与。

3. 五险一金的缴费基数是怎样确定的?五险一金的缴费基数是按照个人的工资收入来确定的,具体标准由政府规定。

2024版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2024版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2024版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双方:甲方(提取人):姓名: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单位名称: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乙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名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鉴于甲方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为规范甲乙双方的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与便捷,甲乙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提取条件(1)购买自住住房;(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4)租房自住;(5)离休、退休;(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7)出境定居;(8)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身份证明;(2)婚姻状况证明;(3)购房合同(协议)或者房产证;(4)购房贷款合同和贷款还款证明;(5)租房合同和租金支付证明;(6)离休、退休证明;(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8)出境定居证明;(9)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证明;(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提取流程2.1 甲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2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甲方提取申请进行审核。

2.3 审核通过的,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提取款项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4 审核不通过的,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并说明原因。

三、提取金额3.1 甲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金额。

3.2 甲方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将提取款项划入甲方账户。

四、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4.1 甲乙双方同意,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书面签署,并经双方确认。

4.2 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乙方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通知甲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序号职权名称职权内容实施依据责任主体主管领导备注1 拟定公积金归集、提取政策通过充分学习考察、调查研究,根据上级政策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起草政策文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红婴韩化彬蔡学英安嵩2 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指导加强政策和业务的培训、指导和解释,督导、检查政策实施情况。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红婴韩化彬蔡学英安嵩3 公积金行政执法对缴存职工举报的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执法;对欠缴单位依法催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红婴韩化彬蔡学英安嵩4 公积金贷款负责贷款管理处全面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杨志刚邓建华序号职权名称职权内容实施依据责任主体主管领导备注5 公积金贷款负责贷款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分支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韩焕坤杨志刚6 公积金贷款负责贷款政策文件起草,贷款统计分析工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郝彦楠杨志刚7 财务管理住房公积金资金调拨、使用《关于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李光磊周丹周超彭石磊序号职权名称职权内容实施依据责任主体主管领导备注8 国债管理国债购买、保管、兑付《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管理办法》卢博周丹彭石磊9 财务管理现金、转帐支票及财务印章保管、使用。

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中心《关于印章管理使用的规定》王娟李光磊周丹莫丹彭石磊10 财务管理贷款资金拨付、支取资金拨付、到账资金分配《关于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李光磊周超崔园园宋伟芳王耀明彭石磊11 财务管理会计档案保管财政部、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陈丽琨徐宁彭石磊12 经费管理办公经费报销审批及会计核算中心《经费报账制度管理办法》、《市本级经费开支管理规定》王娟莫丹颜梦佳彭石磊重要行政职权目录序号职权名称职权内容实施依据责任主体主管领导备注13 文件运转管理文件传阅《公文处理制度》孙家孙裕光代管14 印章管理行政印章管理执行《关于印章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徐萌孙裕光15 物品采购大宗办公用品采购按主任办公会议决定,政府招标采购办法采购孙家孙裕光16 人事管理编制内人员招录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王力山李新芳17 人事管理干部任用的各项工作《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省、市委组织部门相关规定程序杨磊王历山18 人事管理制表核算工资,代扣代缴各项保险、公积金,报领导审批,发放工资等《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冀政【2006】88号)及省、市有关工资、各项保险、公积金政策周红娜王力山19 监督检查和问责违纪、违规问题问责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周广银刘晓军20 内部审计住房公积金财务审计《财务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会计法》和《内部审核管理办法》等张兰英李爱红秦媛代管序号职权名称职权内容实施依据责任主体主管领导备注21 内部审计住房公积金归集支取审计《住房公积金归集支取管理办法》和《内部审核管理办法》王文辉刘红兵李丽秦媛22 内部审计住房公积金贷款审计《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内部审核管理办法》王文辉刘红兵李丽秦媛23 发展党员发展党员《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员发展实施细则》刘晓军马文勇24 党员奖惩党员奖惩《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刘晓军马文勇25 党费收缴党费收缴《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闫海莲刘晓军26 软件维护岗对业务软件的开发、培训及维护《数据安全管理规定》田原王希赵培璋27 网络维护岗机房硬件采购、维护、维修《政府采购法》、《设备维护维修管理规定》王昌赵培璋序号职权名称职权内容实施依据责任主体主管领导备注28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向中心领导提出申请,由中心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经批准的拟出租资产,由市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租金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由市财政局依据评估报告确定租赁建议价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开招租的方法进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合同报市财政局备案。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正文:----------------------------------------------------------------------------------------------------------------------------------------------------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支持保定城镇居民购买自住住房,支持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和《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有价证券质押,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责任,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设住房(房改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等。

第三条贷款的办理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内贷款发放的审批工作。

分中心、管理部根据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贷款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五条管理中心委托承办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具体办理贷款手续,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

第六条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办理贷款业务的协议,并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贷款的资金来源是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八条贷款的对象是在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或其他符合管理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而确定的借款人。

保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保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保定住房公积⾦提取条件住房公积⾦与我们的⽣活息息相关。

⼤家都知道公司的五险⼀⾦,其中的⼀⾦就是指的住房公积⾦。

住房公积⾦有许多好处,例如:职⼯在购建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贷款,该贷款⽐普通商业性个⼈住房贷款利率低很多等等。

那么⼤家了解住房公积⾦相关⽅⾯的法律内容吗?知道保定住房公积⾦提取条件吗?下⾯⼤家就跟着店铺的⼩编⼀起来了解⼀下吧。

⼀、住房公积⾦是什么?住房公积⾦,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

⼆、保定住房公积⾦提取条件(⼀)本⼈或为未婚⼦⼥购买⾃住商品住房的;(⼆)建造、翻建、⼤修⾃住住房的;(三)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房职⼯租住商品住房的;(四)偿还贷款本息的;(五)⽀付⾃住住房物业费的;(六)离休、退休的;(七)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并与单位终⽌劳动关系的;(九)被判刑并与单位终⽌劳动关系的;(⼗)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劳动关系的;(⼗⼀)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在集中托管户托管两年以上的;(⼗三)单位宣告破产的;(⼗四)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活严重困难的。

三、提取材料基本材料:1、本⼈⾝份证及复印件2、《住房公积⾦提取申请表》温馨提⽰:职⼯提取住房公积⾦时,需提供⾝份证及以下各条款提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填写提取凭证(加盖单位财务章及法⼈⼿章)进⾏提取。

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房屋类:保定公积⾦房屋类提取材料⾮房屋类:保定公积⾦⾮房屋类提取材料四、提取流程步骤⼀:提出申请:职⼯向所在单位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单位经办⼈负责初审。

经单位初审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在提取申请书上盖章,由经办⼈员向保定市住房公积⾦管理中⼼办理⽀取⼿续。

步骤⼆:办理⼿续:通过核定后,中⼼出具《保定市住房公积⾦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提取清单》,并加盖中⼼业务专⽤章和经办⼈印章。

保定满城住房公积金电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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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满城住房公积金电话是多少保定满城住房公积金电话是多少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保定满城住房公积金电话是多少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关怀大家!保定满城住房公积金电话是多少假如要咨询保定市满城区的住房公积金,可以拨打满城区管理部的电话:7270217具体地址如下: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满城区管理部地址: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玉川东路159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联系电话:7270217拓展:保定公积金缴存手续一、登记及帐户设立:1、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同时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及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2、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的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办理缴存登记,并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3、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到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4、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二、注销与变更:单位合并、分立、改制、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状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持有关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二十日到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职工与单位终止工资关系,仍保存劳动关系的,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封存手续。

三、转移与封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应自状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一〕职工调开工作的;〔二〕单位合并、分立、改制,职工劳动关系发生变更的;〔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或辞职、辞退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转移流程:市内转移:职工在设区市内调开工作,申请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的,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应为职工办理账户的内部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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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保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全文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二)
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价格(费用)总额。

(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房租支出总额;租住商品住房的,一年提取一次,夫妻双方每年提取限额由管理中心按保定市市场租金水平和普通型住房面积标准测算确定。

(三)贷款购房提取的,首付款提取实行一次性提取,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首付款。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一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同时期还款金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贷款本息之和。

(五)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额度不超过所支付的费用总额(患重大疾病可提取账户余额)。

第三章提取凭证
第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身份证及以下各条款提取凭证的原件与复印件。

(一)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改返迁住房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和购房票据,或产权产籍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票据。

(二)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需提供集资建房批准文件、参加集资建房职工分房名单(单位、姓名、楼号、单元、房间号)、集资购房协议和购房票据。

(三)职工购买二级市场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

(四)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交款票据。

(五)职工贷款购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需提供借款合同,再次提取只提供偿还贷款本息的证明。

(六)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在城镇的需提供规划证明、土地使用证明、购买主要材料交款票据;房屋在农村的需提供土地使用证明、购买主要材料交款票据;大修自住住房的,还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七)职工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离、退休、退职审批表或离、退休证。

(八)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者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九)职工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到港、澳、台地区定居的证明或原户口注销证明。

(十)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提供低保证或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十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租赁证明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住建部门开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

(十二)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

(十三)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 2
2019保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全文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河北省相关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和《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2007]43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
理。

第三条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所授权的分支机构负责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并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划转或支付手续。

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现金支付业务。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妨碍或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提取条件和额度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贷款购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四)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的;
(七)离休、退休、退职的;
(八)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九)被判处刑罚的;
(十)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工作调动不办理账户转移的;
(十二)在职职工参军、脱产上学的;
(十三)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
(十四)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提取本人
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尚不足的,其直系亲属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七条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七)至第(十三)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的,应当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一次性提取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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