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提取业务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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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提取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市中心各部室、各区县管理部: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提取业务操作细则》已通过中心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设兼职复审岗,复审岗负责复审提取资料原件的真实性和系统下账金额的合规性,并在审批表上签字确认。以上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4年12月12日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归集提取业务操作细则

为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规范化、合法化开展,提高服务效能,特制定本操作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泸州市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业务。

归集业务应按照《细则》的要求办理,坚持审核责任制,坚持提取资料原件专人复审制(县区管理部根据人员情况可设兼职复审岗),坚持提取业务三级审批制。前台应建立《接件登记簿》,坚持对外承诺工作制。在办理业务中应保证职工公积金账户的唯一性,如有重复账户,应先合并再办理相关业务。

一、单位开户

泸市府办发〔2007〕21号《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应提交的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填写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清册》,同时报盘;

5、填制加盖单位公章的《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预留账户卡》一式三份。

开户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公积金中心审核-办理缴存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二、缴存

泸市府办发〔2007〕21号第十七条缴存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当月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自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自调入后第一次发放工资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离岗待退人员,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缴存单位所转入的资金须及时准确地分配到个人账户。当月未分配的暂存款,在下月缴交时冲减抵缴,并分配到职工账户,不得清退;同时,缴存单位应书面说明原因,交公积金中心留存备查。年终时,各缴存单位暂存款必须为零。

(一)汇缴

缴存单位应当每年年初填制《住房公积金调整汇缴清册》同时报盘,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职工当年的缴存基数,每月按基数汇缴。单位所报基数必须符合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年对缴存基数

上限和下限的管理要求。

应提交的资料:

1、字迹清晰、印章齐全的有效缴存票据(支票、进帐单或汇票等);

2、如有人员变动,需提供加盖单位有效印章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

汇缴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公积金中心审核-办理缴存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二)补缴

川建发〔2007〕72号《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职工因下列情形未缴、少缴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及时按规定补缴:1、单位未按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的;

2、新增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的;

3、其他需要补缴的情形。

单位年初变更基数按月正常汇缴后,未缴足部分可以在当年年末一次性补缴。职工当年正常汇缴和年末补缴之和,不能超过本市当年的缴交上限要求。

应提交的资料:

1、字迹清晰、印章齐全的有效缴存票据(支票、进帐单或汇票等);

2、加盖单位有效印章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同时报盘。

补缴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公积金中心审核-办理缴存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三、变更

(一)新增人员

泸市府办发〔2007〕21号第十五条单位新录用职工,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或区县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需填写加盖单位有效印章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新增个人账户。单位应提供正确的个人信息、缴存基数,确保数据录入正确。

新增人员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公积金中心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二)封存和启封

川建发〔2007〕72号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应在办妥相关手续后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1、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2、调出原单位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3、其他需要封存的情形。

应提交的资料:加盖单位有效印章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公积金中心审核-办理封存或启封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三)转移

川建发〔2007〕72号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应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1、职工调入、调出本单位的;2、单位合并、分立的;

3、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情形。转移包括市本级及各区县内部转移、异地转移。

转移后经办人应同时合并账户,保证职工公积金账户的唯一性。

市本级及各区县内部转移应提交的资料:

1、单位调动文件或解聘通知;

2、加盖单位有效印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四份。

异地转移由原单位办理转出手续,新单位作为接收方将款项记入职工个人账户。

转出单位应提交的资料:

1、单位调动文件或解聘通知;

2、转入方公积金中心出具并加盖单位有效印章的《公积金接收函》;

3、转移人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转移申请并签字;

4、加盖单位有效印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审批表》一式三份。

作为接收方时,须向转出方出具《公积金接收函》一式两份。一份由转移人交转出方公积金中心划转款项,一份留存备查。款项到账后凭银行回单入账,并记入个人账户。

内部转移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公积金中心审核-办理同城转移手续

办理时限:市本级和区县内部转移当场办理

异地转移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公积金中心审核-办理异地转移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异地转移不超过5个工作日办理转出。

四、单位注销

川建发〔2007〕72号第十二条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封存手续。

应提交的资料:

1、加盖有效印章的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申请;

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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