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部门工作纪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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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部门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学校部门工作纪律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依法依规,严格规范;
2. 以德治校,以法治校;
3.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4. 严肃纪律,奖优罚劣。
第二章工作纪律
第四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树
立良好的师德师风。
第五条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第六条工作人员应当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七条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执行上级指示和领导批示,不得拖延、推诿、拒不执行。
第九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学校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条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索贿。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不得在工作中出现推诿扯皮、敷衍
塞责、消极怠工等现象。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应当关心学生,尊重学生,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应当爱护公物,节约资源,不得浪费、损坏学校公共财产。
第三章纪律监督与考核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纪律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纪律监督委员会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学校对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晋
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