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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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监督制度和基层组织条例解读

四项监督制度和基层组织条例解读

《离任检查办法》
组织实施:

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
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 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
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 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离任检查办法》
检查内容(6项): ①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②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 ③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 ④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 调整干部的情况; ⑤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⑥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检查程序(6项): 本人报告——民主评议——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向上级报告检查情况—— 向本人反馈检查结果
《一报告两评议办法》
评议结果运用:
① 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
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
②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
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 进行整改;
③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
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 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 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
《责任追究办法》
责任追究的情形(5类38条)——追究什么?
一类:党委(党组)主要领导 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 (10条) 违规提拔:临时动议、突击提 拔、指定提拔、用人失察失误、 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等
二类、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 (8条) 在资格审查、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环节违 反规定的
主讲人:牟仁刚
第一部分
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
提高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水平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 )不按 照规 定 的基本 条件 、任 一
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
( )更 改 、伪 造 民主 推荐 、民主 一
( )不按 照 规定 的程 序和 范围进 二 行考 察 的 ;
党 委 ( 组 ) 主要 领 导 干部 或 者有 关 用 工 作 中 ,有下 列 情形 之一 的 ,追 究 测评 结果 的 ; 党
律法规 ,制定本 办法 。
行调 查 核 实 以及 核 实后 不 按 照 有关 规 ( 对本 地 区本 部 门领 导成员 违 六) 反干 部 选拔 任 用 工作 规 定 的行 为不 提 ( 不按 照有关 规定 对 干部选拔 七) 任用 工 作进 行 监 督 检查 ,整治 用 人 上
烈的 ;
选拔 任用工 作条 例》 《 国共 产党 纪 门对 选 人用 人 问题 进 行 调 查核 实 以及 体 的违 反规 定 选 拔 任用 干 部 问题 不进 、 中 律处分 条例》 《 于实行 党政 领导 干 按 照有关 规定 作 出处 理 的 ; 、 关 部 问 责 的 暂 行 规 定 》 等 党 内 法 规 和
( 违反 干部选 拔任 用工 作规 定 定 作 出处理 的 ; 八)
响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 的 ,导致 用 人 失察 失 误 ,造 成 恶 劣 影 第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
( 九)本 地 区本部 门用 人上 不正 之 出反对 意见 的 ;
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坚持党委领导、 风 严 重 ,干 部 群众 反 映 强烈 以及 对违
提 高选人 用人 公信 度的 重要措 施。现将 《 党政 领导 干部 选拔 任 用工作 责任追 究 办法 ( 试行 ) 》刊 发 ,以飨读 者。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 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5.27•【文号】•【施行日期】2019.05.13•【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奖惩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2019年5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导向,突出政治监督,从严查处违规用人问题和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严肃追究失职失察责任,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生态。

第三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发扬民主、群众参与,分类施策、精准有效,防治并举、失责必究。

第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

中央组织部负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的宏观指导,地方党委组织部和垂直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监督检查重点内容第六条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

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第七条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情况。

学习四项监督制度心得体会范文(精选多篇)

学习四项监督制度心得体会范文(精选多篇)

学习四项监督制度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第一篇:学习四项监督制度心得体会学习四项监督制度,核心在提高遵守的自觉性——学习四项监督制度心得体会中共包鸾镇党委易波(2014年7月12日)2014年,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四项干部监督制度,这是党中央在总结以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新的形势,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

作为一名基层组工干部,自觉学习和熟练掌握四项监督制度,保证选人用人的公正性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经过多次学习四项制度,对制度的精神实质有了一定的有一定的了解,四项监督制度规定具体、要求明确、自成体系。

一、学习四项制度,关键要掌握精神实质我认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将责任追究对象划分为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等5个大类;对每一类责任追究对象,针对其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职责和权限的不同,分别规定了应当追究责任的30余种情形。

同时规定了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两种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5种措施。

是四项制度的核心内容,明确了干部选拔任用的高压线,具有强大的警示效应。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规定了12种应当事先报告的事项。

12种报告事项分为两类:一类是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事项,包括越级提拔干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等5种情况;另一类是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事项,包括破格提拔干部,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被问责领导干部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等7种情况。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解读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解读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解读今年3月,中央办公厅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

中央组织部同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以下分别简称《有关事项报告办法》、《“一报告两评议”办法》、《离任检查办法》)。

上述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重要举措。

是指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有力武器,对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具有重要意义。

为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理解、正确把握和执行好四项监督制度,现作如下解读:一、四项监督制度的定位与作用(一)四项监督制度是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实践总结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要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坚决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

在2009年5月召开的全国干部监督工作会议上,李源潮同志作了重要讲话,讲话围绕坚决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出“一个目标、三个办法”。

2010年3月召开的全国干部监督座谈会对2010年的整治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部署,提出了“六个强化”。

四项监督制度就是根据工作需要,针对干部选任中的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各地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的。

其目的,就是要更加严格地规范选人用人权力、监督选人用人行为。

(二)四项监督制度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创新成果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

《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把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作为党政干部制度改革重点突破项目,提出要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等用人问责制度。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中组发[2010]8号2010年3月)第一条为促进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以下简称市县党委书记)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第三条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第四条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二)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三)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四)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五)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六)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离任检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报告任职期间第五条所列情况;(二)在一定范围内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三)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四)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五)向下达检查任务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检查情况;(六)向被检查的市县党委书记反馈检查结果。

市县党委集中换届时,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除本条第(一)、(二)项外,其他程序可以结合考察工作适当简化。

中组部就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答问(全文)

中组部就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答问(全文)

中组部就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答问(全文)最近,中央办公厅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

中央组织部同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以下分别简称《有关事项报告办法》、《“一报告两评议"办法》、《离任检查办法》)。

在上述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颁布实施之际,中央组织部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重要的制度创新,请您介绍一下颁布实施这四项监督制度的主要背景、过程和目的。

答:2002年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党的十七大把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明确要求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

十七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匡正选人用人风气.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要认真执行和不断完善各项监督制度,积极探索加强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加大监督制度创新力度。

"从两年来开展全国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的结果看,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满意度有明显提高,但对选人用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反映仍然比较突出。

为此,中央组织部组织力量开展了深入调查研究,从2007年起正式会同中央纪委研究起草《责任追究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先后报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同意,于2010年3月7日由中央办公厅印发。

中央组织部同步研究起草了其他三个办法,报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于2010年3月9日由中央组织部印发。

四项监督制度全文

四项监督制度全文

四项监督制度全文四项监督制度包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竞赛题样本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竞赛题样本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20分,请把答案填在上)1、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共同构成了事前要报告、事后要、离任要检查、要追究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

2、健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是进一步贯彻贯彻党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选人用人风气、选人用人公信度重要举措。

3、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严格规定、违规必究原则。

4、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5、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和责任。

6、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应当一方面将其或者。

7、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受到责任追究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可以向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期间,责任追究决定执行。

8、《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关于事项报告办法(试行)》规定了 12 种应当事先报告事项。

其中,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批准后方可进行事项有种;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事项有种。

9、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项报告,并在一定范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民主评议。

10、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因素即将离任时,由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状况进行检查。

二、单项选取题(每题1分,共20分,请将所选项目相应字母填在括号内上)1、《责任追究办法》共划分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类责任主体,界定了()种责任追究情形。

A、6,40B、5,39C、6,39D、5,402、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变化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干部任免决定,应追究()责任。

用铁的纪律保证选人用人风清气正——省委组织部负责人谈贯彻落实中央《责任追究办法》等4个法规文件

用铁的纪律保证选人用人风清气正——省委组织部负责人谈贯彻落实中央《责任追究办法》等4个法规文件

而拟 “ 出”任 职等情形 ,都必须报 复 告上一 级组 织( 事) 门批复 同意或 人 部 征 求上 一级组 织( 人事) 门 的意 见。 部
你 怎 么评 价 这 种 变化 ?
向是否正确 ,用人风气是 否清正 ,关
系到能否让广 大干部把心 思凝聚到干 事创 业上 、把本领 用到推动发 展上 、 把功夫下 到狠抓落 实上 ,关 系到贵州 经济社 会发展能否 又好又快地 发展 , 关系 到党 和人民群 众对组织工作 满意 不满意 。为此 ,全 省组织部长 会议强 调了要坚 持德才兼 备 、以德为先 用人 标准 ,打 造勤政廉政 为民干部 》等 4 责 个 法规 文件 的出台 ,为 匡正选人用人 风气 、提高选人 用人公信度 提供了制 度保障 。 提 高选人用人 公信度 ,是十七大 提 出的明确要求 ,充分 反映 了全党 同
没有一套科 学 、系统 、完备 的制度 , 在干部选拔任 用中 ,就 容易 出现政 策 法 规执行不 到位 、干部 群众 “ 四权 ” 落 实不到位 、监督约束 不到位 、责任 追 究不到位等 问题 。从这 个意义 上来
整的 ,机 构改革或 主要领导成 员明确
报告两评 议” 办法 》) 《 、 市县党委 书
记履行干部 选拔 任 用工作职责 离任检
查办法( 试行) 以 下简称 《离任检 查 》(
办 法 》1
4 日, 《 民 日报 》全文刊 载 月1 人 4- 4 法规 文件 ,在我 省 干部 群众 中引
树 立 注重 品 行 、科 学发 展 、崇 尚 实
政领 导干部选拔任 用工作有 关事项报
告 办法( ) 以下简称 《 关事项 试行 》( 有
报告 办法 》) 《 、 地方党委 常委 会向全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改革发展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个过程中,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尤为重要。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职责是非常重要的。

具体来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确保工作程序合理、公平、公正。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制定具体的规定和程序,确保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理。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选拔出来的干部具有优秀的品质和能力,能够胜任各自的工作岗位。

2. 组织干部选拔考试和面试,评定干部的品行、能力和业绩。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组织开展选拔考试和面试,评定干部的品行、能力和业绩。

只有这样,才能选拔出真正优秀的干部,不断壮大党和国家的领导力量。

3. 深入基层、各类单位,了解干部工作情况。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深入基层和各类单位,了解干部的工作情况。

这样才能准确地评定干部的品行与能力,确保选拔出来的干部符合岗位要求。

4. 提出干部选拔任用建议,按规定程序报上级审批。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根据评定情况,提出干部选拔任用的建议,并按照程序报上级审批。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5. 做好选拔任用工作后续监督管理。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做好后续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干部能够胜任工作,不断提高绩效。

二、离任检查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完成后,离任检查工作也尤为重要。

离任检查是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和效果的一个重要检验,也是对干部的一次合理性、公正性和公开透明性的检查。

具体来说,离任检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对干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

在进行离任检查时,要对干部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了解干部在任期间的工作表现和业绩。

2. 对干部履行职责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开透明性进行检查。

在进行离任检查时,还要检查干部履行职责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开透明性,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干部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全文

干部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全文

四项监督制度全文四项监督制度包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中组部印发《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组部印发《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组部印发《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文号】组通字[2010]2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组部印发《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央管理的金融机构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2010年3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

与之配套衔接,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中组发〔2010〕8号)。

建立和实施上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学习培训在先、严格贯彻执行、加强督促指导、务求取得实效的总体要求,切实抓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贯彻实施。

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开展学习培训1、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要及时将“四项监督制度”转发到县一级,中央和国家机关单位要转发到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

省、市、县三级党委组织部要将“四项监督制度”连同测试题分送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班子所有成员,督促他们认真学习掌握并进行自我测试(各地区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给领导干部的函参考样稿及测试参考题附后)。

2、切实抓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干部的学习培训。

近期,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理论学习中心组要组织一次专题学习讨论。

2018山东省党纪德廉考试判断题错题集

2018山东省党纪德廉考试判断题错题集

1.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从现在到二〇二〇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期(决胜期)。

2.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外延式(内涵式)发展。

3.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经过党的支部,坚持择优吸收(个别吸收)的原则。

4.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同级(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上一级(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5.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广大群众(选举人)的意志。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6.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可以由党组直接决定,不需要(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7.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不变(任期相应地改变)。

8.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一律给予纪律处分(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9.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市级或市级以上(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10.考察识别干部时,对在大是大非问题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等政治不合格的坚决不用,已在领导岗位的要批评教育(坚决调整),情节严重的严肃处理。

11.坚持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特殊情况下,不经批准可以(不得)提前或延期召开。

12.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两年内(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13.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组织任命(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14.党员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15.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不应(应该)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县委书记离任前要过用人审查关

县委书记离任前要过用人审查关
在 卫 生 先 锋 创 建 活动 中 , 安 雅
典 型 引 路 、 英雄 靠 拢 。杨 勇 、 瑛 、 向 王
宋 鱼水 等先进 党 员 , 同一面 面旗 帜 , 如 诠 释着 共产 党员立 党 为公 、 政 为民 执
的宗 旨。 各支 部利用 “ 三课 一会 ”观 、 看事迹 报 告会 等形 式 , 向这些 先进典 型学 习 、 找差距 和 不足 。 寻 如今 , 医 市 院 广大 党 员都 以杨 勇 等 先进 人 物 为
离任 前 , 对 其 任 职 期 间对 干 部 的选 要 拔 任 用 情 况 进 行检 查, 查 结 果 作 为 检
考评县委 书记的重要依据。这是我省 去年出台《 规范和监督县 ( 区) 市、 党委
书记 用人行 为 办法 ( ) 后, 试行 》 又一个
直接 针 对 县 ( 区) 书记用 人 行 为 市、 委
雅 安市 人 民医 院是雅 安市 唯 一~ 所三
创 新 为载体 , 好五 项争 创 先锋 活动 , 持 搞 坚 以“ 五好 ” 支部 为重要 载体 , 实 “ 向 ” 党 落 双

甲 医院 , 有 9个 党 支 部 ,5 现 3 0名 党 员 , 其
中 在职 党 员 2 1人 , 2 占职 工 总 数 的 2 .%。 培养 , 动创 先争优 活动深 入开展 。 1 4 推
I 爱岗敬业 中创 先争优 ,提高 在 医护 服 务质 量
自今年 5月 以来 , 医院开 展 了以 “ 生 卫
先锋 活 动 ”为 主 题 的 “ 先进 基 层 党 组 织 、 创
科 学 详 细 的 先锋 岗考 核 细 则 , 月按 时 对 每
先锋 岗进 行 考核 , 期召 开督 导会 , 时通 定 及

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1)

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1)

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2014年1月)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是保证选贤任能、纯洁用人风气的重要举措。

近些年来,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强选人用人监督,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取得积极成效。

但是,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违规用人问题仍时有发生,跑官要官、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不正之风屡禁不止,干部群众反映强烈。

日前,中央颁发了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这既是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总章程,也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重要依据。

为了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严明组织纪律,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保证《干部任用条例》严格执行,经中央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严格按制度规定选人用人。

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不折不扣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严格按规定的原则、标准、条件、资格、程序和纪律办事,有规必依、执规必严。

严禁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严禁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干部任用,严禁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严禁在干部档案上弄虚作假,严禁跑风漏气,严禁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严禁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严禁采取跑官要官、说情打招呼等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严禁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严禁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或违规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严格把好人选廉政关,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要严格考察人选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认真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有问题反映应当核—1 —查但尚未核查或正在核查的,不得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对有反映但不构成违纪的要从严掌握。

对人选对象,要认真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进行核实,对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

要严格干部档案审核,对人选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档案信息要仔细核查,不得放过任何疑点。

对干部任职公示期间收到的有关问题反映,要按规定认真调查核实,没有查清之前,不得办理任职手续。

山西省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操作规程

山西省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操作规程

山西省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操作规程(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下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以及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办法》)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离任检查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1、责任追究调查立项。

对涉及《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情形、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区别情况予以立项,启动责任追究调查。

中央组织部和省委领导批办的,根据要求启动调查;群众举报、媒体反映或检查发现的,报省委组织部领导批准后启动调查。

2、实施责任追究调查。

责任追究调查一般由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负责组织实施。

调查组成员从干部监督处和相关处抽调,也可以从市委组织部、省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抽调,必要时商请纪检监察机关派员协助调查。

对于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

严格实行调查核实工作责任制,调查组成员要在调查核实报告上签名。

3、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根据调查结果和政策规定,认定有关人员责任,由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商有关干部处后,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拟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书面检查的,报部领导审定;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部务会研究后报省委决定;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经部领导批准后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涉及下级管理的干部,报请部领导同意后,向有关党委(党组)提出责任追究建议4、相关具体事宜办理。

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会同有关干部处,办理责任追究工作的通报、记实、归档等具体事宜。

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相关具体事宜。

5、责任追究的重点及相关情形。

责任追究的重点是各级党委(党组)主要领导、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

学习四项监督制度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学习四项监督制度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学习四项监督制度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学习四项监督制度,核心在提高遵守的自觉性——学习四项监督制度心得体会中共包鸾镇党委易波(xx年7月12日)xx年,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四项干部监督制度,这是党中央在总结以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新的形势,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

作为一名基层组工干部,自觉学习和熟练掌握四项监督制度,保证选人用人的公正性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经过多次学习四项制度,对制度的精神实质有了一定的有一定的了解,四项监督制度规定具体、要求明确、自成体系。

一、学习四项制度,关键要掌握精神实质线,具有强大的警示效应。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规定了12种应当事先报告的事项。

12种报告事项分为两类:一类是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事项,包括越级提拔干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等5种情况;另一类是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事项,包括破格提拔干部,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被问责领导干部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等7种情况。

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该制度明确了必须报告的事项,避免了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钻空,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细化了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民主评议中。

对县级以上党委书记选拔任用干部带有一定的个人倾向和随意性有了一定限制、戴上了紧扣咒。

二、学习四项监督制度,核心在自觉执行四项监督制度是对《干部任用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关于干部工作监督的深化和拓展,制度之间互为补充,各有侧重,配套衔接,明确了违规情形和和处理措施,构成了一个“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任“监督链”,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为新时期做好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树立了标杆。

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政策法规选编17个(电子版)

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政策法规选编17个(电子版)

中心组学习(严肃组织人事纪律专题学习)第三部分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政策法规选编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2年7月9日·中发〔200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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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
任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以下简称市县党委书记)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使用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二)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三)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
(四)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
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五)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六)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离任检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报告任职期间第五条所列情况;(二)在一定范围内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三)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四)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五)向下达检查任务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检查情况;(六)向被检查的市县党委书记反馈检查结果。

市县党委集中换届时,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除本条第(一)、(二)项外,其他程序可以结合考察工作适当简化。

第七条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参加人员范围与考察时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一致。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全委会成员;(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八条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

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中三分之二,或者用
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拟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检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

第九条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部,市县党委书记应当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

考察组或者检查组应当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的离任检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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