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蓝色屏障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城镇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城镇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25号浙江省绿色城镇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浙委〔2010〕64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42号)精神,推进城镇绿色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新型城市化战略为龙头,按照集约节约、功能完善、宜居宜业、生态特色的要求,以改善人居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规划、建设、管理齐抓并进,政府、企业、社会各方联动,引导、扶持、保障多措并举,着力打造一批生态环境优美、人居条件良好、基础设施完备、管理机制健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绿色城镇,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统筹发展。
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统筹生产、生活和生态需要,统筹城镇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加强规划,合理布局。
——以人为本,务实发展。
注重完善城镇功能设施,注重改善人居环境,注重优化政府管理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
——因地制宜,特色发展。
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发挥各地资源环境优势,充分体现各地自然人文特色,因地制宜、分类推进,促进城镇特色发展。
——改革创新,持续发展。
着力破解制约绿色城镇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构建推进城镇绿色发展的新平台新载体,着力探索建设绿色城镇的新方法新手段,在改革创新中促进城镇持续健康发展。
(三)总体目标。
到2015年,在全国率先形成城乡一体的规划体系,城乡规划制度全面落实;率先基本实现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率和处理达标率处于全国领先水平;率先实现供水、供气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城乡一体化,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推进;率先推行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初步建立比较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设施设备体系和标准制度体系;率先建立市县镇三级园林城镇体系,园林城镇创建水平进一步提高;率先基本形成绿色建筑发展体系,实现从节能建筑到绿色建筑的跨越式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2•【字号】浙政办发〔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和《十方面民生实事责任分解》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也是浙江“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的再出发之年。
各地、各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五届历次全会精神,把坚持高质量发展作为新时代的硬道理,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新定位新使命,持续推动“八八战略”走深走实,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以三个“一号工程”为总牵引,深入实施“十项重大工程”,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狠抓落实,确保政府工作说一件、干一件、成一件,为全国大局勇挑大梁、多作贡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2日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一、王浩省长牵头重点工作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与经济增长同步。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2.坚持政府过紧日子,严肃财经纪律,严控一般性支出,大幅压减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把更多财力用在帮企业、促发展、惠民生上。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牵头,省商务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除标注为“牵头”单位外,列第一位的为牵头或汇总单位,下同)3.积极争取并高效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充分发挥其对重大项目建设的拉动作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门之盾”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门之盾”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2.03.14•【字号】•【施行日期】2012.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门之盾”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国门之盾”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浙江省“国门之盾”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国打私办有关文件要求,决定组织开展全省“国门之盾”行动。
具体行动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抓住中央重视、群众关注、社会反响大的突出走私问题,突出重点,深化打击,坚决遏制重点渠道、重点商品的走私活动,维护公平贸易环境,促进外贸稳定较快发展,为我省“三大国家战略”顺利实施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目标要求通过开展行动,坚决查处一批重大走私犯罪团伙,震慑走私违法活动,消除系统性、区域性走私风险隐患;深化进出口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进出口环境;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机制建设,进一步提升反走私工作合力。
三、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国门之盾”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夏海伟(省政府副秘书长)副组长:孙厚军(省政府副秘书长)、陈保军(杭州海关副关长)、邱刚毅(宁波海关副关长)、章启忠(省边防总队副总队长)成员单位:省公安厅、省边防总队、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文物局、省工商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国税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浙江检验检疫局、宁波检验检疫局、浙江海事局、省外汇管理局、省邮政局、省烟草专卖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四、时间安排“国门之盾”行动自2012年1月开始至12月结束,分为三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第一阶段(2012年1月至2月):动员部署阶段。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劣Ⅴ类水剿灭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劣Ⅴ类水剿灭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 年 12 月 14 日
浙江省劣 Ⅴ 类水剿灭行动方案
为打好全省污水剿灭战, 实现“决不把污泥浊水带入全面小康”的目标, 制定本行 动方案。 一、 目标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坚定不移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之路, 紧紧围绕打造美 丽中国建设的浙江样板, 深入实施“ 五水共治” , 以提高水环境质量为核心, 以河长制为 抓手, 全面推进“ 六大工程” , 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到 2017 年底, 全省消除劣Ⅴ类水
— 20 —
浙江省人民培育一批示范企业、 集聚一批小散企业、 消减一批危重企业的思路和重点 行业整治提升标准, 深入推进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大力开展酸洗、 砂洗、 氮肥、 有色金属、 废塑料、 农副食品加工等地方特色重点行业整治提升, 以及对水环境影响较 2017 年全省完成 500 家企业(加工点、 大的落后企业、 加工点、 作坊的专项整治, 作坊) 温州市 150 家、 台州市 100 家; 培育环保领跑示范企业 的整治工作, 其中杭州市 50 家、 40 家, 其中杭州市、 温州市、 台州市各培育 5 家。深化“ 腾笼换鸟” , 以无证经营、 无安全 2017 保障、 无合法场所、 无环保措施等“四无”企业(作坊)为重点,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年淘汰落后产能涉及企业 1000 家, 关停和整治存在问题的“低小散”块状行业企业(作 坊) 10000 家, 其中劣Ⅴ类重点区域淘汰落后产能涉及企业 350 家, 关停和整治存在问 4000 家。集中治理经济技术开发区、 题的“ 低小散” 块状行业企业(作坊) 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 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到 2017 年底, 所有工业集聚区按规定建成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严格实行重污染行业重金属和高浓度难 降解废水的预处理和分质处理, 推行重点行业明管化输送废水, 加强企业雨污分流、 清 污分流, 强化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加强水循环利用, 提高用水效率。(责 任单位: 省环保厅、 省经信委牵头, 省建设厅、 省水利厅、 省工商局等参与) (四)农业农村面源治理工程。 大力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 严格执行禁限养区制度, 不断完善线下网格化巡查与线 上智能化防控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进一步提升保留养殖场污染防治的精细化、 标准化水 平。到 2017 年底, 全省 500 头以上生猪养殖场以及劣Ⅴ类重点区域存栏 50 头以上养 殖场全部纳入在线智能化防控平台, 其中工业化治理养殖场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环 保部门联网。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 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 有机肥替代、 2017 年全 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等化肥农药减量技术与模式, 持续降低农业面源污染, 省化肥减量 2 万吨、 农药减量 500 吨, 其中劣 Ⅴ 类重点区域实行重点农田氮磷指标监 省农业厅牵头, 省国土资源厅、 省环 测, 并针对性加大化肥农药减量力度。(责任单位: 保厅、 省水利厅等参与) 调整优化水产养殖布局, 明确水产养殖空间区域, 严格控制水库、 湖泊小网箱养殖。 深化水产养殖水污染治理, 大力推进池塘循环水和工业循环水养殖, 减少尾水排放。深 入推进渔业转型促治水行动, 实施养殖塘生态化改造、 稻鱼共生轮作、 水生生物增殖放 流等工程面积 10 万亩。(责任单位: 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 省环保厅、 省水利厅等参 与)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1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1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绿色创建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浙江省绿色创建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浙委〔2010〕64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42号)精神,深入开展各类绿色创建活动,着力增强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切实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富饶秀美、和谐安康”的生态浙江为目标,以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扎实推进并不断拓展提升各类绿色创建活动,弘扬生态文明理念,增强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努力构筑共建共享生态文明的良好格局,把我省建设成为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
力争到2015年,全省各类绿色创建活动继续保持全国前列,形成一批在全国具有较强示范性、典型性的绿色创建示范点;培育和传播生态文化的机制基本形成,生态文明宣传普及率不断提高,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
二、基本原则--以人为本、全民参与。
坚持多方联动、整体推进,注重把绿色创建活动与解决影响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生态环境问题结合起来,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参与绿色创建活动,着力改善人居环境,增进民生福祉。
--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坚持绿色创建活动与各地实际相结合,充分利用各地的自然社会条件,充分尊重当地群众的意愿和首创精神,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绿色创建活动。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浙江实践——浙江特色的生态文明建设之路
‘ 绿色浙江” 到“ 生态浙江” , 从“ 生态浙江” 到“ 美丽浙江 ” , 浙江生态文明建设理念一脉相承 , 生态文明建设探索不断深入 , “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的重要思想不断在浙江大地开花结果。 走出了一条具有浙江特色的生态文明建设发展之路。
P1 9 ●浙江 特 色 的 生 态文 明 建 设 之路
丽中国 , 实现 中华 民族永续发展 。长期 以来 , 浙江高度 也体现了浙江在“ 美丽 中国” 建设实践中 , “ 千在实处、 走
重视生态文明建设 , 始终以“ 八八战略” 为统领 , 坚定“ 绿 在前列” 的历史使命和追求。 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的发展理念 , 按照“ 千在实处永无 止境 , 走在前列要谋新篇 ” 的要求 , 一 任接 着一 任千 、 一
积极推进市县“ 多规合一” 。2 0 1 4 年, 我省开化 、 嘉
张蓝图绘到底 , 走出了一条具有浙江特色的生态文明科 学发展之路 。
以主体功能区战略为主体 。 不断优化 空间 开发格局
持续优化 空间格局 。按照全省 “ 一张 图、 一盘棋 ” 的要 求 , 以主体功能 区规划为基础 , 探索编制全省国土
以“ 两 山” 理念为指引 , 坚定不移推进生态 文 明建 设
2 0 0 2 年, 省 第十 一次党 代会 提出 建设绿 色浙 江 。
空间总体 规划 , 不断优化全省 空间开发格局 , 加快构建 以四大都市区为主体 、 海洋经济区和生态功能区为两翼 的区域发 展新 格局 。同时 , 通过实施《 浙江省蓝色屏障
2 ∞3 年, 省委 、 省政府作 出建设生态省的决定 , 印发《 浙 行动方案》 、 《 森林浙江行动方案》 , 初步打造了以浙江海 江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 , 成立了 以时任省委书 记习近 洋经济 示范区和舟山群岛新区为主体的蓝色生态屏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8•【字号】浙政办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表》《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服务保障政策》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8日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为深入实施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抓紧抓实项目建设各项工作,以高质量项目支撑高质量投资,推动高质量发展,增强投资对稳增长优结构的关键作用,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主要目标(一)投资总量保持合理增长。
确保2024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增长6%左右。
(二)投资结构不断优化。
确保2024年全省民间投资增速、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较2023年有所提升;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制造业投资以及生态环保、交通、能源和水利投资增速均快于面上投资增速。
(三)重大建设项目全力提速提效。
2024年推进省重大建设项目1000个以上,计划完成投资1万亿元以上。
第一批安排省重大建设项目1101个,年度计划投资10313亿元。
力争新建项目开工率达到100%,投资完成率超过100%。
(四)各设区市投资总量持续增长。
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固定资产投资分别增长3%、10%、6%、7%、6%、8%、10%、10%、6%、6.5%、1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25•【字号】?浙政办发〔2022〕69号•【施行日期】2022.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6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1月25日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精神,全面推进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我省打造生态文明建设高地和在高质量发展中奋力推进“两个先行”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2022年底前,完成全省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和太湖沿岸10公里范围内所有入河排污口排查;在前期完成专项排查的基础上,推进入海排污口整治。
2023年底前,完成全省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排查;完成全省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和太湖沿岸10公里范围内所有入河排污口整治;完成全省入海排污口整治。
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太湖流域、八大水系和运河的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库排污口整治;完成晴天排水的城镇雨洪排口整治。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6〕1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6〕1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全省水生态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精神和《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提高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五水共治”为载体,以河长制为抓手,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防治并重、城乡统筹、陆海联动,实施全过程监管、全体系治理,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
坚持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严格执法监管;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为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提供良好的水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全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目标责任书中103个地表水考核断面Ⅰ—Ⅲ类水质比例达到70%以上;提高黑臭河整治标准,杭州市、宁波市建成区消除黑臭水体达到国家要求;较大幅度减少劣Ⅴ类水质断面;设区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基本达标(嘉兴市有所改善,其余设区市稳定达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洋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洋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1]14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12.13【实施日期】2011.1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洋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4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防范和减轻海洋灾害影响,保障沿海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经济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海洋灾害防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海洋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近年来,受全球气候变暖、海平面上升、海洋污染等影响,风暴潮、巨浪、赤潮等灾害发生频度和强度有所增大;重大海上溢油污染、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核泄漏(核辐射)等安全事故及海啸灾害的潜在风险在加大;海水入侵、海岸侵蚀、港湾淤积、外来物种入侵等现象时有发生。
随着我省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和舟山群岛新区建设的深入推进,沿海地区人口和投资密度不断增加,涉海产业加速集聚,海洋灾害风险更加凸现,海洋防灾减灾任务非常繁重。
尽管沿海各地高度重视海洋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实施“强塘”工程、标准渔港和沿海防护林等建设,推进海洋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等工作,海洋灾害防御能力有了明显提升,但仍存在防御海洋灾害基础设施标准不高、海洋灾害观测和预警能力不强、灾害应急处置手段不足等薄弱环节和问题。
沿海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保平安、惠民生、促发展的高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和应对海洋灾害,为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抓好海洋灾害预防工作(一)开展海洋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
全面开展海洋灾害风险排查,用2至3年时间,摸清主要海洋灾害风险区域分布以及重大工程、重点岸段海洋灾害承载能力等情况。
以县域为单位,以风暴潮、海啸、海域污染等灾害为重点,组织实施海洋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工作,编制海洋灾害风险区划图,为合理布局海洋经济发展空间提供科学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清洁空气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0]2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清洁空气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清洁空气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0〕2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清洁空气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八日浙江省清洁空气行动方案为加快推进我省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着力解决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等突出的大气环境污染问题,全面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清洁空气行动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全省上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开展生态省建设,先后实施两轮“811”环境保护行动,认真落实节能减排各项政策措施,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十一五”前四年,在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总量剧增的情况下,全省二氧化硫减排已提前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一五”减排目标,大气环境常规因子质量状况稳中趋好。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我省大气污染已从煤烟型污染转变为复合型污染,大气中的多种污染因子在不利气象条件下形成灰霾天气;全省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排气污染已成为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煤炭消耗快速增长,燃煤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仍相当大;热电锅炉和工业炉窑脱硫效率仍有待提高,火电行业氮氧化物污染治理尚未全面开展;城市餐饮业、建筑施工、农村秸秆焚烧、矿山开采排放污染物仍较严重;城市与城市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污染物互相扩散,酸雨、细颗粒污染和臭氧污染已逐步演变为区域性污染。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2.10•【字号】浙政办发〔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23年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2月10日2023年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确保2023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快于经济增长,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
一、稳住投资基本盘。
用好投资政策工具箱,第一时间研究落实国家政策的承接机制和落地措施,加速释放政策红利。
力争省重大项目要素保障应保尽保、项目审批能快则快、协调服务能早则早,推动投资完成率和新建项目开工率达到预定目标。
各地要参照省级做法,抓好本级重大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市、区〕政府。
以下工作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迭代完善省主导的重大项目推进机制。
筛选20个左右跨区域跨流域跨周期、投资规模大、多年想干而未干成的重大项目,由省政府领导包干推进,压实责任、定期协调、加快推进,力争2023年开工建设或前期实质性突破,形成抓重大项目的引领带动效应。
各地要抓好本级主导的重大项目建设。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三、加强土地要素保障。
2023年,全省供应建设用地40万亩,力争100个项目纳入国家用地保障范围,保障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5万亩。
2023年6月底前,全额下达2023年盘活挂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02•【字号】浙政办发〔2022〕59号•【施行日期】2022.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5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2—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2日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2—2025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国办发〔2022〕6号)精神,根据《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相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以“扩中”“提低”为目标,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着力破解残疾人就业结构性矛盾和区域性不平衡问题,促进我省残疾人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到2025年,全省新增残疾人就业5万人以上,新增残疾人公益性岗位5000个以上,劳动年龄段持证残疾人就业率达到60%以上,其中有就业意愿的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率达到100%,残疾人就业能力持续提升,残疾人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二、主要措施(一)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
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报送制度和就业情况统计制度,确保“十四五”期间所有省级、市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其他编制50人(含)以上的省级、市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各级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4月7日“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浙委〔2010〕64号)精神,现就2011年至2015年开展“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坚持生态省建设方略,走生态立省之路,以建设“富饶秀美、和谐安康”的生态浙江为目标,以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保障改善民生为核心,大力发展生态经济,不断优化生态环境,积极培育生态文化,着力完善体制机制,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转变,构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努力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
(二)总体目标。
经过五年努力,基本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环境质量提高与改善民生需求相适应,生态省建设继续保持全国领先,生态文明建设走在全国前列。
(三)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讲求实效;统筹兼顾、整体推进;巩固传承、整合提升;强化法治、健全机制;依靠科技、开放合作;党政主导、社会参与。
6“卡尔马克思杯”省赛《中特在浙江》多选题题库0410
“卡尔.马克思杯”省赛《中特在浙江》多选题题库1.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共浙江省委先后提出了下列战略()。
A“八八战略”B“两创战略”C“两富战略”D“两美战略”答案:ABCD2.20世纪80年代初期,在浙江大地涌现出了许多各具地方特色的专业市场,逐步形成了“小商品、大市场”的浙江市场经济发展新态势,创造了闻名全国的()。
A义乌模式B温州模式C绍兴模式答案:AB3.中共浙江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建设“两富”战略是指()。
A物质富裕B精神富有C国家富强D国富民强答案:AB4.2011年以来,浙江积极推进新一轮体制机制创新和优势产业发展,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的内在活力,再创浙江新一轮领先发展优势,浙江依托的国家战略平台有()。
A《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B《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发展规划》C《浙江省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D《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答案:ABCD5.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浙江经济社会发生了全面而深刻的历史性变化,实现了三大历史性跨越,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大历史性跨越是()。
A从资源小省到经济大省的跨越B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跨越C人民生活水平从温饱到小康的跨越D从文化大省向文化强省的跨越答案:ABC6.浙江省委总结实行了“三个允许”、“五个不”的领导方法,这“三个允许”是()。
A允许试B允许闯C允许犯错误D允许改正错误答案:ABC7.浙江公有资产的数量优势,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A浙江公有资产在资源性资产中居独占优势B浙江公有资产在公益性资产中占绝对优势C浙江公有资产在经营性资产中占相对优势D公有资产在规模科技含量竞争力盈利力等方面,较之非公有经营性资产具有明显优势答案:ABC8.浙江的实践表明,与单一的所有制相比较,混合所有制关系更加符合市场经济需要,更具优越性,这是因为()。
A避免了传统国有企业机制不活单一家庭制企业管理不规范等单一所有制企业的不足,实现扬长避短优势互补,并创造和形成了新的组织机制和组织效应B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和领导体制,一般政企不分的问题较少,有利于减少和避免行政权力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恰当干预C有利于分散风险和风险共担D巩固和发展了公有制经济答案:ABCD9.实践表明,浙江的公有制企业通过股份制实现形式,产生了下列效果:扩大了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
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2023
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根据《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浙江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等文件要求,遗产区、缓冲区以外的核心监控区的开发利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1本负面清单适用于遗产区、缓冲区以外的核心监控区。
核心监控区范围为京杭大运河浙江段和浙东运河主河道两岸起始线至同岸终止线距离2000米,具体边界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依据《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划定。
2•核心监控区内历史文化空间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保护管理规定和专项保护规划进行管控。
3.核心监控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禁止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大运河河道管理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
4.核心监控区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规定的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5.核心监控区内禁止建设不符合设区市及以上港航相关规划的航道及码头项目。
6.核心监控区内产业项目准入必须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3年版)》《浙江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4年本)》和《浙江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4年本)》等文件相关要求。
对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中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核准、备案。
禁止向落后产能项目和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供应土地。
禁止企业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项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23•【字号】浙政办发[2003]73号•【施行日期】2003.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7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浙江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第一部分总则一、目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SARS)是由SARS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起病急、传播迅速、病死率较高。
我省地处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市场众多,商品流通、人口流动十分频繁,存在着发生疫情的严重威胁。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指导各地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严防疫情发生、扩散和蔓延,努力防止或减少该传染病对我省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指导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加强合作,完善机制”的总体要求,以控制疫情为中心,加强领导,依靠法制,动员社会,建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控、治长效机制,保证全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工作原则防治结合,以防为主;平战结合,应急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群专结合,以专为主;明确责任,加强督查;科学防治,依法管理。
四、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本省区域范围内涉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控制的各项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0]5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0〕5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应对气候变化方案》已经省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九日浙江省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目录前言第一部分气候变化相关省情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一、自然资源与环境二、社会经济发展现状三、温室气体排放现状四、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与成就第二部分气候变化的影响与挑战一、气候变化的观测事实二、气候变化的趋势三、气候变化的影响第三部分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二、原则三、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第四部分重点领域及相关政策措施一、推进结构性减排二、减缓温室气体排放三、适应气候变化第五部分保障措施一、落实组织保障,明确责任主体二、注重统筹规划,强化考核管理三、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筹资机制四、重视科学研究,提高支撑能力五、推进国际交流,深化科技合作六、加强宣传教育,促进公众参与前言气候变化是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全球性问题,事关人类生存和发展,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积极妥善应对气候变化,既是顺应当今世界发展趋势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
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对气候变化问题高度重视,成立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并于2007年6月印发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明确了我国到2010年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目标、基本原则、重点领域及政策措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构建因病致贫返贫防范长效机制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构建因病致贫返贫防范长效机制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30•【字号】浙政办发〔2022〕42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构建因病致贫返贫防范长效机制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4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构建因病致贫返贫防范长效机制实施方案(2022—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30日浙江省构建因病致贫返贫防范长效机制实施方案(2022—2025年)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和《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扎实推动共同富裕重大战略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扩中”“提低”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加快构建纵向接力、横向互补、多跨协同的因病致贫返贫防范长效机制,减轻困难群众看病就医后顾之忧,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主要目标。
到2022年底,进一步夯实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基础,初步建成因病致贫返贫防范长效机制,实现主动发现、精准识别、梯次减负、保障兜底闭环管理,打造“浙里病贫共济”等场景应用,推动服务端和治理端综合集成;确保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率达到100%,符合条件的因病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率达到100%,困难群众医疗费用综合保障率达到80%以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率控制在20%以内、高额医疗费用动态清零化解率达到100%。
数读“浙”十年 浙江高质量发展十大高地
数读“浙”十年浙江高质量发展十大高地
佚名
【期刊名称】《浙商》
【年(卷),期】2022()19
【摘要】1这十年,浙江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之地。
2021年,经济总量突破七万亿元,达到7.35万亿元占全国经济总量的6.43%,稳居全国第4位,按年平均汇率折算约合1.14万亿美元,占全球的1.19%,与居世界排名第16位的印度尼西亚相当。
【总页数】4页(P36-3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
【相关文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入实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凤凰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浙政发[2021]6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32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74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17号)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浙江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54号)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政发〔2011〕9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政府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统一全省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全省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统一为14%。
缴费基数继续按我省现行法规政策规定执行,即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缴费基数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缴费基数按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确定。
统一全省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是深入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实施到位。
各级人力社保、财政、地税等部门及业务经办机构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政策平稳有序实施。
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继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强化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建立健全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促进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蓝色屏障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0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蓝色屏障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浙江省蓝色屏障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近岸海域、海岸带环境污染防治,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高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和《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浙委〔2010〕64号)、《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和《“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蓝色屏障行动的重要意义浙江是海洋大省,海域面积广阔,岛屿数量众多,岸线优势明显,滩涂资源丰富,在环境承载、生态平衡、要素供给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特别是“十一五”以来,我省高度重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继实施了两轮“811”环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境保护行动,开展了“碧海生态建设行动”,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现阶段我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入海河流携带的氮、磷和重金属污染物超过重点海域环境容量,近岸海域、海岸带和海岛生态系统处于不健康或亚健康状态,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中政府和市场两种调节机制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等。
实施蓝色屏障行动,深入开展海洋污染防治,着力提高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有利于我省全面实施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战略,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较快发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谋发展、惠民生、促和谐的高度出发,认真组织实施蓝色屏障行动。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注重海陆一体、人海和谐,以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为动力,深入推进陆海污染综合防治,建立健全海洋环境联合监管机制,加强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促进海洋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海洋资源价值和服务功能,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为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构筑坚实的蓝色屏障。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基本完成沿岸陆域污染整治,初步完成主要河口、海湾和近岸海域环境污染治理,清洁海域面积力争达到15%以上,沿岸海域水质保持总体稳定;绝大多数无居民海岛及周边海域生态得到有效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重要海洋生境和景观保护不断强化,海洋生态系统形成良性循环,海洋生态服务效益有所显现;滩涂、海域、海岛资源的集约利用能力不断增强,港湾、海岛等生态脆弱地区的清洁能源利用率进一步提高;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与海洋经济发展需求基本相适应,力争把浙江沿海和海岛地区建设成为环境优美、生态和谐、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蓝色示范区域。
(三)基本原则。
———坚持陆海同步,标本兼治。
统筹河海陆,正确处理海洋环境承载力与陆域经济发展的关系,一手抓好陆域污染防治,一手抓好海域生态环境整治,做到陆域和海域联防联控联治。
———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抓紧编制《浙江省“十二五”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在“一核两翼三圈九区多岛”的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空间布局范围内,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实行统筹考虑,统一规划。
坚持量力而行,区分轻重缓急,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优先解决海洋生态环境恶化、对海洋经济发展影响大的重点区域和问题。
———坚持政府主导,各方参与。
强化政府主体职责,通过宣传引导、政策扶持等手段,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公众的积极性,凝聚各方智慧和力量,广泛参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三、工作重点(一)强化陆源污染物入海控制。
1.抓好入海污染物治理和达标排放。
以氮、磷及重金属等入海污染物减排为重点,强化工业、农业、生活等陆源污染整治。
加强排海企业废水污水治理,严格清洁生产审核和持证排污管理,严控入海污染物排放,到2015年石化、化工、制药、修造船等重点行业企业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直排海实现双达标。
加快沿海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等设施建设,到2015年沿海建制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基本建成并投入运行,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
实施六大入海水系污染防治,加强江河与小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着力改善入海水系水质。
2.加强入海排污口管理。
全面清理入海排污口,加强区域统筹规划,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排污口和清下水系统排放口设置,做到清污分流。
加强排污口在线监控,重点污染源要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和等比例采样器,密切监控入海口水质。
3.建立入海污染物浓度控制与污染总量控制制度。
抓紧编制重点海域名录,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摸清重要海湾及生态敏感海域的环境容量,研究确定科学可行的控制标准,制定相应的降污减排方案,加强入海污染物浓度控制与污染总量控制。
(二)做好海洋面源污染防治。
4.科学控制海岸和海上作业污染风险。
完善港口、码头和油库排放油类、化学品、垃圾及生活污水的防油、防污配套设施,确保安全接收和处理。
加强对船舶排污监管,控制船舶压载水和机舱水直接排放,防范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加强修造船作业管理,实行定点拆解,集中规范处置污染物。
加强海洋倾倒区监控,做好海洋倾废监管工作。
5.加强涉海工程管理和引导。
完善涉海重点污染行业空间准入、总量准入和项目准入机制,把好涉海项目环保入口关。
推进涉海工程环境准入和环境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监理等制度建设,重点加强对新建、扩建的重大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监管,严格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跟踪监测。
对各类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做到防污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运行。
鼓励和支持在沿海产业集聚区发展低污染、低排放项目,优先在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空间布局范围内建设循环经济示范基地10个以上,发展海洋清洁能源示范基地1—2个。
6.加强滩涂和近海水产养殖污染整治。
积极推广全循环养殖、海洋生态增养殖技术和模式,提高水产养殖的自洁能力,逐步改善近岸海域水质。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现代渔业园区建设,扶持一批浅海鱼、贝、藻生态养殖基地,到2015年建设海洋碳汇渔业15万亩。
抓紧编制沿海各地水产养殖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养殖空间、规模、结构和发展速度,促进水产养殖业转型升级。
(三)实施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和建设。
7.加强典型海洋和海岛生态系统保护。
在加强已建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的基础上,加大保护区创建力度,到2015年新建省级以上保护区5个。
抓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配套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海岛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
设立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示范区3—4个,重点加强对无居民海岛鸟类及周围海域生物、海岛自然景观和原始地貌、海岛林生态体系等的保护,严格限制填海连岛工程,严禁在海岛海岸线从事挖砂取石、炸礁等破坏性开发利用活动。
鼓励探索“风能产电—海水淡化—植被绿化—岛屿生态”等科技兴岛模式。
8.开展滨海生态走廊建设。
通过实施滩涂湿地退养还滩、沿海防护林带建设等沿海生态环境防护治理,积极打造滩林堤结合、生态缓冲功能显著的滨海生态走廊。
要以实施杭州湾、象山港、三门湾、乐清湾等重要港湾,重点海域生态修复项目为抓手,切实加强对滩涂湿地的保护,确保到2015年30%以上的滩涂湿地恢复生态功能,逐步实现滩涂湿地生态结构的完整性和平衡性。
加快重点防护林建设,到2012年实现沿海基干林带基本合拢。
9.加大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力度。
加强近海水域渔业休养生息,优化休渔禁渔制度,适当拓展休渔禁渔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增殖放流规模。
加强水生生物资源调查评估,组织编制重要渔业水域名录,提供准确、翔实的保护和管理依据。
围绕构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体系,切实加强近海主要经济鱼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三场一通道”保护和建设,大力推进种质资源保护区、人工鱼礁生态区建设。
积极发展海洋牧场,“十二五”时期在象山港、渔山列岛、普陀、嵊泗等地建成海洋牧场5个。
10.科学合理开展围填海。
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及滩涂自然属性特点,依法有序推进海涂围垦,合理掌握围填海工程的区域和规模。
禁止围垦各类海洋、湿地保护区,限制围垦河口、港湾等重点地区,严控六大入海水系河口围垦速度。
抓紧制订并实施围填海计划指标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围填海审批工作。
(四)增强海洋环境监测和海洋污染应对能力。
11.加强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以入海污染源、重点港湾、重要海洋功能区和生态脆弱区为监测重点,加快建设近岸海域环境浮标在线监测系统,统筹各地、各部门的海洋环境监测设施资源,建立海洋环境监测信息共享平台。
充分利用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着力完善省、市、县三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
12.积极防御和应对赤潮灾害。
通过监测站点和海上船舶观测、航空和卫星遥感等多种途径,加强赤潮综合观测监视,提高赤潮信息接收处理能力。
加强赤潮发生发展机理研究,建立完善赤潮预测预报模型,提高防御和应对赤潮灾害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13.加强海上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建立健全近岸海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机制,加强事故现场应急监测、污染处理和事后环境影响评估工作,落实相应的海洋生态环境修复措施。
完善突发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和处置设施设备,到2015年建成浙南、浙北两个海洋环境应急监测中心和宁波—舟山溢油应急设备库及温州、台州、嘉兴溢油应急设备点。
四、保障措施(一)落实工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