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道路综合项目工程综合项目施工质量验收作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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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政大、中修道路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1 总则
1.0.1 为了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 统一城镇道路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提升城镇道路工程质量, 促进城镇道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制订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适用于辖区内改扩建、翻建城镇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工程质量验收。
大、中修城镇道路工程施工, 工厂厂区、生活小区、小区等内部道路工程施工可参考本规程使用。
1.0.3 城镇道路工程中采取工程设计文件和承包协议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要求, 不得低于本规程要求。
1.0.4 本规程应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DB13(J)53-)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通用规程》(DB13(J)54-)配套使用。
1.0.5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实施本规程外, 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2 基础要求
2.0.1道路工程材料和施工应根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通用规程》(DB13(J)54-)第
3.1节、第3.2节要求实施。
2.0.2 道路工程质量验收及其验收程序和道路工程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标准, 应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DB13(J)53-)要求实施。
2.0.3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 应依据工程特点和拟采取施工工艺等具体情况, 划分单
位、分部、分项工程, 可根据下表要求实施。
表2.0.3 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
2.0.4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控项目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
2 通常项目中实测(许可偏差)项目抽样检验合格率达成80%及以上。
3 含有完整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验统计等控制资料。
2.0.5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检验统计和单位工程质量完工验收统计应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DB13(J)53-)实施;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效检验资料核查及关键功效抽查统计、单位(子单位)工程外观质量检验统计应按本规程附录A实施。
2.1 通常要求
2.1.1 本章适适用于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测量检验验收。
2.1.2 施工测量所使用仪器具体要求,应根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通用规程》(DB13(J)54-)第4.1.2条要求实施。
2.1.3 施工测量检验应含有以下资料:
1 测量仪器、量具检定合格证书。
2 水准点、导线坐标点交接统计和复核统计。
3 施工测量统计和复核统计。
4 路基加密放样点计算审核统计。
2.2 测量
主控项目
2.2.1 水准点、导线点交接统计及复测具体要求, 应根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通用规程》(DB13(J)54-)第4.2.1条要求实施。
2.2.2 水准点闭合差:±12 mm, 式中:L为水准点间水平距离, 单位:Km。
检验数量: 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 检验测量统计。
2.2.3 导线方位角闭合差:快速路和主干路为±16 (秒), 通常道路为±24 (秒)。
式中n为测站数。
快速路和主干路坐标闭合差:≤1/10000, 通常道路坐标闭合差:≤1/5000。
检验数量: 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 检验测量统计。
2.2.4 直接丈量测距许可偏差应符合下表要求。
表2.2.4 直接丈量测距许可偏差
通常项目
2.2.5 道路工程施工测量通常项目标检验, 应根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通用规程》(DB13(J)54-)第4.2.2~4.2.4条要求实施
3 道路各结构分项要求
3.1路基
路基施工前, 应将现实状况路地面上积水排除、疏干, 将树根坑、井穴、坟坑等进行技术处理, 并将地面大致整平, 挖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路堑、边坡开挖方法应依据地势、环境情况、路堑尺寸及土壤种类确定。
2 挖土时应自上向下分层开挖, 严禁掏洞开挖。
作业中止或作业后, 开挖面应做成稳定边坡。
3路堑边坡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如地质情况和原设计不符或地层中夹有易塌方土壤时, 应立即办理设计变更。
4机械开挖作业时, 必需避开建(构)筑物、管线, 在距管道边1m范围内应采取人工开挖;在距直埋缆线2m范围内必需采取人工开挖, 且宜在管理单位监护下进
行。
5 严禁挖掘机等机械在电力架空线路下作业。
需在其一侧作业时, 垂直及水平安全
距离应符合下表要求。
挖掘机、起重机(含吊物、载物)等机械和电力架空线路最小距离
注: 弃土、暂存土均不得妨碍各类地下管线等构筑物正常使用和维护, 且避开建筑物、围墙、架空线等。
严禁占压、损坏、掩埋多种检验井、消火栓等设施。
填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填方前应将地面积水、积雪(冰)和冻土层、生活垃圾等清除洁净。
2填方材料强度(CBR)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其最小强度应符合表6.3.9-1要求。
不得使用淤泥、沼泽土、泥炭土、冻土、有机土和含生活垃圾土做路基填料。
对液限大于50、塑性指数大于26.可溶盐含量大于5%、700℃有机质烧失量大于8%土, 未
经技术处理不得作路基填料。
路基填料最小强度
3.1通常要求
3.1.1 本章适适用于市政道路工程路基检验验收。
3.1.2 路基填筑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清表。
3.1.3 路基用土应符合设计要求。
3.1.4 路基压实度应分层检测, 确保达成设计压实度要求。
3.1.5 路基工程检验应含有下列资料:
1 压实度试验汇报。
2 隐蔽工程验收统计。
3 施工统计。
3.2 路基土方
主控项目
3.2.1 路基土方压实度必需符合下表要求
表3.2.1 路基土方压实度(重型、轻型击实标准)
注: 1 正常情况下路基土方施工, 均应符合本表所列重型击实标准, 特殊情况下需经设计单位同意方可采取
轻型击实标准。
2 表中所列压实度以对应标准击实试验(重型击实、轻型击实)求得最大干质量密度为100%。
3 道路类型, 依据设计或《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要求确定;分期扩建道路按永久计划确定。
4 采取核子密度仪时需进行对比试验。
通常项目
3.2.2 填土应区分不一样土质, 选择适宜机具压实。
填方路基须分层填筑压实, 每层表面平整。
填土经碾压扎实后不得有翻浆、“弹簧”现象。
检验数量: 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 观察、检验压实统计。
3.2.3 填土中不得含有淤泥、腐殖土及有机物质等杂质。
房渣土应严格控制使用, 遇特殊情况需经相关技术部门判定后方可使用。
检验数量: 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 观察检验。
3.2.4 路基土方许可偏差应符合下表要求。
表3.2.4 路基土方许可偏差表
注: B值为上层结构施工对该层要求必需附加宽度,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
3.3 路床
主控项目
3.3.1 路床压实度、中线高程、弯沉值应符合表5.
4.1要求。
表5.4.1 路床主控项目许可偏差表
注: 1 弯沉值检验频率为每一双车道每20m测1点, 多车道道路应按车道数和双车道之比, 对应增加测点。
2 弯沉值单位:1/100mm。
通常项目
3.3.2 路床不得有翻浆、弹簧、起皮、波浪、积水等现象。
检验数量: 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 观察检验。
3.3.3 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 不得有显著轮迹。
检验数量: 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 观察检验。
3.3.4 路床许可偏差应符合下表要求。
表3.3.4 路床许可偏差表
注: 宽度中B值为上层结构施工对该层要求必需附加宽度。
3.4 软土地基处理
主控项目
3.4.1 强夯土方必需符合设计要求, 夯点夯击次数、夯击遍数、夯击点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 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 观察、检验施工统计。
3.4.2 砂垫层:砂质量和规格必需符合设计要求, 合适洒水, 分层压实, 砂垫层厚
度及其上铺设反滤层应符合设计要求。
其许可偏差应符合表5.8.2要求。
表3.4.2 砂垫层许可偏差表
3.4.3 袋装砂井、塑料排水板: 砂质量、规格、砂袋织物质量和塑料排水板质量必
需符合设计要求;井(板)底标高必需符合设计要求。
其许可偏差下表要求。
表3.4.3 袋装砂井、塑料排水板许可偏差表
3.4.4 碎石桩: 碎石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分批加入碎石, 注意振密挤实效果, 预
防发生“断桩”或“颈缩桩”。
其许可偏差应符合下表要求。
表3.4.4 碎石桩(砂桩)许可偏差表
3.4.5 砂桩: 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砂含水量应依据成桩方法合理确定, 应确保桩体连续、密实。
其许可偏差应符合表3.4.4要求。
3.4.6 粉喷桩:水泥应符合设计要求, 严格控制粉喷时间、停粉时间和水泥喷入量, 不得中止喷粉, 确保喷粉桩长度, 桩身上部范围内必需进行二次搅拌, 确保桩身质
量。
其许可偏差应符下表要求。
表3.4.6 粉喷桩许可偏差表
3.4.7 土工合成材料力学性能、铺设方法、锚固长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 锚固长度抽查2%。
检验方法: 观察、检验试验汇报、直尺量。
通常项目
3.4.8 严格控制石灰质量, 石灰剂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 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 检验试验汇报。
3.4.9 真空预压砂砾厚度和渗透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 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 检验施工统计。
3.4.10 抛石挤淤石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不得使用风化片石。
检验数量: 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 观察检验。
3.5 路基排水
主控项目
3.5.1 排水沟所使用原材料及位置、断面尺寸、坡度、标高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 每100m抽查1点。
检验方法: 检验施工统计、检验复试汇报、水准仪测量、直尺量。
3.5.2 盲沟设置及材料质量和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 抽查2%。
检验方法: 检验施工统计、检验复试汇报。
3.5.3 截水沟所使用原材料及位置、断面尺寸、坡度、标高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 每100m抽查1点。
检验方法: 检验施工统计、检验复试汇报、水准仪测量、直尺量。
通常项目
3.5.4 排(截)水沟边坡应坚固、稳定、表面平整;浆砌片石砌缝应错开、嵌
缝饱满、勾缝平顺不脱落, 缝宽均匀一致, 沉降缝应通顺。
检验数量: 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 观察检验。
3.5.5 路基排水沟许可偏差应符合下表要求。
表3.5.5 路基排水沟许可偏差和检验方法
3.5.6 盲沟反滤层应用筛选过中砂、粗砂、砾石等渗水型材料分层填筑。
检验数量: 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 观察检验。
3.5.7 盲沟许可偏差要求符合下表要求。
表3.5.7 盲沟许可偏差和检验方法
3.6 回填
主控项目
3.6.1 小范围回填具体要求, 应根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通用规程》
(DB13(J)54-)第5.3.3条要求实施。
通常项目
3.6.2 构筑物回填和路基搭接应采取开蹬作法, 开蹬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 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 观察、量测。
3.7 基层
石灰稳定土类材料宜在冬期开始前30~45d完成施工, 水泥稳定土类材料宜在冬期开始前15~30d完成施工。
高填土路基和软土路基, 应在沉降值符合设计要求且沉降稳定后, 方可施工道路基层。
稳定土类道路路基材料配合比中, 石灰、水泥等稳定剂计量应以稳定剂质量占全部土(粒料)干质量百分率表示。
基层材料摊铺宽度应为设计宽度两侧加施工必需附加宽度。
基层施工中严禁用贴薄层方法整平修补表面。
3.7.1 通常要求
3.7.1 本章适适用于市政道路工程基层检验验收。
基层包含砂石、碎石、石灰土、水泥稳定粒料基层等, 原材料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混合料配合比应符合设计强度要求。
3.7.2 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混凝土路面基层弯沉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3.7.3 石灰土、石灰粉煤灰碎石等半刚性基层, 应确保其无侧限抗压强度在受冻前达成设计要求。
3.7.4 基层工程检验应含有下列资料:
1 原材料、半成品出厂质量合格证实文件和复试汇报。
2 基层压实度试验汇报和强度试验汇报。
3 隐蔽工程验收统计。
4 施工统计。
3.8 碎石基层
主控项目
3.8.1 碎石基层压实度应符合表6.3.1要求。
表6.3.1 碎石基层主控项目许可偏差表
注: 本表最大干密度采取振动法确定。
通常项目
3.8.2 表面应坚实、平整, 嵌缝料不得浮于表面或聚集形成一层。
检验数量: 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 观察检验。
3.8.3 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 不得有显著轮迹。
检验数量: 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 观察检验。
3.8.4 碎石基层质量许可偏差应符合下表要求。
表3.8.4 碎石基层质量许可偏差表
注: 宽度中B值为上层结构施工对该层要求加宽必需附加宽度。
3.9 石灰土类基层
主控项目
3.9.1 石灰土类基层无侧限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表3.9.2要求。
3.9.2 石灰土类基层压实度应符合下表要求。
表3.9.2石灰土类基层主控项目许可偏差表
注: 1 本节包含掺入一定百分比碎(砾)石、天然砂砾或工业废渣等材料铺筑基层。
2 以要求温度和湿度下养护6d、浸水1d7d无侧限抗压强度为准。
3 本表中压实度采取重型击实标准。
3.9.3石灰应达成三级以上标准。
石灰中严禁含有未消解颗粒及粒径大于10mm灰块。
检验数量: 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 观察、检验试验汇报。
通常项目
3.9.4 石灰土中粒径大于20mm土块不得超出10%, 最大土块粒径不得大于
50mm。
石灰土应拌和均匀, 色泽调和。
检验数量: 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 观察、检验试验汇报。
3.9.5 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成型后, 不得有显著轮迹 , 并不得有浮土、脱皮、松散现象。
检验数量: 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 观察检验。
3.9.6石灰土类基层偏差应符合下表要求
表3.9.6 石灰土类基层许可偏差表
注: 1 宽度中B值为灰土层结构施工对该层要求必需附加宽度。
2 本节包含掺入一定百分比碎(砾)石、天然砂砾或工业废渣等材料铺筑基层。
3.10 石灰粉煤灰稳定砂砾(碎石)基层
主控项目
3.10.1 石灰粉煤灰稳定砂砾(碎石)基层无侧限抗压强度及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下表要求。
表3.10.1 石灰粉煤灰稳定砂砾(碎石)基层主控项目许可偏差表
注: 1 以要求温度和湿度6d、浸水1d7d无侧限抗压强度为准。
2 试件数量和试模尺寸均需依据所稳定粒料最大粒径选定。
3 本表压实度为重型击实标准。
3.10.2 石灰中严禁含有未消解颗粒及粒径大于10mm灰块, 且最大团粒不得大于50mm。
检验数量: 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 观察检验。
通常项目
3.10.3 石灰、粉煤灰品质、砂砾级配及破碎率应符合设计要求, 砂砾(碎石)含泥量小于要求, 混合料配合比应正确。
检验数量: 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 检验试验汇报。
3.10.4 石灰粉煤灰砂砾应拌和均匀, 色泽调和一致。
砂砾(碎石)最大粒径小于40mm。
检验数量: 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 观察、检验试验汇报。
3.10.5 摊铺层无显著粗细颗粒离析现象。
检验数量: 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 观察检验。
3.10.6 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 不得有显著轮迹;并不得有浮料、脱皮、松散现象。
检验数量: 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 观察检验。
3.10.7石灰、粉煤灰稳定砂砾(碎石)基层养生期不得少于7d。
检验数量: 每1000m2抽查1点
检验方法: 检验施工纪录、检验试验汇报。
3.10.8石灰粉煤灰稳定砂砾(碎石)基层质量许可偏差应符合下表要求。
表3.10.8 石灰粉煤灰稳定砂砾(碎石)基层许可偏差表
注: 1 宽度中B值为上层结构施工对该层要求必需附加宽度。
2 石灰粉煤灰砂砾运到现场堆放时间不得超出要求。
3 石灰含量、含水量许可偏差值均指相对于混合料总质量百分数。
4 基层分层摊铺时, 底层检验项目为1.2.4.5.6。
3.11 水泥稳定粒料基层
主控项目
3.11.1水泥稳定粒料基层无侧限抗压强度及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下表要求。
表3.11.1 水泥稳定粒料基层主控项目许可偏差表
注: 1 以要求温度和湿度下6d、浸水1d7d无侧限抗压强度为准。
2 水泥稳定粒料自拌和到碾压完成不应超出4h。
3 本表中压实度采取重型击实标准。
4 水泥稳定土可用此表进行检验。
通常项目
3.11.2 表面应坚实、平整, 不得有浮灰。
检验数量: 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 观察检验。
3.11.3 用12t压路机碾压后, 无显著轮迹。
检验数量: 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 观察检验。
3.11.4 水泥稳定粒料基层许可偏差应符合表3.11.4要求。
表3.11.4 水泥稳定粒料基层许可偏差表
注: 1 宽度中B值为上层结构施工对该层要求必需附加宽度。
2 水泥稳定粒料自拌和到摊铺完成不应超出4h。
3 水泥稳定土可用此表进行检验。
3.12 面层
施工中应依据面层厚度和沥青混合料种类、组成、施工季节, 确定铺筑层次及各分层厚度。
沥青混合料面层不得在雨、雪天气及环境最高温度低于5℃时施工。
城镇道路不宜使用煤沥青。
当采取旧沥青路面作为基层加铺沥青混合料面层时, 应对原有路面进行处理、整平或补强, 符合设计要求,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符合设计强度、基础无损坏旧沥青路面经整平后可作基层使用。
2旧路面有显著损坏, 但强度能达成设计要求, 应对损坏部分进行处理。
3填补旧沥青路面, 凹坑应按高程控制、分层铺筑, 每层最大厚度不宜超出10cm。
4 旧路面整改处理中刨除和铣刨产生废旧沥青混合料应集中回收, 再生利用。
5 当旧水泥混凝土路面作为基层加铺沥青混合料面层时, 应对原水泥混凝土路面进行处理, 整平或补强, 符合设计要求,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原混凝土路面应作弯沉试验, 符合设计要求, 经表面处理后, 可作基层使用。
2对原混凝土路面层和基层间空隙, 应填充处理。
3 对局部破损原混凝土面层应剔除, 并修补完
好。
4对混凝土面层胀缝、缩缝、裂缝应清理洁净, 并
应采取防反射裂缝方法。
3.12.1 通常要求
3.12.1 本章适适用于市政道路工程面层检验验收。
面层包含沥青和改性沥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砌块、天然石材、沥青碎(砾)石、沥青贯入式面层。
3.12.2 面层工程检验应含有下列资料:
l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出厂质量证实文件和复试汇报。
2 面层压实度试验汇报和强度试验汇报。
3 隐蔽工程验收统计
4 施工统计。
3.122 水泥混凝土(钢筋水泥混凝土)面层
重交通以上等级道路、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应采取42.5级以上道路硅酸盐水泥或硅酸盐水泥、一般硅酸盐水泥;中轻交通等级道路可采取矿渣水泥, 其强度等级宜不低于32.5级。
水泥应有出厂合格证(含化学成份、物理指标), 并经复验合格, 方可使用。
不相同级、厂牌、品种、出厂日期水泥不得混存、混用。
出厂期超出三个月或受潮水泥, 必需经过试验, 合格后方可使用。
用于不一样交通等级道路面层水泥弯拉强度、抗压强度最小值应符合下表要求。
道路面层水泥弯拉强度、抗压强度最小值
主控项目
3.12.1 水泥混凝土(钢筋水泥混凝土)面层抗折强度、抗压强度、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下表要求。
表3.12.1 水泥混凝土(钢筋水泥混凝土)面层主控项目许可偏差表
3.12.2 路面拉毛或机具压槽等抗滑方法, 其结构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面层和其它构筑物应接顺, 不得有积水现象。
检验数量: 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 观察检验。
3.12.3 模板及支架具体要求, 应根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通用规程》
(DB13(J)54-)第6.2.1条要求实施。
通常项目
3.12.4 模板表面光滑平整, 隔离剂涂刷应均匀一致。
检验数量: 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 观察检验。
3.12.5 模板拼缝具体要求, 应根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通用规程》(DB13(J)54-)第6.2.3条要求实施。
3.12.6 水泥混凝土(钢筋水泥混凝土)板面边角应整齐, 无裂缝, 并不得有石子外露和浮浆、脱皮、印痕、积水等现象;混凝土表面拉毛应均匀, 深度一致。
检验数量: 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 观察检验。
3.12.7 缝内不得有杂物, 胀缝必需全部贯通;传力杆必需和缝面垂直。
检验数量: 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 观察检验。
3.12.8 表面线格应整齐、清楚;缩缝应立即切割。
切缝直线段应直顺, 曲线段圆顺, 不得有瞎缝、跑锯。
确保设计缝深。
检验数量: 每40m抽查1点。
检验方法: 观察、拉20m小线量取最大值。
3.12.9 填缝料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 嵌缝料灌缝应饱满、密实、缝面整齐, 不得漏灌, 不得污染面层。
检验数量: 每100m2抽查1点。
检验方法: 观察、钢尺量。
3.12.10水泥混凝土(钢筋水泥混凝土)面层模板安装许可偏差应符合下表要求。
表3.12.10 水泥混凝土(钢筋水泥混凝土)面层模板安装许可偏差表
3.12.11水泥混凝土(钢筋水泥混凝土)面层许可偏差应符合下表要求。
表3.12.11 水泥混凝土(钢筋水泥混凝土)面层通常项目许可偏差表
注: 1 A——指路面;B——指广场、停车场
2 采取切缝法施工板缝不量测相邻板高差。
3 广场、停车场宽度可用钢尺或测距仪量测, 纵横向各2点。
4 广场、停车场中线高程、横断高程检验频率, 可按每100m2测1点。
3.13沥青混凝土面层
主控项目
3.13.1 沥青混合料配合比应符合生产配合比技术要求。
检验数量: 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 检验试验汇报。
3.13.2 沥青混合料许可偏差应符合下表要求。
表3.13.2 沥青混合料许可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 有特殊要求沥青混合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3.13.3沥青混凝土面层压实度、厚度、弯沉值应符合表7.3.3要求。
表7.3.3 沥青混凝土面层主控项目许可偏差表
注: 1 用蜡封法或表干法测得现场沥青混凝土密度和用马歇尔稳定度仪试验或30MPa压力成型法测得标准密度相比较。
2 本表中压实度采取马歇尔稳定仪击实成型标准。
3 弯沉值单位: 1/100mm。
4 本表第2.3项也可采取自动检测设备进行检测。
5 改性沥青混凝土面层可参考此表进行检验。
6 步行街、人行道可不做弯沉试验。
通常项目
3.13.4 沥青混合料拌和、出厂温度应满足摊铺压实要求。
检验数量: 每台班抽查1次。
检验方法: 现场检测。
3.13.5 沥青混合料外观应均匀一致, 无花白料, 无结团成块及离析现象。
检验数量: 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 观察检验。
3.13.6 表面应平整、坚实, 不得有脱落、掉渣、裂缝、推挤、烂边、粗细料集中、油斑等现象。
检验数量: 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 观察检验。
3.13.7 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 不得有显著轮迹。
检验数量: 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 观察检验。
3.13.8 施工接缝应紧密、平顺, 烫缝不应枯焦。
检验数量: 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 观察检验。
3.13.9 面层和其它构筑物应接顺, 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 不得有积水现象。
检验数量: 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 观察检验。
3.13.10沥青混凝土面层质量许可偏差应符合下表要求。
表3.13.10 沥青混凝土面层通常项目许可偏差表
注: 1 A——指路面;B——指广场、停车场、人行道。
以下同。
2 测平仪为全线每车道连续检测每100m计算标准差σ;无测平仪时可采取3m直尺检测;表中检验频率点数为测线数。
3 本表第1.2项也可采取自动检测设备进行检测。
4 基层表面应按设计要求用量撒泼透层油、粘层油。
5 改性沥青混凝土面层可采取此表进行检验。
6 采取切缝法施工板缝不量测相邻板高差。
7 广场、停车场宽度可用钢尺或测距仪量测, 纵横向各2点。
8 广场、停车场中线高程、横断高程检验频率, 可按每100m2测1点。
3.14水泥混凝土面层
检验标准
3.1
4.1水泥混凝土面层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原材料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控项目
1)水泥品种、等级、质量、包装、贮存, 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检验数量: 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水泥, 袋装水泥不超出200t为一批, 散装水泥不超出500t为一批, 每批抽样1次。
水泥出厂超出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出30天)时, 应进行复验, 复验合
格后方可使用。
检验方法:检验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汇报, 进场复验。
2)混凝土中掺加外加剂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和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要求。
检验数量: 按进场批次和产品抽样检验方法确定。
每批不少于1次。
检验方法: 检验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汇报和进场复验汇报。
3)钢筋品种、规格、数量和下料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 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 用钢尺量, 检验出厂检验汇报和进场复验汇报。
4)钢纤维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第10.1.7条相关要求。
检验数量: 按进场批次, 每批抽检1次。
检验方法: 现场取样、试验。
5)粗骨料、细骨料应符合本规范第10.1.2.10.1.3条相关要求。
检验数量:同产地、同品种、同规格且连续进场骨料, 每400m3或600t为一批, 不足400m3或600t按一批计, 每批抽检1次。
检验方法: 检验出厂合格证和抽检汇报。
6)水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第3款要求。
检验数量: 同水源检验1次。
检验方法: 检验水质分析汇报。
3.1
4.2混凝土面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1)混凝土弯拉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