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2003年第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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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2003年第四批)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3年第9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07.07
【实施日期】2003.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2003年第四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3年第9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审核合格的625个产品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予以公告。
本次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
期,原药品种为5年,加工、复配品种为3年(其中高毒品种为1年),分装品种为2
年。
获证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注明生产批准证书编号。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撤销所有含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5
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混配制剂的生产批准证书。
自公告之日起,不再办理含以上5种高
毒有机磷农药的混配制剂生产批准证书的换发事宜。
附件: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2003年第四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三年七月七日
附件:
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