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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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迟报、
漏报、谎报和瞒报
长期以来,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的主体、内容和程序没有统
一的、规范的法律规定,这些问题的不明确,直接影响事故信息的报
送以及事故应急救援的展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弥补了这一空白,但随之而来给基层办案人
员也带来了一个茫点——该怎么样理解和适用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这也成为了基层办案中的一个探讨焦点。

笔者查
阅了我国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浅显的总结
了一下,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理解和把握。

一、应该从定义上理解和区分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在实践中,迟报、谎报、瞒报或者漏报事故的情况虽然只是极少数,但影响很恶劣。

从字眼上说,迟、漏、谎、瞒很好理解,迟是比
规定时间晚,漏是指由于客观原因遗忘,谎是指存在主观故意,瞒是
隐藏实情,不让别人知道;针对这些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在明确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
对事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这一总体要求的同时,还从事故
报告责任、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事故报告的内容以及建立值班制
度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四个方面作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又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第13号局长令)中进一步明确了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认定情形:即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因过失对应当上
报的事故或者事故的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
损失等相关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故意不如实上报事故的发生
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
谎报;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过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
瞒报。

第二个是应把握好事故报告的几个问题
要正确应用必须正确释义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规定。

(一)报告事故是政府和企业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虽然有关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事故的发生单位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工作的法律地位不同,稳中有降自的义务和责任不同,便其
报告事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是共同的。

作为监管主体,政府及其职能
部门的义务和责任主要是及时掌握、传递报送事故信息,组织为监管
主体,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义务和责任主要是及时掌握、传递报送事
故信息,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要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作为生产经营主体,事故的发生单位的义务和责任主
要是及时、如实上报其事故情况,组织自救,配合和接爱事故调查,
否则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来逃避法律责任,作为安监部门来说,这样处理可能对于一些单位不公平,但严格意义上来讲,是决对公平
公正的,你按照法定程序执行了报告了,谁又能去追究你的责任呢?
所以说,只有严格执法才能使这样的事少发生,只有这样才可以使全
社会形成“和谐”的局面,才能使社会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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