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概论》考试试卷(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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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概论》
课程试卷(含答案)
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
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
1、单项选择题(8分,每题1分)
1. 张三在寝室复习法考考试,隔壁寝室的学生李四、王五到张三寝室强烈要求张三打开电视观看世界杯,张三照办。

由于质量问题,电视机突然爆炸,张三、李四和王五三人均受重伤。

关于三人遭受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8年法考真题]
A.张三、李四无权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B.张三、李四有权要求王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张三可要求李四、王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D.张三可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D
解析:《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
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因此,张三、李四、王五均可请求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

2. 甲到某银行办理业务,发现李某使用ATM机后忘记拔卡,遂用李
某的银行卡连续取现共计1.2万元。

李某收到取款提示短信后返回,
要求正在取款的甲交还钱款,甲转身逃跑,并将尾随追赶的李某打成
轻微伤。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2021年法硕(法学)真题] A.侵占罪
B.信用卡诈骗罪
C.盗窃罪
D.抢劫罪
答案:D
解析:《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
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条规定了转化的抢劫罪。

甲利用李某
遗忘的银行卡在TM机上取钱,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甲在实施了诈骗
行为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李某的抓捕当场对李某使用暴力,将李某
打伤,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3. 下列关于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2011年法硕(非法学)真题]
A.法律的数量越多,经济发展水平就会越高
B.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就有发达的市场经济
C.经济发展水平是衡量法治状况的重要标志
D.商品经济越发展,社会对法的要求就越高
答案:D
解析:法是商品交换的产物,这是由商品交换的内在要求和法不同于
其他社会规范的特殊品性所决定的。

商品经济越发展,社会对法的要
求就越高;法和法制越发展,又反过来给予商品经济以更有效的影响。

4. 最高人民法院在定期公布的各卷裁判文书汇编的前言中指出: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由于具有最高的司法效力,因而对各级
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下列相关理解,正确的
是()。

[2012年法硕(非法学)真题]
A.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具有正式法律渊源的地位
B.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具有最高司法效力,因此可以适当超出现
行法的约束
C.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本身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D.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重要功能在于实现对抽象的制定法规范
的具体化
答案:D
解析: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
与协定。

非正式渊源有习惯、政策和判例。

我国是非判例法国家,最
高院的裁判文书并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渊源地位。

5. 战某打电话向牟某借款5万元,并发短信提供账号,牟某当日即
转款。

之后,因战某拒不还款,牟某起诉要求战某偿还借款。

在诉讼中,战某否认向牟某借款的事实,主张牟某转的款是为偿还之前向自
己借的款,并向法院提交了证据;牟某也向法院提供了一些证据,以
证明战某向其借款5万元的事实。

关于这些证据的种类和类别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法考真题]
A.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通话录音属于
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
B.战某提供一份牟某书写的向其借款10万元的借条复印件,该证据
对牟某主张战某借款的事实而言属于反证
C.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短信属于电子
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间接证据
D.牟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属于书证,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
接证据
答案:C
解析:项,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表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待
证事实的书面材料。

本案中银行转账凭证以其文字内容证明待证事实,属于书证。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同其
他证据结合才能对案件主要事实加以证明的证据。

该银行转账凭证只
能证明二人存在经济交易往来,并不能单独证明战某已经向牟某借款5万元这一借款关系,属于间接证据。

项,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16条,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本
案中该短信只记载战某有向牟某借钱的意思表示,但并不能单独证明
战某已经向牟某借款5万元,因此属于间接证据。

项,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属于电子数据,该
录音只记载战某有向牟某借钱的意思表示,但不能单独证明战某已经
向牟某借款5万元,因此属于间接证据。

项,按照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

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有肯定性作用的证据,称为本证。

而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予以否定的证据,则为反证。

战某主张牟某借款10万元的事实,对此负有证明责任,其提出的借条复印件属于战某主张牟某向其借款这一事实的本证,而非牟某主张战某借款事实的反证。

6. 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现行宪法进行了修改。

下列表述属于此次修改内容的是()。

[2021年法硕(法学、非法学)真题]
A.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B.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
C.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D.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答案:B
解析: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属于1993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项,“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属于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项,“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属于1988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项,“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属
于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7. 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兴建天龙金湾小区项目。

向市规划局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交了相关材料。

下列哪一说法是
正确的?()[2017年法考真题]
A.公司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B.公司应到市规划局办公场所提出申请
C.市规划局为公司提供的申请格式文本可收取工本费
D.公司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市规划局应作出不受理决定
答案:A
解析:项,《行政许可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
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因此公司可以不到办公场所申请。

项,《行政许可法》第31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
容的真实性负责。

项,《行政许可法》第32条第1款第4项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

市规划局应告知补正而非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项,《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8. 下列选项中,属于法的基本特征的是()。

[2012年法硕
(非法学)真题]
A.法是由社会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强制性
B.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人民性
D.法是由原始社会习惯演变而来的,具有习惯性
答案:B
解析:项,法是由作为人民代表的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因而
具有人民性。

项,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而非由社会强制力
保证实施。

项,法的习惯性不仅仅来源于原始社会的习惯,还包括人
类所经历的各种形态的社会。

项,作为规范的法,其基本内容为权利
和义务,二者之间的对应关系支撑了作为行为规范的法的基本功能。

2、多项选择题(6分,每题1分)
1. 甲公司将共享单车投放在街边。

下列哪些行为构成盗窃?()[2019年法考真题]
A.乙将市区的共享单车偷偷搬到偏远农村,供村民免费使用
B.乙正常使用完共享单车后,将车停在自家楼下,方便自己下次扫
码使用
C.乙将市区的共享单车偷偷搬到偏远农村,供村民扫码使用
D.乙将共享单车的锁拆掉,放在自家楼下,专供自己免费使用
答案:A|D
解析:盗窃罪,是指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

本题中,甲公司将共享单车投放在街边,该单车在无人使用时,
属于甲公司占有,即使车锁坏了或没有上锁,也属于甲公司占有。

项,乙将该单车的锁拆掉,将单车放在自家楼下,属于将甲公司
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成立盗窃。

项,乙正常使用完共享单车后,将车停在自家楼下,方便自己下
次使用,该车有时也可以被其他乘客提前使用。

乙属于正常使用该单车,不成立盗窃。

项,乙将市区的共享单车偷偷搬到偏远农村,供村民扫码使用,
也是属于正常有偿使用。

乙没有将该车转移为自己占有,不成立盗窃。

乙只是改变了该车的服务领域。

项,盗窃罪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为行
为人本人占有的目的,也包括为第三人占有的目的。

当为第三人非法
占有时,行为结构是,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转移为第三
人占有。

该项属于带着为第三人非法占有的目的,将甲公司占有的财物,转移为第三人占有,构成盗窃罪。

2. 关于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2
年法考真题]
A.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B.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国际法主体
C.维护宪法权威和法制统一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D.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
答案:A|B|C
解析:项,《宪法》序言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
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项,《宪法》第5条第1款、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
尊严。

项,《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的“一国两制”方针,我国在大陆和港澳地区施行不同
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国际法主体,在对外关系方面,中央人民政府是唯一合法的代表。

3. 关于宪法表现形式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法考真题]
A.宪法典是所有国家宪法结构体系的核心,均具有内容完整、逻辑
严谨的特征
B.宪法判例在英国有着调整英王、议会、内阁之间关系的决定性作

C.宪法判例在美国只能通过联邦最高法院新的宪法判例才能推翻
D.宪法判例主要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这些国家具有“遵从先例”
的司法传统
答案:B|D
解析:两项,宪法判例主要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因为这些国家有
“遵从先例”的司法传统。

宪法判例通过约束法院进而对其他宪法关
系主体产生约束力。

项,在大陆法系国家,宪法典是宪法结构体系的核心,具有内容
完整、逻辑结构严谨的特征;但英美法系国家,不存在形式上的宪法典。

因此,不能说宪法典是各国宪法结构体系的核心。

项,根据“遵从先例”的原则,上级法院的宪法判例对于下级法
院来说就是法律,是不允许被下级法院推翻的,但本法院或者上级法
院可以以新宪法判例推翻原有的宪法判例。

这就是说,在美国联邦上
诉法院和联邦法院也有可能通过新宪法判例推翻原有宪法判例。

4. 下列选项中,属于法治基本原则的有()。

[2011年法硕
(法学)真题]
A.法律至上原则
B.权利保障原则
C.正当程序原则
D.权力制约原则
答案:A|B|C|D
解析:法治的基本原则,一般来说,最重要的原则包括法律至上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

5. 关某承租了郝某的房子,自己购买了家具,电视机是郝某房屋原
有的。

租期到期前两个月关某提出不续租,想要把自己买的家具2000
元卖给郝某,郝某当场同意。

后来关某搬离房屋,留下了家具,并带走了电视机。

后郝某认为家具不值2000元,于是提出支付给关某1000元,并要求关某返还电视。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2019年法考真题]
A.关某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B.家具所有权属于郝某
C.买卖合同成立
D.关某有权留置电视机
答案:B|C
解析:两项,本题动产买卖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关某与郝某达成买卖家具的合意后,买卖合同即告成立;关某将租赁房屋连同家具交予郝某,构成现实交付,所有权即转移给了郝某。

项,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之权。

本题中,郝某支付价金是基于买卖法律关系,关某返还电视是基于侵权法律关系,二者不具有同一性,故不成立双务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项,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中,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同属一法律关系。

本题中,与1000元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是家具,而不是电视机,所以关某无权留置电视机。

6. 下列案件,哪些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018年法
考真题]
A.郭某不服房屋征收部门对其作出的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B.李某不服县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在
法定复议期间内向法院起诉的
C.房屋征收部门以李某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提起行政诉讼D.李某不服房屋征收部门对其作出的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B|C
解析:项,《行诉法解释》第57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
请行政复议的,由先立案的机关管辖;同时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选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
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项,我国的行政诉讼,原则上是民告官,没有官告民,原告应当
是不享有行政权力的普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房屋征收部门起
诉李某不履行行政协议,不符合我国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

3、案例分析题(20分,每题5分)
1. 2007年1月,年近七旬的张大妈在社区组织的“理财说明会”上,经相关人士推荐,投保了某寿险公司“分红年金保险”,该保险需每
年缴交保险费1万元,缴费期为5年。

张大妈缴交了第一期保险费1
万元后,收到了该寿险公司营销员送来的保单,并要求被保险人签名。

由于该公司规定该险种的投保年上限为60周岁,张大妈作为被保险人
与此不符。

于是,在该营销员的提议下,张大妈在“被保险人签名”
一栏中签下了其女儿(已成年)的名字。

2009年4月,张大妈经请教朋友研读保单条款,方觉上当。

投保时,营销员推荐说:“该险种有‘双份红利’,并且缴费满5年就能
收回本金。

”分析保单条款才发现,所谓“双份红利”就是每年固定
的生存返还加上不确定的分红,所谓收回本金,其实是要等到被保险
人年满75周岁,领取的满期生存金。

上述事实已经依法查实。

问:
(1)张大妈作为投保人,以自己的女儿为被保险人投保,是否需
要征得其女儿同意?为什么?
(2)假设张大妈在2009年2月出险(发生保单规定范围的保险
事故),按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能否以被保险人签名不真
实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拒绝赔偿。

为什么?
(3)假设张大妈直至2009年4月均没有出险,但在发觉上当后
要求退保(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却主张保险合同已签超过2年,不能退保,只能办理转保手续(即把投保人更改为张大妈女儿的名字),保险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中山大学2011年研]
答案:(1)不需要征得其女儿的同意。

根据《保险法》第31条,投保人对其子女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张大妈作为投保人,以自己的女
儿为被保险人投保,不需要征得其女儿同意。

(2)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拒绝赔偿。

根据《保险法》第16条,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张大妈在2009年2月出险,自保险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拒绝赔偿。

(3)保险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保险法》第15条,除本
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
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张大妈作为投保人,具有任意解除权,因此可以主张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解析:空
2. 2001年8月22日,山东省青岛市三名考生状告教育部,就全国
高考录取分数线的地区差异向最高法院提出了宪法诉讼,主张保障公
民的平等受教育权,但最后被以等级管辖(应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和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为由驳回。

[中山大学2009年研]
请以此案为例,分析中国宪法实施的重点和难点。

答案:(1)宪法实施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具体形式,是指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概括说来,宪法实施主要由两部分构成:
①宪法适用。

指一定国家机关对宪法实现所进行的有目的的干预,通过适用宪法解决争议,包括两层含义:
a.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对宪法实施的干预。

实施宪法不仅要求这些机关依宪设立,要求这些机关严格依宪运作(即依照宪法
规定的职权范围、活动程序和原则行使其职权),而且更重要的是要
求这些机关通过追究宪法责任等途径,确保宪法的禁止性规定和宪法
设定的义务能够得到落实。

b.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对宪法实施的干预。

虽然目前我国法院一般不直接引用宪法条文作为判决的依据,但理论界一致认为,
由于宪法与其他部门法一样具有一般的法律属性,因此,宪法也必然
具有司法适用性。

②宪法遵守。

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宪
法的规定从事各项行为。

宪法遵守既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方式。

宪法遵守通常包括三层含义:a.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b.履行宪法规定的作为义务;c.不违反宪法规定的禁止性命令。

(2)按照以上对宪法实施的阐述可知,目前我国宪法实施的重点在于宪法适用部分。

①我国实行的是立法保障机制。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实施,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缺乏专门的宪法实施保障机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不能真正地落实,针对违反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查,这才导致上述青岛三个考生被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缺乏切实可行的、保障宪法实施的实体和程序性法律规定。

我国并没有规定公民可以提起宪法诉讼,因此,也没有其他相应的实体和程序性规定,进而导致公民的诉讼无门。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正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实体和程序性法律规定,青岛三考生的诉求才被法院以等级管辖(应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和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为由驳回。

解析:空
3. 甲乙是恋人,2005年甲购买了一套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甲与父母同住。

2015年,乙和丙签订买卖合同,按照市场价出售房屋,并偷出房本、甲的身份证,伪造授权委托书,和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丙不知以上情况,但购房时没有去实地考察下就购买了。

现在丙向法院请求判令甲搬离房屋。

问:丙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北大2017年研]
答案:丙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具体分析如下:(1)乙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乙伪造授权委托书,没有得到甲的授权,构成无权代理。

丙虽然不知道上述情况,但由于是伪造的授权委托书,丙没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不构成表见代理。

(2)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未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无权代理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未定,经被代理人追认或行为人订立合同后取得代理权的,合同自始有效。

如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则合同无效。

(3)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房屋买卖合同若未得到甲的追认,则合同无效,即使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仍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即房屋所有权仍归属于甲,丙无权请求甲搬离房屋,只能请求乙承担相应责任。

解析:空
4. 福果是出生于巴伐利亚的非婚生子,幼年随母去法国,在法国定居直到死亡。

福果无子女,无兄弟姐妹,无遗嘱。

母亲、妻子都先于其死亡。

其母亲在巴伐利亚的旁系血亲向法国法院要求继承其在法国的遗产。

经查,按巴伐利亚的继承法规定,本案原告有继承权。

而巴伐利亚的冲突法规定:继承适用死者“事实上的住所地法”。

而按法国的继承法,本案原告无继承权,其冲突法规定,继承适用死者属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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