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我国主要贸易伙伴技术壁垒、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连载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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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我国主要贸易伙伴技术壁垒、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连
载四)
徐世文
【摘要】@@ 10 欧盟rn10.1 风险提示rn2008年欧盟颁布了若干技术法规及草案,包括<能耗产品环保设计指令>实施细则、打火机CR要求标准、磁性玩具健康和安全危险标识规定、玩具安全指令、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信息的法规、饲料投放市场和使用的法规、新资源食品授权程序法规、新木质包装要求等,提醒相关企业及时跟踪法规进展,改进技术.
【期刊名称】《口岸卫生控制》
【年(卷),期】2010(015)004
【总页数】8页(P55-62)
【作者】徐世文
【作者单位】淮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江苏,淮安,22300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85.3
2008年欧盟颁布了若干技术法规及草案,包括《能耗产品环保设计指令》实施细则、打火机CR要求标准、磁性玩具健康和安全危险标识规定、玩具安全指令、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信息的法规、饲料投放市场和使用的法规、新资源食品授权程序法规、新木质包装要求等,提醒相关企业及时跟踪法规进展,改进技术。
REACH法规预注册阶段已结束,其对中欧化学品贸易的影响将逐步显现,建议中国企业在签
订贸易合同前就REACH法规实施后的贸易操作细则与进口商进行协商,就双方所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进行确认,商讨费用分摊,预估风险等,尽量在贸易合同中体现以上商业细节的安排。
根据WTO统计,2008年欧盟向WTO共通报技术性贸易措施84条,其中技术
法规和标准67条,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17条。
大部分通报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于
年内正式颁布或实施。
2008年欧盟正式颁布和实施的主要技术性贸易措施和草案简述如下:
10.2.1 技术法规
10.2.1.1 氟化温室气体的产品和设备的标签要求
2007年12月17日,欧盟发布了《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
No842/2006,规定含某些氟化温室气体的产品和设备的标签格式和补充标签要求的第(EC)No 1494/2007号欧委会规则》。
该规则规定了含氟化温室气体的产
品和设备的标签内容、格式及贴附位置,要求标签上必须提供所含氟化温室气体类型和数量的信息,明确声明这些温室气体已被纳入京都议定书。
此外,还要求标示产品和设备是否使用那些以氟化温室气体吹制的泡沫塑料来进行隔离。
该规则于2008年1月正式实施。
10.2.1.2 新资源食品授权和投放市场的统一规则
2008年3月14日,欧盟发布了《关于新资源食品和修订关于通用授权程序的欧
洲议会和理事会规则草案》,将按照当前法规的规定,详细规定关于新资源食品授权和投放市场统一的共同体规则。
新资源产品是指1997年5月1日前在欧盟内
部没有被人类广泛食用的食物或食物成分,此类产品需获得授权方可投放欧盟市场。
除新资源食品以外,来自第三国的传统食品也必须证明在第三国有广泛食用的历史方可获准投放市场。
10.2.1.3 可回收的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材料和物品
2008年3月27日,欧盟发布了《关于可回收的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材料和物品,
并修正委员会法规(EC)No2023/2006的第(EC)No282/2008号欧委会规则》。
该法规规定了用于生产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材料和物品的回收塑料的机械再循环过程的批准程序,并修正了法规(EC)No2023/2006中相关的良好生产规范
要求。
该规则于2008年5月正式实施。
10.2.1.4 化妆品
欧盟于2008年4月、9月和12月分别发布《为适应技术进步,对理事会指令
76/768/EEC(化妆品指令)附录Ⅱ和附录Ⅲ进行修正的第2008/42/EC欧委会指令》、《为了适应技术进步,对关于化妆品的理事会指令76/768/EEC附录Ⅱ和
附录Ⅲ进行修正的第2008/88/EC号欧委会指令》和《为了适应技术进步,对关
于化妆品的理事会指令76/768/EEC附录Ⅱ和附录Ⅶ进行修正的第2008/123/EC
号欧委会指令》。
根据科学委员会(SCCP)的建议,限制某些香料在化妆品中的
使用,规范维生素、二甘醇、甲苯、二甘醇一丁醚和丁氧基乙醇在化妆品中的使用,以及禁止在化妆品中使用对氨基苯甲酸(PA-BA)。
这些指令已分别于2008年5月、10月和2009年1月正式实施。
10.2.1.5 欧盟航空器移动通信服务系统(多信道自动拨号移动通信(MCA)系统)2008年4月7日,欧盟发布了《关于欧盟航空器移动通信服务系统(多信道自动拨号移动通信(MCA)系统)使用的频谱统一工作条件的第2008/ 294/EC号欧
委会决定》,要求成员国允许那些符合ETSI标准或等效标准的飞行器移动通信设
备使用17101785 MHz和18051880MHz波段。
按照该决议的决定,必须防止
接收某些频段的移动终端试图向地面移动通信网注册。
该决定规定了技术参数,以及操作要求。
该决定自发布时正式实施。
10.2.1.6 消费者食品安全信息
2008年4月14日,欧盟发布了《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信息
的规则提案》。
该提案更新了现行通用标签标准,包括适用于所有食品的营养标签,并提出了定义、提供信息的一般原则及食品企业经营者通过食品标签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信息的责任。
强制性标签标准对大多数加工食品所含热量、脂肪、饱和脂肪、碳水化合物和盐提出了强制性营养声明要求。
除此以外,没有改变现行标准。
提案考虑制定营养信息说明规范,包括可供选择的关于每日营养需要的营养信息表示形式或图形说明形式。
提案阐明了适用于食品原产国或原产地声明的规则。
此类标签是自愿性的,但如果错误地提供此类信息可能误导消费者,则标签变为强制性的。
该提案还对多成分产品的原产国或原产地声明及除牛肉与小牛肉以外的肉类原产国或原产地声明规定了标准。
10.2.1.7 饲料添加剂
2008年4月17日,欧盟发布了《关于饲料投放市场和使用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规则提案》,本法规提案涉及使欧盟动物饲料和宠物食品投放市场和使用(即,包括进口)规定的统一与更新。
六项旧的相关指令将由一更新的统一法规取代。
10.2.1.8 机动车排放的新技术法规
2008年4月17日,欧盟发布了《关于符合重型车辆排放标准(欧Ⅵ)的机动车
辆和发动机型号,以及关于获取车辆维修和保养信息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规则提案》,涉及重型车辆污染物排放的限量。
欧盟于2008年4月30日发布了《制定新客车排放性能标准以作为降低轻型车辆二氧化碳排放总体措施的组成部分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规则提案》。
该提案要求到2012年将新注册的客车的二氧化碳排放降低到130 g/km。
制造商必须确保其在
欧盟注册的欧盟177车辆每年都符合平均排放限值要求。
如果制造商的平均二氧
化碳排放水平超过限值,则必须支付额外费用。
该额外费用将逐年提高,2012年为20欧元每g/km每车,2013年为35欧元,2014年为60欧元,2015年为
95欧元。
多个制造商可结成联盟来作为单一厂商以符合该法律的要求。
销售量低
于10000辆车每年的独立专业制造商可申请豁免。
10.2.1.9 磁性玩具安全规定
2008年4月21日,欧盟发布了《要求成员国确保投放市场或可在市场上获得的
磁性玩具应标示健康和安全危险的第2008/329/EC号欧委会决定》,旨在使投放市场或可在市场上获得的磁性玩具标注其强力磁铁或可被儿童吞咽的磁性部件对儿童所构成的风险。
该决定为临时性决定,有效期自2008年4月21日至2009年
4月21日。
10.2.1.10 打火机儿童安全要求新规
2008年4月23日,欧盟发布了《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1/95/EC,关
于欧洲打火机标准应满足的特定儿童安全要求的第2008/357/EC号欧委会决定》。
该决议给出了打火机、儿童禁用打火机和儿童诱惑打火机的定义,规定了打火机必须不得被儿童开启,并且不得对51个月以下的儿童具有吸引力。
准豪华型和豪华型打火机除外。
该决定自发布时正式实施。
10.2.1.11 葡萄酒市场共同组织
2008年4月29日,欧盟发布了《关于葡萄酒市场的共同组织以及修正某些法规
的第479/2008号欧洲理事会法规》。
该技术法规替代了《关于葡萄酒市场共同
组织的理事会法规(EC)1493/99》,涉及葡萄酒生产和销售的所有方面,包括
生产方式、来源命名、地理标识和标签等。
除个别条款外,该法规自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10.2.1.12 REACH相关法规
2008年5月30日,欧盟颁布第(EC)440/2008号理事会规则《根据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的法规〈REACH〉制定的试验方法》。
该理事会规则规定
了化学物质内在性质的统一试验方法。
主要有三大类:物理化学特性测定方法、毒性和其他健康影响的测定方法以及生态毒性的测定方法。
2008年10月8日,欧盟发布了《对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REACH)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规则(EC)No1907/2006附录Ⅳ和附录Ⅴ进行
修正的第(EC)No 987/2008号欧委会规则》。
该法规修正了REACH法规附录Ⅳ和附录Ⅴ关于豁免物质的规定,增加了豁免物质的种类,同时对已有的某些豁免进行删除或限制。
该法规自2008年10月12日起正式实施。
2008年10月10日,欧盟发布了《修正REACH法规附录Ⅺ的欧委会规则草案》。
该草案修正了REACH法规附录Ⅺ第3段关于如何判定可豁免某些测试要求的规定。
10.2.1.13 营养标签
2008年10月28日,欧盟发布了《对关于营养标签的理事会指令90/496/EEC中有关日推荐量、能量转换系数和定义方面进行修正的第2008/100/EC号欧委会指令》。
该指令对关于营养标签的理事会指令90/496/EEC中有关日推荐量、能量
转换系数和定义(“纤维”的定义)的规定进行了修正,自2008年11月起正式实施。
10.2.1.14 水果和蔬菜行业销售新标准
2008年12月5日,欧盟发布了《对关于水果和蔬菜行业的理事会规则(EC)
No 2200/96、(EC)No2201/96和(EC)No1182/2007的执行法规(EC)
No1580/2007中的销售标准进行修正的第(EC)No1221/2008号欧委会规则》。
由于欧盟对水果和蔬菜行业共同市场组织做出了调整,因此该法规引入了销售标准和相关检查方面的新实施细则。
具体内容包括:对于所有新鲜水果和蔬菜的通用销售标准,引入了“合理的、合宜的和适于销售的质量”的定义,并要求所有新鲜水果和蔬菜必须标注原产国的全称及标示方法;将特定销售标准的数量从36个减少到10个;简化和合理化检查的实施。
该提案将显著降低检验机构和海关机构的行政负担,并将为已获批准的进出口商提供便利。
该法规于2008年12月正式生效。
10.3.1 农药残留的最大限量
2008年2月19日,欧盟发布了《有关部分农药残留最大限量的修改第
86/362/EEC、86/363/EE和90/642/EEC号理事会指令附件的欧委会指令》,放宽了乙酰甲胺磷、啶虫脒、苯并噻二唑、艾氏剂、苯霜灵、苯菌灵、多菌灵、稻麦立、百菌清、毒死蜱、四螨嗪、氟氯氰菊酯、氯氰菊酯、赛诺吗嗪、狄氏剂、乐果、毅菌葡、高效氰戊菊酯、恶唑酮菌、环酰菌胺、杀螟硫磷、氰戊菊酯、草甘膦、茚虫威、高效氯氟氰菊酯、嘧菌胺、精甲霜灵、杀扑磷、甲氧虫酰肼、吡蚜酮、唑菌胺酯、嘧霉胺、葚孢菌素、噻虫啉、甲基硫菌灵和肟菌酯的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该指令于2008年4月正式实施。
10.3.2 木质包装新要求
2008年12月22日,欧盟批准了欧委会第2008/109/EC号指令,同意修改《关于防止对植物或植物制品有害的生物进入和在欧盟传播的措施修改第2000/29/EC 号理事会指令》、附件Ⅳ有关内容。
该指令规定用于国际贸易的木质包装材料必须不带树皮,或可以带有个别树皮,并采用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15号的热处理或者溴甲烷熏蒸处理且有正式的ISPM15标记。
木质包装采用ISPM15方法处理的要求于2009年1月1日生效。
为使其他国家有时间进行准备,不带树皮的要求则延长至2009年7月1日生效。
10.3.3 有关食品用香料的相关决定
2008年6月17日,欧盟发布了《关于修改委员会批准食品内/表用香料物质注册的第1999/217/EC决定的欧委会决定》,将2methyl1,3butadiene(橡胶基质;FL01.049)从批准物质的名单中删除。
10.3.4 关于有蹄类动物的卫生检疫证书
2008年6月27日,欧盟发布了《关于修改理事会有关欧盟进口某些活有蹄类动
物及鲜肉证书要求的第79/542/EEC号决定的附件Ⅰ和Ⅱ的欧委会决定》。
该决
定将诸多已经标准化的证书综合为一个法案,以确保计算机系统的有效处理。
作为
补充,委员会结合规定了动物源性食品的特殊卫生法规及供人消费动物源性产品官方控制组织的特殊规则(第852/2004,853/2004及854/2004号欧洲议会及理事会规则)和关于食品微生物标准的第2073/2005号法规更新了证书。
新证书替代了根据2004年1月6日《有关欧盟进口来自第三国的动物及鲜肉,包括肉馅的卫生条件,以及修改第79/542/EEC,2000/572/ EC及2000/585/EC号决定的第2004/212号欧委会决定》规定的证书。
该决定还更新了批准向欧盟出口某些鲜肉的第三国和地区名单。
该决定已于2008年7月正式实施。
10.3.5 食品补充品中的重金属最大残留限量
2008年7月2日,欧盟发布了《对规定食品中某些污染物最大限量的规则(EC)No 1881/2006中有关重金属的要求做出修正的第629/2008号欧委会规则》。
该规则规定了食品补充品中铅、镉、汞的最大残留限量。
其中,铅和汞的残留限量分别为3.0 mg/kg和0.10 mg/kg;镉在全部或主要由海藻或海藻衍生物构成的食品补充品中的限量为3.0 mg/kg,在其他食品补充品中为1.0 mg/kg。
该规则于2008年7月生效,2009年7月1日正式实施。
10.3.6 饲料中的黄角素最大残留限量
2008年8月4日,欧盟发布了《规定角黄素最大残留限量(对指令2003/7/EC 规定的条件做出补充)的欧委会规则》。
根据欧洲食品安全局的建议,该规则修订了饲料着色剂角黄素的现行许可使用条件,并对喂食含角黄素饲料的动物源性食品的最大残留限量进行了规定。
该规则于2008年8月正式实施。
10.3.7 星天牛的紧急防范措施
2008年11月7日,欧盟发布了《防止星天牛(Anoplophorachinensis (Forster))传入欧盟并在欧盟内扩散紧急措施的欧委会决定》。
该紧急措施涉及防止星天牛(Anoplophorachinensis(Forster))通过进口、生产和流通传入欧盟并在欧盟内扩散以及对特定植物进行控制。
该紧急措施将于2009年5月
31日接受审查。
10.3.8 蘑菇中重金属的最大限量要求
2008年11月28日,欧盟发布了《对有关食品中某些污染物最大限量的第(EC)1881/2006号规则进行修订的第(EC)629/2008号欧委会规则》。
该规则删除
了目前对“野生”蘑菇和“栽培”蘑菇的区分,修改了蘑菇中铅、镉等重金属最大限量和某些水产品中铅、镉和汞的最大限量。
该规则于2008年12月初正式实施。
10.3.9 水生动物的卫生要求
2008年12月12日,欧盟颁布《关于水生动物及其制品投放市场和进口的某些动物卫生要求的第(EC)1251/2008号欧委会规则》。
该规则规定了欧盟进口水生动物(鱼、软体及甲壳类动物,包括观赏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动物卫生条件。
主要内容包括:更新了需控制的水生动物疾病名单及可以向欧盟出口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第三国、地区或场所的清单;规定了进口拟用于养殖、繁殖的水生动物及放置和取出鱼类的设施与开放式和封闭式观赏设施的具体要求;规定了进口供人消费用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具体条件等。
此外,该规则中的证书将代替此前多项法律中所规定的各类证书,将这些证书要求汇总到单一法案内。
该规则还调整了进口要求,使其与有关水生动物健康的新欧盟法规框架(理事会有关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以及预防控制某些水生动物疫病的动物要求的第2006/88/EC号指令)相协调一致。
该
规则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10.3.10 供人类消费的鱼类和软体动物的卫生要求
2008年12月12日,欧盟发布了《对有关进口供人消费用鱼、软体动物及甲壳动物的动物健康证书要求的第(EC)2074/2005号法规做出修正的第(EC)
1250/2008号欧委会规则》。
该规则修改了适用于进口供人类消费的鱼类产品及
活双壳类软体动物的条件,引入了新的动物卫生要求。
该规则还调整了进口要求,使其与有关水生动物健康的新法规框架(理事会关于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以及预防控
制某些水生动物疫病的动物要求的第2006/88/EC号指令)相协调一致。
根据该
规则,适用于鱼类产品的公众健康要求保持不变,适用于活双壳类软体动物的公众健康要求也适用于供人消费的棘皮类动物、被囊动物及海洋腹足动物。
该规则所规定的证书将替代此前多项法律中的相关证书,草案附件规定了进口证书样本并更新了需控制疫病名单。
该规则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10.3.11 奶制品
2008年10月14日,欧盟颁布《关于对中国进口牛奶或奶制品设置特殊进口管理措施的(EC)798/ 2008号欧委会决定》,根据该决定,欧盟延续了对中国牛奶
和奶制品的进口禁令,并在此基础上,对奶含量超过15%的产品设置了严格的进
口管理措施。
一旦发现任何三聚氰胺含量超过2.5毫克/千克的产品立刻销毁。
10.3.12 含大豆和大豆制品的食品和饲料
2008年12月24日,欧盟发布了《关于修正第2008/798/EC号决定的第
2008/921/EC号欧委会决定》。
该决定把针对中国的进口禁止扩大到含大豆和大
豆制品的婴幼儿食品,对于来自中国的含大豆和大豆制品的食品和饲料中的碳酸氢铵添加剂实行100%检测。
该决定于2008年12月9日生效。
10.3.13大米及大
米制品
2008年4月3日,欧盟颁布《有关针对大米及大米制品中转基因成分Bt63采取
紧急措施的第2008/289/EC号欧委会决定》,欧盟将对中国进口大米进行全面检查。
根据欧盟规定要求,从中国进口的大米须接受检验,以证明不含有Bt63转基因成分。
中国产米类食品须附带非转基因大米制造的证明。
该决定从2008年4月15日开始实施。
10.3.14 生物灭杀产品
2008年7月,欧盟发布了关于生物灭杀产品指令98/8/EC的4项指令,将把鼠
得克(difenacoum)、二氧化碳(carbondioxide)、丙环唑(propiconazole)
和戊唑醇(tebuconazole)列入欧盟许可清单,允许这些物质用于生物灭杀产品。
这些指令均于发布后20天生效。
2008年4月4日,欧盟发布了《关于不将三唑锡、三环锡和噻苯隆包括在理事会指令91/414/EEC的附件Ⅰ中,并撤回对含有这些活性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授权
的第2008/296/EC号欧委会决定》。
该决议规定了三唑锡、三环锡和噻苯隆将不被包括在欧盟肯定列表中,而且成员国必须撤回对含有这些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授权。
该决议于发布当天正式实施。
欧盟于2008年4月7日发布了4项欧委会指令草案,根据该四项指令草案,KHDO、噻苯哒唑、噻虫嗪和IPBC将列入欧共体活性物质许可清单,允许用于生物灭杀产品。
欧盟于2008年5月26日发布了多项欧委会决定草案,对有关植物保护产品的指令91/414/EEC做出修正,规定将不把布氏白僵菌、高锰酸钾、噻
嗪酮、丁乐灵、氰氨、敌草腈、氯硝胺、笛高福、烯唑醇、甲基溴、毒草安、敌稗、三环唑、氟菌唑列入欧共体许可清单,成员国必须撤销对含这些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许可。
欧盟于2008年6月2日发布通报,宣布了6项技术法规草案,修正欧洲议会和
理事会指令98/8/ EC,把氯醛糖、磷化铝、溴敌隆、茚虫威、噻虫啉列入欧共体
生物灭杀产品活性物质许可清单。
2008年11月7日,欧盟发布了《关于不将草
萘胺包括在理事会指令91/414/EEC的附件Ⅰ中,并撤回对含有该物质的植物保
护产品授权的第2008/902/EC号欧委会决定》。
该决议规定了草萘胺将不包括在共同体肯定列表中,成员国必须撤回对含有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授权。
该决议于发布当天正式实施。
2008年12月5日,欧盟发布了《关于将硫酸不列入理事会指令附录Ⅰ,并撤销
对含此类物质植物保护产品许可的第2008/937/EC号欧委会决定》。
该决议规定了,硫酸将不列入欧盟的许可清单,成员国必须撤销对含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
许可。
该决议于发布当天正式实施。
2008年12月5日,欧盟发布了《关于不将某些活性物质列入理事会指令附录Ⅰ
并撤销对含这些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许可的第2008/934/EC号欧委会决定》。
该决议于12月5日正式实施。
该决议规定,其附录Ⅰ中所列的物质将不纳入欧盟的许可清单,成员国必须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撤销对含这些物质的植物保护
产品的许可。
该决议于发布当天正式实施。
2008年12月8日,欧盟发布了《关于将某些活性物质不列入理事会指令附录Ⅰ,并撤销对含此类物质植物保护产品许可的第2008/941/EC号欧委会决定》。
该决议规定了,15种杀虫剂活性物质将不列入欧盟的许可清单,成员国必须撤销对含
这些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许可。
该决议于发布当天正式实施。
2008年12月12日,欧盟发布了《关于将骨油不列入理事会指令附录Ⅰ,并撤销对含此类物质植物保护产品许可的第2008/967/EC号欧委会决定》。
根据该决定。
骨油将不列入欧盟的许可清单,成员国必须撤销对含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许可。
该决议于发布当天正式实施。
10.4.1 关于技术法规的协调性
欧盟的技术法规往往采用指令的形式,由各个成员国进行转化,由于各成员国对于指令的理解和适用不尽相同,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各个成员国国内措施的不一致的现象,不仅会令欧盟外的生产商感到困惑,而且由于这些不同,生产商不得不分别应对各个成员国,从而面对过度的程序和成本负担。
欧盟常常通过直接在技术法规中引用欧洲标准,从而使这些标准在该技术法规适用范围内强制实施。
由于欧洲标准本身所具有的自愿性性质,不需要向WTO通报,且其内容不予公开。
这些被欧盟立法所引用的标准有时存在与国际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对生产商和出口商造成了技术上的不确定性,并加重了生产商和出口商购买标准的成本负担。
国外生产商难以参加和了解欧盟的标准制定和修订活动,而且欧盟有时会临
时采用基于设计而不是基于性能要求的标准,这都会导致国外生产商的利益受到损害和成本增加。
10.4.2 关于能耗产品环保设计的指令
欧盟有关能耗产品(Energyusingproducts,简称EuP)环保设计要求的框架指
令自2007年8月正式实施后,欧盟于2008年连续出台了5项该框架指令下的实施细则或草案,分别涉及家用和办公用电气电子设备;外部供电装置;独立式机顶盒;无整体式镇流器的荧光灯、高强度放电灯以及能够操作上述灯泡的镇流器和灯具;非定向家用灯。
这些指令可能对中国产品进入欧盟市场造成重大影响,中方对欧盟的上述指令表示高度关注。
中方认为,欧盟的EuP框架指令及其上述实施细
则存在两方面的缺陷:第一,欧盟以框架指令的形式规定产品生态设计方面的总体要求,而将具体针对的产品及技术细节交由逐步分批制定的实施细则来规范,随意性较大,增加了市场的不确定性。
尽管欧委会公布了2009年EuP指令实施细则
的推进计划,但其中的时间节点和技术要求更改内容并不明确。
第二,这些实施细则本身存在技术要求上不尽合理,过渡期过短,增加的额外成本过多等问题。
例如,在《执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5/32/EC关于家用和办公用电气电子设备待
机和关闭模式下电力消耗的生态设计要求的第(EC)No 1275/2008号欧委会规则》中,对于小家电的功耗要求,并不能产生明显的节能效果,而对于产品的成本则将增加10%。
此外,由于该法规中的规定与现行标准差异较大,企业需要进行
修改产品设计和重新进行检测认证,法规一年过渡期时间过短。
再如,在《执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5/32/ EC关于非定向家用电灯生态设计要求的欧委会规
则草案》中,欧盟要求生产商必须在免费登陆的网站上提供相关信息,这会对非英语国家的小型生产商造成额外的负担。
而且该法规草案中对于欧盟成员国机构采用何种标准来测定产品的符合性不够明确,该法规授权欧盟可以随时对“统一标准”清单做出修改,因此会产生一定的随意性,第三国生产商会受到这些不断修改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