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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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单位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人 组成;有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邀请监察机关、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指定。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下列期 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 60 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 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60 日。 (二)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 45 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 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45 日。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和事故发生经过;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对电网运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 的影响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四)事故应急处置和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的情况;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和技术分析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 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同意,事故调查工作 即告结束;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经事故发生 地电力监管机构同意。 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 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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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调查、统计、处理电力生产事故,规范电力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条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隐瞒电力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企业。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第七条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电网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面积停电,为特大电网事故:(一)省、自治区电网或者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1. 电网负荷为2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20%;2. 电网负荷为10000兆瓦以上不满2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30%或者4000兆瓦;3. 电网负荷为5000兆瓦以上不满1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40%或者3000兆瓦;4. 电网负荷为1000兆瓦以上不满5000兆瓦的,减供负荷50%或者2000兆瓦。
(二)直辖市减供负荷50%以上的;(三)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8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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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监会4号令)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统计、处理电力生产事故,规范电力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条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隐瞒电力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企业。
第二章 事故定义和级别第七条 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电网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面积停电,为特大电网事故:(一)省、自治区电网或者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1、电网负荷为2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20%;2、电网负荷为10000兆瓦以上不满2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30%或者4000兆瓦;3、电网负荷为5000兆瓦以上不满1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40%或者3000兆瓦;4、电网负荷为1000兆瓦以上不满5000兆瓦的,减供负荷50%或者2000兆瓦。
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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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 •5 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部分 《条例》制定背景
• 因此,电力安全事故难以完全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对电力安全事 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 2007年,电监会正式启动了《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 处理条例 》制定工作,2008年1月形成送审稿,2011年6月15日在 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上讨论并原则通过,并于2011年7月7日正 式颁布,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一部分 《条例》制定背景 •第二部分 《条例》内容说明 •第三部分 《条例》精神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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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 •3 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部分 《条例》制定背景
• 2005年电监会发布《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监会4 号令)及有关配套规章,对规范事故调查工作,保证电力安全生产 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 2007年,国务院公布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国务院493号令),这个条例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 人身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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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9
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 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目录
•第一部分 《条例》制定背景 •第二部分 《条例》内容说明 •第三部分 《条例》精神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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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 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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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 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部分 《条例》内容说明
•二、《条例》的适用范围
• 《条例》适用于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 对于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电力正常供应,同时 又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但人员伤亡 数量构成《生产安全事故条例》规定的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 的,则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 • 因发电或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未影响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正常供应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 《生产安全事故条例》的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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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为了及时报告、调查、统计、处理电力生产事故,制定了《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下面是详细内容。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调查、统计、处理电力生产事故,规范电力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条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隐瞒电力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企业。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第七条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电网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面积停电,为特大电网事故:(一)省、自治区电网或者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1、电网负荷为20xx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20%;2、电网负荷为10000兆瓦以上不满20xx0兆瓦的,减供负荷30%或者4000兆瓦;3、电网负荷为5000兆瓦以上不满1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40%或者3000兆瓦;4、电网负荷为1000兆瓦以上不满5000兆瓦的,减供负荷50%或者20xx兆瓦。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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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
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或者本企业现场负责人报告。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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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正文:----------------------------------------------------------------------------------------------------------------------------------------------------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4号)《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柴松岳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调查、统计、处理电力生产事故,规范电力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条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隐瞒电力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企业。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第七条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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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释义】本条是制订本规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电力工业生产和建设的基本方针,是电力事业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证。
本条所提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生产力,而人是生产力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这是电力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
严禁违背科学规律,硬拼设备,酿成重大的电力系统事故和大机组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因此只有确保人身安全、确保电网安全,确保设备安全才能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才能更合理地满足全社会的电力需求。
本条规定了电力行业必须充分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手段保障电力生产的安全,不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不发生人员伤亡。
本条所称生产是广义概念,含基本建设。
电力工业部文件电技[1994]800号关于发布《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南方电联,华能集团公司,其他有关单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经部审查通过,批准为强制性标准,现予发布。
该标准编号为DL558_94,自1995年4月1日其实施。
原部标SD168_85同时停止使用。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并抄送部标准化办公室。
本标准由电力出版社负责出版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章)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主题词:电力事故标准通知抄送:国家技术监督局,中电联标准化部,中国电力出版社。
本部:安生司,建设司,水农司,计划司,监察局,办公厅,政法司,存档。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华东电业管理局负责起草。
主要起草人:陈其祥、林文真、周尚艺、李英帆、黄裕福、邵之祺、许植树、巢大同、聂晓临、唐炳兴、居志清、徐祥生1.总则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关系极大,也是电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4号令颁布《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4号令颁布《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cec08c78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4c59658.png)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4号令颁布《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
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大坝与安全》
【年(卷),期】2005(000)001
【总页数】1页(P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V
【相关文献】
1.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3号令 [J],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2.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生产令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号) [J], 柴松岳
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布《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J],
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颁布《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办法》 [J],
5.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布第2号令《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正式实施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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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
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或者本企业现场负责人报告。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完整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完整](https://img.taocdn.com/s3/m/491408160b1c59eef8c7b4aa.png)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二0 一五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 (1)第三章事故调查 (6)第四章统计报告 (15)第五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中的事故定义和级别、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等仅用于公司内部安全管理。
第三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条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隐瞒电力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集团公司、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第六条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第七条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一)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三)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为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死亡、重伤以及多人轻伤事故。
第八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大设备事故:(一)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二)其它经公司认定的。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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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一、总则为了规范电力生产单位对事故的调查工作,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电力生产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识,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电力生产单位,包括发电厂、变电站、输电线路等。
三、调查组成员1.调查组由主调查员、副主调查员和成员组成,成员人数视事故性质和情况而定。
2.主调查员负责组织、协调全面的调查工作,副主调查员协助主调查员的工作,成员协助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和情况。
四、调查程序1.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调查组,并通知相关人员配合调查。
2.第一阶段:确定事故现场,保护现场,确保现场证据的完整性。
3.第二阶段:调查组成员明确分工,收集证据、信息,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
4.第三阶段:综合分析所获得的数据和资料,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主体。
5.第四阶段:撰写事故调查报告,明确事故原因、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
五、调查报告要素1.事故概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损失情况等基本信息。
2.事故原因:详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
3.责任认定:明确事故责任主体,做出合理的责任界定。
4.处理意见:提出事故的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
5.预防措施:针对事故原因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改进措施。
六、报告的审核与汇报1.调查组领导将调查报告提交给相关领导审核,并听取意见。
2.经审核无误后,将调查报告上报单位领导,并进行汇报。
3.报告中的问题得到解决后,执行整改并制定相应预防措施。
七、附则1.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对本规程条款的解释权归电力生产单位。
3.本规程如有调整或修改,需经单位领导批准。
以上即为本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望所有相关人员严格遵守,确保事故的及时处理和预防工作的推进。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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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1.2 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楚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2.1 人身事故2.1.2 人身事故等级划分2.1.2.1 特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者。
2.1.2.2 重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2.1.2.3 一般人身事故: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
2.2 电网事故2.2.1 特大电网事故2.2.1.1 电网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1)省电网或跨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电网负荷减供负荷20000mW及以上20%10000~20000mW以下30%或4000mW5000~10000mW以下40%或3000mW1000~5000mW以下50%或2000mW2)中央直辖市减供负荷50%及以上;省会城市及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80%及以上。
2.2.1.2 其他经国家电网公司认定未特大事故者。
2.2.2 重大电网事故:未构成特大电网事故,负荷下列条件之一者定未重大电网事故:2.2.2.1 电网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1)省电网或跨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电网负荷减供负荷20000mW及以上8%10000~20000mW以下10%或1600mW5000~10000mW以下15%或1000mW1000~5000mW以下20%或750mW1000mW以下40%或200mW2)中央直辖市减供负荷20%及以上;省会及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40%及以上;中等城市减供负荷60%及以上;小城市减供负荷80%及以上。
2.2.2.2 电网瓦解110kV及以上省电网或跨省电网非正常解列成三片及以上,其中至少有三片每片内事故前发电出力以及供电负荷超过100mW,并造成全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电网负荷减供负荷20000mW及以上4%10000~20000mW以下5%或800mW5000~10000mW以下8%或500mW1000~5000mW以下10%或400mW1000mW以下20%或100mW2.2.2.3 发生下列变电站全停情况之一者:1) 330kV及以上变电站(不包括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未单一线路供电者);2) 220kV枢纽变电站;3)一次事故中3个及以上220kV变电站(含电厂升压站,不包括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为单一线路串解供电者)。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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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定总则:本规定以《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为依据,明确事故调查的程序、有关人员的职责及事故调查报告的形成和事故统计上报工作。
本规定未尽事宜执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一、事故调查组构成及权限界定对任何事故的调查,均要成立事故调查组,认真、客观的组织调查分析。
1、重伤事故由厂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部、综合部工会成员等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2、轻伤事故由生产部安监部门组织发生车间、综合部(工会)及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3、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或性质严重的一般生产事故,由厂部组织调查,生产部(包括安监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值长)以及其它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4、只涉及一个车间且情节比较简单的一般设备事故,由生产部安监人员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调查。
5、一类、二类障碍由生产部安监人员负责组织调查,相关单位和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性质严重时,由厂领导或指定人员组织调查。
6、二类障碍以下故障由车间负责组织调查,涉及两个及以上生产单位时,由生产部安监人员组织调查。
二、事故发生后的规定1、事故发生后,当班值长必须立即组织事故处理,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
2、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随意变动。
如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或疏通交通等,确需移动现场物件者,由当班值长负责组织作出事故现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的物证(包括物件、等)。
3、事故发生后,由值长负责组织运行单位和事故单位填写事故的原始资料,经责任部门领导签字后上交安监部门。
三、事故调查程序1、及时上报(1)人身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所在车间和当班值长立即上报厂安监人员和厂领导。
(2)一类障碍及以上设备事故发生后,当班值长立即上报有关车间、厂安监人员和厂领导。
(3)二类障碍发生后,责任单位和当班值长必须立即上报厂安监人员。
2、调查组织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保护现场。
2)、收集原始资料。
3)、调查事故情况。
4)、分析原因责任。
电力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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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江江苏省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文件编号:XNY-AS-04-2015 安电力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22015-3-31发布22015-03-31实施目录1 总则 (1)2 事故定义和级别 (1)3 事故报告 (3)4 事故责任划分 (4)5 事故调查 (4)6 统计报告与安全周期 (8)7 附则 (8)8 其他 (10)附件一:电力生产设备障碍标准 (12)附件二 :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21)附件三: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 (23)附件四: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书 (25)附件五:电力生产安全事故报表 (27)电力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1 总则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对人身、火灾、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定。
1.2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1.3 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定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的全资、控股新能源发电企业。
2 事故定义和级别2.1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过程中,根据造成的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释人员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影响电力正常供应(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等情形,判定为不同种类和级别的事故。
事故种类主要有人身事故、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等,其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内部统计事故(简称统计事故,下同)。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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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网公司•【公布日期】•【文号】国家电网工[2004]26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家电网工[2004]264号)公司系统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电网建设分公司、安能建设总公司、河南国网宝泉抽水蓄能公司、四川白马循环流化床公司:根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现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请按照文件规定建立事故应急处理机构,按管理层次分别将机构和人员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对社会有严重影响的其他事故,建立在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的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机制,保证电力工程建设安全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电网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称公司)及其负责管理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国家电网公司成立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总指挥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公司分管工程和安全的副总经理任副总指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为该小组工作成员。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办公机构设在工程建设部,工程建设部主任为负责人,质量安全处全员为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成立后及时向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并将领导小组成员及日常办公机构人员的通讯联系方式,通知所属各网、省公司及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
第四条各网、省公司及电网建设分公司参照公司本部的模式,成立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其所属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并将机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实施细则(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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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实施细则(2021)XX电厂规章制度发布通知XX电规章?2021?第45号《XX电厂《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实施细则》已经于20213月28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厂长:年3月28日年规章制度控制表制度名称制度编号版本 XX电厂《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实施细则 CPIMDCFRD-04-07-2021-03 签发日期下次评估起草人时间部门审核分管领导签发人审核是否修订在2021版本基础上进行修改。
1、增加了自顶实施细则的目的此 2、增加了环保改造设备安全事件的定性标准。
次修改的主要内容解释部门实施及完善执行人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安全监察专责安环部XX电厂《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促进生产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依据《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4号、中电投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公司电力板块事故障碍异常细则》的具体规定要求,结合我厂生产设备的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我厂事故障碍异常细则,适用于全厂安全生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确定的事故、一类障碍、二类障碍、人身伤害、异常等,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吸取事故教训,控制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证安全生产。
各单位要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尽快落实整改,并在《事件分析记录》中认真进行登记。
第二章内容、要求与程序第四条设备异常:设备异常厂部不考核,但各检修、发电分场要制定标准自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按月报安全与环境保护监督部(以下简称安环部)备查,对不认真进行分析考核的单位(每月2次及以上)厂部将按设备二类障碍考核该二级单位。
第五条轻伤、重伤:轻伤、重伤的认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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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4号《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柴松岳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调查、统计、处理电力生产事故,规范电力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条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隐瞒电力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企业。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第七条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电网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面积停电,为特大电网事故:(一)省、自治区电网或者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1. 电网负荷为2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20%;2. 电网负荷为10000兆瓦以上不满2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30%或者4000兆瓦;3. 电网负荷为5000兆瓦以上不满1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40%或者3000兆瓦;4. 电网负荷为1000兆瓦以上不满5000兆瓦的,减供负荷50%或者2000兆瓦。
(二)直辖市减供负荷50%以上的;(三)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80%以上的。
第九条电网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面积停电,为重大电网事故:(一)省、自治区电网或者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1. 电网负荷为2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8%;2. 电网负荷为10000兆瓦以上不满2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10%或者1600兆瓦;3. 电网负荷为5000兆瓦以上不满1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15%或者1000兆瓦;4. 电网负荷为1000兆瓦以上不满5000兆瓦的,减供负荷20%或者750兆瓦;5. 电网负荷为不满1000兆瓦的,减供负荷40%或者200兆瓦。
(二)直辖市减供负荷20%以上的;(三)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40%以上的;(四)中等城市减供负荷60%以上的;(五)小城市减供负荷80%以上的。
第十条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为一般电网事故:(一)110 千伏以上省级电网或者区域电网非正常解列,并造成全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1. 电网负荷为2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2. 电网负荷为10000兆瓦以上不满2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5%或者800兆瓦;3. 电网负荷为5000兆瓦以上不满1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8%或者500兆瓦;4. 电网负荷为1000兆瓦以上不满5000兆瓦的,减供负荷10%或者400兆瓦;5. 电网负荷为不满1000兆瓦的,减供负荷20%或者100兆瓦。
(二)变电所220千伏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
(三)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1. 装机容量3000兆瓦以上的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2赫兹,且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频率偏差超出50±0.5赫兹,且延续时间15分钟以上。
2. 装机容量不满3000兆瓦的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5赫兹,且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频率偏差超出50±1赫兹,且延续时间15分钟以上。
3. 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力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且延续时间超过2小时;或者电压偏差超出电力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且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
第十一条电力企业发生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数额的,为电力生产设备事故。
电力生产设备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装机容量400兆瓦以上的发电厂,一次事故造成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为重大设备事故。
第十三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重大设备事故的,为一般设备事故:(一)发电厂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二)发电厂升压站110千伏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三)发电厂200兆瓦以上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的;(四)电网35千伏以上输变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并造成对用户中断供电的;(五)水电厂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他损坏的。
第十四条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十五条电力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
第十六条电力企业发生重大以上的人身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电厂垮坝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停电事故,应当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概况、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情况向电监会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第十七条电力生产事故的组织调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人身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和特大设备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二)特大电网事故、重大电网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由电监会组织调查;(三)一般电网事故、一般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
涉及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2个或者2个以上企业的一般事故,进行联合调查时发生争议,一方申请电监会处理的,由电监会组织调查。
第十八条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迅速抢救伤员和进行事故应急处理,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二)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
(三)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收集事故经过、现场情况、财产损失等原始材料。
(四)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
(五)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六)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报告书》中应当明确事故原因、性质、责任、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七)根据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处理意见,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章统计报告第十九条电力生产事故的统计和报告,按照电监会《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办理。
涉及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2个以上企业的事故,如果各企业均构成事故,各企业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计、上报。
一起事故既符合电网事故条件,又符合设备事故条件的,按照“不同等级的事故,选取等级高的事故;相同等级的事故,选取电网事故”的原则统计、上报。
伴有人身事故的电网事故或者设备事故,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将人身事故、电网事故或者设备事故分别统计、上报。
第二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1周内,将有关情况报送电监会。
第二十一条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连续无事故的天数累计达到1 00天为1个安全周期。
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发生本单位应承担责任的一般以上电网事故、设备事故或者火灾事故,均应当中断安全周期。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电力企业,是指以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单位)。
(二)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
(三)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工作。
(四)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五)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责任: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六)区域电网,是指华北、东北、西北、华东、华中和南方电网。
(七)电网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前的负荷。
(八)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的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
(九)电网非正常解列包括自动解列、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解列。
(十)施工机械,是指大型起吊设备、运输设备、挖掘设备、钻探设备、张力牵引设备等。
(十一)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所发生的费用。
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
保险公司赔偿费和设备残值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十二)全厂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
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
(十三)电网减供负荷波及多个省级电网时,除引发事故的省级电网计算1次事故外,区域电网另计算1次,其电网负荷按照区域电网事故前全网负荷计算。
减供负荷的计算范围与计算电网负荷时的范围相同。
(十四)城市的减供负荷,是指市区范围的减供负荷,不包括市管辖的县或者县级市。
(十五)电力设备事故包括电气设备发生电弧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统损坏起火等。
第二十三条各电力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与生产事故调查相关的内部规程。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