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地税合并后,视同销售业务全透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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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圈内公司是如何合理避税的

互联网圈内公司是如何合理避税的

互联网圈内公司是如何合理避税的互联网作为旨在颠覆一切的新兴行业,它从诞生之初起便在与许多旧事物进行着激烈的碰撞。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讲互联网公司的合理避税方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互联网公司合理避税方法电商不交税?还是前段时间,据称上海、广东等地的天猫卖家陆续收到税务部门的约谈通知,这本来是正常的税务稽查行为。

但在网上很快就有了所谓“天猫卖家被要求补税”的消息,对此阿里方面还特地发布声明否认了所谓“补税”一事,还指出这是同行在蓄意言论攻击。

根据小内的了解,实际的情况是,京沪苏粤等多地税务部门的确正在对电子商务的税务风险进行摸底,而国家税务总局也已将“电子商务税收研究”列入了今年的绩效考核中。

业内人士透露说,“目前恐怕将是电子商务企业合规纳税前的最后一段甜蜜时光,无税无忧的好日子即将一去不复返”。

所以说,目前电商领域将遭遇是很可能是整体的纳税规划化,而不是税务部门在仅仅针对天猫卖家进行稽查,可偏偏却是树大招风的阿里中枪了。

这一幕不禁让人想起2013年的两会期间,苏宁老总张近东就曾呼吁对电商征税,并将矛头直指淘宝。

苏宁通过主动请求被征税的方式,用税收为武器来暗中打击阿里,此举真是”伟、光、正“。

几年过去,虽然电商行业的纳税规范仍未出台,但阿里作为单个企业已经实现了年纳税109亿的水平,是国内互联网公司里首家纳税超百亿的。

而苏宁这边,虽然口号是喊得震天响,实际上却是毛毛雨点,甚至还偶有拖延给消费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事情发生。

无独有偶,另外一家电商企业京东也遭遇过“纳税疑云”。

当时,刘强东在年会上称京东的销售收入将超万亿元,为政府创造的间接税收则达到5000亿,直接税收700亿,此言一出被遭到了舆论的极大怀疑。

根据他们财报的数据,一直亏损的京东去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仅为500多万。

他们声称的所谓5000亿和700亿,不过是偷换概念的纯忽悠罢了,实属画饼。

在玩避税的电商企业中,聚美也算是别出心裁了。

他们去年开始主推的所谓“极速免税店”,其实就依托于精心打造的避税plan。

【老会计经验】视同销售业务涉税会计处理总结

【老会计经验】视同销售业务涉税会计处理总结

【老会计经验】视同销售业务涉税会计处理总结关于视同销售业务,目前尚未有一个明确的解释。

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发生这样的事项:将自产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职工奖励、捐赠、利润分配、抵债、进行非货币资产交换等。

这一方面减少了企业的货物,另一方面这些事项都不是典型意义上的销售行为。

对此类事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存在许多的争论,因此,暂时将其称为视同销售。

笔者认为,所谓视同销售,就是作为业务本身不是销售,但纳税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要视同正常销售一样计算纳税,视同销售是税法概念,而不是会计概念。

各税种对视同销售的规定不完全一致,税收中的视同销售有流转税与所得税之分,两者之间不可相互适用。

如增值税法规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不一定就要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要看所得税法规有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

本文仅就视同销售业务问题在增值税与所得税上的处理进行分析。

其他的流转税类同增值税。

一、税收上对视同销售的规定因为视同销售在各税种之间的差异性和不可相互适用性难以把握,因此在实务中对税收法规的解读就尤为重要,现整理归纳如下。

(一)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上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视同销售在所得税上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是如何规定的?∙新法中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是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并且应按照以下原则执行:1.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未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具体情形如下(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由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行开发的商品房转作企业的固定资产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处理。

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2.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具体情形如下:(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房地产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营业税、所得税、土增税税务争议处理

房地产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营业税、所得税、土增税税务争议处理

房地产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计税价格争议处理1,视同销售的税收基本规定:2009国税发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七条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2008国税函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2,所得税视同销售计税价格:(总局、江苏、大连三种计算方法)31号文件第七条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

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房地产企业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房地产企业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文号【】来源【】添加时间:【2009-7-17 11:41:07】浏览次数:【35】视同销售行为是指会计账务处理不作为销售收入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而确认收入并计缴税金的商品转移行为。

视同销售行为分为对内处置视同销售行为和对外处置视同销售行为。

房地产企业视同销售行为在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的处理上有一定区别,本文就此进行对比阐述。

一、企业所得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第五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视同销售涉税处理案例分析

视同销售涉税处理案例分析

视同销售涉税处理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和各行业市场竞争的加剧,涉税处理成为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视同销售是涉税处理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涉及到企业销售行为的合规性和税务风险的把控。

在本文中,我们将通过分析一个案例来探讨视同销售的概念、原因以及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案例背景:某公司是一家生产和销售电子产品的企业,其主要业务是批发和零售电子产品。

该公司采用了视同销售的方式,将一部分产品转售给一家代理商,并由代理商销售给最终用户。

然而,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了查税,并认定其视同销售行为存在问题,要求该公司进行涉税处理。

视同销售的概念:视同销售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企业销售行为的实质确定其纳税义务的一种方式。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实际上并未直接向最终用户销售产品,而是通过代理商等渠道进行销售,税务机关可以视其为直接销售。

这种方式被称为视同销售。

税务机关一般根据多种因素来确定是否视同销售,如物品实际使用方向、销售的经济实质、商业关系等。

该案例分析:在该案例中,税务机关认定该公司采用视同销售的方式存在问题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1. 物品的实际使用方向:查税机关认为该公司通过代理商销售的电子产品实际上是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的,因为代理商只是一个过渡的环节。

税务机关可能通过代理商和最终用户之间的联系和商业合同等证据来推断实际使用方向。

2. 销售的经济实质:税务机关会观察该公司与代理商之间的商业合同内容,以及代理商的销售方式、定价等信息,来确定代理商是否仅仅是一个销售渠道,还是实质上具有独立销售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代理商具有独立销售权利和义务,那么税务机关可能就不会认定为视同销售。

3. 商业关系的建立和运作:税务机关还会考虑企业与代理商之间的商业关系是否是真实的,即商业行为是否存在实质性的独立性。

如果企业仅仅通过安排一个代理商来转售产品,并且在销售活动中对代理商的销售行为存在干预,那么税务机关可能也会认为这是视同销售。

2024注会税法精讲笔记

2024注会税法精讲笔记

2024注会税法精讲笔记一、税法总论。

1. 税法概念。

- 税收与税法的定义。

- 税收的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税法的功能(财政收入功能、经济调节功能等)2. 税法原则。

- 税法基本原则。

- 税收法定原则(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税收效率原则(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 实质课税原则。

- 税法适用原则。

- 法律优位原则(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3. 税法要素。

- 总则(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等)- 纳税义务人(自然人和法人等)- 征税对象(区分不同税种的标志)- 税目(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 税率。

- 比例税率(如增值税基本税率)- 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如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超率累进税率如土地增值税)- 定额税率(如车船税)- 纳税环节(生产、批发、零售等环节纳税)- 纳税期限(按日、月、季、年等)- 纳税地点(机构所在地、销售地等)- 减税免税(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 罚则(对违反税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附则(解释权、生效时间等)4. 税收立法与我国税法体系。

- 税收立法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税收法律)- 国务院(制定税收行政法规)-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税收法规,仅限部分地区)-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税收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制定税收地方规章)-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 税收实体法体系(按征税对象分类,如商品和劳务税类、所得税类等)5. 税收执法。

- 税务机构设置(国家税务总局及各级税务机关)- 税收征管范围划分(国税、地税征管范围,目前国地税合并后的调整情况)- 税收收入划分(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划分)6. 税务权利与义务。

税法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情况

税法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情况

税法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情况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总结】
以上8种情况中,第③、④、⑧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的情况都要确认收入。

注意: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
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货物购进时用途不确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行抵扣)或者: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货物购进时确定作为礼品,如外购烟、酒等,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贷:库存商品。

房地产开发企业“视同销售”涉税环节处理及实务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视同销售”涉税环节处理及实务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视同销售”涉税环节处理及实务分析目录一、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方式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方式三、个人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方式四、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方式笔者按:营改增后,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视同销售”争议逐步纳入业内探讨内容,由于税法和会计法范围上存在不同差异,“视同销售”存在不同概念,在会计处理上也有不同方式: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而会计上并没有做相应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土地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是指回迁安置房等销售收入及拆迁补偿款的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若提供安置房给回迁户,安置房视同销售处理,土地返还款中明确约定用于安置房建设的部分,实质上是政府支付的购买安置房的购房款,应当确认为销售收入,同时确认为拆迁补偿费。

实际操作中,该部分返还款通常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销售价格,因此在进行税务处理时,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文的相关规定,应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征收增值税及土地增值税等,市场销售价格也就是“视同销售”的价格;一般来讲税法上“视同销售”内容包括: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方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酒店设宴待客: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酒店设宴待客: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时,按照同类货物的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如没有同类货物的对
外销售价格时,应按照成本加利润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二)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酒店将劳务用于交 际应酬,应按照所提供劳务的市场价格确定收入额。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二十五条列举了 9 个视同销售项目,虽然不 包括交际应酬,但这条规定中“等用途的”字样表述说明,这一条款并 非正列举。也就是说,现实生活中,业务性质与将货物、财产、劳务用 于捐赠、偿债、赞助等相同的,均可依此规定判定视同销售货物、转让 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企业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性质上等同于将劳务用 于广告、职工福利,应当按规定视同提供劳务确定收入,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及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应当如何处理呢?
酒店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无需缴流转环节的营业税及其附加。 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劳务指属于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

财税实务以案说法--关联交易视同销售少缴税款案

财税实务以案说法--关联交易视同销售少缴税款案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以案说法--关联交易视同销售少缴税款案【案例分享】
主管税务机关在对光明酒店“营改增”进行风险评估时,发现光明酒店无电费支出,经约谈企业财务人员,了解到光明酒店和母公司光明房地产公司同在一楼办公,电费由光明房地产公司统一缴纳。

评估人员从酒店的工程部门取得了酒店每月的耗电量,并将光明房地产公司可能违法的线索移送给稽查局。

稽查局在受理案源线索后,予以立案。

检查人员按到《检查任务通知书》后,按要求对光明房地产2016年供电一事进行检查。

光明房地产公司基本情况:光明房地产公司于2016年1月1日成立光明酒店,将已达到使用条件的房产,装修成酒店并租给光明酒店使用,电费由光明房地产公司统一缴纳。

光明房地产公司和光明酒店均于2016年5月1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归地税局管辖。

经查,光明房地产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支付电费,计入管理费用;2016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支付电费,取得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进项。

【法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销售货物(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视同销售的价格。

【税款计算】。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视同销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对于视同销售,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往往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会计上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

例如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市场推广,直接计入销售(营业)费用,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

另一种是会计上按视同销售处理。

当业务发生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商品出库,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对于第一种账务处理,会计与税法上会产生差异。

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8〕101号)的规定,在填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纳税人对视同销售如何在报表中填列产生了争议,有些纳税人认为,企业已经将外购的礼品支出计入了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在税前作了扣除,在填表时,作视同销售处理。

那么,所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是否还要填写?如果填写视同销售成本,是否存在重复扣除的情况?例如,某企业购买了100元礼品,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最多允许税前扣除60%,即60元。

如果作视同销售处理,则需要调增100元,再作视同销售成本处理,调减100元。

这样做,不是相当于100元的视同销售收入,对应了100元的视同销售成本和60元的管理费用,实际扣除了160元吗?要解答这个问题,需要先看一下会计处理。

不作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117贷:库存商品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企业视同销售行为中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故管理费用按购入价计算。

税法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账务处理

税法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账务处理

税法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账务处理视同销售行为,全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意为其不同于一般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只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行为一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争议,是很多财务人员的感到比较纠结的问题!下面将税法规定的8种视同销售情况分享如下:①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②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不确认收入)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总结】以上8种情况中,第③、④、⑧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的情况都要确认收入。

注意: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银行存款等(或借方)用于债务重组:借:应付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问题】自产或者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福利部门),用于业务招待、交际应酬,确不确认收入,如果确认,为什么?【答复】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况,需要确认收入;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不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营改增培训参考资料(20160415)

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营改增培训参考资料(20160415)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货物和劳务税司2016.04前言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个行业全部纳入试点范围。

为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出台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7个行业管理、纳税申报、发票使用方面的公告。

2016年4月6日至8日,国家税务总局举办了全系统营改增政策专题视频培训,对上述文件进行了讲解。

为帮助基层税务人员更好的学习和理解政策精神,熟练掌握操作流程,我司对培训内容进行了整理,形成了《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讲义》。

目录前言 (i)《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解读 (1)第一部分文件出台的背景 (1)第二部分此次营改增试点的主要内容及影响 (1)第三部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解读 (2)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2)第二章征税范围 (13)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 (22)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 (26)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26)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 (27)第三节简易计税方法 (45)第四节销售额的确定 (47)第五章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55)第六章税收减免的处理 (59)第七章征收管理 (6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66)一、销售服务 (66)(一)交通运输服务。

(66)(二)邮政服务。

(67)(三)电信服务。

(68)(四)建筑服务。

(68)(五)金融服务。

(70)(六)现代服务。

(72)(七)生活服务。

(80)二、销售无形资产 (82)三、销售不动产 (82)第四部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解读 (83)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83)(一)兼营。

税法中的视同销售规定

税法中的视同销售规定

税法中的视同销售规定一谈到视同销售这个税收概念,各位纳税人一定会想到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相关规定。

其实,视同销售不仅存在于增值税中,在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中也存在相关规定。

近日,小编就将税法中有关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按税法进行梳理,汇总如下:01、增值税视同销售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在全面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视同销售从销售货物,又增加了视同销售服务、视同销售无形资产与不动产等方面,其规定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02、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视同销售讲解课件ppt

视同销售讲解课件ppt
总结词
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分 配、赠送,应视同销售处理。
详细描述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 资、分配、赠送等行为,这些货物的 价值并没有实现销售,但根据税法规 定,这种使用应视同销售处理,企业 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感谢观看
THANKS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对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范围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财产转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等情形。
05
视同销售的案例分析
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总结词
代销行为中,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代销方,应视同销售处理。
详细描述
在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的情况下,货物的所有权 已经转移给了代销方。根据税法规定,这种转移应被视同销 售处理,代销方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总结词
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 消费,应视同销售处理。
详细描述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或个人消费,如发放职工福利、赠送客户等 ,这些货物的价值并没有实现销售,但根据 税法规定,这种使用应视同销售处理,企业 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总结词
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 税项目,应视同销售处理。
VS
详细描述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 税应税项目,如建筑工程、职工福利等, 货物的价值并没有实现销售,但根据税法 规定,这种使用应视同销售处理,企业需 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视同销售的情形
01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 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 目。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二00八年六月前言为贯彻落实2007年7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和2008年1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决定在全国国税、地税机关征集税务稽查案例,并组织人员进行编写,形成税务稽查系列培训教材,主要适用于税务稽查人员培训使用。

本书以行业为主线分十一章,共收集稽查案例61个,案例主要选自全国各地税务稽查机关2005年以来实际办理的兼具典型性和普遍性,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稽查实例。

希望通过学习案例,给税务检查人员的稽查实践带来一定裨益。

作为培训教材,本书首先满足于操作的实用性,其次总结各地积累的办案经验,作为个案突破,有指导的针对性,同时作为三本系列教材的一部分又与其他两本书的构成有机联系。

《税务稽查案例》是对《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规范的具体体现,是对《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取证方法、行业方法的具体实践。

例如本书分章以行业归类编写有一定的特色,这与方法篇的行业检查构成一定关联,又如:在稽查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等方面又与管理篇相关联,在案例分析部分反映出“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重点、焦点问题,这与管理篇的稽查成果运用相呼应。

为更好地为一线检查人员服务,本书编写选用及编写案例侧重介绍案件查处过程和方法,同时兼顾税收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案例的基本体例分为四个部分,同时对特殊案例,比如涉及复议、诉讼等法律适用方面案例在体例方面作出必要的特殊调整。

案例的基本体例为:案件背景情况、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案件分析四个部分,此外又附加三部分内容:本案特点、思考题、考试练习题。

―“本案特点”主要是编者对办案机关查办案件的可取之处的理解把握。

―“案件背景情况”主要介绍与查办案件相关的案件来源和纳税人基本情况。

―“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主要分为检查预案、检查具体方法和检查中遇到的困难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三部分。

―“违法事实及处理”主要反映被检查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以及税务机关对此的处理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至“三定”规定落实到位前的改革过渡期,原国税、地税机关按原有职责协同办理税费征管业务,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执法和服务,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和各项税收征管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确保不断提升纳税人的办税体验。

现就做好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做好税费征管业务衔接(一)表证单书及印章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税收业务印章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刻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可以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

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纳税人户籍管理。

新税务机构要统筹做好税务登记的确认、变更、注销和停复业等工作,实现税务登记事项“一窗办理”,内部信息共享共用。

对当期有任一税种申报记录的纳税人,新税务机构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

对纳税人在原国税、地税机关户籍管理状态不一致的,新税务机构应当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按规定处理,保持同一纳税人状态的一致性。

(三)欠税公告。

新税务机构在发布欠税公告前,应当按户对纳税人所有税种欠税信息进行归集确认后,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对纳税人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四)风险统筹。

新税务机构要加强风险任务扎口管理,统筹风险管理任务安排,有序开展风险任务的推送和应对工作。

2024年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总结与思(2篇)

2024年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总结与思(2篇)

2024年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总结与思____年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的出台是税收政策领域的一大突破和改革,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税收体制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____字的篇幅中,我将对____年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进行总结与思考,包括背景、内容、影响等方面的分析。

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现有的增值税制度在某些方面已经显现出了不足之处。

增值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进口增值税、内销增值税和增值税视同销售。

进口增值税和内销增值税是按照实际交易金额征收的,而增值税视同销售则是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并征收的。

然而,目前我国的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计算视同销售比例的方式相对繁琐,容易产生争议。

其次,视同销售比例的调整周期较长,无法及时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

再次,视同销售比例的设置不够精细,无法准确反映不同行业的经营特点。

因此,为了解决这些问题,____年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应运而生。

二、内容____年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视同销售比例的调整:规定了视同销售比例的调整机制,将比例的调整周期缩短到一年一次,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

同时,还对不同行业的视同销售比例进行了精确设定,以更好地反映各行业的特点。

2. 视同销售比例的确定:规定了视同销售比例的确定方式,采用了综合评估的方法。

综合考虑了行业的生产规模、产品价格、市场需求等因素,并通过专家评审来确定最终的比例。

3. 视同销售比例的公布:规定了视同销售比例的公布机制,将比例公布在税务部门的官方网站上,以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

同时,还规定了纳税人可以申请调整比例的程序和条件。

4. 视同销售资格的认定:规定了视同销售资格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纳税人可以通过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来认定自己是否具有视同销售资格,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影响____年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的出台将对我国的经济和税收体制产生积极影响。

1. 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视同销售规定的出台将减少了企业的直接税负,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增加了企业的盈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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