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制度旷工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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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为了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旷工处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一经发布即生效。

二、旷工定义
旷工是指员工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离岗或未按公司规定时间返回工作岗位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擅自离岗;
2. 迟到超过规定时间;
3. 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参加个人活动;
4. 旷工期间未履行请假手续。

三、旷工处罚标准
1. 一日旷工(8小时以内):
(1)第一次:扣除当月工资的5%;
(2)第二次:扣除当月工资的10%;
(3)第三次及以上:解除劳动合同。

2. 二日旷工(16小时以内):
(1)第一次:扣除当月工资的10%;
(2)第二次:扣除当月工资的15%;
(3)第三次及以上:解除劳动合同。

3. 三日旷工(24小时以内):
(1)第一次:扣除当月工资的15%;
(2)第二次:扣除当月工资的20%;
(3)第三次及以上:解除劳动合同。

4. 四日旷工及以上:
(1)第一次:扣除当月工资的20%;
(2)第二次:扣除当月工资的25%;
(3)第三次及以上:解除劳动合同。

四、特殊情况处理
1. 因特殊原因(如家庭紧急情况、疾病等)导致旷工的,员工需在事后及时向公
司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公司审核批准后,可酌情减免处罚。

2. 员工因工作原因需要请假,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未按规定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3. 员工在紧急情况下无法请假,应在事后及时向公司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

经公司审核批准后,可酌情减免处罚。

五、附则
1.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员工应严格遵守本标准,如有违反,公司将依据本标准予以处罚。

3. 本标准如有调整,以公司正式文件为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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