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防汛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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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防汛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确保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洪水、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防洪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洪水、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加强洪水、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的预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提高抗灾能力。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建立健全防汛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领导责任制,分级负责,协调联动。
(4)快速反应,科学应对。
一旦发生灾害,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科学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
2.1 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是全区防汛工作的最高指挥机构,负责对全区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指挥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担
任,成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军队、武警部队、水利部门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2.2 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防汛应急预案,协调指导各地防汛工作。
2.3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汛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指挥。
三、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措施
(1)修编洪水、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
(2)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洪能力。
(3)组织开展防汛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防汛意识。
(4)加强防汛值班,及时掌握风情、雨情、水情等信息。
(5)提前做好转移安置预案,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2 预警信号
根据气象、水利等部门的预测、预报,当发生洪水、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号,通知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
预警信号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不同程度的风险。
四、应急响应
4.1 响应等级
根据洪涝、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4.2 响应措施
(1)Ⅰ级响应:启动应急预案,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迅速到岗,组织力量开
展抢险救援工作。
(2)Ⅱ级响应:加强防汛值班,密切关注风情、雨情、水情变化,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3)Ⅲ级响应:加强防汛宣传,提高群众防汛意识,做好转移安置准备。
(4)Ⅳ级响应:加强风情、雨情、水情监测,做好防汛准备工作。
4.3 应急结束
当洪涝、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风险消除,受灾地区恢复正常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及时宣布应急结束。
五、善后处理
5.1 受灾群众救助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确保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5.2 防汛设施修复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受灾的防洪工程设施,恢复防洪能力。
5.3 防汛工作总结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及时对防汛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六、附则
6.1 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涉及的名词解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6.2 预案的修订
本预案每五年修订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后修订。
6.3 预案的发布和实施
本预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4 责任追究
对不履行防汛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