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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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
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泰政办发[2015]56号
【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04
【实施日期】2015.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泰政办发〔2015〕56号)
为保障全市生猪及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严格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
未取得定点屠宰资格,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
罪定罪处罚。
二、严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依法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