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矛盾纠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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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目的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合法权益,促进和谐校园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部因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教职工管理等引起的矛盾纠纷。
三、处理原则
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2. 及时、高效原则;
3. 和谐、稳定原则;
4. 依法依规原则。
四、矛盾纠纷分类
1. 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矛盾纠纷;
2. 学生与学生之间的矛盾纠纷;
3. 教职工与学校之间的矛盾纠纷;
4. 教职工与教职工之间的矛盾纠纷;
5. 其他涉及学校教育教学、学生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
五、矛盾纠纷处理程序
1.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协调、监督矛盾纠纷的处理工作。
2. 当事人发现矛盾纠纷后,应主动向所在部门报告,部门负责人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调查处理。
3. 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证据。
4. 部门负责人应在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领导审批。
5. 学校领导审批后,由相关部门负责执行处理意见。
六、处理方式
1. 调解: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使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2. 处理: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如警告、记过、降职等。
3. 仲裁:对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事项,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4. 法律途径:对无法通过调解、处理、仲裁解决的矛盾纠纷,当事人可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责任追究
1. 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在处理矛盾纠纷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八、附则
1. 本制度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学校将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处理机制,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为师生营造一个和谐、安宁的学习和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