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虎、何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张虎、何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8
【案件字号】(2020)皖04民终4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江志珍郑植代奇
【审理法官】江志珍郑植代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虎;何爽;吴守军
【当事人】张虎何爽吴守军
【当事人-个人】张虎何爽吴守军
【代理律师/律所】孙积良安徽云君积贤律师事务所;王晓娟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吕娟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积良安徽云君积贤律师事务所王晓娟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吕娟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积良王晓娟吕娟
【代理律所】安徽云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虎;何爽
【被告】吴守军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仅依据转账的数额20万元,张虎无法解释为何向吴守军还款9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

【权责关键词】代理民事权利违约金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自认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中止诉讼(诉讼中止)强制执行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一、变更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9)皖0403民初26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张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吴守军借款本金人民币952500元及利息285750元【952500元×2%×15个月(2018年1月17日至2019年4月27日)】,以及2019年4月28日以后的利息(以9525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为“张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吴守军借款本金人民币本金540055元、利息172716元,以及2019年4月28日以后的利息(以剩余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变更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9)皖0403民初26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何爽对上述借款本金范围内承担62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为“何爽对上述借款本金54005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吴守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944元,由吴守军负担5017元,由张虎、何爽负担1092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944元,由吴守军负担5017元,由张虎、何爽负担1092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30 10:16:00
张虎、何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04民终4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虎。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爽。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积良,安徽云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守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娟,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娟,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虎、何爽因与被上诉人吴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9)皖0403民初2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何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积良,被上诉人吴守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娟、吕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虎、何爽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吴守军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借款本金总额1852500元是错误的。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吴守军已经交付了借款协议和借条中约定的全部款项。

涉案12份借条和借款协议,仅有6份银行转款凭证,载明的金额为402000元,根据相关规定,不能认定吴守军已经实际交付了借条约定的1852500元借款。

吴守军在借款时预先扣除的利息,不能计算为借款本金。

吴守军在一审中自认有的借款预扣了利息。

一审法院仍然按借条上的借款本金计算,违反法律规定。

现有证据能证明吴守军交付的借款本金为298000元。

二、即便吴守军能够证明其已经实际交付借条约定的借款本金,其中部分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借条的时间为2014年至2017年,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截至吴守军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其中2014年2月、5月、7月、10月,2015年2月两笔均超过诉讼时效。

三、借款合同中未约定逾期利息,张虎本人否认逾期利息,一审法院按照月息2分计算逾期利息,没有依据。

借款协议中仅约定逾期之日可以按未还款总额的0.2%计收每天的违约金,并无逾期利息的约定。

四、吴守军不能证明何爽是借款人的情况下,判决何爽偿还62万元,缺乏依据。

吴守军不能证明张虎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销,不能判决何爽承担责任。

何爽系田家庵区档案局公务员,收入稳定,且未参与张虎的经营活动。

依据一审庭审可以证明,吴守军知道张虎借款用于合肥开办公司支付工程款、装修款,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销,不是张虎、何爽的共同行为。

通过何爽的银行卡向吴守军还款并不是何爽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据。

因为何爽的银行卡一直交由张虎使用,是张虎向吴守军汇款,并不是何爽向吴守军还款。

不能推论从何爽的卡上向吴守军汇款,就认定何爽对张虎的借款知情,并根据汇款数额承担等额债务。

五、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张虎汇给吴守军的数额远远超过吴守军的借款本金,不存在逾期利息的情形,一审法院认定需要偿还的借款本金和逾期利息是错误的。

六、吴守军虚构借款本金数额,涉嫌套路贷,请法院中止诉讼,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吴守军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的借款本金数额是清楚正确的,张虎向吴守军借钱,现金交付是交易习惯。

转至他人账户亦是张虎的授意。

如果给付现金不成立,张虎是无需在日后进行多次还款的。

且截止2018年4月14日,吴守军打电话给张虎时,张虎并未否认借款的真实性,并答应尽快还款。

2.借款协议中约定了逾期还款责任,一审法院按月息2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借款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何爽自己提交的银行流水可以证实其多达九张银行卡,国家公职人员正常不需要办理如此多的银行卡,且多数卡均开通手机支付,每笔转账均需要输入验证码和收到转账金额的短信提醒。

何爽对于所有转到吴守军账户的款项都是知晓的。

根据2017年12月的两份通话录音均提到了“何爽可转钱了”,可以证明何爽对于张虎欠吴守军的债务是清楚明确的。

何爽名下有价值100万元的商铺,其年收入仅7万元,无能力购买商铺。

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且借贷的,同时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张虎、何爽提出的套路贷问题,是扭曲事实。

吴守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张虎、何爽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52500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1114900元,合计:2067400元;2.请求判令张虎、何爽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从2019年4月28日计算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3.判令张虎、何爽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虎、何爽系夫妻关系,吴守军与张虎是相识多年的朋友,张虎因资金周转困难,多年来多次向吴守军借款。

第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吴守军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借期6个月。

如逾期未清偿借款,自愿无条件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借款人:张虎。

连带责任担保人:二〇一四年2月28日”。

第一张借款协议内容为:“甲方(出借方):吴守军乙方(借款方):张虎……一、借款金额: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二、借款利息:双方另行协商。

三、借款期限:六个月(二〇一四年2月28日至二〇一四年8月28日止)。

具体借款日期以借据为准。

四、借款用途:货款……六、乙方
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权自借款被挪用之日起按借款总额的0.2%计收每天的违约金;本协议项下借款逾期的,甲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未还款总额的0.2%计收每天的违约金……。

甲方:吴守军乙方:张虎二〇一四年2月28日”。

第二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吴守军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借期8个月。

如逾期未清偿借款,自愿无条件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借款人:张虎。

连带责任担保人:二〇一四年5月21日”。

第二张借款协议内容为:“甲方(出借方):吴守军乙方(借款方):张虎……一、借款金额: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二、借款利息:双方另行协商。

三、借款期限:8个月(二〇一四年5月21日至二〇一五年1月21日止)。

具体借款日期以借据为准。

四、借款用途:装修款……六、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权自借款被挪用之日起按借款总额的0.2%计收每天的违约金;本协议项下借款逾期的,甲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未还款总额的0.2%计收每天的违约金……。

甲方:吴守军乙方:张虎二〇一四年5月21日”。

第三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吴守军人民币拾伍万元整,借期2个月。

如逾期未清偿借款,自愿无条件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借款人:张虎。

连带责任担保人:二〇一四年7月2日”。

第三张借款协议内容为:“甲方(出借方):吴守军乙方(借款方):张虎……一、借款金额:人民币15万元整。

二、借款利息:双方另行协商。

三、借款期限:二个月(二〇一四年7月2日至二〇一四年9月1日止)。

具体借款日期以借据为准。

四、借款用途:货款……六、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权自借款被挪用之日起按借款总额的0.2%计收每天的违约金;本协议项下借款逾期的,甲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未还款总额的0.2%计收每天的违约金……。

甲方:吴守军乙方:张虎二〇一四年7月2日”。

第四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吴守军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借期5个月。

如逾期未清偿借款,自愿无条件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借款人:张虎。

连带责任担保人:二〇一四年10月9日”。

第四张借款协议内容为:“甲方(出借方):吴守军乙方(借款方):张虎……一、借款金额: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二、借款利息:双
方另行协商。

三、借款期限:5个月(二〇一四年10月9日至二〇一五年3月9日止)。

具体借款日期以借据为准。

四、借款用途:货款……六、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权自借款被挪用之日起按借款总额的0.2%计收每天的违约金;本协议项下借款逾期的,甲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未还款总额的0.2%计收每天的违约金……。

甲方:吴守军乙方:张虎二〇一四年10月9日”。

第五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吴守军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其中转账拾万零肆仟元,现金玖万陆仟元整。

借款人:张虎2015年2月16日。

因本人无建行卡,特转入吴永清卡内”。

第五张借款协议内容为:“甲方(出借方):吴守军乙方(借款方):张虎……一、借款金额: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二、借款利息:双方另行协商。

三、借款期限:个月(二〇一五年2月16日至二〇一五年8月16日止)。

具体借款日期以借据为准。

四、借款用途:货款……六、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权自借款被挪用之日起按借款总额的0.2%计收每天的违约金;本协议项下借款逾期的,甲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未还款总额的0.2%计收每天的违约金……。

甲方:吴守军乙方:张虎二〇一五年2月6日”。

第六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吴守军人民币现金拾伍万元整(150000元)借款人:张虎2015年2月18日”。

第六张借款协议内容为:“甲方(出借方):吴守军乙方(借款方):张虎……
一、借款金额:人民币15万元整。

二、借款利息:双方另行协商。

三、借款期限:个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止)。

具体借款日期以借据为准。

四、借款用途:货款……六、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权自借款被挪用之日起按借款总额的0.2%计收每天的违约金;本协议项下借款逾期的,甲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未还款总额的0.2%计收每天的违约金……。

甲方:吴守军乙方:张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

第七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吴守军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借款人:张虎2016年3月28日现金转入陈棋工商卡62xxx88陈棋工商银行、望峰岗分行”。

第七张借款协议内容为:“甲方(出借方):吴守军乙方(借款方):张虎……
一、借款金额: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二、借款利息:双方另行协商。

三、借款期限:三个月(二〇一六年3月28日至二〇一六年6月28日止)。

具体借款日期以借据为准。

四、借款用途:工程款……六、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权自借款被挪用之日起按借款总额的0.2%计收每天的违约金;本协议项下借款逾期的,甲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未还款总额的0.2%计收每天的违约金……。

甲方:吴守军乙方:张虎二〇一六年3月28日现金转入陈棋工商卡”。

第八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吴守军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整,其中现金叁拾万元,转账叁万。

借款人:张虎2017年3月28日”。

第八张借款协议内容为:“甲方(出借方):吴守军乙方(借款方):张虎……一、借款金额: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整。

二、借款利息:双方另行协商。

三、借款期限:6个月(二〇一七年3月28日至二〇一七年9月27日止)。

具体借款日期以借据为准。

四、借款用途:……
六、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权自借款被挪用之日起按借款总额的0.2%计收每天的违约金;本协议项下借款逾期的,甲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未还款总额的0.2%计收每天的违约金……。

甲方:吴守军乙方:张虎二〇一七年3月28日”。

第九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吴守军人民币伍万元整。

借款人张虎2017年4月17日”。

第八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吴守军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整,其中现金叁拾万元,转账叁万。

借款人:张虎2017年3月28日”。

第九张借款协议内容为:“甲方(出借方):吴守军乙方(借款方):张虎……一、借款金额:人民币伍万元整。

二、借款利息:双方另行协商。

三、借款期限:6个月(二〇一七年4月17日至二〇一七年10月16日止)。

具体借款日期以借据为准。

四、借款用途:……六、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权自借款被挪用之日起按借款总额的0.2%计收每天的违约金;本协议项下借款逾期的,甲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未还款总额的0.2%计收每天的违约金……。

甲方:吴守军乙方:张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第十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吴守军现金叁万元整,转账肆万元整。

借款人:张虎2017.5月10日”。

第十张借款协议内容为:“甲方(出借
方):吴守军乙方(借款方):张虎……一、借款金额:人民币柒万元整。

二、借款利息:双方另行协商。

三、借款期限:个月(二〇一七年5月10日至二〇一七年11月10日止)。

具体借款日期以借据为准。

四、借款用途:……六、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权自借款被挪用之日起按借款总额的0.2%计收每天的违约金;本协议项下借款逾期的,甲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未还款总额的0.2%计收每天的违约金……。

甲方:吴守军乙方:张虎二〇一七年5月10日”。

第十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吴守军人民币肆万柒仟伍佰元整(现金)。

借款人:张虎2017.8月4日”。

第十一张借款协议内容为:“甲方(出借方):吴守军乙方(借款方):张虎……一、借款金额:人民币4.75万元整。

二、借款利息:双方另行协商。

三、借款期限:一个月(二〇一七年8月4日至二〇一七年9月4日止)。

具体借款日期以借据为准。

四、借款用途:装修款……
六、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权自借款被挪用之日起按借款总额的0.2%计收每天的违约金;本协议项下借款逾期的,甲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未还款总额的0.2%计收每天的违约金……。

甲方:吴守军乙方:张虎二〇一七年8月4日”。

第十二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吴守军人民币现金伍万元伍仟元整(55000元)。

借款人:张虎2017.11月2日”。

第十二张借款协议内容为:“甲方(出借方):吴守军乙方(借款方):张虎……一、借款金额:人民币5.5万元整。

二、借款利息:双方另行协商。

三、借款期限:个月(二〇一七年11月2日至二〇一七年12月2日止)。

具体借款日期以借据为准。

四、借款用途:货款……六、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权自借款被挪用之日起按借款总额的0.2%计收每天的违约金;本协议项下借款逾期的,甲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未还款总额的0.2%计收每天的违约金……。

甲方:吴守军乙方:张虎二〇一七年11月2日”。

以上借条和借款协议均有被告张虎亲笔签字及捺印。

在借款期间,张虎、何爽每年都在还款,即2015年7月1日还款30万元,2015年8月3日还款10万元,2015年8月5日还款2万元,2015年9月11日还款1万元,
2015年9月14日还款3万元,2015年10月23日还款1万元,2015年12月17日还款10万元。

2016年1月10日还款5万元,2016年5月17日还款5千元,2016年6月2日还款1万元,2016年6月5日还款1.2万元,2016年6月21日还款5千元,2016年6月30日还款1万元,2016年7月4日还款1万元,2016年7月21日还款5千元,2016年8月8日还款2万元,2016年8月19日还款10万元,2016年9月6日还款5万元,2016年9月7日还款5万元,2016年9月29日还款2万元,2016年10月20日还款5万元,2016年10月20日还款5万元,2016年11月25日还款2万元。

2017年3月26日还款1.5万元,2017年7月7日还款1万,2017年7月27日还款5千元,2017年8月23日还款1万元,2017年9月30日还款5千元,2017年12月20日还款5千元。

2018年1月17日还款1.5万元。

上述借款还款,经一审法院核算,具体如下:2014年2月28日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该借条并未约定利息,而借款协议上约定的逾期利息已经超过法律规定,不予认定,逾期利息只能按2分计算。

逾期利息从2014年8月29日开始计算,张虎于2015年7月1日还款30万元,逾期计息为:20万元×2%×11个月=4.4万元。

根据先息后本的还款原则,30万元-4.4万元-20万元=5.6万元。

2014年5月21日,张虎又借款20万元……以上12份借条根据以上计算方式,最后计算结果为:总本金为103.05万元,而吴守军起诉借款本金为952500元,即逾期利息只能按吴守军起诉标的计算,952500元×2%×15个月(2018年1月17日止2019年4月27日)=28575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张虎多次向吴守军借款,从2014年2月28日到2017年11月2日,总借款本金为1852500元。

该借款有张虎出具的借条和借款协议为证,同时有吴守军提供的银行流水佐证,足以认定借贷关系存在。

故对于吴守军要求张虎偿还952500元本金的诉请,予以支持。

何爽在借款期间内,以自己的银行卡号一
直在向吴守军还款,说明何爽对于张虎借款是知情的,因此何爽应在自己知情的借款范围内偿还借款,通过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何爽共计还款62万元。

故,对于吴守军诉求何爽承担偿还借款本金的诉求,部分支持,部分不支持。

诉请利息问题,《借条》上并未约定利息,借款协议上约定的逾期利息已经超过法律规定,故,只认定法律范围内的逾期利息,即以952500元本金为基数,按逾期利息2%,从2018年1月18日开始计算至2019年4月27日止的利息为:952500元×2%×15个月(2018年1月17日至2019年4月27日)=285750元。

故对于吴守军诉求逾期利息111490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

只能认定285750元的逾期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1.张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吴守军借款本金人民币952500元及利息285750元【952500元×2%×15个月(2018年1月17日至2019年4月27日)】,以及2019年4月28日以后的利息(以9525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何爽对上述借款本金范围内承担62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3339元,由吴守军承担7394.75元,张虎负担15944.25元。

二审中,何爽向本院提交新证据:1.淮南市田家庵区档案馆证明,证明何爽年收入7万元左右,足以维持其正常生活,无需向吴守军借款,不应承担还款责任;2.陈棋书写的证明和银行流水,证明陈棋是受账户指派,从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分9次向吴守军汇款38.2万元。

吴守军对证据1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该证明无档案馆负责人或者经办人签名,其年收入7万元无银行流水佐证。

即便其年收入7万元,其明细购买了价值近100万元的商铺,说明其工资无力承担该商铺的支付价;对证据2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陈棋书写的证明属于证人证言,其未到庭作证,该组证据不是
新证据,调取时间均是在一审期间,最后5笔转账和本案无关。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证据1无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签名,不符合单位出具证明的形式要要件,对于该证据不予采纳;证据2经本院庭后核实,对于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吴守军二审中向本院提交新证据:通话录音光盘及文字版整理材料,证明何爽对于张虎向吴守军借款是知情的,并多次向吴守军转账还款,其对借款没有提出异议。

吴守军一直向张虎催要借款。

张虎、何爽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对三性和证明观点均有异议,该通话系剪辑合成的。

张虎没有承认何爽知道借款的事情。

对于张虎的借款没有否认,只是借款数额需要查明,且部分借款已过诉讼时效。

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庭后向陈棋核实情况,陈琪陈述:其在2011年至2017年期间是张虎的司机,当时张虎欠吴守军钱,通过其账户向吴守军转钱,不知道具体情况。

张虎、何爽对于陈棋的陈述无异议。

吴守军认为陈棋系张虎的司机,关系比较亲密,其陈述缺乏客观性。

针对陈棋的陈述,吴守军提供卡62xxx88年的银行流水,证明其与张虎之前存在借贷31.5万元,陈棋的所汇38.2万元是偿还之前的借款,借条被张虎抽回。

张虎、何爽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于关联性和证明观点有异议。

吴守军在一审起诉时主张是2014年开始借款,上述借款与本案无关。

30万元的提现记录没有借据、借条证明。

吴守军本人无法陈述何时何地因何交付。

上述银行流水不能证明吴守军作为借款出具给张虎,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二审对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陈棋于2014年12月16日向吴守军转款62000元;2015年4月16日向吴守军转款20000元;2015年5月23日向吴守军转款200000元;2015年5月27日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