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长春市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关于故意犯罪形态的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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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长春市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关于故意犯罪形态的识别
在各地市考试当中,对于故意犯罪的形态考查是比较常见的。

对于这部分内容的考查,难度一般中等,侧重于对故意犯罪形态的理解。

一般而言,只要能够对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的概念理解了,涉及到这一知识点的题目就基本都能做对,这就要求大家充分理解概念并识记。

那么,关于故意犯罪的形态这一内容你是否已经掌握了呢?让我们通过以下两道例题来检验一下你对此知识点的掌握情况吧。

【例题】(单选)甲是一家快递公司职员,因甲工作不认真被公司辞退,甲十分生气,遂带刀在乙下班路上等乙,欲教训乙。

在等乙过程中,甲想同事一场不致打伤乙,放弃教训乙并回了家,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答案】C。

解析: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内的原因而未得逞。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本题题干中,甲带刀在乙下班路上等乙的过程中,想到同事一场不至于打伤乙,主动
放弃了教训乙并回家,这属于犯罪中止中的自动放弃犯罪情形。

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例题】(单选)程某尾随李某,正欲抢劫李某的钱包时,忽然听到有人叫他的名字,因而未能抢劫李某的钱包,程某的行为:
A.是抢劫罪(犯罪预备)
B.是抢劫罪(犯罪未遂)
C.是抢劫罪(犯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
【答案】A。

解析: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内的原因而未得逞。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本题题干中,程某尾随李某,正欲抢劫李某钱包说明此时抢劫尚未着手,仍然在准备阶段。

听到有人叫他的名字,按照一般常理这个因素足以使一个人停止抢劫,属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符合犯罪预备的条件。

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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