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内部管理制度(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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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内部管理,确保化学品的安全使用,预防和打击易制毒化学品的非法生产、流转,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单位。

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由生产企业直接供应给国家药监局相关部门,经国家药监局审批通过后方可销售。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资质登记和备案。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安全管理。

第六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必须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七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制订生产计划,明确生产任务和生产工艺。

第八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控制要求。

第九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确保生产设备、仪器设备和原辅材料的安全,并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进行验收和清点。

第十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应当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坚决防止易制毒化学品的泄露和丢失。

第十一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销售管理
第十二条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单位应当建立销售登记制度,保存销售记录,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可追溯。

第十三条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前对购买单位的资质进行核实,确保所销售的易制毒化学品不被滥用。

第十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单位应当建立订货审批制度,严格控制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数量和销售对象。

第十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单位应当建立退货和退款制度,对有问题的易制毒化学品进行退货和退款处理。

第四章储存管理
第十六条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储存台账,明确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和储存位置。

第十七条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储存标识和警示标识,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位置清晰可见。

第十八条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易制毒化学品的包装完好性和存放环境的安全性。

第十九条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应当建立防火、防爆措施,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安全。

第五章运输管理
第二十条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运输许可证规定的路线和条件进行运输。

第二十一条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车辆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单位应当建立运输管理制度,明确运输路线和运输协调措施,做好运输过程的监管和记录。

第六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使用操作规程,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处理。

第二十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器材,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六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理和事故报告。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国家药监局和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八条发现易制毒化学品的非法生产、流转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法律措施进行打击和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制度的规定,造成事故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责任单位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国家药监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以前的任何与本制度相冲突的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内部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内部管理,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非法使用和流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二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 法律依据。

遵守国家有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 安全第一。

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存放、使用和流转,维护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3. 防范为主。

强化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科学性和精细化;
4. 措施全面。

采取综合性、全方位的管理措施,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全流程管理;
5. 公开透明。

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信息公开和监督,形成社会共治的管理格局。

第三章管理责任
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应当明确责任,确定责任主体和管理岗位,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

1. 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和技术要求,统一监管和协调管理工作;
2. 持有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督;
3. 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责任。

第四章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条持有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预防控制措施,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1. 保管要求。

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存放在专用的存储区域,设立相应的存储设施和设备,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存放;
2. 出入登记。

对进出易制毒化学品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行登记,建立进出易制毒化学品的记录;
3. 监控措施。

采取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等措施,加强易制毒化学品存储区域的监控和保护;
4. 限制措施。

对持有易制毒化学品的人员进行身份核实,并限制人员的进入权限;
5. 盘点制度。

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盘点和清点,确保易制毒化学品数量的准确、完整;
6. 报告制度。

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易制毒化学品的存量和使用情况,上报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管理情况。

第五章人员管理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加强人员管理和培训,提高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安全意识。

1. 工作岗位。

指定专人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保管和使用工作,并明确工作职责;
2. 培训要求。

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进行安全保管知识、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技能和应对能力;
3. 安全意识。

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其风险防范意识和安全责任感;
4. 资质要求。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证书和专业知识,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估。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六条主管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规范和落实。

1. 许可审批。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进行许可和审批,确保合法合规;
2. 定期检查。

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单位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
3. 临时抽查。

不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单位和个人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追究责任;
4. 紧急处理。

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风险的情况,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章处罚和追究
第七条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和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等。

第八章附则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细化。

第九条本制度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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