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本级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标准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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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毕业⽣综合素质评价旨在促进学⽣在初中阶段学习成长的过程性、发展性评价。
综合素质评价基于学校每学期对学⽣发展状况翔实的记录与评价。
评价时所依据的材料必须客观、原始、真实,能充分反映学⽣在该项内容达到的程度与发展的状况。
在本标准的基础上,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细化完善,促进综合素质评定⼯作更公正、更全⾯、更富学校特⾊。
学校开展评价⼯作的程序与⽅式:⑴组织学⽣和家长⾃评;⑵组织同学和⽼师互评;⑶班级综合素质评价⼩组通过集体讨论,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的综合素质等第,并作出综合性的描述;⑷学校综合素质评价⼯作委员会进⾏审核;(5)对评定结果2A2B等第及以上的学⽣实⾏校内公⽰;(6)对D等第评定应慎重。
学校将初中毕业⽣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汇总后上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同时在初中毕业⽣中考名册中记录综合素质评价等第结果,在2008年5⽉15⽇前报送招⽣部门,该结果作为招⽣信息输⼊到招⽣部门的电⼦表册中。
综合素质评价标准如下。
⼀、品⾏修养
⼀、评价要素
1.公民素养:热爱祖国,热爱⼈民,热爱中国共产党。
2.道德品质: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规,遵守社会公德,树⽴社会主义荣辱观。
3.情感态度:⾃尊⾃爱,⾃信⾃强;礼貌待⼈,诚实守信;热爱集体,团结同学,具有合作精神。
4.⾏为表现:热爱科学,勤思好问,乐于探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有益的活动;珍爱⽣命,注意安全,锻炼⾝体,讲究卫⽣,⽣活习惯⽂明健康,积极参加劳动;勤俭朴素,⾃⼰能做的事⾃⼰做;热爱⼤⾃然,爱护⽣活环境。
⼆、评价依据
1.学校品德操⾏评定
各学期的班主任期末评语、各学年学校德育考核内容等原始证据。
2.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
学⽣在各学期内获得的经上级教育⾏政部门认可的各类奖励和荣誉。
3.学校民主评议意见
同学、课任⽼师的民主评议意见。
4.相关表现
①社区服务或社会公益活动、学校或班级劳动等原始记录。
②为同学、集体、社会等服务⽅⾯的情况记录。
③学⽣学年内的奖励、处分、违纪等原始记录。
④为集体争得荣誉的原始记录。
⑤⾔⾏、习惯、观察等⽅⾯的特例记录。
⑥社会、社区、家庭的反映情况。
三、评价标准
A等标准:
1.学年内⽆违法违纪违规的⾏为与记录,各⽅⾯表现优秀。
2.积极参加班级、学校、社区等社会公益服务等活动。
3.具有良好的学习、⽣活、卫⽣等⾏为习惯,家庭、师⽣关系和谐。
4.各学年操⾏等第为“优秀”或各学年均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相关荣誉(如“三好学⽣”、“优秀学⽣⼲部”等)。
D等标准:
1.有经常性违纪⾏为,并且接受教育态度不端正。
2.个⼈⽣活、卫⽣等⾏为习惯差;不积极参加班级、社会公益或社区服务等集体活动。
3.有与其他班级或社会上不良青少年来往的现象。
4.各学年操⾏等第为“待提⾼”,对班级集体具有⼀定程度的消极影响,曾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严重违法⾏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