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立案标准修订研究
法官渎职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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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渎职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一、徇私枉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想必大家看了上面的说明之后,对渎职罪的立案标准有了一定的了解。
渎职罪的特征分析和量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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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的特征分析和量刑研究[摘要]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从事非法活动,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属于职务犯罪的范畴。
对于渎职罪,我国1979年《刑法》只规定9个罪名,“97新刑法”将罪名增至35个,犯罪主体也由“国家工作人员”变更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目前,渎职罪的一些基本问题还需要进行细致分析,文章主要针对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渎职罪特征和渎职罪的量刑分析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关键词]渎职罪;主体认定;特征分析;量刑分析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危害极大,不仅仅表现在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而且损害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妨害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和管理秩序,因此,《刑法》对此类犯罪专门规定了一章内容,对社会生活中最常见、多发的渎职犯罪和在国家事务管理中负有重要职责部门的渎职犯罪较为详细地作了规定,主要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放纵走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等,具体列举了30余种渎职犯罪的具体行为。
打击此类犯罪,对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高效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渎职罪犯罪主体认定《刑法》将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党委、政协、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都不属国家机关范畴,司法实务中,出现了协管、协警及治安联防人员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从事公务的现象,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立法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渎职罪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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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渎职罪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的解释第一条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审判、检察、侦查、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中,违反法律规定,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对当事人不当予以不正当限制、打击、打击,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条以财物徇私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认定为徇私枉法罪:(一)违反法律规定,提供、征收、收受或者协助他人提供、征收、收受财物;(二)提供、征收、收受的财物超出合理限度,或者本人有巨额财产与职权不相符;(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案件当事人作出不公正的判决、裁定、决定或者不予起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以权力徇私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认定为徇私枉法罪:(一)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为职务行为;(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属于不正当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
第四条对于徇私枉法罪,如果违法行为属于贪污、受贿罪、行贿罪等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定罪量刑。
对于行为已构成贪污、受贿罪、行贿罪,但依据不完备,无法认定的,可以依据本解释对徇私枉法罪量刑。
第五条对于违法行为主观方面犯罪行为的具体认定,可以参照刑法第6条相关规定。
第六条徇私枉法罪立案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否存在犯罪事实;(二)是否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三)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四)是否足以对公诉人起诉的证据。
第七条徇私枉法罪的追诉时效,按照贪污、受贿罪、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重视受害人的申诉,依法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
第九条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的解释。
以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的解释。
全文完。
安全生产渎职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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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产渎职罪立案标准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六)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所有的公职人员都是要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流程进行工作,因为公职人员也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国家的形象,所以在出现了渎职罪或者是玩忽职守罪后也是会给公民的权益造成一定的危害,所以公民在发现了任何的渎职行为或者是其他违法行为后都是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安全生产渎职罪立案标准二、渎职罪的追诉期为多长时间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一定期限后,不再追诉。
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因此,渎职犯罪追诉时效应根据具体犯罪的不同,追诉时效的起算点不同。
如,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应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但是,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如玩忽职守犯罪,不及时追捕犯罪嫌疑人的,应从犯罪终了之日起计算。
确定追诉时效起算点后,追诉时效按如下时间计算: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渎职罪最新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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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最新的司法解释是什么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法律越来越严谨完善。
对于犯罪分⼦,会受到⼀定的惩罚。
⼀些国家机关⼈员由于玩忽职守给造成损害的构成了渎职罪。
那么渎职罪最新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渎职罪,是⼀种职务上的犯罪,是国家机关⼯作⼈员和从事公务的⼈员滥⽤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为。
在1979年刑法中,渎职罪只有⼋个条款、九个罪名,⽽且是与贪污贿赂犯罪等规定在⼀起的,范围⽐较宽泛,有的法定刑也偏轻,不利于打击渎职犯罪,加之现实经济⽣活中国家机关⼯作⼈员滥⽤职权、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和⼈民造成重⼤经济损失的新情况不断出现和增加,1997年修订刑法将贪污贿赂犯罪专门作为第⼋章,并将⼗⼏年来民事、经济、⾏政法律中“依照”、“⽐照”刑法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改为刑法的具体条款,形成了修订刑法第九章23个条⽂、33个罪名的局⾯。
2002年12⽉28⽇《刑法修正案(四)》⼜增加了过失执⾏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滥⽤职权执⾏判决、裁定失职罪,最终使渎职罪具有35个罪名。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7⽉9⽇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12⽇由最⾼⼈民检察院第⼗⼀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3年1⽉9⽇起施⾏。
第⼀条国家机关⼯作⼈员滥⽤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造成死亡1⼈以上,或者重伤3⼈以上,或者轻伤9⼈以上,或者重伤2⼈、轻伤3⼈以上,或者重伤1⼈、轻伤6⼈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情形。
论我国渎职罪主体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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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堡!型!!f叁箜!圭塾垒论我国凄职罪童俸的司法认定刘沛贤摘要一直以来,我国的渎职罪主体的范围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上都是不断变化的。
1997年刑法将渎职罪的主体从国家工作人员修订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对国家机关的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的界定等等,刑法没有作进一步的规定,无论司法实践还是理论上都存在极大的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两高”已出台多个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但争议的问题仍然突出,成为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发展的一个瓶颈问题。
本人结合法律的新规定和司法实践对渎职罪主体进行梳理与总结,谈一下对渎职罪主体的具体适用问题。
关键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主体立案标准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98-02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定中的疑点问题我国刑法中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顾名思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具体地说就是指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以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履行一定职责、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行使管理、组织、协调职责的人。
以上给出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定义,但是在现实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并不是一目了然的,还存在一些错综复杂的情况:1.在非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否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以下特殊情况下,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存在困难:(1)一些享有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如妇联的性质如何确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开宗明义地指出“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这说明妇联不是国家机关,而是一种社会团体。
但是妇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授权而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而且妇联的行政经费、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经费,主要由政府拨款,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我国渎职侵权犯罪立法完善若干问题探讨
![我国渎职侵权犯罪立法完善若干问题探讨](https://img.taocdn.com/s3/m/0e2be5c5da38376baf1fae51.png)
第一 ,确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的范围。在刑法 总则 中增 加对 国家机关 工作 人员 范 围的 明确 规定 ,
解决 司 法实践 中无 法确 定 主体范 围 的问题 ,这也 是 刑 法罪 刑法定 原 则 的重 要体 现 。
事实上 ,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是十分严重 的,
从 损失 上来 看 ,可 能 比贪 污贿 赂犯 罪还 要严 重 。据 统计 ,20 年 至20 年 ,全 国检察机 关 立案 侦查 各 03 05 类 渎 职侵 权 犯 罪案 件 2 5 3 ,渎 职 侵 权案 件 给 国 15 件 家造 成 直接 经 济损 失 2 1L ,造 成 重伤 16 人 , 94元 23 死亡 8 2 人 。浙 江 省 绍 兴 市 检 察 院 曾发 布 统 计 数 72 字 ,认 为就 个案 而 言 ,渎 职侵权 犯罪 给 国家造 成 的 损 失 竟 然 是 贪 污 贿 赂犯 罪 的7 。l 然 渎 职 侵 权 倍 3 虽 犯 罪 给 国 家造 成 的损 失 如此 之 大 ,但 是 刑 罚 要 比
西班 牙刑法 。我 国的渎职侵 权犯罪 的相 关规 定 比较
刑法分 则 第 九章渎 职侵权 类犯 罪 的各罪 名 中 , 均将 主 体 限定 为 国家 机关 工 作 人员 ,仅 有 第 38 9 条
“ 意泄 露 国家秘 密罪 、过失 泄露 国家秘 密罪 ”规 故
复 杂 ,为 了突 出对贪 污贿赂 的打 击力 度 ,我 国刑法 将 贪污贿赂 犯 罪从渎 职侵权 犯 罪 中独 立 出去 ,形 成 了独立 的一章 ,同时将玩忽 职 守 、徇 私枉 法等渎 职 侵 权犯罪 行 为列为专 门的一章 ,在刑 法分 则 的第 九 章 中进行 了规 定 。另外 ,在其他 章节 如侵 犯人 身和
渎职罪立案标准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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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立案标准和处理渎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对于渎职罪的立案标准和处理,我国有着明确的规定。
下面将从立案标准和处理程序两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渎职罪立案标准。
1. 违法性和过错性。
渎职罪必须具备违法性和过错性。
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违反法律法规,并且是有过错的。
只有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才能构成渎职罪。
2. 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渎职罪的行为必须导致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这是渎职罪立案的重要标准之一,也是审查渎职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
3. 主观故意或过失。
渎职罪的主体要素是主观故意或过失。
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是有意为之或者是由于过失而造成的损害。
只有在主观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渎职罪。
二、渎职罪处理程序。
1. 立案审查。
一旦发现国家工作人员存在渎职行为,相关部门将进行立案审查。
立案审查是对渎职行为的初步审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必要的调查。
2. 侦查取证。
在立案审查确定渎职行为构成犯罪后,相关部门将展开侦查取证工作。
通过调查取证,确定犯罪事实和证据,为后续的起诉和审判工作提供依据。
3. 提起公诉。
侦查取证结束后,检察机关将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公诉阶段将进行法庭审理,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
4. 审判判决。
经过法庭审理,对于被判定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将依法进行判决。
判决结果将根据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渎职罪立案标准和处理程序的介绍。
在处理渎职罪的过程中,需要严格依法办事,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渎职行为的监督和打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理解与适.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理解与适.](https://img.taocdn.com/s3/m/79d65e96d0d233d4b14e6965.png)
PEOPLE'SPROCURATORIALSEMIMONTHLY2013·第5期《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理解与适用│陈国庆韩耀元卢宇蓉吴峤滨**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201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自1月9日起施行。
《解释》针对惩治渎职犯罪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渎职罪共性的法律适用问题。
为便于深入理解和掌握《解释》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现就《解释》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解释》的背景及过程渎职犯罪不仅直接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同时还是各种贪污贿赂、经济犯罪的重要诱因。
党和国家对依法惩治和预防渎职犯罪高度重视。
2010年12月21日,中办、国办联合转发了高检院会同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等8个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首次提出了渎职是严重腐败的命题,要求把反渎职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反渎职侵权工作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整体格局,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
《意见》全面部署了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力度的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明确要求“两高”加强对办案中相关法律应用问题的研究,重点解决渎职侵权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数罪并罚、徇私舞弊和损失后果认定、侦查与审判管辖衔接以及渎职侵权犯罪处罚偏轻等问题,及时作出司法解释。
2011年3月起,“两高”共同启动司法解释的研究制定工作,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共同研究起草了“两高”《关于办理渎职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并在全国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内征求意见,听取了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安监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中央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2f611e8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1296075.png)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1.08.24•【文号】高检发〔2001〕13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渎职罪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的通知高检发〔200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加强办案工作指导,加强渎职侵权案件管理工作,高检院根据修订刑法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制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已于2001年7月20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施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高检院。
2001年8月24日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2001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规定如下:一、滥用职权案(一)重大案件1、致人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l、致人死亡五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二十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玩忽职守案(一)重大案件1、致人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五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1、致人死亡七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五人以上,或者轻伤三十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百万元以上的。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一)重大案件1、故意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一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三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五项以上的;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危害的;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理解与适.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理解与适.](https://img.taocdn.com/s3/m/79d65e96d0d233d4b14e6965.png)
PEOPLE'SPROCURATORIALSEMIMONTHLY2013·第5期《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理解与适用│陈国庆韩耀元卢宇蓉吴峤滨**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201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自1月9日起施行。
《解释》针对惩治渎职犯罪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渎职罪共性的法律适用问题。
为便于深入理解和掌握《解释》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现就《解释》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解释》的背景及过程渎职犯罪不仅直接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同时还是各种贪污贿赂、经济犯罪的重要诱因。
党和国家对依法惩治和预防渎职犯罪高度重视。
2010年12月21日,中办、国办联合转发了高检院会同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等8个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首次提出了渎职是严重腐败的命题,要求把反渎职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反渎职侵权工作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整体格局,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
《意见》全面部署了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力度的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明确要求“两高”加强对办案中相关法律应用问题的研究,重点解决渎职侵权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数罪并罚、徇私舞弊和损失后果认定、侦查与审判管辖衔接以及渎职侵权犯罪处罚偏轻等问题,及时作出司法解释。
2011年3月起,“两高”共同启动司法解释的研究制定工作,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共同研究起草了“两高”《关于办理渎职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并在全国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内征求意见,听取了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安监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中央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渎职罪的立法缺陷(学术综述)刑法小组第15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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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的立法缺陷(学术综述)刑法小组第15组(组长:李佳宁组员:吴雪雪,雷娟娟,赵潇,张凌宇,王圆圆,杜华莎,张芳芳,徐雅婕,贺志忠,高云翔,刘欢)一、渎职罪的立法现状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权,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责活动和对公务行为的管理秩序,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行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贪污受贿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一由此看出,属于检察机关立案管辖的渎职罪,包括渎职犯罪和侵权犯罪两大类。
①按照1997年修订刑法的规定,渎职犯罪主要包括滥用职权类、玩忽职守类和徇私舞弊类三种基本类型,涉及23个刑法条文,共有33个罪名,即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枉法追诉、裁判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2002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对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作了修改,罪名亦增改为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失职渎职罪立案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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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渎职罪立案标准一览表失职渎职罪是指国家公务员、公司职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故意或者严重过失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
对于失职渎职罪的立案标准,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下面就来一览失职渎职罪的立案标准。
一、国家公务员、公司职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故意或者严重过失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失职渎职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是国家公务员、公司职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故意或者严重过失;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失职渎职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损失的严重性,损失必须是重大的,即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失。
2. 行为人的身份,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公务员、公司职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这是构成失职渎职罪的重要条件。
3. 过失的严重性,过失必须是严重的,而非一般的疏忽或者轻微的过失。
4. 损失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失必须直接导致了损失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
四、失职渎职罪的立案标准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损失的严重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程度等因素,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
五、对于失职渎职罪的定罪量刑,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损失的严重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依法作出合理的判决。
六、对于失职渎职罪的举证责任,公诉机关应当充分收集、固定、审查证据,有力地证明行为人的过错行为和造成的严重损失,确保案件能够依法立案。
七、失职渎职罪的立案标准是司法机关依法审查、立案的重要依据,对于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失职渎职罪的立案标准是司法机关依法审查、立案的重要依据,对于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在具体操作中,需要充分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损失的严重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程度等因素,依法公正地审理案件,保障法律的公正执行。
银行渎职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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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渎职罪立案标准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社会经济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银行渎职罪案件也时有发生,给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影响。
因此,建立和完善银行渎职罪立案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一、明确的立案条件。
银行渎职罪立案标准首先应当明确立案条件。
一般来说,银行渎职罪立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是银行工作人员或者与银行有业务往来的人员;二是行为人的行为涉及到违反职务,损害了银行的利益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三是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渎职罪的构成要件。
二、合理的证据标准。
银行渎职罪立案标准还应当规定合理的证据标准。
银行渎职罪案件的立案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一般来说,证据应当包括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
这些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能够证明行为人的渎职行为确实存在,并对银行或客户造成了损害。
三、严格的审查程序。
银行渎职罪立案标准还应当规定严格的审查程序。
在立案过程中,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包括对相关证据的审查、对行为人的调查取证等。
只有经过充分审查和论证,确保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才能够正确认定银行渎职罪案件的立案。
四、严厉的处罚标准。
银行渎职罪立案标准还应当规定严厉的处罚标准。
对于银行渎职罪行为,一旦经过审查确凿属实,应当依法严惩,对行为人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这不仅可以维护银行的正常运营秩序,也可以对其他从业人员起到警示作用,有效地遏制银行渎职罪行为的发生。
五、完善的监督机制。
银行渎职罪立案标准还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应当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对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渎职行为。
同时,也应当鼓励社会各界对银行渎职罪行为进行举报,加强社会监督,促进银行渎职罪案件的及时查处。
六、总结。
银行渎职罪立案标准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金融秩序、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明确的立案条件、合理的证据标准、严格的审查程序、严厉的处罚标准和完善的监督机制,才能够有效地防范和打击银行渎职罪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渎职罪立案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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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立案标准一览表
渎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致使
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对于渎职罪的立案标准,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将为大家一一列举。
一、违法侵占国家资产的行为。
1. 对于违法侵占国家资产的行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a. 侵占的国家资产金额较大,对国家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
b. 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该行为是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所为;
c. 行为人明知侵占行为违法,仍然故意为之。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 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a. 行为人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b. 行为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c.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明知违法,仍然故意为之。
三、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3. 对于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a. 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国家利益受到损害;
b. 行为人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法规,严重影响了国家的正常运行;
c.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明知违法,仍然故意为之。
总的来说,渎职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侵占国家资产、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在立案时,需要充分考虑行为人的故意和行为对国家利益的实际损害程度。
同时,也需要严格依法审查,确保立案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以上就是渎职罪立案标准的一览表,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工作和生活中,我们应当时刻牢记法律法规,自觉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财务渎职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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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渎职罪立案标准财务渎职罪指的是财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侵占、挪用、私分、私吞、截留、窃取、伪造、篡改、销毁、隐匿财务会计资料,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虚报冒领、违规招待、套取公款等行为,给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行为。
财务渎职罪的行为特征是:一、违反法律法规;二、涉及重大财务事项;三、造成巨额损失;四、涉及贪污、挪用、侵占、受贿等行为;五、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针对财务渎职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财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如违规发放奖金、福利、津贴、补贴等,或者违规购买、使用、处置财产等,都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涉及重大财务事项的行为财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涉及到重大的财务事项,如招投标、采购、财务审批等环节,一旦出现违规行为,都会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
三、造成巨额损失的行为财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出现贪污、挪用、侵占、受贿等行为,或者违规操作、虚报冒领、违规招待、套取公款等行为,都有可能给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造成巨额损失。
四、涉及贪污、挪用、侵占、受贿等行为财务渎职罪的行为特征之一是涉及贪污、挪用、侵占、受贿等行为。
贪污是指财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
挪用是指财务人员将公款、公物、集体资产或者个人财产挪作他用的行为。
侵占是指财务人员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但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
受贿是指财务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非法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五、有明显的主观故意财务渎职罪的行为特征之五是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财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出现违规行为,必须具备明显的主观故意,即明知违法、违规,而有意为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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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高检发释字〔2006〕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已于2005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渎职犯罪案件(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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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0 月 1 第1 9卷 第 1 期 文章编号 :N 3—14 (0 6 0 — 09— 6 C5 13 20 ) 1 0 1 0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 un l fYu n n Unv mi a dt n o r a n a ie t L w E io o y i
需要 ; 第三, 增加对某些问题新的解释。
最高人 民检察 院于 19 9 9年公布实施 了《 关于人
民检察院直接 受理立案侦查 案件 立案标 准 的规定
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
问题的解释》 《 、 关于企业事业 单位 的公安机构在机
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 体问题的批复》 《 、 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 否可以构
、
《 立案标准》 与其他刑法解释的冲突与完善
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时, 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 经合
法授权或受 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以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论 ; 关于非国家机关所设的具有国家机关
( ) 一 渎职罪主体解释之间的冲突
19 年《 9 7 刑法》 将渎职罪 的主体由原来 的“ 国家 检察院以刑法的规定为依据 , 立案标 准》 在《 中规定
( 试行 ) ( 》 以下简称《 立案标准》 , ) 有效 地打击各种
渎职犯罪发挥了重要 的作用。但随着形势 的变化和
司法实践的深入 ,立案标准》 《 已经不能很好 地适应
司法实践的需要, 急需进一步修订 、 完善。
一
成徇私枉法罪共犯 问题 的答 复》 。这些解释规定 了 对具有行政职责或管理职权 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Jn. 0 6 a ,2 0
V0 . 9 N . 11 o 1
法学论坛
渎职罪立案标准修订研究
竹 怀 军
( 韶关学院 法律学系, 广东韶关 520 ) 10 5 摘要 : 随着形势的变化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罪立案标准的司法解释应 当进行如下修订: 第
一
,
克服与其他刑法解释之 间相冲突; 第二 , 完善某些立案标准的具体 内容, 使之更加适应 司法实践的 关键词 : 渎职罪; 立案; 标准; 修订 中图分类号: F3 D 67 文献标识码 : A
1 9
维普资讯
云 南 大 学 学 报 法 学 版
从渎职 罪主体 解释 的整个 过 程来 看 , 立案 标 《 准》 与最高人 民检察 院关于渎职罪 主体 的其他 解释 之间、 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之间存在着明显
的不 一致 性 。
其余各项均存在巨大差异 。再 如,立案标准》 最 《 和《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 对 刑法》 47条违法发 第 0 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中的“ 情节严重 , 致使森林 遭受
于合同制 民警 能否成为玩 忽职 守罪 主体 问题 的批 复》 《 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 、关
收稿 日期 :0 5—1 2o 0—1 5
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 有渎职行为, 构成犯罪的, 依照 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作 者简介 : 竹怀军(96一 , 16 ) 河南省信 阳市人 . 法学硕士 。 韶关学院法律学 系副教授 。 主要从事刑 法学研 究。
严重破坏的行为” 的解释虽然是一致的。但 《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 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 渎职罪“ 二) 情节严重” 解释之间的冲突
渎职罪的许多具体犯罪 都是 要求必须达 到“ 情 节严重 ” 才能构成犯 罪的情节犯 。根据 《 刑事 诉讼 法》 8 条、 8 条的规定 , 第 3 第 6 立案标准是刑法分则所 规定的犯罪构成条件和刑事诉讼法所规定 的立案标 准的具体化。在一定 意义 上, 立案标 准就是定 罪标 准。 因此 , … 最高人 民检察 院和最高人 民法院 ( 以下 简称“ 两高” 的司法解释应当保持一致。 ) 但是 , 在渎职罪的司法解释中, 两高 ” “ 对一些具 体犯罪“ 情节严重” 的解释并不一致 。例如 , 立案标 《 准》 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
镇财政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 复》 、
律、 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 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 。 或者在受 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 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
《 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 ) 镇 工商所所 长能否依照刑
法第 37 9 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 的批 复》 《 、关 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 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在代表
工作人员 ” 修改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最 高人 民 性质的机构中从事公务 的人 员 , 以国家机关 工作人
员论 。
渎职罪的主体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随着司法实
践的深入和理论界关 于渎职犯 罪“ 份论” “ 身 、 职责 论” 争论的加剧 , 最高人民检察 院又出台了一系列司 法解释。这些司法解 释具体包括 : 对 ( 于中国证 《 关 监会主体认定 的请示) 的答复函》 《 ( 于中国保 、对 关
全国人大 常委会于 20 0 2年 1 2月 2 8日颁布 了
《 关于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 九章渎职罪主体适 第
用问题的解释》 。该立法解释本着 “ 权利与义务相统
一
,
行使职权 与承担责任 相平衡” 的原则 , 在总结刑
法理论与司法实践 的基础上 , 明确规定 : 在依照法 “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体认定的请示 ) 的答复》 《 、关于
律 若干 问题的解释》 1 第 9条却规定: 各省、 自治 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 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 在 本解释第 四条 、 第六条规定的数量幅度内, 确定本地
区执行的案标准》 并无此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