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ankel脊髓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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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el脊髓评分标准
Frankel脊髓评分标准是一种评估脊髓损伤患者伤残程度的标准,由背外科医生Clifford George Frankel创立于1973年。
该评分体系将脊髓损伤患者的病情根据病人受伤时观察到的行走功能、运动功能、皮肤压痛感及对自主功能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分为A、B、C、D和E五种分级,分别代表有无行走能力,每个等级的表现也会有所不同,有助于医生准确地诊断病人的残疾程度,从而实施更加有针对性的治疗。
A类:完全恢复,肢体运动能力完全,能够正常行走、站立和承受重力,腰部以下肌
肉及下肢功能正常。
B类:分下级,能自行行走,能够独自站立,用手支持站立和行走时不会坠落,能够
使用轮椅零下个小时,腰部以下部位受损,出现缺失性肢体运动功能异常,压痛感正常。
C类:分上下级,下级可以站立,但无法自行行走,可使用轮椅行走时间不超过2小时,腰部以下出现运动失调的明显特征,压痛感不正常;上级可以使用轮椅零下小时行走,但双腿功能被完全克服,可以独自站立,压痛感不正常,有运动失调表现。
D类:完全损伤,无行走能力,可以使用轮椅,压痛感不正常,腰部以下肌肉及下肢
完全失去痉挛功能、运动失调的症状异常明显。
E类:死亡,即死亡的患者属于E类。
由于本体系加入了有关意识、日常活动、触觉等方面的因素,Frankel脊髓评分标准
的结果很可信,能够最精确地反映患者残障情况,成为业内常用的一种脊髓损伤评估标准,对残障人士定性残疾和定量残疾程度都非常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