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管理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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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管
理的紧急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畜牧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9.08.21
•【字号】沪畜牧办[2009] 39 号
•【施行日期】2009.08.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管理的紧
急通知
各区县农委畜牧(兽医)办(农业科),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特别是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管理工作,防止动物病原微生物遗失和引发公共安全事故,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氛围,现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管理的紧急通知》的精神就做好本市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当前,建国60周年国庆在即,世博会筹建工作正处于紧张施工阶段,动物病原微生物管理事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事关社会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工作形势严峻,任务艰巨。

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实验室设立单位要深刻认识做好动物病原微生物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按照全市的部署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把动物病原微生物管理作为当前一项最为紧迫的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更加有力的措
施,全面加强兽医实验室和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物安全管理,认真排查,杜绝漏洞,消除隐患,严防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遗失,严防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全面落实生物安全监管责任。

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实验室设立单位要全面落实动物病原微生物监管责任制,层层签订生物安全责任书,切实把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单位、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

要把兽医实验室设立单位、实验室负责人和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动物病原微生物管理中的责任落实到人,建立健全生物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工作要求,严格工作纪律,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做好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和使用管理。

各兽医实验室设立单位和兽用生物制品企业,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和使用管理。

菌(毒)种保藏和使用单位要确定专门机构、专人负责菌(毒)种保藏管理。

要全面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从即日起要组织对保藏设施设备和安全保卫措施再次进行全面检查,并建立定期滚动检查,坚决防止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外流被非法利用。

要严格执行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领取审批制度和使用登记制度,建立详细的菌(毒)种领取、使用和销毁登记记录,未经批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四、严格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要严格执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制度,未取得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和未经批准的,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对违法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要切实加强兽用生物制品企业使用动物病原微生物的管理。

兽用生物制品企业不得保存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高致病性或人畜共患病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目前保存的,必须立即送交国家动物病原微生
物菌(毒)种保藏机构保藏或者立即销毁;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动物病原微生物的,必须在实验室阶段前报农业部批准。

要全面贯彻落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进一步加强动物病料管理,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采集、运输、保存重大动物疫病病料。

五、深入开展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并建立定期滚动检查制度,国庆前夕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实行重点监控,确保不发生生物安全事故。

检查对象是各兽医实验室,特别是教学科研单位兽医实验室,以及兽用生物制品企业。

检查重点是生物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以及实验活动、动物病料管理、菌(毒)种保藏管理等情况。

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限期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认真做好应急处置和值班工作。

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各兽医实验室设立单位和兽用生物制品企业要健全完善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做到“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安全事件、及时处置安全事件”。

目前保藏和使用高致病性或人畜共患病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实验室、兽用生物制品企业,要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发生保藏、使用的高致病性或人畜共患病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被盗、被抢、丢失和泄露的,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请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于9月15日前将动物病原微生物监督检查情况报送我办。

上海市畜牧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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