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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布2009年第一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经贸环资[2009]74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8.26
【实施日期】2009.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布2009年第一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名
单的通知
(粤经贸环资〔2009〕743号)
有关地级以上市经贸局(委),有关企业:
根据《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6〕801号)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7〕634号)要求,经企业申报、市级经贸部门现场核查及核实、专家评审、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审查以及公示,现认定广州威立雅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等6家电厂(机组)为综合利用电厂(机组),并由我委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现将认定名单予以公
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两年。

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电厂(机组),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二、需要办理税收减免的企业,持本《通知》以及《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予以办理。

三、获得认定的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资源综合利用情况报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

市经贸部门于每年5月10日前将本地区资源综合利用总体情况连同企业上报的资源综合利用情况报省经贸委。

四、企业应当积极推行清洁生产,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现节能减排,成为我省清洁生产企业,为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有效期满重新提出申请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时,必须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或清洁生产企业认定文件。

五、从即日起,所有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在提供申报材料的同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具企业公章的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准确,不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附件:2009年第一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的名单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附件:2009年第一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的名单
单位名称机组型

装机容

综合利
用资源
产品(工
艺)
证书有效

证书编号地址


(MW)名称
GS-LL
JGC321
GS-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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