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再就业优惠证》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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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再就业优惠证》
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6.04.06
•【字号】乌劳[2006]79号
•【施行日期】2006.04.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再就业优惠证》年审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劳〔2006〕79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我市于2006年2月起开始对《再就业优惠证》进行年审,为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现就年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再就业优惠证》年审截止日期延长至2006年4月20日。
二、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直属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所办理的《再就业优惠证》,按持证人员户口所在地进行年审。
但以下情况除外: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直属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所办理的《再就业优惠证》,持证人员为外地户口,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在乌鲁木齐市区域内并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的,可在常住地的区(县)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进行年审。
三、外地(州)办理的《再就业优惠证》,持证人员户口为乌鲁木齐市户口的,仍由发证地进行年审(集体办理,在乌市统一用工的除外)。
四、《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时间已满三年,未享受任何优惠政策或已享受过某项优惠政策满三年的,但未享受其他优惠政策仍继续参加年审。
附件:《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乌鲁木齐市〈再就业优惠证〉年审工作中出现有关问题的复函》(新劳社函字[2006]81号)(略)
二○○六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