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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08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08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八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高频考点一: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提示】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只与“用工之日”有关,与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先签合同后用工或先用工后签合同)、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起算点、试用期满时间、发放第一笔工资的时间等均无关。

高频考点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1.形式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提示】劳动合同是“诺成”合同,原则上,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订立时间(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情形用人单位的处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法,双方依法依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即可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1)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2)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3)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1倍正常工资+1倍工资补偿);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1)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2)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工之日起满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1)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1年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2)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支付时限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共计11个月,不论最终何时补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高频考点三:劳动报酬与支付(1)工资支付①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代替;②必须在约定日期支付,遇休息日、休假日“提前”支付;③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④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

08年中国法制史笔记(19页)

08年中国法制史笔记(19页)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一、夏朝、商朝欢迎加入北京万国学校司法考试网络答疑群,在这里您将得到:专家指导复习计划和复习方法专业答疑团队为您解答复习中百思不得其解的疑难问题和广大考友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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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汉初年,文帝、景帝时曾宣布废除肉刑,以笞、杖等来代替。

但终汉之世,肉刑并未真正废除。

不过夏、商、周以来的传统五刑制度,已经开始发生变化。

自汉以后,历朝对五刑屡加更定,至北齐,已确定鞭、杖、耐(后为徒)、流、死为五刑。

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

通常把商周以来的五刑,称之为“前五刑”、“旧五刑”或“奴隶制五刑”,隋唐以来的五刑,通常称之为“后五刑”、“新五刑”或“封建制五刑。

”(三)、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第二章、封建制前期(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东周之战国时期——(前475-前221)——以刑(法)治国、明法重刑二、秦朝——(前221-前206)——严刑峻法(三)、秦朝的刑事法律制度1、刑法之罪名与刑罚B、刑罚。

种类极为繁多,主要包括8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5类相当于现代三、两汉(西汉:前202-公元23年,东汉25-220)——“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一)、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全文

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全文

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全文摘要:一、2008 年劳动合同法简介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五、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意义正文:2008 年的劳动合同法是我国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

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意义。

一、2008 年劳动合同法简介2008 年劳动合同法是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自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

该法共分为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意义五章,对我国劳动合同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根据2008 年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根据2008 年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有多种情形。

劳动者可以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等原因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也可以因劳动者的辞职、辞退等原因终止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意义2008 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现行有效法律分类目录(2008)

中国现行有效法律分类目录(2008)

中国现行有效法律分类目录(229件) (二○○八年二月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附录文件)(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39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2.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年)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1986年修正、2006年修正)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1986年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年)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2001年修正)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84年)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年)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1988年)附: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17.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19.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2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22.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991年)2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26.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28.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29.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30.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31.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81年,1996年修订,修改为现名称)3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年)3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3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35.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年)3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7.反分裂国家法(2005年)3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2005年)39.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二)民法商法(32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1990年修正、2001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2001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1993年修正、2001年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1992年修正、2000年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2000年修正)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2000年修正)10.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2001年修正)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998年修正)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1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2005年修订)1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17.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2004年修正)18.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9.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2002年修正)20.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2004年修正)2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006年修订)2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2004年修正、2005年修订)2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2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2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26.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2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2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29.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3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3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3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三)行政法(79件)1.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1954年)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1957年)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的决议(1957年)附: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1979年)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7.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004年修正)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1980年)附: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1999年修订)10.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991年修正、2002年修订、2007年修正)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1996年修正、2008年修订)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1998年修正)1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2001年修订)1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1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2006年修订)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2007年修正)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2000年修正)19.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1995年修正、2000年修订)20.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1996年修正)21.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1994年修正)2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2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2004年修正)2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004年修订)2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26.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27.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2000年修正)2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2年)29.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2002年修订)3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年)3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2007年修订)3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3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2007年修正)3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3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3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3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8.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39.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40.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2004年修订)4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4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2001年修正、2007年修订)44.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4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46.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4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4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4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5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52.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5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5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55.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5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5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58.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5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60.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1988年,1994年修正、2000年修正,修改为现名称)6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6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6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6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6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6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6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2003年)69.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70.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7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2007年修正)7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7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7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76.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77.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7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79.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四)经济法(54件)1.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1955年)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1980年)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正、2005年修正、2007年两次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996年修正)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1998年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订)8.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2002年修订)9.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2000年修正、2004年修正)1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1996年修正)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1988年修正、1998年修订、2004年修正)1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2002年修订)15.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002年修正)17.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18.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20.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2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1995年修正、2001年修订)2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000年修正)2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2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2002年修订)25.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2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3年)27.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94年)28.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29.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2004年修订)30.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2006年修正)3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3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3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3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35.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36.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6年)3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3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2007年修订)3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4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2007年修订)4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4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2004年修正)4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4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4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46.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47.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2006年修正)4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4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50.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5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5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5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5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五)社会法(17件)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1981年)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2006年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2001年修正)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2005年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8.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年)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10.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1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1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16.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1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六)刑法(1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1997年修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7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1996年修正)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1987年)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2007年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7.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2000年)。

08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习题答案与解析

08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习题答案与解析

第八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B.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C.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只能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确认D.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答案】C【解析】选项C: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劳动报酬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工资可以以法定货币支付,也可以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B.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C.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妇女节、青年节,且该节日并非星期六、星期日),对参加社会活动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D.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妇女节、青年节)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答案】A【解析】选项A: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3.R公司职工,月工资1800元,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元。

2014年6月,周某因个人原因给R公司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

根据劳动合同约定,R公司决定在周某的工资中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R公司可在周某当月工资中扣除的最高数额为()元。

A.100B.200C.360D.1000【答案】B【解析】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360元)。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1800-360=1440元),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则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即扣除1800-1600=200(元)。

08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08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二)中国公民禁止出境的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出境: ❖ (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 (2)无法证明身份的; ❖ (3)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4)判处徒刑正在服刑的; ❖ (5)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 ❖ (6)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 ❖ (7)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
❖ 1.签证的种类 ❖ 我国政府规定,签发普通签证时,根据外国人来中国的事由,在其签证
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计有8种: ❖ D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定居的人员。 ❖ Z字签证,发给来中国任职或就业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 ❖ X字签证,发给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在六个月以上的人员。 ❖ F字签证,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
化合作以及其它需要在中国长期居留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 准,可获得长期居留或永久居留资格; ❖ (4)因政治原因要求在中国政治避难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 批准,准许在中国居留; ❖ (5)持有F、L、G、C字签证的外国人,可在签证注明的期限内在中国 居留,不需要办理居留证件。 ❖ 对不遵守中国法律的外国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可以缩短其在中国停留 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国停留的资格。
❖ J-1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常驻的外国记者,J-2字签证发给临时来中国采 访的外国记者。
2.外国人入境签证的申办
❖ (1)外国人申请各项签证,应当提供有效护照,必要时提供有关证明 。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来中国旅游的,需交验中国旅游部门 的接待证明(签证通知),申请L字签证。
❖ (2)应聘或受雇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申请签证时,应当持有应聘或 受雇证明。
❖ 外国人入境、过境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免办签证。
(三)外国人禁止入境的规定

河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2008)

河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2008)

河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2008)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司通[2008]10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8.12.23
【实施日期】2008.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冀司通〔2008〕108号河北省司法厅)
第一条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行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良好社会形象,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省司法厅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活动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爱岗敬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执业水平,每年应参加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注重陶冶情操,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珍视和维护基层法律服务职业声誉。

第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尊重同行,遵守行业竞争规范,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自觉维护行业声誉和社会形。

法释〔2008〕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

法释〔2008〕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

法释〔2008〕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8〕15号[发布日期]2008-12-08[生效日期]2008-12-2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已于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24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为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决定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27件司法解释(第七批)。

废止的司法解释从公布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适用下列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七批)序号司法解释名称发文日期或者文号废止理由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 1964年9月18日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居民和资本家的城市房屋是否准许买卖的复函〔1965〕法研字第173号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企业购买私房已经使用多年经补办批准手续后可承认买卖关系有效的批复〔1985〕法民字第14号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吴天爵等与新宾镇集体饮食服务店房产纠纷案的批复法(民)复〔1985〕17号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抵押不能改为房屋典当处理的批复 1985年4月27日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放前劳动人民之间宅基地租赁契约是否承认和保护问题的批复 1985年11月21日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毕云亭房屋被入股后,久不主张权利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85〕法民字第18号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斯棣等人为房屋产权申诉案的批复〔1986〕民他字第7号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批复〔1986〕民他字第33号已被物权法取代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批复〔1987〕民他字第42号与物权法规定冲突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曹根田与张仁吉房屋买卖关系是否有效的批复 1987年12月10日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孙兆骧购置的房产应如何确认产权和继承的批复〔1988〕民他字第27号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时献产且产权早已转移的房屋,现在要求返还不应支持的复函〔1989〕民他字第5号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中地主的房产,已确权部分归地主所有,未确权又未分配的部分应属公产的批复〔1989〕民他字第13号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肖至柔、肖荣沈诉泰和县螺溪乡郭瓦、集丰两村委会房屋产权纠纷案的函 1990年6月19日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杜月丑房屋申诉案处理问题的函 1990年11月7日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伯恩与泉州制药厂房产纠纷上诉案的复函〔1991〕民他字第55号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在土改时隐瞒未报的房屋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 1992年3月26日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40条至第253条、第299条法发〔1992〕22号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土地登记在两个土地证上应如何确认权属的复函 1992年7月9日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淄博食品厂诉张店区车站办事处财产交换一案请示的函 1994年9月6日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企业购买私房已经使用多年何时补办批准手续方可承认买卖关系有效的复函〔1994〕法民字第28号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9〕15号已被物权法及新的司法解释所取代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法发〔1996〕19号与物权法相关规定冲突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 25号已停止适用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2条法释〔2004〕 18号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

2008最新劳动合同法

2008最新劳动合同法

2008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价格综合法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川价发[2008]7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价格综合法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川价发[2008]7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价格综合法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价格综合法制工作意见的通知(2008年1月9日川价发〔2008〕7号)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2008年,是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九次党代会全面部署的第一年,也是实施“十一五”规划承上启下的一年。

2008年价格综合法制工作,要按照全省物价工作会议的精神,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注重发挥参谋助手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价格宏观调控,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为促进四川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快又好作出应有的贡献。

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价格综合协调工作。

价格综合协调工作是物价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紧紧跟踪国家发改委、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局领导关注的重点,社会和群众反映的热点,价格工作的难点,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多想好办法,多提好对策,努力提供高效有效的政务服务。

要重点抓好价格工作服务于科学发展观、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服务于资源性价格改革等综合协调工作。

抓好全省物价工作会议和半年座谈会议的有关材料工作。

要进一步搞好目标管理工作,促进价格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在重点抓好省物价局对各市州物价局、省局机关目标考评的基础上,从2008年起,将27个扩权强县物价局的年度目标管理任务直接纳入省物价局的考评范围,具体实施意见,省物价局另文下发。

要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预警和应急机制。

要结合四川省物价指数变动的情况,密切跟踪、监测市场价格的变化,及时提出政策建议,未雨绸缪,努力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相对稳定。

08专利法修改内容及背景

08专利法修改内容及背景

08专利法修改内容(一)突出提升创新能力鼓励创新能力提高和加强对专利权保护,是这次《专利法》修改的主旋律,贯穿于专利法的始终。

2000 年《专利法》第二次修改时规定:“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 该条与之前的《专利法》相比,主要是突出了“科学技术创新”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使“创新”第一次在中国《专利法》中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地位。

本次修改《专利法》则进一步提升了专利立法促进创新的重大意义和使命。

规定:“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与2000 年《专利法》相比,主要是强调了“提高创新能力”,同时将“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修改为“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强化了《专利法》在促进发明创造应用方面的功能和作用,与“提高创新能力”一脉相承。

这一修改具有深厚的现实原因和前瞻意义,证实中国已将提高自身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国家政策和战略举措。

(二)注重提升专利质量《专利法》实施初期,基于当时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水平的相对落后以及发明创造和自主创新能力的不足,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保证专利申请和授权量的原始积累和后期增长,对于专利授权条件采取了较低的标准。

比如在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新颖性标准上没有采用多数国家的绝对新颖性标准,而是采取了更为宽松的相对新颖性标准,即对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规定了不同的地域范围。

这种相对新颖性标准既减少了专利审查员审查专利申请的负担,又适当增加了专利数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专利申请的积极性,并增加了专利权的稳定性。

随着专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创新能力的不断增强,我国专利申请数量呈逐年大幅增长趋势。

截至2009年3月,共受理的专利申请总量突破500万件。

专利授权量同样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截至2008年12月,共授予专利权250余万件,近五年的专利授权量占《专利法》实施以来23年授权总量近60%。

刑法最新罪名一览(2008)

刑法最新罪名一览(2008)

刑法最新罪名一览(2008).txt我这人从不记仇,一般有仇当场我就报了。

没什么事不要找我,有事更不用找我!就算是believe中间也藏了一个lie!我那么喜欢你,你喜欢我一下会死啊?我又不是人民币,怎么能让人人都喜欢我?刑法最新罪名一览(2008)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序号罪名刑法条文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2.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1款3.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4.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5.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1款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8.投敌叛变罪刑法第108条9.叛逃罪刑法第109条10.间谍罪刑法第110条11.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12.资敌罪刑法第112条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序号罪名刑法条文13.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4.决水罪同上15.爆炸罪同上16.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18.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19.过失决水罪同上20.过失爆炸罪同上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23.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24.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25.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同上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同上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120条32.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33.劫持航空器罪刑法第121条34.劫持船只、汽车罪刑法第122条3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刑法第123条36.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第124条第1款37.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第124条第2款3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法第125条第1款3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三40.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刑法第126条4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7条,刑法修正案三42.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7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三4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4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刑法第128条刑法第2款、第3款45.丢失枪支不报罪刑法第129条4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30条47.重大飞行事故罪刑法第131条48.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2条49.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50.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51.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5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53.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54.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条55.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条56.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8条57.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58.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序号罪名刑法条文59.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60.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61.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142条62.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143条6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64.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刑法第145条65.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第146条66.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刑法第147条67.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刑法第148条第二节走私罪序号罪名刑法条文68.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69.走私核材料罪同上70.走私假币罪同上71.走私文物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72.走私贵重金属罪同上73.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同上74.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刑法第151条第3款75.走私淫秽物品罪刑法第152条76.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77.走私废物罪刑法第155条第3项,刑法修正案四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序号罪名刑法条文78.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8条79.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80.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81.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61条刑法修正案六82.妨害清算罪刑法第162条83.虚假破产罪第162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六84.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刑法第162条之一,刑法修正案第一条8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刑法修正案六86.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刑法修正案六87.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88.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89.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90.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刑法第168条,刑法修正案第二条9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同上92.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93.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16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序号罪名刑法条文94.伪造货币罪刑法第170条95.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法第171条第1款96.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刑法第171条第2款97.持有、使用假币罪刑法第172条98.变造货币罪刑法第173条99.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法第174条第1款100.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刑法第17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第二条101.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102.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10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10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7条105.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五106.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五107.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刑法第178条第1款108.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8条第2款109.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110.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条111.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第181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第五条112.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刑法第181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第五条113.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第182条,刑法修正案第六条114.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刑法第185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六115.违法运用资金罪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116.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六117.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第2款118.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刑法第187条刑法修正案六119.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88条刑法修正案六120.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刑法第189条121.骗购外汇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122.逃汇罪刑法第190条123.洗钱罪刑法第191条第五节金融诈骗罪序号罪名刑法条文124.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125.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126.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127.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2款128.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195条129.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130.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197条131.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序号罪名刑法条文132.偷税罪刑法第201条133.抗税罪刑法第202条134.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第203条135.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第1款13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5条137.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138.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7条139.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8条第1款140.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1款14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2款142.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3款143.非法出售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4款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序号罪名刑法条文144.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145.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条146.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215条147.假冒专利罪刑法第216条148.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149.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218条150.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序号罪名刑法条文151.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221条152.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153.串通投标罪刑法第223条154.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155.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156.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157.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刑法第227条第1款158.倒卖车票、船票罪刑法第227条第2款159.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28条160.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161.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229条第3款162.逃避商检罪刑法第230条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序号罪名刑法条文163.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164.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233条165.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166.过失致人重伤罪刑法第235条167.强奸罪刑法第236条168.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法第237条第1款169.猥亵儿童罪刑法第237条第3款170.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171.绑架罪刑法第239条172.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0条17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1条第1款174.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2条第2款175.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条176.强迫职工劳动罪刑法第244条177.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第24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四178.非法搜查罪刑法第245条179.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条180.侮辱罪刑法第246条181.诽谤罪刑法第246条182.刑讯逼供罪刑法第247条183.暴力取证罪刑法第247条184.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248条18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刑法第249条186.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刑法第250条187.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第251条188.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刑法第251条189.侵犯通信自由罪刑法第252条190.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刑法第253条第1款191.报复陷害罪刑法第254条192.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刑法第255条193.破坏选举罪刑法第256条19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条195.重婚罪刑法第258条196.破坏军婚罪刑法第259条第1款197.虐待罪刑法第260条198.遗弃罪刑法第261条199.拐骗儿童罪刑法第262条200.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刑法第262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序号罪名刑法条文201.抢劫罪刑法第263条202.盗窃罪刑法第264条203.诈骗罪刑法第266条204.抢夺罪刑法第267条第1款205.聚众哄抢罪刑法第268条206.侵占罪刑法第270条207.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第1款208.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第1款209.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273条210.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211.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212.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第276条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序号罪名刑法条文213.妨害公务罪刑法第277条214.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刑法第278条215.招摇撞骗罪刑法第279条216.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1款217.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1款218.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2款219.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刑法第280条第3款220.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刑法第281条221.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刑法第282条第1款222.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刑法第282条第2款223.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刑法第283条224.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刑法第284条225.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5条226.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227.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刑法第288条228.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290条第1款229.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刑法第290条第2款230.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第291条231.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刑法第291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23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法第291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233.聚众斗殴罪刑法第292条第1款234.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235.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1款236.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2款237.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4款238.传授犯罪方法罪刑法第295条239.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296条240.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297条241.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298条242.侮辱国旗、国徽罪刑法第299条243.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300条第1款24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刑法第300条第1款245.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1款246.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2款247.盗窃、侮辱尸体罪刑法第302条248.赌博罪刑法第303条249.开设赌场罪刑法第303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250.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刑法第304条第二节妨害司法罪序号罪名刑法条文251.伪证罪刑法第305条25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6条253.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7条第1款25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刑法第307条第2款255.打击报复证人罪刑法第308条256.扰乱法庭秩序罪刑法第309条257.窝藏、包庇罪刑法第310条258.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刑法第311条259.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条刑法修正案六260.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261.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刑法第314条262.破坏监管秩序罪刑法第315条263.脱逃罪刑法第316条第1款264.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刑法第316条第2款265.组织越狱罪刑法第317条第1款266.暴动越狱罪刑法第317条第2款267.聚众持械劫狱罪刑法第317条第2款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序号罪名刑法条文268.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18条269.骗取出境证件罪刑法第319条270.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320条271.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320条27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1条273.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2条274.破坏界碑、界桩罪刑法第323条275.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刑法第323条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序号罪名刑法条文276.故意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1款277.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刑法第324条第2款278.过失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3款279.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刑法第325条280.倒卖文物罪刑法第326条281.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刑法第327条28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法第328条第1款283.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刑法第328条第2款284.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刑法第329条第1款285.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刑法第329条第2款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序号罪名刑法条文286.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第330条287.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刑法第331条288.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刑法第332条289.非法组织卖血罪刑法第333条第1款290.强迫卖血罪刑法第333条第1款291.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刑法第334条第1款292.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刑法第334条第2款293.医疗事故罪刑法第335条294.非法行医罪刑法第336条第1款295.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刑法第336条第2款296.逃避动植物检疫罪刑法第337条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序号罪名刑法条文297.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刑法第338条298.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1款299.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2款300.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第340条30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341条第1款30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法第341条第1款303.非法狩猎罪刑法第341条第2款30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342条,刑法修政案二305.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1款306.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2款307.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344条,刑法修正案四308.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同上309.盗伐林木罪刑法法第345条第1款310.滥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2款311.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序号罪名刑法条文31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313.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条31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条第1款、第2款315.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349条第1款316.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第1款317.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第1款318.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条319.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第352条320.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第1款321.强迫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第2款322.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条323.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第355条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序号罪名刑法条文324.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1款325.强迫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1款326.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3款327.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1款328.引诱幼女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2款329.传播性病罪刑法第360条第1款330.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条第2款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序号罪名刑法条文33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第363条第1款332.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刑法第363条第2款333.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第1款334.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刑法第364条第2款335.组织淫秽表演罪刑法第365条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序号罪名刑法条文336.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刑法第368条第1款337.阻碍军事行动罪刑法第368条第2款338.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刑法第369条339.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刑法第369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五340.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刑法第370条第1款341.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刑法第370条第2款342.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刑法第371条第1款343.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刑法第371条第2款344.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刑法第372条345.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刑法第373条346.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刑法第373条347.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刑法第374条348.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375条第1款349.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375条第1款350.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刑法第375条第2款351.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刑法第376条第1款352.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刑法第376条第2款353.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刑法第377条354.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刑法第378条355.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刑法第379条356.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刑法第380条357.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刑法第381条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序号罪名刑法条文358.贪污罪刑法第382条359.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360.受贿罪刑法第385条361.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362.行贿罪刑法第389条363.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1条364.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条365.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36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395条第1款367.隐瞒境外存款罪刑法第395条第2款368.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第396条第1款369.私分罚没财物罪刑法第396条第2款第九章渎职罪序号罪名刑法条文370.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371.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37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373.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374.徇私枉法罪刑法第399条第1款375.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399条第2款376.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399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377.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上377.枉法仲裁罪刑法第39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379.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400条第1款380.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400条第2款381.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401条38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第402条38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刑法第403条38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刑法第404条385.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刑法第405条第1款386.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刑法第405条第2款38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406条388.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刑法第407条389.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第408条390.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刑法第409条39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刑法第410条39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410条393.放纵走私罪刑法第411条394.商检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2条第1款395.商检失职罪刑法第412条第2款396.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3条第1款397.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刑法第413条第2款398.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刑法第414条399.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415条400.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刑法第415条401.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刑法第416条第1款402.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刑法第416条第2款40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刑法第417条404.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8条405.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刑法第419条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序号罪名刑法条文406.战时违抗命令罪刑法第421条407.隐瞒、谎报军情罪刑法第422条408.拒传、假传军令罪刑法第422条409.投降罪刑法第423条410.战时临阵脱逃罪刑法第424条411.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刑法第425条412.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刑法第426条413.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刑法第427条414.违令作战消极罪刑法第428条415.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刑法第429条416.军人叛逃罪刑法第430条417.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1条第1款418.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1条第2款419.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2条420.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2条421.战时造谣惑众罪刑法第433条422.战时自伤罪刑法第434条423.逃离部队罪刑法第435条424.武器装备肇事罪刑法第436条425.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刑法第437条426.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刑法第438条427.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刑法第439条428.遗弃武器装备罪刑法第440条429.遗失武器装备罪刑法第441条430.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刑法第442条431.虐待部属罪刑法第443条432.遗弃伤病军人罪刑法第444条433.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刑法第445条434.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刑法第446条435.私放俘虏罪刑法第447条436.虐待俘虏罪刑法第448条。

法释〔2008〕11号文件

法释〔2008〕11号文件

法释〔2008〕11号文件法释〔2008〕11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07-31 15:59:43| 分类:劳动法规司法解释 |字号订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2008新民事诉讼法全文

2008新民事诉讼法全文

2008新民事诉讼法全文发表时间:2008-4-3 14:34:00 阅读数次: 58982008新民事诉讼法全文新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三、第一百七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四、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财政部08年-09年有关法规

财政部08年-09年有关法规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精神,现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08 关于化肥施用的相关法规及惩处办法

08 关于化肥施用的相关法规及惩处办法

相关案例:
标称“××省名牌产品”、“优等品”的钙镁磷肥有 效磷含量为零,实际是用石灰和泥巴混合而成;贵州、 云南、四川、广西等地的“福泉”、“贵磷”、 “云 南”、“喜丰”等近10个知名品牌化肥产品,竟然来自 同一个人生产……2010年5月,河池市质监局联合公安 机关重拳出击,查获一起恶意制假售假化肥案,涉案假 化肥2000多吨,货值近100万元,假冒区内外化肥品牌 近10个,目前制假嫌疑人钟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广西河池特大假化肥案》
晋宁县质监局查获50余吨“套牌”化肥
根据群众电话举报,晋宁县晋城镇一化肥厂,利用 他人厂名、厂址生产假冒过磷酸钙肥料。举报当晚九 点,晋宁县质监局执法人员找到该厂,发现厂方正在 生产大量的过磷酸钙,包装物标识为“兴鸣”牌、生 产厂家为“云南安宁兴鸣化工厂”。经执法人员现场 调查,该厂既未取得过磷酸钙的工业生产许可证,也 没有“云南安宁兴鸣化工厂”的任何委托加工协议, 这批化肥纯属假冒他人厂名的违法产品。 目前,该批涉嫌质量问题的化肥已被查封,此案正 在进一步调查中。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发布
行业协会自律监管
肥料相关法律法规:
广告法
商标法
标准化法
产品质量法
肥料登记管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一)行业监管体制 (1)行政监管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工商总 局等部门分别负责肥料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管,具体 分工如下:
监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 农业部
部门主要职能
2016年3月29日农业部制定了《2016年全国农资打假 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在八个重点查处目标当中 提到了对于化肥的查处。 肥料:严厉查处登记产品中有效成分不足、一证多用、 假冒伪造登记证、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等违法 行为。加强配方肥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监管。 同年4月11日,国家农业部官方网站公布了2015年假 劣农资典型案例名单19起,其中生产销售劣质化肥案 3起,已报送相关部门惩处。

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2008年修正)

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2008年修正)

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200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8.25•【字号】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1999年5月21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4月22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平等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按规定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本条例所称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条市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08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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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题目一、法理学和宪法学部分1、论法的本质2、权与法3、社会稳定与法的调整4、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探讨5、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6、法与道德7、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8、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9、我国的多党合作制度与政治协商制度10、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1、试析我国选举制度的特点12、宪法与经济制度13、宪法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14、论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致性15、论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16、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研究17、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18、论依法治国重点、难点课题研究19、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20、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21、依法治国与社会稳定22、法治与人治23、依法治省、治市、治县研究24、论法治国家的权力制约25、法律监督系统研究26、法律监督种类研究27、法律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法研究28、依法治国与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29、依法治国与公民权利保障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1、论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2、公务员制度与人事制度改革3、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4、行政权与行政监督5、论审计监督6、完善我国行政程序的立法思考7、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8、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9、论行政诉讼法律关系10、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1、我国行政诉讼的管辖制度12、论政府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3、依法行政与政府职能转变14、依法行政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15、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权16、依法治国与行政程序的完善17、依法治国与政府行为规范化三、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部分1、罪刑法定与类推制度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3、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其因果关系4、犯罪主体与法人犯罪5、鼓励正当防卫与维护社会治安6、量刑的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7、论数罪并罚8、受贿罪9、渎职罪与廉政建设10、邓小平关于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思想11、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12、执行中的诉讼问题13、论证券交易中的各种犯罪行为14、对股票贿赂犯罪的法理分析四、民法与民事诉讼法部分1、市场经济与民法建设2、法人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3、诉讼时效的意义和作用4、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5、所有权在民事权力中的地位和作用6、所有权与经营权7、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8、承担民事责任的方法和原则9、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10、论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11、当前执行难原因分析对策12、论民事诉讼中的调解13、关于我国民法对象的研究14、关于民法通则中任意性规范的研究15、关于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控讨及实践意义16、完善我国民法制度的几点见解17、试论公民的权利能力18、略谈公民行为能力的划分19、试析宣告死亡的法律制度20、论宣告失踪制度21、论监护制度22、试论我国法人成立的条件23、法人分类的理论研究及其实践意义24、关于法人的权力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的研究25、在我国实行法人制度的意义26、法人资格与商业登记27、法人名称与商号28、试论我国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保护29、论个人合伙的法律制度30、论联营的各种法律分类31、有价证券的实践意义32、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33、民事法律行为形式的理论研究及其实践意义34、论民事行为的无效与撤销35、认推定行为在实践中的运用36、关于代理权问题的研究37、论法人代表人及代理人的资格和权限38、论代理权限39、论无权代理40、论代理权的滥用41、论委托代理42、论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43、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诉讼时效制度44、民事责任的一般理论研究45、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不同的类型的所有权制度的区别46、经济体制改革与我国的所有权制度47、物权研究48、论占有49、关于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保护50、试论国有企业财产权的保护51、试论我国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的52、试论农业集体所有权53、试论农业承包经营的承包经营权54、对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保护的理论和实践55、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56、我国家庭财产制度初试57、正确处理相邻关系58、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处理59、试论债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作用60、试论债的经济本质61、浅谈无因管理之债62、浅论不当得利之债63、试论债的履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64、论连带之债65、试论合同制度在民法中的地位66、社会主义合同制度与资本主义合同制度的区别67、合同签订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后果68、合同不履行的几种情况和处理原则69、论合同担保的必要性五、知识产权法部分1、微软“黑屏”事件的法律思考2、低碳经济与知识产权3、新能源与知识产权4、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趋势与我国的应对措施5、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模式6、论侵害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7、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研究8、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平行进口问题界定与法律规制9、论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利益分享机制10、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11、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问题12、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问题13、论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14、专利侵权判定之法律分析15、中药专利保护与中药标准化16、网络传播作品适用“法定许可”初探17、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18、试论网络著作权及其权利限制19、我国著作权职务作品法律制度的完善20、论互联网域名的保护21、商标与域名的冲突及解决路径22、关于专有出版权相关问题的探讨23、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思考2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问题探析25、竞业禁止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26、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和立法完善27、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平衡28、与公共健康危机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29、论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30、论著作人身权的可转让性31、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立法及司法思考32、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33、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等同原则34、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思考35、传统工艺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36、基因可专利性问题研究37、人体基因提供者在基因技术专利中的利益分享38、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问题39、对商标反向假冒制度的思考40、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比较41、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问题研究42、商标商品平行进口若干法律问题探析43、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新发展44、商标淡化理论与驰名商标保护45、企业名称与商标冲突问题及解决46、新闻职务作品著作权的享有47、浅议著作权集体管理与著作权代理48、浅析实用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49、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50、免费下载软件作品侵权及其防治六、国际经济法部分1、论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2、论跨国公司在国际投资中的作用及对其管理3、BOT投资模式的法律探讨4、试论国际税收管辖冲突的协调5、论税收管辖权与国际重复纳税6、论国际避税与反避税7、论国际税收协定8、贸易壁垒论——我国出口贸易面临的技术壁垒问题9、论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问题10、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国家经济主权问题11、BOT方式中的政府保证研究12、国际能源安全研究13、国际能源合作法律研究14、中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的法律研究15、论反倾销产业损害确定的法律问题16、论我国反补贴法律体系之完善17、论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相关法律问题18、论欧共体及其成员国在WTO中的双重地位及其影响19、论GATS下我国海运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法律问题20、论跟单信用证欺诈中的风险分担21、论《服务贸易总协定》框架下的教育服务对外开放22、论WTO争端解决机制补贴与反补贴案件证明责任制度23、论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非违反之诉24、论《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争端解决25、论我国保险公司海外上市的风险与法律对策26、论《SPS协定》中的风险预警原则27、论跨国电子商务国际税收法律制度28、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的根本违约制度29、论中国当前外资并购的法律环境与政府规制30、论外资并购的反垄断规制31、论GATT/WTO专家组报告的事实先例效力问题32、论商业银行跨国经营监管的法律问题33、论区域贸易协定成员方实施保障措施34、论应用EDI的法律问题及对策35、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36、IMF贷款框架改革后的法律问题研究37、论信用证欺诈及其补救与防范38、论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下的单边反贸易壁垒措施39、论GATS对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制40、论特许经营合同之相关法律问题41、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42、论汉堡规则承运人责任基础43、论WTO 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证据规则44、论国际货物的品质担保及卖方风险的防范45、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违约损害赔偿基本原则46、论我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两项保留47、论海外投资中的国有无形资产流失及其法律防范48、论多边投资条约下的外国投资准入自由化49、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争议及其解决50、论我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律模式51、论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限制性条款的法律管制52、论国际技术转让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53、论外商投资企业BOT项目中公司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问题54、论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法的挑战55、论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保护及制度构建56、论船舶适航义务的涵义及判断标准57、试论利用“基地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的防范58、资本弱化之国际反避税措施探讨59、论拖延执行策略在WTO争议解决机制的使用60、论反倾销规则中穷竭国内救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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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1.根据《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由国资委指定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5.国有独资公司重大事项管理:1)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由董事会决定2)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6.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7.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上述职位,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上述职务8.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资,出借和担保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9.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限额以下的经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10.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整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11.实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12.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清算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13.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评估的事项:1)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2)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14.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L1)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资产清查范围2)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重要变化的15.垄断的客观方面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结构16.垄断行为表现为四大类型: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联合限制竞争3)经营者集中4)行政性垄断17.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2/3的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3/4的4)对于多个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8.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掠夺性定价(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拒绝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独家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对于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交易)5)搭售(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6)差别待遇(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19.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20.垄断协议(联合限制竞争):(横向垄断)1)固定价格(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确定,维持或者改变价格)2)划分市场(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限定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3)联合抵制(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拒绝与特定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不当技术联合(经营者以排除或限制竞争为目的,制定技术标准,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21.垄断协议(联合限制竞争):(纵向垄断协议)1)固定转售价格(在同一产业链中上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确定下一环节经营者的销售价格)2)限定转售最低价格(在同一产业链上一环节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协议确定下一环节经营者的销售价格)22.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1)为改进新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同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众利益的4)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5)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23.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经营者违法《反垄断法》规定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24.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行业协议违法《反垄断》协议的,可以出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25.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集中:1)参与集中的所有者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人民币,并且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26.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27.经营者违反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制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28.行政性垄断类型:1)行政性强制交易2)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3)行政性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29.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动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30.商业贿赂行为:是否存在账外暗中,是区分回扣,折扣和佣金是否属于商业贿赂的标准,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31.不正当竞争行为有:1)欺骗性标示行为2)虚假陈述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4)诋毁商誉行为5)商业贿赂行为6)不当附奖促销行为32.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1)经营者采用抽奖式的附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2)经营者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的3)经营者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3.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的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标示作用的设计34.对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35.进行智力活动的设备,装置或者根据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设计制造的仪器,可以授予专利权36.用于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仪器设备,可以授予专利权37.专利权人可以报考外国申请人,还可以是继受取得申请权的人38.职务发明创造: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39.上述三种情形肯定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呗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40.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定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41.继受取得申请权:继受取得申请权,主要通过合同取得申请权和通过继承取得申请权两种情况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42.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担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其内容的43.先申请原则:1)先申请的判断标准是专利申请日2)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了提供证明外为收到之日3)申请人有优先权的,申请日指优先权日4)如果两个申请日在同一日就相同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由当事人自行协商44.外国优先权:申请人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相同主题提出申请专利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或者依照相互承担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45.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47.单一性原则:1)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而非必须)作为一件申请提出2)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但是,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而非必须)作为一件申请提出48.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49.发明程序:1)初步审查2)公布申请3)实质审查4)授予专利权5)专利复审50.公布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申请认为符合的,自申请之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51.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52.授予专利权: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53.侵犯专利行为:1)产品专利: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2)外观设计: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不包括使用54.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行为55.假冒专利:1)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3)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4)销售前述产品56.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57.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1)权利穷竭(权利用尽)2)在先使用:非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在专利权人获得专利权后,非专利权人有权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该专利技术3)为科研和实验使用4)药品及医疗器械强制审查例外5)临时过境58.在专利侵犯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权专利权59.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向申请实施专利技术的申请人颁发专利强制许可证的制度60.强制许可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包括外观设计61.强制许可的类型:1)合理条件2)垄断3)公共利益4)药品5)从属专利62.合理条件: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专利63.从属专利: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此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战力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上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施新型的强制许可64.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65.专利权的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计算66.专利权的终止:1)专利权的期限届满2)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3)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67.专利权宣告无效的法律效力:1)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2)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对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溯及力3)如果专利权人不向对方当事人返还专利使用费的,专利权人应当向对方是当事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68.自愿注册的原则: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生产经营者,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商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除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外,商标无论是否注册都可以使用,但只有注册商标才收到商标法律的保护69.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70.商标注册原则:先申请—先使用—协商—抽签71.发明专利权:先申请—协商72.可以注册的商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73.不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能作为商标注册1)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相似的2)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74.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但不能注册)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4)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用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5)上表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善意取得的除外75.对申请注册商标的,商标局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76.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起3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者任何人为人违反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还可以延长6个月77.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78.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册其注册商标79.注册商标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80.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81.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而非核准)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82.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9个月内作出决定83.商标侵权仅限于销售,不包括许诺销售和经营性使用,注意与专利侵权的区别84.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时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扔构成侵权)85.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86.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87.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实行全面保护的原则,不管是相同,类似的商品,还是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均被禁止88.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实行同类保护的原则,只有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才被禁止89.对于非驰名商标,实行同类保护的原则,只有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才被禁止90.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情形:1)军事采购2)采购人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3)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9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联合体各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92.采购代理机构:1)采购代理机构是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非营利事业法人2)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3)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4)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的,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属于本本单位有特殊的项目,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以自行批准9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94.邀请招标的适用情形:1)具有特殊性,只有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95.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形: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的,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96.单一来源的适用情形: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97.询价:1)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规定采用询价方式采购2)询价是指采购人就采购项目向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被询价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通过对报价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较,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3)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98.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均为3家以上9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相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2)出现影响采购公证的违法,违法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100.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101.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102.各级人大的预算管理职权:1)审查权2)批准权3)变更撤销权103.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1)监督权2)审批权3)撤销权104.财政执法主体: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3)检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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