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第四届中国(苏州)节能环保产品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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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苏府办[2010]99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10〕9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苏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商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将原市贸易局负责对煤炭经营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取消的职责1.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原市贸易局商贸流通企业安全保卫管理职责。

(三)划入的职责1.将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职责、原市贸易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商务局。

2.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实施农产品(不含粮食、棉花)的进出口计划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3.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规范市场秩序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4.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组织企业反补贴、反倾销和产业损害的调查工作、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5.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承办市茧丝绸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6.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报废车回收处理管理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7.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成品油保障监管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9•【字号】苏办发[2008]82号•【施行日期】200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08〕82号)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12月19日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新机制,为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三总师),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苏州市委员会,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9•【字号】苏委办发[2014]48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办发〔2014〕48号)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29日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发挥市场作用,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管理、发挥市场和社会功能的要求,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科学界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改革和创新政府服务供给机制和购买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引入政府采购竞争机制,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不断满足社会公共需求。

二、基本原则1.积极推进,分步实施。

要结合我市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工作,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先行先试、先试后扩的步骤,积极、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2.转移职能,提高效率。

凡社会力量能承担的政府服务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2•【字号】苏府办[2010]204号•【施行日期】2010.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0〕20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国资委等部门制定的《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七月二日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健全监督机制,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83号令)、《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苏政发〔2002〕7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是指政府单独出资、由苏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国资公司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市国资委派出,对市国资委负责,代表市国资委对国资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对国资公司的财务活动及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监事会与国资公司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国资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检查国资公司财务,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国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国资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其全资子企业和控股企业可以延伸检查;(三)检查国资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四)对公司负责人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市国资委规定的公司负责人提出罢免建议;(五)当公司负责人行为损害国资公司利益时,要求公司负责人予以纠正;(六)监事会成员可列席国资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可以列席国资公司有关会议;(七)履行苏州市国有独资公司财务总监原有职责;(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权。

苏府办〔2010〕124 号

苏府办〔2010〕124 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0‟124 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全市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全市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自2006 年以来,全市开展以治理环境污染、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及提高化工企业区域集中度为主要内容的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重点是对生产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环境污染重、安全保障能力低的小型化工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化工生产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进行整治。

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2009 年12 月31 日,全市已累计关闭化工生产企业952 家,提前超额完成了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化工专项整治目标任务,有力地促进了化工行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

但是,我市化工生产企业区域集中度不高的状况依然存在,企业设施和管理手段简陋、存在安全生产隐患、“三废”污染影响较大的局面仍未完全消除,全行业的技术水平、发展层次和区域集中度仍有待提升。

为巩固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消除安全和污染事故隐患,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 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自2010 年1 月1 日至2011 年12 月31 日,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新一轮专项整治。

现制订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和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环保优先、节约优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9‟69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49 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40 号)等文件要求,把专项整治与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技术进步结合起来,与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管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标准、行业准入门槛和从业资质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强化源头管理,严格监管措施,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引导化工企业入园进区。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给予“苏州市荣誉市民”和“苏州之友”优惠待遇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给予“苏州市荣誉市民”和“苏州之友”优惠待遇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给予“苏州市荣誉市民”和“苏州之友”优惠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8•【字号】苏府办[2010]271号•【施行日期】201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给予“苏州市荣誉市民”和“苏州之友”优惠待遇的通知(苏府办〔2010〕27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关心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苏州市荣誉市民”和“苏州之友”,经市政府同意,对获得“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和获得“苏州之友”荣誉称号的外国友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给予以下优惠待遇:一、政治待遇(一)“苏州市荣誉市民”可应邀参加苏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国庆招待会”、“市长咨询会”、“苏州国际旅游节”等活动。

(二)“苏州之友”根据安排可应邀列席苏州市政协大会开、闭幕式。

(三)在征得“苏州市荣誉市民”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对其突出贡献和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二、生活待遇(一)“苏州市荣誉市民”和“苏州之友”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可办理两年多次往返中国的F签证;可按规定办理2~5年居留许可。

办理过程中享受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服务。

(二)“苏州市荣誉市民”和“苏州之友”持相关证件,可免费游览市内园林景区。

(三)“苏州市荣誉市民”和“苏州之友”可参照本市居民的收费标准购买公交IC卡,乘坐公交车享受9折优惠。

70岁以上的“苏州市荣誉市民”和“苏州之友”在苏州办理暂住证满1年后,可办理“高龄卡”享受市内免费公交车。

三、医疗服务(一)“苏州市荣誉市民”和“苏州之友”在市立医院就医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二)70岁以上的“苏州市荣誉市民”和“苏州之友”经市外办安排,每年可在市立医院享受一次普通免费体检。

四、子女教育(一)“苏州市荣誉市民”和“苏州之友”的子女在本市可入读公立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4•【字号】苏府办[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09〕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一月四日苏州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2006年底,我市顺利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验收,2007年,我市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城市工作,同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城市。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和市政府《苏州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2006~2020年)》(苏府〔2006〕15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要求,结合苏州实际,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突出企业的主体地位,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把苏州建设成为具有强大创新动力和雄厚创新实力的创新型城市。

二、工作目标积极实施以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为核心任务的知识产权战略,突出企业和自然人、政府、中介机构在知识产权工作体系中的作用,探索和完善有利于自主知识产权大量涌现的工作体制和机制。

有重点的培养一支专业水平高、业务能力强、通晓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与实务的知识产权专门管理人才。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苏州”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苏州”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苏州”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9•【字号】苏府办[2012]194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苏州”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2〕19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国苏州”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考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29日“中国苏州”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考评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做好“中国苏州”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切实发挥政府网站在发布政府信息、提供网上服务、开展互动交流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1〕40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4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75号)、《江苏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考评暂行办法》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苏州”政府网站内容保障任务分解表(暂行)的通知》(苏办发〔2011〕9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公室(党政办),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考评内容(一)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力度,凡是不涉密、可公开的政府信息,都要通过政府网站主动、及时公布。

重点报送机构人事、文件法规、发展规划、重要会议、统计信息、财政审计、行政事业收费、政府采购、重点项目、实事项目、应急管理、科教文卫、重点工作、计划总结、人大代表建议公开、政协提案公开、市政府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各类报告等方面的信息。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17•【字号】苏委办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级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苏州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17日苏州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促进苏州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等文件精神,立足苏州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促进产业集聚1.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晋档补差奖励。

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关键装备和材料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晋档补差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2.鼓励企业对外并购。

支持企业对外开展企业并购及技术收购,对于收购成功的企业,根据收购标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3.支持产业园区建设。

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支持第三代半导体、集成电路设计、半导体专用材料等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对于产业特色突出,服务功能健全,产出不断增长的产业园区,经认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7•【字号】苏府[2007]39号•【施行日期】2007.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3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三月七日苏州市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实现2010年我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20%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52号)精神,现就加强全市节能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四大行动计划”,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完善节能监管体系和节能激励政策,加快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加大节能领域的技术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作用,强化全社会节能意识,落实节约能源的各项措施,以发展促节约、以节约保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

二、工作目标2.“十一五”期间,全市基本建立起“政府监管引导、企业自主节能、中介有偿服务、社会积极参与”的节约能源新机制,全民节能意识明显增强,节能技术和措施广泛运用。

按照“电厂节煤、企业节能、产业循环、社会节约”的路径,以结构调整、科技进步为两大抓手,到“十一五”末,实现全市万元GDP综合能耗下降20%,其中,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结构节能,带动能耗下降10%。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苏州市城市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苏州市城市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苏府办[2010]97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4.12【实施日期】2010.04.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10〕9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挂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城市管理综合协调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市容市政行业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章,拟订市容市政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

(二)负责编制市政公共设施、城市照明、环卫专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

参与制定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参与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三)对市区市政、城市照明、环卫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维修养护。

对市区道路、桥梁实行统一的路政管理。

负责市区主次干道的占用和挖掘管理。

负责对市区主要道路及两侧和公共场地,因建设等特殊需要,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及临时堆物的审批和管理。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苏府办[2010]113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0〕11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由市住建局负责制订的《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四月十二日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及《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实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设计市场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投标范围。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列入年度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凡设计业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应当依法实行设计招投标。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通过的应急工程等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设计单位,法定不适宜招标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招标类型。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分为方案设计招标和施工图设计招标两类。

其中,同一项目设计招标可以组合方案设计招标、施工图设计招标。

具体招标类型由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三、招标管理。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应当在苏州市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苏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通报-苏府[2011]8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苏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通报-苏府[2011]8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苏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通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苏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通报(苏府〔2011〕8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2010年,全市广大企业按照《关于开展争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单位)活动”的实施意见》的精神,更加重视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和谐,广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导和动员广大职工积极投身“三区三城”建设,切实维护了职工队伍的稳定,为苏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涌现了一大批争创活动的先进典型。

为进一步推动争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深入开展,努力为苏州经济的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发挥更大作用,市政府决定授予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等192家企业2010年度“苏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单位)”称号,授予昆山旅游度假区阳澄湖旅游度假中心2010年度“苏州市劳动关系和谐园区”称号。

同时,经过复查,对2006年以来受到表彰的张家港浦项不锈钢有限公司等691家企业的“苏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单位)”称号继续予以确认。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谦虚谨慎、再接再厉,在企业中进一步倡导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丰富和谐企业创建活动的内容,不断巩固和谐企业的创建成果,努力实现企业与职工的共同发展,为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作出表率。

同时,希望全市各类企业以先进为榜样,积极主动地参与到争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活动中来,将“促进企业发展、保障职工权益”作为基本原则和价值追求,把提高“企业效益实现率、职工权益保障率、劳动争议下降率和职企双方满意率”作为工作目标和争创标准,不断提高创建和谐企业的实效,全面提升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程度,为苏州加快“三区三城”建设、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做出新的贡献。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苏府办[2010]103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10〕10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苏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一)新增的职责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二)强化的职责加强市级机关幼儿教育的管理、保障和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方针政策,拟订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二)负责市级机关有关部门的财务管理,指导市级机关有关部门的会计事务工作。

(三)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核定,并做好车辆资料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机关驾驶员安全教育、年审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并落实安全行车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负责市行政中心大院车辆出入通行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参与市级机关公务用车改革和组织实施工作。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绿色建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4]5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绿色建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4]5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绿色建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绿色建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4]5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绿色建筑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21日苏州市绿色建筑工作实施方案大力发展绿色建筑,以绿色、生态、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是落实十八大报告提出的“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目标的有效途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办〔2013〕1号)以及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0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苏州市绿色建筑工作实施方案》。

具体内容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绿色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全民参与的发展思路,以科技为动力,着眼于建设项目的决策、设计、施工、使用、维护乃至拆除回用等全寿命周期,以最少的能源投入、最低的资源消耗和最少的环境干扰,营造安全、健康、舒适的建筑环境空间,提升人居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苏州城。

二、总体目标(一)“十二五”期间,全市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总面积超过1700万平方米,其中2013年新增300万平方米。

(二)2015年,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按一星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2020年,全市50%的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按二星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0年苏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计划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0年苏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计划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0年苏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5•【字号】苏府办[2010]198号•【施行日期】2010.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0年苏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计划的通知(苏府办〔2010〕19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制定的《2010年苏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计划》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七月五日2010年苏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计划(苏州市环保局)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确保2010年及"十一五"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顺利完成,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2010年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计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72号)和《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环办〔2010〕1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目标任务2010年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要实现"8个100%",即:各地政府及时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地区《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计划》,计划项目完成率达到100%;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和发挥减排作用项目的监督性监测完成率达到100%;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控检查、现场抽测工作完成率达到100%;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安装及验收率达到100%;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完成率达到100%;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完成率达到100%;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使用率达到100%;国家补助经费按时、全额拨付到位率达到100%。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第四届中国(苏州)节能环保产品与技术展览会总体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第四届中国(苏州)节能环保产品与技术展览会总体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第四届中国(苏州)节能环保产品与技术展览会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2•【字号】苏府办[2010]214号•【施行日期】201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第四届中国(苏州)节能环保产品与技术展览会总体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0〕214号)各市和吴中、相城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由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江苏省环保厅、苏州市人民政府和清华大学共同主办的“2010第四届中国(苏州)节能环保产品与技术展览会”将于2010年9月3日~5日在苏州国际博览中心举行。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0第四届中国(苏州)节能环保产品与技术展览会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2010第四届中国(苏州)节能环保产品与技术展览会总体方案由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江苏省环保厅、苏州市人民政府和清华大学共同主办的“2010第四届中国(苏州)节能环保产品与技术展览会”(以下简称“节能环保展”)将于2010年9月3日~5日在苏州国际博览中心举行。

为做好各项组织筹备工作,确保本届展会的成功举办,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本届节能环保展将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为目的,以“发展低碳经济,推动绿色增长”为主题,围绕节能环保的重点领域、重点技术、重点产品和重点项目,通过举办产品与技术展示交易、节能环保优秀成果展示、高层交流论坛、需求发布与项目推介等四大系列主题活动,大力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节能环保产品和技术,大力传播节能环保先进经验,大力提高全社会节能环保意识,依托长三角、面向国内外,努力打造以促进国内外先进节能环保产品、技术展示交易、合作交流的专业性平台,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评选2010年苏州市实施商标战略示范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评选2010年苏州市实施商标战略示范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评选2010年苏州市实施商标战略示范乡镇(街道)和示范企业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商标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府办[2010]134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5.04【实施日期】2010.05.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苏州市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评选2010年苏州市实施商标战略示范乡镇(街道)和示范企业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0〕13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商标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关于评选2010年苏州市实施商标战略示范乡镇(街道)和示范企业的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四日关于评选2010年苏州市实施商标战略示范乡镇(街道)和示范企业的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及《苏州市关于实施商标战略建设品牌强市的实施意见》,认真评选2010年苏州市实施商标战略示范乡镇(街道)和示范企业,特制订本方案。

一、时间安排(一)申报时间:5月4日至5月31日;(二)初审推荐:6月1日至7月31日;(三)审核确定:8月1日至9月30日。

二、申报程序(一)示范乡镇(街道)和示范企业申报。

申报苏州市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乡镇(街道)、示范企业须如实填写《苏州市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乡镇(街道)申请表》、《苏州市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商标战略实施示范报告(3000字以内)及其它相关材料,报各市、区商标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初审推荐。

各市、区商标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照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结合本地申报情况,对申报的乡镇(街道)、企业进行考察筛选,报各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推荐名单,每市、区推荐一个。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绿色行动计划(2004-2010年)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绿色行动计划(2004-2010年)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绿色行动计划(2004-201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绿色食品【发文字号】苏府[2004]44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3.15【实施日期】2004.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绿色行动计划(2004-2010年)的通知(苏府[2004]44号)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现将苏州市市区绿色行动计划(2004-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三月十五日苏州市市区绿色行动计划(2004-2010年)近年来,苏州市认真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加大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力度,积极开展植树造林,努力推动国土绿化进程,成功创建为国家园林城市和国际花园城市。

为进一步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共苏州市委《关于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争当全省“两个率先”先行军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绿色苏州”的决定》,现制订2004-2010年苏州市市区绿色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到2005年苏州市率先全面建成高水平小康社会时,市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绿地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达到8.6平方米以上,实现公共绿地300-500米服务半径的合理布局;到2010年苏州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时,市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2%以上,绿地率达到37%以上,人均公共绿地达到10.5平方米以上。

二、任务分解按照2003年苏州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统计口径,市区建成区面积为132.6平方公里,城市人口172.9万人,绿地总。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完成投资目标优胜单位和重点项目建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完成投资目标优胜单位和重点项目建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完成投资目标优胜单位和重
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的通报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苏府[2011]28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2.14
【实施日期】2011.0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完成投资目标优胜单位和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的通报
(苏府〔2011〕2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2010年,我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十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确定的目标任务,统筹做好稳增长、调结构、抓创新、惠民生等工作,全力推进“三区三城”建设,保持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态势。

固定资产投资作为我市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加快转型升级步伐的重要基础,全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加大有效投入力度,全年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3618亿元,投资增幅达到21.9%,比预期目标提升了5.9个百分点;重点项目完成投资978亿
元,超额完成了年初确定的966亿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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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第四届中国(苏州)节能环保产品与技术展览会总体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府办[2010]214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22
【实施日期】2010.07.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第四届中国(苏州)节能环保产品与技术展览会总
体方案的通知
(苏府办〔2010〕214号)
各市和吴中、相城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由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江苏省环保厅、苏州市人民政府和清华大学共同主办的“2010第四届中国(苏州)节能环保产品与技术展览会”将于2010年9月3日~5日在苏州国际博览中心举行。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0第四届中国(苏州)节能环保产品与技术展览会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2010第四届中国(苏州)节能环保产品
与技术展览会总体方案
由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江苏省环保厅、苏州市人民政府和清华大学共同主办的“2010第四届中国(苏州)节能环保产品与技术展览会”(以下简称“节能环保展”)将于2010年9月3日~5日在苏州国际博览中心举行。

为做好各项组织筹备工作,确保本届展会的成功举办,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本届节能环保展将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为目的,以“发展低碳经济,推动绿色增长”为主题,围绕节能环保的重点领域、重点技术、重点产品和重点项目,通过举办产品与技术展示交易、节能环保优秀成果展示、高层交流论坛、需求发布与项目推介等四大系列主题活动,大力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节能环保产品和技术,大力传播节能环保先进经验,大力提高全社会节能环保意识,依托长三角、面向国内外,努力打造以促进国内外先进节能环保产品、技术展示交易、合作交流的专业性平台,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我市将以此为契机,展示节能减排成就、推广节能环保产品、吸收节能环保成果,促进全市节能减排工作。

二、举办时间、地点
(一)时间:2010年9月3日~5日(星期五~星期日);
(二)地点:苏州国际博览中心。

三、主要内容
(一)展会布局。

利用苏州国际博览中心的3个大型展馆,设展位1500个左右,参展企业800家左右,展出面积约2.6万平方米。

3A馆--地区展区:主要展示江苏省及部分地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成就,按照省、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盐城各自形成独立特装单元的方式进行展示。

4A馆--环保展区和绿色照明展区:主要展示工业节能、环保、水处理、绿色照明等方面的产品与技术。

5A馆--太阳能和新能源展区:主要展示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方面的新能源产品与技术。

(二)展示交易。

集中展示交易国内外先进的节能环保产品与技术,主要包括:
--工业、建筑、交通、商贸、旅游、农村、办公等领域的先进节能环保产品与技术; --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
--电子废弃物、建筑垃圾、煤矸石、节水型器具、工业水循环利用、污水处理设备、洁净水处理设备、环保治理设备等循环经济与资源综合利用的产品与技术;
--绿色照明、节能型家电、环保节能家居等家庭节能环保产品与技术;
--节能、环保的重点项目;
--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工程公司、咨询服务、设计研发等节能环保中介服务机构的成果。

(三)论坛推介。

主要包括:
--低碳经济城市论坛(分设主题,邀请政府领导、国内外教授、专家、嘉宾作演讲);
--合同能源管理三年行动计划启动仪式(产品、技术推介);
--节能、环保的重点区域、项目、技术、产品的推介;
--节能、环保技术、设备与产品专场需求发布及供需对接洽谈会;
--节能、环保中介服务机构的推介。

(四)主要嘉宾和客商。

外国驻华使领馆,跨国公司驻华机构,国家相关部委及部分省市主管节能环保工作的领导及行业协会代表,部分省市节能环保领域专业客商(包括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大型商场、酒店、公共机构等),国内外经销商、代理商、贸易商等买家,国内外参展企业代表,科研院所、设计研发、大专院校、工程公司、咨询服务、中介服务机构代表,金融机构、投资公司代表,新闻媒体及广大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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